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4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1]493 号文核准 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5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 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8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8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件 .....................................................................................10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03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4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0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 新; 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发售公告: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3、元:指人民币元;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6、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18、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9、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 认之日; 26、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封闭期:指根据基金合同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 的期间。在此期间,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 金; 29、开放期: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方式后的存续期间;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含封闭期),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34、赎回:指基金存续期内(不含封闭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5、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 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 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3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 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 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3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38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39、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40、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4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 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3、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4、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期; 46、T+n 日:指 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47、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 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约;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48、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 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53、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建信信用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9 名 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 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 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 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983 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业,获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 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 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06 年 5 月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 长,2011 年 3 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 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 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 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 年获北京 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分 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 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 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 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 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 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1989 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兴资产管理 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毕业于吉 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者,湖南卫视《听 我非常道》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 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理财中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 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MD)。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 年毕业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 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诚退休 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 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 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 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究生学 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 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 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英国保 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 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 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机构 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 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 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 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 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兼内 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 获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理、代 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 理、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计部科 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 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 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我公 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 副总裁,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 理,2017 年 11 月 30 日起兼任建信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从事个 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 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 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 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 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 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 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 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硕士。2002 年 7 月进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托管部工作,从事基金托管业务,任主任科员。2005 年 9 月进入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资深基金经理、投 资管理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2007 年 11 月 1 日至 2012 年 2 月 17 日任建信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6 月 2 日起任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 16 日起任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4 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8 日 起任建信安心保本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16 日起任建信 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 25 日起任建信瑞福添 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峰先生,硕士。曾任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助理,2007 年 4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会计业务经理、风控高级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员、交易主管,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银华基金管 理公司询价研究主管,2016 年 6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17 年 5 月 15 日起任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防止以下禁止 性行为的发生: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 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 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 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 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 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 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 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 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 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 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 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 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 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 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 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合规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 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 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6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 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3 位,较上年上升 4 位;根据 2016 年美国 《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3 位,较上年 上升 37 位。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9357.90 亿元。2017 年 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544.19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 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 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 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 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 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 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 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 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 年8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 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 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19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 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 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 等产品。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 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 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 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 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 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 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 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 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 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 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 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 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 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 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 业务,具 体业务 办理情况 及业务 规则请 登录本 公司网 站查询。 本公司 网址: www.ccbfund.cn。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琦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18)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32)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3)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5)兴业银行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邮编:35000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86-591-87839338 网址:www.cib.com.cn (36)天风证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107535 网址:www.tfzq.com (37)广州证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4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1)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4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4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4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7)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48)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4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1)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5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www.jrj.com.cn (54)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5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 询)。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4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1]493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 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三年以后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首次募集份额目标的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 30 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募集规模控 制的具体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场所和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 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场内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基金份额,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 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 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 销机构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 2011 年 5 月 16 日至 2011 年 6 月 10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 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 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生效。 九、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1 年 5 月 16 日至 2011 年 6 月 10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4)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必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 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 99,999,000 份。 (5)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00 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金额的限制。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不受限制。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份额或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 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S) 认购费率 S<100 万份 0.6% 100 万份≤S<500 万份 0.4% S≥500 万份 1000 元/笔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十二、认购金额或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 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6%,假 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000×(1+0.6%)=10,060 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6%=60 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50 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06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5.50 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 5 份,其余 0.50 份对应金额计入 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 10,005 份。 2、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10,000 元,认购费率为 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如果其场外认购,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 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10,000-59.64+5.50)/1.00=9,945.86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场外认购,可得到 9,945.86 份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 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 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 2011 年 6 月 10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760,987,511.71 元,本次募集所有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268,660.55 元。本次募集 有效认购户数为 8,89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 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761,256,172.26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 户,归投资者所有。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 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生效。 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 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果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上市后,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 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 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一种或多种情形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 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份额类别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 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申购与赎回的期间和开始时间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9 月 9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方可进 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例:假设本基金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基金合同生效,则 2011 年 3 月 31 日至 2014 年 3 月 30 日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 市交易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投资人可从 2014 年 3 月 31 日(如该日为节 假日,则顺延至下个工作日)开始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申购和 赎回业务;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 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及其网上交易平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联系人:郭雅莉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联系电话:010-66228800,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 网站:www.ccbfund.cn 2、场外代销机构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3、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场外代销机构、场内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 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方可进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 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通过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代销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 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 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和赎回价格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场内申购和场外申购执行统一收费标 准。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 册登记和销售。 3、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1)场外赎回费率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持有期限(Y)N)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7 天 1.5% 7 天≤持有期<30 天 0.75% 30 天≤持有期<6 个月 0.5% 6 个月≤持有期<1 年 0.1% 1 年≤持有期<2 年 0.05% 持有期≥2 年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赎回 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30 天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 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场内赎回费率: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1%。 (2)本基金 C 类收费模式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C 类赎回费率 N<30 天 0.5% N≥30 天 0 注: 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赎回 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C 类基金份额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 率。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 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 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47,241 份,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7,241×1.05=49,603.05 元 退款金额=50,000-49,603.05-396.83=0.12 元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47,241 份,退款 0.12 元。 3、赎回净额的计算 场内赎回和场外赎回计算方法相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 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 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 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 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 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 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 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 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 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 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 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 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 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 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 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开放期,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 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 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 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十六、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 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销 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十七、基金份额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场内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场外 TA 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场内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 单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内系统和中 国结算 TA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业务。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分离型可转换债 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股票(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 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开放期,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 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 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三、投资理念 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上,综合发挥团队投资研究优势,基于利率和信用的专业化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析,充分挖掘信用市场的投资机会,优化组合管理,创造超额收益。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增 值,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推出的 债券指数,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 具。该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 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因此,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 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 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 建债券投资组合。同时,在固定收益资产所提供的稳健收益基础上,适当参与新股发 行申购及增发新股申购,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 析和定量分析,形成对不同大类资产市场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 定债券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现金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 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二)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理、期限管 理、类属管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具体来说,在债券组合的构造和调整 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期限配置策略、信用债配置管理、套利策略等组合管 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图 1 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1、久期管理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目 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自上而下”对宏观 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 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 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上升时,建立较短平均久期或缩短现有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 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固定收益资产组 合的平均久期。 本基金建立的分析框架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分析金融市场中各种 关联因素的变化,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CPI/PPI、固定 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 M1/2、新增贷款、新增存 款、超额准备金率。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将决定央行货币政策,央行货币政 策通过调整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窗口指导等方式,引导市场利率变 动;同时,央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的资金流也将带来明显影响,从而引起债券需求 变动。本基金在对市场利率变动和债券需求变动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建立和 调整最优久期固定收益资产组合。 期限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套利策略 债券投资组合 久期管理 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市场资金供求 …… 市场环境分析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2、期限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合理 配置。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 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信用债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资产间的配置策略主要依靠信用利差管理和信用风险 管理来实现。在信用利差管理策略方面,本基金一方面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 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另一方面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 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最后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各类型信用债信 用利差走势,确定各类债券的投资比例。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经济运行周期,分析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信用债发行人所 处行业发展状况、行业景气度、市场地位,并结合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债务水平、管 理能力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债券的信用级别,对各类信用债券的信 用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4、套利策略 在市场低效或无效状况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类套利方法 对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收益。 (1)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 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相对低风险套利操作等,从而获得杠 杆放大收益。 (2)跨市场策略 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主要是银行间市场与交易 所市场)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从而提高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 (三)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险分析、 隐含期权价值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2)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券; (3)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4)在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高债息的债券; (5)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或其 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6)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率合 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7)在合理估值模型下,预期能获得较高风险-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好的资产支 持证券。 (四)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换公司债 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具有抵御价格下行 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全方位考察该类债券股性、债性、摊薄率、流动性等因素,选择公司基 本素质优良、对应的基础证券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 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同时,由于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协议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 票,因此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 会。本基金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将密切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 动关系,恰当地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五)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 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 型,评估其内在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六)新股申购策略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新股(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 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 关系,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 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七)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 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征以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六、投资管理体制及流程 1、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等部门 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同、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 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监督 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 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 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股票池。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 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管理部 投资实施 汇报、建议 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投资方案 基金经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易部 研究部 研究报告 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 基金会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交回报 监察稽核 绩效评估 (1)投资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解国家宏观 货币和财政政策,对资金利率走势及信用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进行监测,并建立相 关研究模型。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利率监测报告及债券发行人 资信研究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 济环境、利率走势、债发行人信用级别变化等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 一。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基金的 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范围等总体 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赎 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按照公司 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3)投资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 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 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回顾前 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基金产品。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由于主要投资于除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外的信用类金融工具,因此本基金投资 蕴含一定的信用风险,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一般的不涉及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的债 券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3)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在开放期,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 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券;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 除外。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除上述第(3)项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的,本基 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止,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275,108.75 6.01 其中:股票 4,275,108.75 6.01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7,113,091.50 80.23 其中:债券 57,113,091.50 80.2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9,456,901.44 13.28 8 其他资产 343,629.68 0.48 9 合计 71,188,731.3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026,469.28 3.06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2,248,639.47 3.4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275,108.75 6.46 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7 年 09 月 30 日的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0004 白云机场 171,783 2,248,639.47 3.40 2 002241 歌尔股份 100,122 2,026,469.28 3.0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967,500.00 7.50 其中:政策性金融 债 4,967,500.00 7.50 4 企业债券 3,432,384.00 5.1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31,000.00 7.60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3,682,207.50 65.9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7,113,091.50 86.2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3009 广汽转债 50,000 6,335,500.00 9.57 2 113011 光大转债 53,970 6,013,337.40 9.08 3 011752027 17 阳煤 SCP006 50,000 5,031,000.00 7.60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4 132004 15 国盛 EB 54,000 4,992,300.00 7.54 5 132009 17 中油 EB 48,930 4,981,074.00 7.5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和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534.9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31,594.78 5 应收申购款 1,50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9 合计 343,629.6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09 广汽转债 6,335,500.00 9.57 2 113011 光大转债 6,013,337.40 9.08 3 132004 15 国盛 EB 4,992,300.00 7.54 4 128012 辉丰转债 4,619,250.00 6.98 5 120001 16 以岭 EB 3,778,190.20 5.71 6 110034 九州转债 3,700,166.20 5.59 7 110032 三一转债 2,361,200.00 3.57 8 132003 15 清控 EB 2,048,000.00 3.09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建信信用增强债券 A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 6 月 16 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 3.40% 0.09% 4.82% 0.13% -1.42% -0.04% 2012年1月1 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 9.66% 0.11% 2.51% 0.07% 7.15% 0.04% 2013年1月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2.12% 0.12% -2.10% 0.11% 4.22% 0.01% 2014年1月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17.93% 0.31% 11.23% 0.15% 6.70% 0.16% 2015年1月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13.09% 0.48% 8.03% 0.11% 5.06% 0.37% 2016年1月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22% 0.10% 1.30% 0.12% -1.52% -0.02% 2017年1月1 日—2017 年 9 月 30 日 -0.15% 0.21% -0.32% 0.09% 0.17% 0.12% 2011 年 6 月 16 日—2017 年 9 月 30 日 53.84% 0.25% 27.63% 0.12% 26.21% 0.13%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2、建信信用增强债券 C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6 月 16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12.92% 0.42% 5.00% 0.17% 7.92% 0.25% 2015年1月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71% 0.48% 8.03% 0.11% 4.68% 0.37% 2016年1月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53% 0.10% 1.30% 0.12% -1.83% -0.02% 2017年1月1 日—2017 年 9 月 30 日 -0.45% 0.20% -0.32% 0.09% -0.13% 0.11% 2014 年 6 月 16 日—2017 年 9 月 30 日 26.03% 0.34% 14.52% 0.12% 11.51% 0.22%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计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行。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一)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 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二)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 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 零。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六)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 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对此导致的损失 不承担责任。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和 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电子或 者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加密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 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者以电子签名确认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 (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 报基金托管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 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 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 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 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一、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限为三年。 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在三年封闭期满转换运作方式后,登记在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 生调整。登记在场外 TA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也计入收益。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至少1次; (5)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九十。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的,收益可不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场外 TA 系统的 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 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 费。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投资人不能选择其 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6)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 付。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的上市交易费;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 高不超过 0.35%,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临时公 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对 C 类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率。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 况作专项说明。 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 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公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 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公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新内容截 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5、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2、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3、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天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 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 损。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同时适度参与股票及权证等权益 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 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 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 同时也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化,进而影 响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 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 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 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 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 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 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 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此外,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可能导致其新股上市价格涨幅收窄甚至股价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参 与股票投资的收益水平。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 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 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 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 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 不利影响。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在封闭期,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金相对于普通的 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 2、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交易 所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 等情形下,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 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五、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有可能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调整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该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 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服务 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 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9:00~17: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客服 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对账单 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 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 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 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 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 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纸质对 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 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 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公司动态及 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人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内容包括 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人还可通过“账户查询 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基金基 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人的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 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短信服 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人可拨 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括产品 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 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基 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理 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易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 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信 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 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席、书 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 回复。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件 自 2017 年 6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5 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代销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7-11-14 2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场内份额 登记日期规则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7-09-29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 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A 类)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7-09-29 投资者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 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 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 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 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 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 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 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进行 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3、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类别;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 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结果和表决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 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 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 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含 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 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 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至少1次; (5)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九十。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的,收益可不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场外 TA 系统的 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 购费。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投资人不能选择其 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6)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 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5、基金上市交易费;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 高不超过 0.35%,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临时公 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对 C 类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率。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 况作专项说明。 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 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 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 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分离型可转换债 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股票(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 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开放期,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 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 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3)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在开放期,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 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券;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 除外。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除上述第 3)项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的,本基 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性规定。 (四)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C.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 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 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 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对此导致的损失 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三)每个市场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 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该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 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 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 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路彩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562.59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分离型可转换债 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股票(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 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开放期,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 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 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 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 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3、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在开放期,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投 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 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券;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 外。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 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 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 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 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 面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10 个工 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如遇到问题是否及时反馈,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函。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5、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 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 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 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 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 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 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 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电子或 者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加密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 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者以电子签名确认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C.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 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 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对此导致的损失 不承担责任。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中估值方法的第(1)- (5)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托管人承担 3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赔付;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 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 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并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 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 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 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 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 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 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 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 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