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 目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6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8 五、基金持有人大会 14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1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22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23 九、基金的成立 24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5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31 十二、基金的托管 32 十三、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32 十四、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2 十五、基金资料的保管 32 十六、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与投资限制 33 十七、基金资产 39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40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45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46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8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49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51 二十四、违约责任 53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53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54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54 二十八、其它事项 55 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文 一、前言 (一)订立《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四)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行公告或本发行公告: 指《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登记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等销售本基金的机构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在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权凭证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设立日期:1998 年3 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二)基金管理人 同上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四)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申请设立基金; (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 公告招募说明书; (2) 遵守基金合同; (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 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运用基金资产; (2)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3)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销售基金份额; (5)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6)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7)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8)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注册登记及清算;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注册登记服务;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持有人名册保管、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9)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 (13)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 负责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5)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益和义务。 2、基金持有人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按有关规定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 申购、赎回或转让基金份额; (5)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6) 取得基金清算的剩余资产;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持有人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和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指定报刊或网站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会者须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7)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不含2/3)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指定报刊或网站公告。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 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 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代表30%以上(含30%)权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 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南方”的字样。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稳健成长型基金,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投资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资本利得。 (四)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 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 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 3、 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发行的募集目标为80亿元人民币。在设立募集期内,基金发起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对设立募集目标做适当调整。从基金的日常申购开始,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不受首次发行募集目标的限制。 (三)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率为1%。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资金交付,撤销的申请不予接受。 2、 代销网点投资者每个基金账户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必须是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直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是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3、 认购的限额: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为8亿元人民币。 4、 若投资者的认购总额超过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限额,则导致超限的最近一次或几次的认购无效。 九、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的条件下,本基金依法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本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 本公司直销网点; 2、 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如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实际净销售额达到或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募集目标,基金的申购从基金成立后满3个月开始办理。如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实际净销售额达未到80亿元人民币的募集目标,基金的申购可从基金成立后开始办理,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基金的赎回从基金成立后满3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了基金开始开放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三个工作日连续予以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在限制申购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4、 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 基金存续期间单个基金账户最高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由于募集期间认购不足、存续期间其他投资者赎回或分红再投资等原因而使个户持有比例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不强制赎回但限制追加投资。 6、 基金存续期内,单个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加上上一开放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超过部分不予确认。 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它方式。 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7日内划往基金持有人(赎回人)账户。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 赎回费 3、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列示。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调整费率时,如果增加了现有基金持有人的费用负担的,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九)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 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3)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8)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 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基金管理人与其它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机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订立本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办理。本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本公司设立了专门的注册登记部门负责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等。 十五、基金资料的保管 (一)资料保管的内容与分工 1、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管的资料 (1) 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 (2) 基金持有人交易资料和账户变更资料; (3) 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4) 基金持有人名册;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保管的资料。 2、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的资料 (1) 基金持有人名册; (2) 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3)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保管的资料。 (二)资料保管的期限 1、 属于基金会计档案方面的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开户资料保存期限为15年; 3、 基金交易资料或账户变更资料保存期限为15年; 4、 基金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5年; 5、 其它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与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稳健成长型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并保持基金投资组合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资本利得。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又以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为投资重点。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对象为业绩优良并能稳定增长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根据上市公司的获利能力和成长潜力,主要可以区分为价值型股票和成长型股票。本基金明确界定了价值型和成长型股票的特征,并依据该特征分别构造一个投资组合。本基金投资于这两个组合内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部分的80%。 1、 价值型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价值型股票投资组合的对象主要是业绩优良并能持续稳定增长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代表股东真实价值的经济附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 或EVA)指标体系进行选择,即以EVA为基础,建立一个上市公司投资价值评分体系,并重点选择连续两年EVA排名靠前的公司进行投资。 2、 成长型股票投资组合 成长型股票基本特征为,公司主导产品或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明显优势,使其经营业绩快速成长,主要表现为主营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的连续快速增长,从而为股东带来更大的价值,但这类股票往往由于市盈率较高,股价波动较大,因此风险相对也较高,尤其是在快速增长阶段临近结束时。本基金的成长型股票组合重点投资于未来连续两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及营业利润增长率高于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平均增长率2倍以上的公司股票,其中尤其重视具备较强股本扩张能力的公司。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本基金将在研判利率走势的基础上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在选择债券品种时,本基金重点分析债券发行人的债信品质,包括发行机构以及保证机构的偿债能力、财务结构与安全性,并根据对不同期限品种的研究,构造收益率曲线,采用久期(duration)模型构造最佳债券期限组合,降低利率风险;对可转债的投资,结合对股票走势的判断,发现其套利机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价值投资和稳健投资的理念,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挖掘上市公司的价值,寻求价值被低估的证券,采取低风险适度收益的配比原则,通过科学的组合投资,降低投资风险,以长期投资为主,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 决策程序 (1) 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 进行市场调研:证券分析人员根据各咨询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选定重点关注的股票范围;在重点关注的股票范围内根据自己的调查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3) 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证券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 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 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3、 投资组合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稳健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 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7)、(8)项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则不在限制之内。 (五)投资限制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13、 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 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 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公司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十七、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基金名义开设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365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365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编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三)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四)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 在暂停申购(赎回)后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和《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的公告频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章中第十一项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 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 基金份额净值每个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 基金经理更换; 6、 重大关联事项;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 基金成立开放申购与赎回公告; 10、 基金终止; 11、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2、 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申请; 13、 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4、 其它重要事项。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和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在发生一方或几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四)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基金持有人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持有本基金份额即表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五份,除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持一份外,基金合同每一签约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 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 修改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基金的持有人同意; 3、 基金合同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形。 2、基金合同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方能终止。 二十八、其它事项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上述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基金合同签订于2001年9月12日,2002年12月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修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签字页仅适用于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深圳市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