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李宜璇
单位净值:1.1636 | 净值增长率:0.06% | 累计净值:1.1636 | 截止日期:2024/1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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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估值:-(-) | 涨跌幅:- | 涨跌额:- | |||
最新规模:0.22亿元 | 风险等级:高风险 | 申购状态:不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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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 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 ||
基金简称 | 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发起式(QDII)A | 基金代码 | 015204 |
成立日期 | 2022/4/7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0.187 (2024/9/30)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0.187 (2024/9/30) |
基金规模(亿元) | 0.22 (2024/9/30) | 选股风格 | —(年季) |
基金管理人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李宜璇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基金类型 | 股票型 | 二级分类 | 普通股票型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9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52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于新能源及智能汽车产业链,在全球市场范围挖掘快速、稳健、可持续增长的优质企业,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
基金比较基准 | 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收益率×45%+标普500指数(经估值汇率调整)收益率×45%+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 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 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金融衍生品(包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内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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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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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