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发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契约 目 录 一、 前言.................................................................1 二、 释义.................................................................2 三、 基金契约当事人........................................................5 四、 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7 五、 基金持有人大会.......................................................12 六、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19 七、 基金的基本情况.......................................................20 八、 基金的设立募集.......................................................21 九、 基金的成立...........................................................22 十、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23 十一、 基金转换...........................................................28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28 十三、 基金的注册登记.....................................................28 十四、 基金资产的托管.....................................................29 十五、 基金的销售.........................................................29 十六、 基金的投资.........................................................30 十七、 基金的融资.........................................................34 十八、 基金资产...........................................................35 十九、 基金资产估值.......................................................35 二十、 基金费用与税收.....................................................37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39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0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41 基金契约 二十四、基金的终止与清算.................................................43 二十五、违约责任.........................................................45 二十六、争议的解决.......................................................46 二十七、基金契约的效力...................................................46 二十八、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47 二十九、其他事项.........................................................48 基金契约 一、前言 (一) 订立《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 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契约事项变更,或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利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 (二) 本基金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 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和申购了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四)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准。 3-2-1 基金契约 二、释义 在基金契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 指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指《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基金契约签约方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 指基金成立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基金契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 3-2-2 基金契约 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服务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人 销售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单位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开放日: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2-3 基金契约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 + 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成立后,投资者通过销售人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单位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博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3-2-4 基金契约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博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 吴雄伟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5 基金契约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 吴雄伟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张恩照 成立时间: 1954年9月9日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3-2-6 基金契约 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 85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四) 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契约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持有人作为基金契约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契约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申请设立基金; (2)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 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 遵守基金契约; (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 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按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3-2-7 基金契约 (5)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 依照本基金契约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 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违反了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销售基金单位,获得认购和申购费用; (5) 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6) 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7)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 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9) 委托和更换销售服务代理人,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10) 在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赎回; (11)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3) 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3-2-8 基金契约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并运用基金的全部资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6)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7)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8) 依法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9)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 按约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 按约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 依照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5) 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 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7) 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 (18) 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19) 及时、充分、完整、有效地向投资人提供相关基金资料;;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3-2-9 基金契约 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 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5)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 (6)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7) 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3-2-10 基金契约 (8)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9)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10)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7)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3-2-11 基金契约 (四)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 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召开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4) 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资料; (5) 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申购、赎回或转让基金单位; (6) 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7) 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契约规定的义务; (8)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单位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本基金契约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本基金契约为依据,不因基金资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五、基金持有人大会 3-2-12 基金契约 (一) 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契约,但基金契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2. 终止本基金; 3.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4.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5. 提高基金管理费或托管费的收费比例。但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提高该等收费比例的除外; 6. 与其他基金合并; 7. 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召集方式 1. 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在其发出或收到本章第(二)条所述提议之日起60日内召集,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2. 如基金管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召集权,基金托管人有权在前款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3. 如基金托管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召集权,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有权在前款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如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未在本款规定期限内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则视为其已经撤销了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提议。 (四) 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20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会议通知和召集人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3-2-13 基金契约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5. 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一般适用通讯开会情况); 6. 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7.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 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五) 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出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契约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方式进行书面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 B. 会议开始后30分钟内,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低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3-2-14 基金契约 C. 到会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达到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也可举行: A. 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 50万份以下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或代理人不少于3人; B. 会议开始后30分钟内,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低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C. 到会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若上述条件均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不变。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 到会人数不少于5人; B. 会议开始后30分钟内,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低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C. 到会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为有效: A.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由代理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25%以上(含25%)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以收到书面表决材料的日期为准)。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50人,而其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 3-2-15 基金契约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B. 参加表决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C.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D.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讯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代理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25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25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B. 到会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C.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D.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E.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契约第五章第(二)条所述事由。 3-2-16 基金契约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2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 表决 1. 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 3-2-17 基金契约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的基金持有人或代理人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终止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契约修改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于通讯方式开会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计票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计票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计票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 3-2-18 基金契约 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本基金契约中,涉及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力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根据基金契约规定,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管理人更换事宜;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更换基金管理人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 3-2-19 基金契约 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博时”的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根据基金契约规定,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托管人更换事宜;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 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中文名称 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 3-2-20 基金契约 (二) 基金英文名称 BOSHI FTSE/XINHUA A200 FUND (三)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投资者范围 基金投资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 基金单位面值 1.000元人民币。 (六)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 基金交易方式和场所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柜台及其他合法方式和场所认购、申购、赎回基金单位。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以基金单位净值为基础计算交易价格。 八、基金的设立募集 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 (一) 基金的募集期限 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二)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单位认购价格=基金单位面值×(1+认购费率) 3-2-21 基金契约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单位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如果基金成立,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三) 基金的认购限制 1. 投资者认购前,需要按照销售人规定的方式备足所需的认购金额。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单位,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四) 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基金的成立 (一) 基金成立 1.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则基金发起人可以宣布基金成立。 2.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3. 如果基金成立,则投资者认购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并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该投资者基金账户。 (二) 设立失败 1. 设立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无法成立,则基金设立失败。 3-2-22 基金契约 2. 如基金设立失败,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 如果基金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交易所及销售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交易所和销售人为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 开放日 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自成立日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自成立日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2-23 基金契约 (二)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 基金的销售人。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2.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3-2-24 基金契约 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1.5%,赎回费率为0.5%。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费率限额内调整申购和赎回费率,但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单位申购价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单位申购价格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单位赎回价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基金单位赎回价格×赎回份额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资产。 4.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有效份额单位为0.01份,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 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九) 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3-2-25 基金契约 1. 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2-26 基金契约 (十) 巨额赎回的处理 1.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2.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3. 部分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先确定当日接受的赎回申请总份额,并按当日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赎回申请作无效处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5.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3-2-27 基金契约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本基金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即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 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注册登记人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果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 基金契约各当事人确认,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2-28 基金契约 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作为注册登记人,保证履行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买入、卖出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 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资产的托管 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订立《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的销售 基金的销售业务由销售人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人签订《销售服务代理协议》。《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应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以及基金管理人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订立,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2-29 基金契约 十六、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理念 进行被动式的指数化投资,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长期收益。 本基金认为,我国经济增长将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态势,为指数投资获取长期稳定收益奠定了良好的宏观经济基础。本基金力求通过指数化投资方式,主要分散投资于标的指数中的成份证券,因此,本基金更能够代表中国证券市场的长期增长,为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长期收益提供了良好的机会。 (二) 投资目标 分享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增长。 本基金将以对标的指数的长期投资为基本原则,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保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间的正相关度在95%以上,并保持年跟踪误差在4%以下。 (三) 标的指数 本基金以新华富时中国A200复合指数为标的指数。其中,股票资产运作以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为标的指数,债券资产运作以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为标的指数。在取消国债投资比例限制后,本基金在3个月内将标的指数修正为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新华富时中国A200复合指数同时反映中国内地股票和债券市场的表现。该指数的75%来自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25%来自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市场中总市值、流通股因子加权和市场流通性排名的前200家上市公司构成。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涵盖深沪两市挂牌的国债,反映中国国债市场状况。 (四) 业绩比较标准 本文中,与标的指数的定义相同。 (五) 投资对象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IPO或增发)、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成份券种,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六) 投资风格 3-2-30 基金契约 本基金将投资风格定位于被动式指数基金,并前瞻性地选择了以市值代表性强、流动性高为特色的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为股票组合的跟踪标的,因此,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具有大盘蓝筹的风格特点,通过买入并持有的长期投资策略,力争获取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七)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被动式投资的方法,按照个股/个债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目标比例为:股票资产为75%,债券资产不低于20%,现金资产比例不高于3%。在法律环境允许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将修正为不低于95%。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3个月,3个月之后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达到基金契约的相关规定。 1. 资产配置原则 本基金以追求基准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采用自上而下的两层次资产配置策略,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比例,再进一步确定各资产类别中不同证券的配置比例,以完全复制的方法进行组合构建。 2. 资产配置策略 在资产类别的配置上,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中股票指数和国债指数的基准权重,原则上将75%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将不低于20%的资产投资于国债,现金资产则不高于3%。在法律环境允许后,股票资产比例将不低于95%,现金资产比例不高于3%。 3. 股票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以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为标的指数,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首先按照标的指数中的行业权重为基准权重,确定行业配置比例;再进一步根据各行业中的个股基准权重,确定行业内的个股配置比例。 4. 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以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为标的指数,采用流动性风险约束下的被动式投资方法,按照个债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在考虑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构建指数化债券投资组合。 5. 投资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为完全复制的被动式指数投资,债券投资为流动性风险约束下的被动式 3-2-31 基金契约 投资,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以保证基金单位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期间有权更换标的指数,标的指数的更换将提前3个月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根据相关报告负责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 投资决策程序 (1) 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研究部对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基本面恶化的企业情况提供及时的风险分析报告;市场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制定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指数交易系统执行指数投资组合的 3-2-32 基金契约 买卖。 (5)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风险管理小组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监察部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九)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 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直至符合有关限制规定的要求。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2-33 基金契约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13) 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 基金经理简历 基金经理陈亮先生,1975年出生,硕士学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1999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系,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1999年7月至2000年10月,任职于中信证券金融产品开发小组,从事多因素定价模型实证研究、指数系统开发、VaR研究和证券研究数据库建设等;2000年10月至2001年3月,任北京玖方量子金融技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从事证券定价研究、市场流动性研究、组合投资研究和投资管理系统开发等;2001年3月至今,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师,从事证券定价研究、交易行为市场冲击研究、股权溢价研究、投资策略研究、债券基金产品设计、开放式基金产品设计等。2002年10月起,担任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主要负责基金仓位水平的监测。 如果本基金成立,则陈亮先生不再继续担任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十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3-2-34 基金契约 十八、基金资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三) 基金资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的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资产的处分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九、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基金成立后,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3-2-35 基金契约 (四) 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 未上市的股票的计算 (1) 属于送股、转增股、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3.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不进行估值。 4. 未上市债券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债券票面价值与应计利率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4款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六) 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公告基金净值: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3-2-36 基金契约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单位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赔偿投资者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向其他有关责任方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利得的权利。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契约本章第(四)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3-2-37 基金契约 5. 基金成立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基金分红手续费; 7. 法定信息披露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0.9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9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其他费用 本章第(一)条中所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契约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3-2-38 基金契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3. 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 4. 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2-39 基金契约 7.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 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在法规条件允许下,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备资格的机构担任基金会计,但担任基金会计责任人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3-2-40 基金契约 (二) 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点办法》、基金契约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 发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三)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四) 公开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基金成立后,公开说明书将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发布。 (五)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 3-2-41 基金契约 1.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 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 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告一次,披露该开放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3.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6.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7. 重大关联交易; 8.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 基金终止; 10. 基金经理更换; 11. 基金费用的调整; 12. 增加或减少销售服务代理人; 1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4. 基金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5.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3-2-42 基金契约 16. 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 17. 注册登记人更换; 18. 标的指数的更换; 19. 基金申购费和赎回费率的变动; 20. 其他重大事项。 (七) 标的指数的信息发布 指数编制人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标的指数的前日收盘,目前已经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上发布。 指数编制人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等发布标的指数,指数编制人的网站为新华财经网站www.xfn.com/cn,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为www.boshi.com.cn。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hi.com.cn)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二十四、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2-43 基金契约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 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终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 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 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 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3-2-44 基金契约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本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六)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二十五、违约责任 (一) 由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 3-2-45 基金契约 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以下情况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 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其他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 (三)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六、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十七、基金契约的效力 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十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其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服务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契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3-2-46 基金契约 二十八、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一) 基金契约的修改 1. 修改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2) 基金契约的修改并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契约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 基金契约修改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修改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 基金契约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程序未能在60日内产生新的基金管理人; (8)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形。 3-2-47 基金契约 2. 基金契约的终止日 基金终止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基金契约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二十九、其他事项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本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商解决。 3-2-48 基金契约 3-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