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冉凌浩
| 单位净值:1.0358 | 净值增长率:-2.09% } else {?> | 净值增长率:-2.09% | 累计净值:1.0358 | 截止日期:2025/1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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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估值:-(-) | 涨跌幅:- | 涨跌额:- | |||
| 最新规模:0.16亿元 | 风险等级:高风险 | 申购状态: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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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全称 | 大成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 ||
| 基金简称 | 大成恒生医疗保健ETF发起式联接(QDII)C | 基金代码 | 024056 |
| 成立日期 | 2025/6/24 | 上市日期 |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0.155 (2025/9/30)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0.155 (2025/9/30) |
| 基金规模(亿元) | 0.16 (2025/9/30) | 选股风格 | —(年季) |
| 基金管理人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经理 | 冉凌浩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 基金类型 | 股票型 | 二级分类 | 复制指数型 |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2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0家) |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 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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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比较基准 | 恒生医疗保健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下同)为主要投资对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中国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 等)、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 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 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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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大成恒生医疗保健ETF(QDII)的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 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及目标ETF的表 现密切相关。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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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分配原则 |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可进行评估,在基金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相对业绩比 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在符合收益分配相关规定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 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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