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净值:0.9468 | 净值增长率:-4.32% } else {?> | 净值增长率:-4.32% | 累计净值:0.9468 | 截止日期:2026/7/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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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估值:-(-) | 涨跌幅:- | 涨跌额:- | |||
| 最新规模:0.82亿元 | 风险等级:高风险 | 申购状态: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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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全称 | 国泰海通中证香港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 ||
| 基金简称 | 国泰海通中证香港科技指数发起(QDII)C | 基金代码 | 022122 |
| 成立日期 | 2024/10/8 | 上市日期 |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0.865 (2026/3/31)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0.865 (2026/3/31) |
| 基金规模(亿元) | 0.82 (2026/3/31) | 选股风格 | —(年季) |
| 基金管理人 |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经理 | 钱玲玲 于志浩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 基金类型 | 股票型 | 二级分类 | 复制指数型 |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0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1家) |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 小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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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比较基准 | 中证香港科技指数收益率×9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余资产可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或 工具。 境外投资工具包括: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 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 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 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 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 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 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还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境外逆回 购交易。 境内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衍生工具 (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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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 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 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 的特别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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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酌 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 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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