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李沐阳
单位净值:1.2831 | 净值增长率:-0.02% } else {?> | 净值增长率:-0.02% | 累计净值:1.2831 | 截止日期:2024/12/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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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估值:-(-) | 涨跌幅:- | 涨跌额:- | |||
最新规模:0.76亿元 | 风险等级:高风险 | 申购状态: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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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 华泰柏瑞南方东英新交所泛东南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 ||
基金简称 | 华泰柏瑞东南亚科技ETF发起式联接(QDII)A | 基金代码 | 020515 |
成立日期 | 2024/1/23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0.590 (2024/9/30)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0.590 (2024/9/30) |
基金规模(亿元) | 0.76 (2024/9/30) | 选股风格 | —(年季) |
基金管理人 |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李沐阳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基金类型 | 股票型 | 二级分类 | 复制指数型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6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21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投资目标 |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 ||
基金比较基准 | 新交所泛东南亚科技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境外市场和境内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其中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房地产信托凭证;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及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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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华泰柏瑞南方东英新交所泛东南亚科技ETF的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新交所泛东南亚科技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本基金的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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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照除权除息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