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熊昱洲
单位净值:0.1059 | 净值增长率:2.02% | 累计净值:0.1059 | 截止日期:2024/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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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估值:-(-) | 涨跌幅:- | 涨跌额:- | |||
最新规模:0.03亿元 | 风险等级:高风险 | 申购状态:不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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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 嘉实全球创新龙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
基金简称 | 嘉实全球创新龙头股票(QDII)美元 | 基金代码 | 017430 |
成立日期 | 2023/3/14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0.301 (2024/6/30)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0.301 (2024/6/30) |
基金规模(亿元) | 0.03 (2024/6/30) | 选股风格 | —(年季) |
基金管理人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熊昱洲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基金类型 | 股票型 | 二级分类 | 普通股票型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3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0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精选具备长期持有价值、质地优质、长期盈利增长空间大的企业,特别是具有创新龙头性质的企业,追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
基金比较基准 | MSCI全球指数(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收益率×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境内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 ||
投资范围 |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创业板、中国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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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产品,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家/地区风险等境外投资面临的特有风险。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人民币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人民币,美元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不同类别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该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收益分配后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人民币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该类人民币份额的面值;而对于美元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收益分配后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对应的美元份额面值; 5、由于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的币种及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