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宁君
单位净值:2.5011 | 净值增长率:-1.96% } else {?> | 净值增长率:-1.96% | 累计净值:2.5011 | 截止日期:2024/10/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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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估值:-(-) | 涨跌幅:- | 涨跌额:- | |||
最新规模:3.96亿元 | 风险等级:高风险 | 申购状态: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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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 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
基金简称 | 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QDII)A | 基金代码 | 100055 |
成立日期 | 2011/7/13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1.581 (2024/9/30)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1.581 (2024/9/30) |
基金规模(亿元) | 3.96 (2024/9/30) | 选股风格 | —(年季) |
基金管理人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宁君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基金类型 | QDII | 二级分类 | 权益类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26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51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科技互联网主题相关股票,通过精选个股和严格风险控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
基金比较基准 | 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收益率×80%+中证互联网指数收益率×1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10%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衍生产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等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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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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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 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