单位净值:0.5337 | 净值增长率:0.47% | 累计净值:0.5337 | 截止日期:2024/3/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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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估值:-(-) | 涨跌幅:- | 涨跌额:- | |||
最新规模:1.6亿元 | 风险等级:高风险 | 申购状态: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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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 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
基金简称 | 新经济 | 基金代码 | 159822 |
成立日期 | 2020/9/29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2.997 (2023/12/31)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2.997 (2023/12/31) |
基金规模(亿元) | 1.6 (2023/12/31) | 选股风格 | —(年季) |
基金管理人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马君 李宜璇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基金类型 | QDII | 二级分类 | 其他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0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0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 ||
基金比较基准 | 经估值汇率调整的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A股上限)指数(S&P New China Sectors(A-Shares Capped)Index)收益率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ETF,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及其他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其中,本基金在投资香港市场时,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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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标的ETF为股票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ETF,紧密跟踪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的ETF产品。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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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原则 |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经估值汇率调整)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 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拆分,则以基金份额拆分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拆分,则以基金份额拆分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经估值汇率调整)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