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朱恒红
单位净值:1.0835 | 净值增长率:-0.93% } else {?> | 净值增长率:-0.93% | 累计净值:0.5418 | 截止日期:2024/1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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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估值:-(-) | 涨跌幅:- | 涨跌额:- | |||
最新规模:3.26亿元 | 风险等级:高风险 | 申购状态:不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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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 南方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
基金简称 | 南方中证香港科技ETF(QDII) | 基金代码 | 159747 |
成立日期 | 2021/7/2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3.007 (2024/9/30)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3.007 (2024/9/30) |
基金规模(亿元) | 3.26 (2024/9/30) | 选股风格 | —(年季) |
基金管理人 |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朱恒红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基金类型 | QDII | 二级分类 | 权益类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0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0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投资目标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 ||
基金比较基准 | 经估值汇率调整的中证香港科技指数收益率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其他股票和存托凭证等)。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港股通股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其他股票和存托凭证等);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包括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其他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境外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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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原则 |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方可进行收益分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净值增长率=(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1)×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拆分,则以基金份额拆分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拆分,则以基金份额拆分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