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净值:0.1724 | 净值增长率:-0.12% } else {?> | 净值增长率:-0.12% | 累计净值:0.1724 | 截止日期:2025/4/16 | |
---|---|---|---|---|---|
最新估值:-(-) | 涨跌幅:- | 涨跌额:- | |||
最新规模:0.25亿元 | 风险等级:高风险 | 申购状态:不可申购 | 赎回状态:不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
---|---|---|---|
基金全称 |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 | ||
基金简称 |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QDII)美元现汇 | 基金代码 | 007975 |
成立日期 | 2020/1/19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1.475 (2024/12/31)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1.475 (2024/12/31) |
基金规模(亿元) | 0.25 (2024/12/31) | 选股风格 | —(年季) |
基金管理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范刚强 谢今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基金类型 | QDII | 二级分类 | 其他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7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1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实现组合资产的分散化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
基金比较基准 | MSCI全球权益指数(未对冲)收益率×36%+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债券指数(未对冲)收益率×54%+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公开发行和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公募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因此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现金分红为人民币,美元份额现金分红为美元,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净值。 5、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不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