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发起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本合同于2002年10月9日签署,2005年6月8日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体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1-1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1 一、 基金发起人2-1 (一) 基金发起人简况2-1 (二)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2-1 二、 基金管理人2-1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2-1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2-2 三、 基金托管人2-4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2-4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2-4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2-6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1 一、 召开事由3-1 二、 会议召集方式3-1 三、 通知3-2 四、 会议的召开方式3-3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3-4 六、 表决3-4 七、 计票3-5 八、 生效与公告3-6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4-1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4-1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4-1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4-1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4-1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4-1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4-2 第五部分 华安上证1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5-1 一、 基金的名称5-1 二、 基金的类型5-1 三、 基金投资目标5-1 四、 基金规模5-1 五、 基金份额面值5-1 六、 基金存续期限5-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认购6-1 一、 设立募集期6-1 二、 认购对象6-1 三、 募集目标6-1 四、 认购方式和销售渠道6-1 五、 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6-1 六、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6-1 第七部分 基金的成立7-1 一、 基金的成立条件7-1 二、 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7-1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7-1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8-1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8-1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8-1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8-1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8-2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8-2 六、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8-3 七、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8-3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8-4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8-5 十、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8-5 十一、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8-6 十二、 基金的转换.8-6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8-6 第九部分 基金托管9-1 第十部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协议.10-1 第十一部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11-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12-1 一、 投资目标.12-1 二、 衡量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12-1 三、 投资范围.12-1 四、 投资组合原则及选择标准.12-1 (一) 投资组合的基本原则12-1 (二) 投资组合构建.12-2 (三) 指数化增强性投资管理的限度和控制.12-3 五、 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12-3 (一) 投资决策程序.12-3 (二) 投资操作程序.12-4 六、 投资限制.12-4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2-5 八、 基金的融资12-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资产.13-1 一、 基金资产总值.13-1 二、 基金资产净值.13-1 三、 基金资产的账户.13-1 四、 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13-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14-1 一、 估值目的.14-1 二、 估值日.14-1 三、 估值方法.14-1 四、 估值对象.14-1 五、 估值程序.14-1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14-2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14-4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14-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15-1 一、 基金的费用的种类15-1 二、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15-1 三、 费用调整.15-2 四、 基金的税收1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6-1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16-1 二、 基金净收益16-1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6-1 四、 收益分配方案.16-1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16-1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1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7-1 一、 基金会计政策.17-1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1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18-1 一、 基金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18-1 二、 临时报告与公告.18-1 三、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18-2 四、 季度报告.18-2 五、 招募说明书18-2 六、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18-2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19-1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20-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21-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22-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23-1 一、 《基金合同》的修改23-1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23-1 三、 基金资产清算.23-1 四、 基金资产清算费用23-2 五、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23-2 六、 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23-2 七、 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23-2 第二十四部分 其它事项.24-1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1997 年11 月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10 月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安上证1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华安上证1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暂行办法》: 指1997 年11 月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 年10 月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本《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华安上证1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华安上证1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设立、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基金认购安排、基金成立、基金日常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管理、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资产及估值、基金收益及分配、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终止及清算、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发行公告: 指《华安上证1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 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基金成立日: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 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可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基金实际发行情况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0 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0 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 楼 法定代表人:杜建国 成立时间:1998年6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 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遵守《基金合同》;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法定代表人:杜建国 成立时间:1998年6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 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合同》运用本基金资产; (2) 获得基金管理费; (3) 销售基金份额并获得基金申购费用; (4)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支付赎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因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 年9 月17 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实收资本:1710.2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监督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服务;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价格;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 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4)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 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7)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8)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6)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份额总额的50%(含50%)。 2、 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 (2)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利登记日基金份额总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决议的,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的; 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 5、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华安”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 第五部分 华安上证1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华安上证1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 运用增强性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相对上证180 指数有限度的偏离,力求基金收益率适度超越本基金比较基准,并在谋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的基础上,择机实现一定的收益和分配。 四、基金规模 本基金规模不设上限。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为1 元。 一、设立募集期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基金成立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行时间见发行公告。 二、认购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认购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公开发售。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认购的方式。 五、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0%。基金认购份数采用四舍五入保留整数的方式。 六、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第七部分 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宣告基金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成立时,本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符合条件的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国内的电子结算和其他技术成熟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0 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第2、第3 项申购和赎回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可向销售机构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7 日(包括该日)内自基金托管帐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 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资者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5000 元限制;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1000 份的,须一次性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低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取整数,保留到1 个基金份额,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低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应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前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支付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支付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工作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5、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另行公告),持有本基金管理人其他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其他开放式基金(如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和华安上证1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自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部分 基金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运用增强性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相对上证180 指数有限度的偏离,力求基金收益率适度超越本基金比较基准,并在谋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的基础上,择机实现一定的收益和分配。 二、衡量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采用由权威机构发布的,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主板证券市场的主体市场的成份指数作为衡量基金股票投资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目前这一指数为上证180 指数。衡量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为: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 = 95% ×上证180 指数收益率 + 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指数成份股。本基金所跟踪的指数,是由权威机构发布的,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主板证券市场的主体市场的成份指数,目前这一指数为上证180指数。具体的投资范围为: 1、投资于股票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95%,本基金投资180 成份股的比重在50个交易日内不持续低于股票净值的80%。 2、参与股票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以及上证180 成份股的增发申购和配股。 3、在成份股之外的股票投资,仅限于未售出的申购新股、预期将调整入指数成份股的个股以及增强性投资中替代成份股的其他个股。 4、在目前的法律法规限制下,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四、投资组合原则及选择标准 (一)投资组合的基本原则 1、资产分配原则: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95%。本基金在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缺少规避风险工具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开放式基金运作的实际需求和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分配比例。 2、股票投资原则:本基金以上证180 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等指标为基础,通过复制和有限度的增强管理方法,构造指数化投资组合。在投资组合建立后,基金经理定期检验该组合与比较基准的跟踪偏离度,适时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使跟踪偏离度控制在限定的范围内。此外,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股票增发等。 3、其他投资原则:本基金将审慎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金融工具,减少基金资产的风险并提高基金的收益。 (二)投资组合构建 1、股票指数化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的指数化投资方式将采用复制法来实现对上证180 指数的跟踪,具体过程如下: (1)以上证180 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拟定标准权重的指数化投资组合方案; (2)根据增强性投资选择标准,对标准权重的指数化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形成指数增强型投资组合方案; (3)根据拟定的指数增强型投资组合方案,通过指数化投资自动交易系统进行买卖; (4)基金经理根据建仓过程中的买卖情况、申购赎回情况等,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以保证完成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构建。 2、增强性投资选择标准: 本基金的增强性投资,是指在基于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对行业及上市公司的深入研究和调查的基础上,由基金经理根据股票市场的具体情况,对投资组合的股票仓位、行业及个股、权重进行适当的调整。对于以下成份股,本基金将考虑予以剔除或降低权重: (1)由于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其它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其投资价值严重降低的个股; (2)因流动性太差而导致无法按照指数标准权重建仓的个股; (3)存在重大违规嫌疑,被监管部门调查的个股; (4)基金经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判断预期收益将远低于成份股中同类股票或指数平均水平的个股等。 (5)其他特殊个股,例如预期将从指数中剔除的个股等。 对于以下个股,本基金将考虑纳入组合或增加投资权重: (1)新股配售而得到的非成份股以及因增发配售而超出指数标准权重的成份股,本基金将在新股上市后1 个月以内择机卖出此类股票; (2)由于其它成份股的建仓困难而被选择作为替代的个股; (3)基金经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判断预期收益将远高于成份股中同类股票或指数平均水平的个股; (4)其他特殊个股,例如预期将纳入指数的个股等。 (三)指数化增强性投资管理的限度和控制 本基金以指数化投资为主,增强性投资为辅,为控制因增强型投资而导致的投资组合相对指数标准结构的偏离,本基金选择以“跟踪偏离度”为标准,对积极投资行为予以约束,以控制基金相对指数的偏离风险。 本基金以日跟踪偏离度为测算基础,将该指标的最大容忍值设定为0.5%,以每周为检测周期,即本基金将每周计算该指标,计算区间为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前30个交易日(含当日)。如该指标接近或超过0.5%,则基金经理必须通过归因分析,找出造成跟踪偏离的来源,如是源于积极投资的操作,则在适当时机行使必要的组合调整,降低增强性投资力度,以使跟踪偏离度回归到最大容忍值以下。当跟踪偏离度在最大容忍值以下时,由基金经理对最佳偏离度的选择作出判断。当本基金运作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本基金可能会将测算基础转为代表相同风险度的周或月跟踪偏离度,具体变化将另行公告。 除此之外,本基金对增强性投资的其他限制包括: 1、 在本基金成立之日起的合理期间后,投资组合中持有的上证180 指数成份股数量不低于120 只; 2、 在本基金成立之日起的合理期间后,投资组合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70%; 五、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阶段性的投资组合资产分配比例和行业权重相对指数的偏离度作出检讨和决议; 2、 金融工程小组利用集成市场预测模型和风险控制模型对行业、个股和市场的预期收益进行测算,研究部门从基本面分析对行业、个股和市场走势提出研究报告,开放式基金注册部门提供申购、赎回的动态情况,供基金经理参考; 3、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对以上因素的判断,初步决定投资组合,包括股票、现金以及其他投资品种的比例,行业、个股和整体投资组合相对指数的偏离度,以及新股配售等一级市场操作的参与力度; 4、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交易情况的反馈报告,对组合进行适度调整,对于需调整的个股,研究部事先提供备选的其它股票; 5、 风险分析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偏离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偏离的归因分析报告,在组合跟踪偏离度超过0.5%时提出预警; 6、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稽查并出具稽查报告。 (二)投资操作程序 1、 基金经理根据指数的标准构成,在设定的调整范围内定出组合中各个股票的比例关系,输入交易系统; 2、 需买入股票时,交易员启动自动交易系统,系统按事先设定的个股权重统一下单买入,需卖出股票时,系统统一下单卖出; 3、 对于需调整或自动交易出现困难的个股,基金经理可独立发出指令,交易员可在交易时间内人工操作; 4、 投资部定期对指数化投资组合进行跟踪偏离度的测算,若跟踪偏离度超过允许的范围,则对组合进行调整; 5、 本基金在上证180 指数成份股定期调整信息公布前一个月内,根据研究部的分析预测,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增持可能进入上证180 指数的股票,并在上证180 指数成份股定期调整信息公布后一个月内,按照调整后的上证180 指数成份股及权重构建 投资组合; 6、 当发生新股申购和上证180 指数成份股的增发时,研究部提供拟发行新股企业和增发企业的研究报告;投资部根据研究报告进行新股申购和增发。 7、 本基金建仓期为3 个月。 六、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令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 本基金持有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4)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6)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其构成主要有: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 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 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使用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设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 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按配股价估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持有的一切有价证券。 五、估值程序 在估值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四种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2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7、 基金分红手续费;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中第3 至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三、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事先未作出选择的,应以现金形式分配; 2、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 个月,收益不分配; 3、 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不足一份基 金份额的,四舍五入。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在2日内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 个月,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原始凭证由托管人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 日内公告。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变动;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基金所持有的该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能按正常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在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6、 重大关联交易;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8、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0、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1、 其它暂停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12、 暂停期间公告; 13、 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14、 其他重大事项。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季度报告 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45天内公告招募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送中国证监会。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uaan.com.cn)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合同》, 则应召开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失效之日止。 3、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 修改《基金合同》应当经过《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2、 修改《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 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改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资产清算 1、基金资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资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资产清算。 2、基金资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资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5)制作基金资产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基金资产清算费用 基金资产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基金资产清算费用由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公告;基金资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七、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四部分 其它事项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遵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该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和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并通过。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上证1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发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地:中国上海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