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净值:1.0160 | 净值增长率:0.30% | 累计净值:1.2650 | 截止日期:2023/5/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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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估值:-(-) | 涨跌幅:- | 涨跌额:- | |||
最新规模:0.81亿元 | 风险等级:高风险 | 申购状态: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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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 华夏大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
基金简称 | 华夏大中华信用债券(QDII)C | 基金代码 | 002880 |
成立日期 | 2016/7/27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0.797 (2023/3/31)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0.797 (2023/3/31) |
基金规模(亿元) | 0.81 (2023/3/31) | 选股风格 | —(年季) |
基金管理人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祝灿 江伟轩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基金类型 | QDII | 二级分类 | 权益类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23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68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投资目标 | 力争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发掘境内外中资企业信用债债券价值洼地,把握不同市场的轮动上涨规律,追求持续、稳定的收益。 | ||
基金比较基准 | 50%×中债综合指数+50%×摩根大通亚洲信用债指数中国子指数(J.P. Morgan Asia Credit Index China)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和公司债(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等。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等;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固定收益类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以大中华信用债为主要投资对象。 大中华信用债指:“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和在其他证券市场发行的“大中华企业”信用债。其中: “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是指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香港、台湾和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等。 “大中华企业”是指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公司:1)公司注册在大中华地区(中国内地、香港、台湾、澳门);2)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五十之营业额、盈利、资产、或制造活动来自大中华地区;3)控股公司,其子公司的注册办公室在大中华地区,且主要业务活动亦在大中华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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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全球证券投资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别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季度末最后一个自然日某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超过0.01元时,该基金份额类别下一季度至少分配1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份额类别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美元收益分配金额按除权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相应的美元金额。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美元认购/申购份额的红利再投资按所对应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触发分红的情况、收益分配数额等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或美元折算净值)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