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 据2017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 予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858号)注册并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收益/风险品种。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该类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 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 基金份额变现。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有 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 易,从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7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08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国寿安保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构 27、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28、证券登记系统: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第 12 个月度对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2、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 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3、《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上市交易: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 48、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9、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54、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5、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设立日期:2013 年 10 月 29 日 注册资本:5.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 号文核准设 立。基金管理人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85.03%;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4.9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 助理兼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现任中国人 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陆家嘴贸易有限公司董事。 宋子洲先生,董事,大学本科。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 理,并曾在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国外贸运输(集团)公司工作。现任中国人寿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副会长、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 左季庆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现 任澳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华中科 技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博士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现任武 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副系主任,《经济评论》副主 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武汉大学资产经营公司独立董事, 南昌农商银行独立董事,深圳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金观先生, 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计学院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监事长,本科。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办公室总务处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 室副主任、监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 记、股东代表监事、监审部总经理。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 经理、高级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 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马胜强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 业务主办;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助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部副总监,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封雪梅女士,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 务总监;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坚,博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云南分行副 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级研究员,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现任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智慧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稳健增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寿安保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左季庆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总监。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吴坚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 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 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 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 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 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 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 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 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 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 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 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 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 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 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 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 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 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 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 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 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 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 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 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 告。 (5)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合 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 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标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银行”)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29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联系人:周小磊 联系电话:010-65169562 传真:010-65169555 1、发展概况: 广发银行成立于 1988 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 154 亿元。二十多年来, 广发银行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 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2016 年 3 月 1 日,中国人寿发公告称,公司与花旗集团及 IBM Credit 签订 了相关收购协议,拟以 6.39 元/股的价格,合计收购后者持有的广发银行 36.48 亿股,总对价约为 233.12 亿元。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广发银行约 67.29 亿股, 持股比例将由 20%增至 43.686%,成为广发银行单一最大股东。 截至 2015 年末,广发银行资产 1.84 万亿,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 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 四川、云南、陕西、新疆等境内 20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84 个地级及地级以 上城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了 40 家分行、759 家营业机构、227 家“小企业金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融中心”、136 台智能银行,个人网银客户规模超 1800 万户,信用卡发卡量 4140 多万张,与全球 125 个国家和地区的 1702 家银行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 行关系,是首家与中国银联开展多渠道多应用电子支付战略合作的金融机构。 2、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业务运 行处、监控管理处、期货业务处和产品营销处,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 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负责人蒋柯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从事托管工作十六年,托 管经验丰富。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处长、全 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全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等职务。曾被中国证 券业协会聘任为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组长。2016 年 1 月,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现全面主持部门工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截至 2016 年 6 月, 广发银行托管公募基金产品 24 只,总规模 619.52 亿元,广发银行建立了一只优 秀、专业的托管业务团队,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领先地位。建立了完善 的产品线,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托管、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信托计划、银行 理财产品、交易资金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等,能为托管产品托管 全面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广发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 门设置了监控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 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 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 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 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1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 2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 网址: 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范新紫 经办注册会计师:辜虹、张小东、吴军、范新紫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6月6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58号)注册进行募 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12 个月内(含第 12 个月),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 均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场内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 12 个月度对日的下 一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当基金在封闭期内发生《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 情形时,封闭期的时长不作变更,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上市的开放 式基金。 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 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3、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场所和募集规模 1、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3、募集方式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本基金以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发售。 场外将通过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4、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应不少于2 亿元人民 币。 三、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为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场外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次 认购/追加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1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柜台进行认购的,单笔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含认购费), 单笔追加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制 场内认购单笔份额应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 (3)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金额的限制及规则,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4、认购的方式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投资 者在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T+2日到销售机构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 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和前端收费模式,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 所示: 认购金额(元) 认购费率 M < 100 万 1.20% 100 万 ≤ M < 300 万 0.80% 300 万 ≤ M < 500 万 0.50% M ≥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M 为认购金额。 (2)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和前端收费模式,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 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认购费由基金份额认购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场外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场外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场外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 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1+1.20%) = 9,881.42元 认购费用 =10,000-9,881.42= 118.58元 认购份额 = (9,881.42+3.00)/1.00 = 9,884.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00元, 则其可得到9,884.42份的认购份额。 (2)场内认购基金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1)场内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场内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及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资 产。 例:某投资人场内认购本基金50,000份,认购费率为1.2%,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10.5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50,000=50,000.00元 认购费用=1.00×50,000.00×1.2%=600.00元 认购金额=50,000.00+600.00=50,6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50/1.00=10份 认购份额总额=50,000+10=50,010份 即:投资人场内认购5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50,600.00元,若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至整数位为10份,其余0.50 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际的认购份额为50,010份。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 件下,申请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基金名称不作 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 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六、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 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 能。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12 个月内(含第 12 个月),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 均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场内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投资人可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 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但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结束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封闭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在确定申 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时,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次 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台进行申购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 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 差。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人办理场内申 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或其整数倍(含申购费)。 (2)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3)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单笔最低份额赎回份额为 10 份,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保留份额低于 10 份时,可将其全部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 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 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 最多不超过 9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 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持有限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和场外申购费率一致,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 < 100 万 1.50% 100 万 ≤ M < 300 万 1.00% 300 万 ≤ M < 500 万 0.60% M ≥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具体费用标准如下: 赎回方式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场外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365 日 0.50% Y≥365 日 0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场内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0%,不按份额 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 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注:1 个月以 30 日计算) 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 有期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 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 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退还至投资人的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37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1+1.50%) = 9852.22元 申购费用 =10,000-9852.22 = 147.78元 申购份额 = 9852.22 /1.1370 = 8665.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70元,则其可得到8,665.10份的申购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37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1+1.50%) =9852.22元 申购费用 =10,000-9852.22 =147.78元 申购份额 = 9852.22 /1.1370 =8665份(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8665×1.1370=9852.11元 退款金额=10,000-147.78-9852.11=0.11元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70元,则其可得到8,665份的申购份额,退还金额为0.11元。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 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 下: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日,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0 = 10,520.00元 赎回费用 = 10,520 .00 × 0.75% = 78.90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 .00? 78.90 = 10,441.10元 即: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日,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41.10元。 例:某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0 = 10,520.00元 赎回费用 = 10,520 .00 × 0.50% = 52.60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 .00? 52.60 =10467.40元 即: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0日,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67.4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上述第 5 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除上市交易外,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精选多种投资策略,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力 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 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评 估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股票、 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比例,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的稳定增值。在大类资产配置上,优先考虑股票类资产的配置,剩余资产将配置 于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上。除主要的股票及债券投资外,本基金还可通过投资 衍生工具等,进一步为基金组合规避风险、增强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价值投资理念的基础上,建立定向增发策略、成长策略、主题轮动 策略等多策略体系,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针对性运用,并根据宏观经济状况、 公司基本面变化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1)定向增发策略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本基金将积极参与一级市场参与定向增发项目,对进行 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分析,结合市场未来走势进行判断,从战略角 度评估参与定向增发的预期中签情况、预期损益和风险水平。在定向增发股票锁 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 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1) 精选策略:以价值投资理念和方法分析拟参与定增项目的内在价值。首 先,采用竞争优势和价值链分析方法,对企业所在的产业结构与发展、企业的竞 争策略和措施、募投项目的质量、募投项目是否与公司发展具有协同效应等进行 深入调研;其次,用财务和运营等相关数据如投资回报率(ROIC)、税息折旧及 摊销前利润(EBITDA)等表征主营业务健康状况的系列指标进行企业盈利能力 和发展前景的评估。 2)成本策略:在价值精选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成本控制和安全边际法则。 通过内在价值比较和市场相对价值比较确定安全边际。对于内在价值相较于市场 相对价值具有一定的差距时,相应地,本基金在参与此定增项目时将要求较高的 折价比例。 3)售出策略:对于解除锁定的增发股份,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市场环境、公 司估值水平\同类行业估值水平、公司近期的经营管理状况等作出是否售出的判 断。项目退出策略更注重本金和盈利的安全。 (2)破发股票二级市场买入策略 本基金通过研究跟踪定增实施后或定增预案公告后的上市公司市场表现,对 于因为市场波动原因导致的股价破发公司,在遵循本计划投资比例限制的前提 下,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买入或增持。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3)成长策略 本基金以成长投资为主线,核心是投资处于高速成长期并具有竞争壁垒的上 市公司。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定期分析和评估上市公司的成长空 间和竞争壁垒,从而确定本基金重点投资的成长型行业,并根据定期分析和评估 结果动态调整。 (4)主题轮动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从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社会文化、人口结 构、科技进步等多个纵向角度出发,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影响经济发展和 企业盈利的关键性因素,从而前瞻性地挖掘出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不断涌现 出的有深刻影响力的投资主题。本基金将通过对投资主题的全面分析和评估,明 确投资主题所对应的主题行业或主题板块,从而确定受惠于相关主题的公司,依 据企业对投资主题的敏感程度、反应速度以及获益水平等指标,精选个股,同时 力求准确把握新旧投资主题的转换时机,充分分享不同投资主题兴起所带来的投 资机遇。 (5)事件驱动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事件驱动投资策略,在提前挖掘和深入分析可能造成股价异常 波动的事件基础上,通过充分把握交易时机获取超额投资回报。通过分析市场对 企业证券的定价和实际价值之间的差异,挖掘个股背后具体事件的逻辑,寻找投 资机会。这些事件主要包括:发行制度改革、资产重组、股份增持和股份回购、 业绩预告和超预期、高分红和高转送和股权激励。 (6)价值投资策略 价值投资策略是通过寻找价值被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估值反转带来 的收益。通过运用多项指标如 PE、PB、EV/EBITDA 等进行相对估值,通过与 国内同行业其它公司估值水平以及国外同行业公司相对估值水平等进行估值比 较,找出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公司。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期限结 构、久期调整、分散投资等多种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 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势,判断证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 异、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 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2)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而投 资者的期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对收益率 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方法为: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 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为:参考收 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 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景分析结 果,提出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中长期内的宏观经济波动趋势,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 的预期,在一定范围内适当对资产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 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增强投资组合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 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带来的风险。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主体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 司治理、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在此基础上,结合债券发行 具体条款,对债券的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同时参考债券外 部评级,对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用风险细致甄别,做出综合评价,并着重挑选 资质良好及信用评级被低估的券种进行投资。 (5)分散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当分散行业选择和个券配置的集中度,以降低个券及行业信用事 件给投资组合带来的冲击。 (6)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 合起来,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 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 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上 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 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8)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在此基础上 重点分析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 段,研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 在风险的行业;其次,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 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 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9)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10)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在基础资产类型和资产池现金流研究基础 上,分析不同档次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 定资产支持证券类别资产的合理配置,同时注意流动性风险,严格控制资产支持 证券的总量规模,对部分高质量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 实现基金资产增值增厚。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 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满足成长和价值优选条件的公司 发行的权证。 5、融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策略性投资的需要,依据谨慎原则及在保证风险资产实际投资 比例不超过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上限的前提下,有选择地参与绩优股票的融资交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易,提高基金资产投资收益。同时充分考虑融资买入股票的流动性,控制流动性 风险。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 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 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收益率*5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于 2005 年 4 月 8 日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沪深 300 指数编制的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 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中债 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的代表性指数。该指数的样本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有债券种类,具有广 泛的市场代表性。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收益/风险品种。 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投资决策依据与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利率走势、产业状况、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及相关政策等 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风险状况等。 (二)投资决策机制及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 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调 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基金经理负责资 产配置、个券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固定收益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利率走势 和流动性状况预测、券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结合研究员的研究报告,拟 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个券选择、杠杆策略和流动性策 略等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 要; 5、基金经理根据决策纪要,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管 理部执行; 6、交易管理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 7、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人员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 方案。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期结束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 结束之日;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17)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时,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封闭期结束后,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约定的第 10 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封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封闭期结束后,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3、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 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对于场外份额,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基金投资所在地 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封闭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封闭期结束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四)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业务的投资情况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业务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六)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 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可以 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作风险可以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以管 理。 1、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而不断波动。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价 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 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 平。另外,在精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 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 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5、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6、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因此本基金可能因该类基金资产配置目标和投 资策略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并且可能因出现阶段性的资产错配或策略 偏差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2)在股票资产配置上,本基金主要运用成长、主题、定向增发、动量等 多种策略精选个股,而市场整体并不全部符合本基金的选股标准。在特定的投资 期间之内,本基金的收益率可能会与市场整体产生偏差。 (3)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 卖出基金份额变现。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 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 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4)投资定向增发股票风险 本基金将会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定向增发股票一般具有锁定期,在锁定 期内基金管理人不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增发所取得的股份。此外,如果估值日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将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股票公允价值,本基金基 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 在二级市场交易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5)本基金可以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 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 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6)本基金可以投资股指期货,可能面临基差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 风险和标的物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 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合约品 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 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 险。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 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7)本基金可以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 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 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 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 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8)本基金将融资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融资业务在可能带来高额收益的同 时,也能够产生巨大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 收费方式;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成立日期: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 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 发行及付款业务;离岸金融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期结束后,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 结束之日;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17)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时,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封闭期结束后的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 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 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 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制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认购或申购、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 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 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程序 1、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电话 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历史交易申请与确认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客户服务传真:010-50850777 二、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sfunds.com.cn)通过“在线客服” 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国寿安保基金,微信号 gsfunds)“在线客服”栏目 进行业务咨询或留言。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基金业务咨询、服务投 诉和建议等服务。 在线咨询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资讯服务 1、资讯查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等途径获取基 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账户信息、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 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gs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gsfunds.com.cn 2、资讯信息定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服电话提 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交易确认、对账单服务 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四、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语音留言、人工电话、书信、电 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五、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申购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 或不定期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客户 服务电话或其他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招募说明书。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sfunds.com.cn)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注册的文件 (二)《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