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净值:1.0765 | 净值增长率:0.19% | 累计净值:1.0765 | 截止日期:2025/1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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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估值:-(-) | 涨跌幅:- | 涨跌额:- | |||
| 最新规模:0.9亿元 | 风险等级:高风险 | 申购状态: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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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全称 | 长城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
| 基金简称 | 长城恒生科技指数(QDII)A | 基金代码 | 024148 |
| 成立日期 | 2025/6/18 | 上市日期 |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0.838 (2025/9/30)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0.838 (2025/9/30) |
| 基金规模(亿元) | 0.9 (2025/9/30) | 选股风格 | —(年季) |
| 基金管理人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经理 | 曲少杰 雷俊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 基金类型 | 股票型 | 二级分类 | 复制指数型 |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2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23家) |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力求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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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比较基准 | 恒生科技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95%+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税后)×5% |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余资产可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或工 具。 境外投资工具包括: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 机构登记注册的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已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 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 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 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 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本基金还可以进行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 境内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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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 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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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 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 式;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管理人可每月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 润进行评价,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 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 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3)评估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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