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申万菱信全球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简称 |
申万菱信全球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A |
基金代码 |
017071 |
成立日期 |
2023/11/16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0.180 (2025/3/31)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0.180 (2025/3/31) |
基金规模(亿元) |
0.18 (2025/3/31) |
选股风格 |
—(年季) |
基金管理人 |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陈晨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基金类型 |
股票型 |
二级分类 |
普通股票型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2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18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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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赎回份额(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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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以基本面分析为立足点,重点投资于全球新能源主题相关上市公司,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基金比较基准 |
纳斯达克清洁先进绿色能源指数(NASDAQ
Clean Edge Green Energy Index)×90%+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
投资范围 |
1、本基金在境外的投资范围如下: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还可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等金融工具。2、本基金在境内的投资范围如下:本基金境内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境内融资业务。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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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新能源主题相关公司的股票。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汇率风险、境外证券市场风险等特殊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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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履行必要的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