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杨坤
| 单位净值:1.0317 | 净值增长率:2.28% | 累计净值:1.0317 | 截止日期:2026/3/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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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估值:-(-) | 涨跌幅:- | 涨跌额:- | |||
| 最新规模:2.39亿元 | 风险等级:高风险 | 申购状态: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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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全称 | 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 ||
| 基金简称 | 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ETF发起式联接(QDII)C | 基金代码 | 018476 |
| 成立日期 | 2023/6/8 | 上市日期 |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2.318 (2025/12/31)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2.318 (2025/12/31) |
| 基金规模(亿元) | 2.39 (2025/12/31) | 选股风格 | —(年季) |
| 基金管理人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经理 | 杨坤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 基金类型 | 股票型 | 二级分类 | 复制指数型 |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7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38家) |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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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比较基准 | 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此外,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以下金融产品或工具: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次 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政府债 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 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 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港 股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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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所跟踪的目标ETF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 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其风险收益 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可投资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 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家/地区风险等境外投资 面临的特有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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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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