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庄宇飞
单位净值:1.1850 | 净值增长率:-0.17% } else {?> | 净值增长率:-0.17% | 累计净值:1.1850 | 截止日期:2024/9/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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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估值:-(-) | 涨跌幅:- | 涨跌额:- | |||
最新规模:0.99亿元 | 风险等级:高风险 | 申购状态: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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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华安美元票息债A | 基金代码 | 002426 |
成立日期 | 2016/6/3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0.837 (2024/6/30)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0.837 (2024/6/30) |
基金规模(亿元) | 0.99 (2024/6/30) | 选股风格 | —(年季) |
基金管理人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庄宇飞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基金类型 | QDII | 二级分类 | 权益类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30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66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严谨信用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来自全球各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状况以及各发债主体的微观基本面,寻求各类债券的投资机会。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同时追求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
基金比较基准 | 95%×巴克莱资本美国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内金融工具。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法律法规允许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外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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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都要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和中等收益的品种。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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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原则 |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各类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对某一类别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则某一币种的份额相应的以该币种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外币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以其认购或申购时的币种计价,每类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类别/币种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