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
单位净值:1.0022 | 累计净值:1.4442 | 截止日期:2021/8/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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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估值:-(-) | 涨跌幅:- | 涨跌额:- | |||
最新规模:0.05亿元 | 风险等级:中等风险 | 申购状态: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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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 上投摩根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上投摩根红利回报混合A | 基金代码 | 000256 |
成立日期 | 2013/9/18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0.048 (2021/8/18)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0.048 (2021/8/18) |
基金规模(亿元) | 0.05 (2021/8/18) | 选股风格 | 大盘—价值型(2020年4季) |
基金管理人 |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
基金类型 | 混合型 | 二级分类 | 偏债混合型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7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22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投资目标 | 以追求稳健收益为目标,严格控制下行风险,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 ||
基金比较基准 |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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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产品,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中等风险收益水平的基金产品。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6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本基金的定期分红机制 (1)设定年度分红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负责确定本基金的预定分红方案。本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年初,通过对基金过往业绩和投资运作的深入分析,结合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未来证券市场的理性判断与合理预期,确定当年的收益分配周期(每月、双月、每季等)以及预定年度单位分红金额(例如:每份基金份额分红0.05元),并在每年年初(不晚于1月10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所在年度,本基金管理人将最迟于本基金建仓期届满(即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后择时公布当年预定方案。年度单位分红金额确定后,将在当年各个收益分配周期内平均分配,得到每个收益分配周期的预定单位分红金额。 (2)季度检视分红目标:基金管理人将每季度对年初设定的年度分红目标进行检视,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未来市场环境的判断和预期,运用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手段,决定是否需要对分红金额进行调整。如基金管理人决定调整预定年度单位分红金额,应及时发布公告。 (3)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个收益分配周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4)收益分配规则 1)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当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低于预定分红金额(预定单位分红金额×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总份额)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额分配可供分配利润,据此确定的单位分红金额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3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2)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当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预定分红金额(预定单位分红金额×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总份额)时,本基金管理人除了按照预定单位分红金额进行收益分配之外,对于单位可供分配利润超过预定单位分红金额的部分可用于补足当年前几次收益分配周期实际单位分红低于预定单位分红的差额,力争实现年度分红目标。若收益分配比例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提高该次分红金额,以满足最低收益分配比例原则。 3)每个会计年度的实际单位分红金额总额若低于最近一次设定的预定年度单位分红金额,不再用后续会计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补足。 4)若基金管理人在年中对预定年度单位分红金额进行调整,则当年剩余收益分配周期的预定单位分红金额将按照调整后的预定年度分红金额平均进行相应调整,并不再对前几个收益分配周期低于预定分红金额的部分进行补足。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