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发起人: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湘财合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湘财合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注:经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3]153 号文),本 公司名称由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04 年1 月9 日公告。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系列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稳定 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系列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稳定 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是三只相互独立的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以下分别简称“湘财 合丰成长”、“湘财合丰周期”、“湘财合丰稳定”),共同构成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 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湘财合丰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本系列 基金合同为本系列基金共同适用的基金合同,对三只行业类别基金具有相同的法律约 束力。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在基金资产管理、基金交易及交易席位、基金估值、基金收 益分配、基金费用支出、基金终止等方面具有独立性,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分别为完整 独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对湘财合丰成长、湘财合丰周期、湘财合丰稳定设立的批准,并不表 明其对湘财合丰成长、湘财合丰周期、湘财合丰稳定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湘财合丰成长、湘财合丰周期、湘财合丰稳定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系列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最低收益。 本系列基金合同是规定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 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系列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系 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系列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本系列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行 办法》、本系列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二、释义 本系列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湘财合丰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指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 金、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共同构成的湘财合丰价值优 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湘财合丰成长:指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湘财合丰周期:指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湘财合丰稳定:指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本系列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法》:指1998 年12 月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暂行办法》:指1997 年11 月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点办法》:指2000 年10 月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证 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指本系列基金成立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系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人 为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湘财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原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销售服务代理人: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人 销售人: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本系列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 金单位的投资者 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指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本系列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 超过3 个月 存续期:指本系列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销售人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指在本系列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指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指本系列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 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在本系列基金范围内将其持有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单位 转换为其它行业类别基金单位的行为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 间转换导致的该只行业类别基金减少的份额)扣除申购份额和其它行业类别基金转换 为该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该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单位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湘财合丰开放式基金的 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或 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 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简况 基金发起人:指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程国安 注册地址:上海市武威路78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1 号为公商务中心E 座 成立时间:2002 年7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基金管理人:指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程国安 注册地址:上海市武威路78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1 号为公商务中心E 座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成立时间:2002 年7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本系列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依据本系列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本系列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销售基金单位,获得认购、申购和基金间转换费用;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7)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9)委托和更换销售服务代理人,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10)在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 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11)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3)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本系列基金合同;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 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 换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 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 管理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及各行业类别基金单位 资产净值; (11)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系列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约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和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照本系列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配; (20)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 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因估值错误导致投资人的损失,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 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不从事任何有损本系列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1 日 注册资本:159 亿 法人代表:方诚国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仙霞路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营业注册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银监会银发【1987】40 号文 信息披露负责人:江永珍 电 话:021—58781234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本系列基金合同,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行 业类别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行业类别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系列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各行业类别基金的名义分别开立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 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 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或各行业类别基 金单位资产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 间转换等事项符合本系列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 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的方法符合本系列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系列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各行业类别基金业绩和各行业类别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 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 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系列基金单位的行为即视为对本系列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系列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系列基金合同上的书 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4)按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 资料; (5)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基金单位;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6)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8)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系列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承担持有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系列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 组成。 (二)召开事由 1、本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分为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 2、有以下共同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本系列基金与本系列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合并; (6)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 同一共同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共同事宜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以下单独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1)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中某只行业类别基金;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 单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该行业类别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仅涉及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的事宜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的时间及地点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某只 行业类别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有权以书面方式说明提议单独事项及理由)。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基 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四)通知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 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适用于就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中,就共同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总份额指本系列基金的基金总份额。就单独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总份额指涉及该单项事由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的基金总份额。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所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 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系列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与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1)的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 个工作日 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 证及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法律、法规、本系列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②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所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5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表决截止 日前(含当日)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以收到书面表决材料的日期为准)。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 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②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系列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 记资料相符; ③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 个工 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讯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 ③基金管理人按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④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单 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10%以上(含10%) 基金单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共同事由(单独事由)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 日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 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具有 证券从业律师资格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2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共同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都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对单独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涉及该单项事由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都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对共同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通过方可作出;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共同事由则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对单独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涉及该单项事由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决定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终 止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 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三分之二以上基金单位的持有人都要求基金管 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经证监会核准更换后,将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刊上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三分之二以上基金单位的持有人都要求基金 托管人退任;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核准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经证监会核准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核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如果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核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 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湘财合丰价值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优化型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 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 四) 存续期限:不定期。 ( 五) 基金单位面值: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 本系列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二)销售场所 本系列基金通过销售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人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单位,已受理的 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首次对单只行业类别基金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元。 (四)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五)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系列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所有。 (六)基金的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系列基金的三只行业类别基金单位(其认购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份额按照单笔认购本系列基金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但认购资金不能 在三只行业类别基金之间相互调剂,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2、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单笔最低首次认购金额为500 元,不设认 购金额级差,可以重复认购,但须按照每次认购所在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详情请见当 地销售人公告。 3、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八、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系列基金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净认购 金额都超过2 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都达到或超过100 人,则基金发起人可以宣布本 系列基金成立。如果某只行业类别基金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认购金额超过2 亿元人 民币且认购户数都达到或超过100 人的条件,则本系列基金不成立。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认购款在基金成 立前产生的利息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设立失败 1、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无 法设立,则基金设立失败。 2、如本系列基金设立失败,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 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本系列基金不成立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人为本系列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系列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 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人民 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存续期内,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 该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九、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一)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本系列基金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本系列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本系列基金自 成立日后不超过9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基金间转换。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和基金间转换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场所 本系列基金的销售人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 回和基金间转换。 (三)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基金间份额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基金间转换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 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确认与通知 (1)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 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2)基金间转换的确认与通知: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基金转换的确认情况。 3、申购、赎回款项和基金间转换份额的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 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 款项和份额的支付办法参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T 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赎回和基金份额转换的数额约定:投资人按金额申购基金,首次申购每 只行业类别基金最低金额500元,已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本限制;追加申购每只行 业类别基金最低金额为1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收益转购该基金单 位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申购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单位,基金单位份数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投资人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按份额赎回和基金份额转换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单笔赎回 最低份数为100份;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每支行业类别基金单笔基金 转换最低份数为500份;基金间转换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单位,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当持有人 持有某只基金份额低于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持有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全部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 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费用和基金间转换的费用 1、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赎回费总额 的25%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用。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2、本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在基金间免费转换。 3、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基金间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 基金间转换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或基金间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投资者在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或基金间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某行业类别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投 资者扣除权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与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和基 金间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某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和基金间转换可能 对已有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某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 购和基金间转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 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发生本系列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申购或基金间转换,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 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拒绝或暂停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 间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和基金 间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 发生本系列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的办理。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 间转换导致该只行业类别基金减少的份额)扣除申购份额和其它行业类别基金转换为 该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 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程序执行。 (2)顺延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该行业类别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基金间转换不能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量占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份额;未受理赎回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但投资者可在申请 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行业类别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投资 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 基金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 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 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 产净值。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的情形。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人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与基金间转换等业务的销售人 (网点)时,销售人(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原销售人(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到其 新选择的销售人(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单 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人(网点)。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托 管 本系列基金的三只行业类别基金的资产由同一基金托管人持有并分别保管。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系列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订立《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 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料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 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 二 、 基 金 的 销 售 (一)本系列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系列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二)本系列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销售人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系列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基 金间转换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销售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系列基金 的销售业务。 十 三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一)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 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基金间转换等业务记录15 年 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 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按本系列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投资基于价值,成长终将在价值中得到体现。 (三)投资范围与投资对象 湘财合丰成长、湘财合丰周期、湘财合丰稳定是三只相互独立的行业类别证 券投资基金。湘财合丰成长、湘财合丰周期、湘财合丰稳定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湘财合丰成长、湘财合丰周期、湘财合丰稳定 的股票投资部分分别主要投资于成长、稳定、周期三个行业类别中依据市净率(P/B) 和市盈率与每股预期收益增长率之比(PEG)所确定的具有增长潜力的价值型股票,即 本系列基金所定义的价值优化型股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行业划分标准,及对各行业与宏观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分析, 本系列基金管理人将各行业分类如下: 成长类 周期类 稳定类 电子 C5 纺织、服装、皮毛 C1 农、林、牧、渔业 A 信息技术 G 造纸、印刷 C3 食品、饮料 C0 传播与文化产业 L 石油化工、化学、塑胶、塑料 C4 木材、家具 C2 医药与生物制品 C8 金属、非金属 C6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 D 机械、设备、仪表 C7 交通运输、仓储业 F 其他制造业 C9 批发和零售贸易 H 建筑业 E 金融、保险业 I 房地产业 J 社会服务业 K 采掘业 * B 注:1、表中代码为中国证监会行业指定代码。 2、国际上通常将行业划分为成长、周期、稳定及能源四个类别。由于能源类企业生产中间产品,为制造业 及消费者提供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并且我国目前能源类上市公司数量较少、总体公司市值较低,因此将能源类 行业—采掘业归入周期类。 湘财合丰成长基金的投向除成长类所包括的5 个行业外,还包括分布在其他行业 类别中受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行业,如新技术、新材料、高 新农业及环境保护等。 综合类上市公司中,若其在某一行业类别中的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 上,则该上市公司归入相应行业类别基金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权威机构行业划分标准,及各行业与宏观经 济发展相关性的变化,对各行业类别基金所覆盖的相关行业进行适当调整,但须及时 予以披露。 除非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的行业划分规则发生改变,本系列基金管理人不会主动 改变本系列基金的行业归类。 (四)投资策略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方法,具体体现在资产 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的全过程中。 本系列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宏观经济变化、资本市场发展动态及行业结构调整的分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析判断,确定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和其它投资品种间的 资产配置比例,并通过对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的分析研究,确定各行业类别 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 在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完成后,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P/B、PEG 指标来确定价值 优化型股票, 在个股PEG 值计算中,本系列基金管理人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估上市公司 的每股预期收益增长率G: 公司的商业模式 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产品市场前景分析,包括产品本身市场分析、主要竞争对手、上下游产品关 联性及定价能力、替代产品分析等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分析,包括管理者素质、市场营销能力、技术创新能力、 专有技术、特许权、品牌、重要客户等 公司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能力,包括财务安全性指标,反映行业特性的主要 财务指标、公司股权与债权融资能力与成本分析、公司再投资收益率分析等 公司潜在风险及应对措施 以价值优化型股票为基础,结合考虑满足以下条件的相关股票,组成本系列基 金股票备选库: ⅰ.股票P/B、 PEG 某单项指标特优,另一项指标未能反映其真实状况。 ⅱ.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或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发生重大改变,将可能会对公司 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产生重大和实质性影响。 ⅲ. 公司拥有未被市场认识的或被市场低估的资源,导致公司会计帐面值低 于公司内在价值。 ⅳ.研究部利用其它股票定价模型分析确定的投资价值被严重低估的股票。 基金经理在股票备选库的范围内进行股票投资。 (五)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系列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投资目 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系列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 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 会议。 研究部通过对股票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提出本系列基金股票备选库的构建和更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新方案,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最终决定本系列基金股票备选库。 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原则与资产配置比例,在股票备选库的 范围内选择股票构造股票投资组合。同时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由交易员执行, 交易完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指令存档备查。 风险控制小组监督投资组合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程度,及时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提交风险监控报告和风险控制建议。 (六)投资限制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重不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投资于国债的比重不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与由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于该基金类型所对应行业类别股票的比重不低于该基金 股票净值的80%(一级市场认购股票发行除外)。 5、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于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达到符合规定的比例限 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组合处于调整过程中,造成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 基金在某一时间无法达到上述比例限制,本系列基金管理人将在10 个工作日内积极调 整该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该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 证券; 3、 将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 以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可能使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7、 将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 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 进行内募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 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系列基金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0、 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本系列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 承销股票的价格; 11、 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系列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系列基金行使股东权力。 (八)投资组合 1、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投资组合的原则: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投资组合将本着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综合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资产配置比例,通过分散投资,控制和降 低投资风险,努力确保基金资产安全,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 定的增长。 2、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 在《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范围内,依照上述投资策略程序构建投资组合。 (九)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负责对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和管理,在确保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十五、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择与租用 (一)本系列基金中各行业类别基金的交易席位的选择与租用相互独立。 (二)本系列基金交易选用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作为专用交易席位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选择代理本系列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专用交易席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位。选择的标准是: (1)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 亿元人民币。 (2)证券经营机构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的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系列基金运作高度 保密的要求。 (5)该证券经营机构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 能及时、全面、 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 报告、市场走向分析报告、个股分析报告及其它专门报告以及全面的信息服务。并能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2、选择程序 :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每只基 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30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项规定并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 量,分配本系列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四)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本系列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 营机构的有关情况、本系列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 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六、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各行业类别基金的资产相互独立,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总值包括该基金购买的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股票、债券及银行存款本息。 (二)基金资产净值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是指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该 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系列基金资产以湘财合丰成长、湘财合丰稳定、湘财合丰周期的名义分别在托 管银行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及证券联名帐户,各行业类别基金帐户相互独立, 并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系列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暂行办法》、本系列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系列基金资产 不得被处分。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本系列基金中各行业类别基金分别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价值。 (三)估值日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证券,以最近一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上市股票分两种情况处理: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场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 估值; 4、未上市国债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额计算;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5、未上市的其它证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6、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至估值日为止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7、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对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银行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调整而无法或不宜采用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则 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五)估值对象 各行业类别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六)估值程序 各行业类别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各行业类别基 金资产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1、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单位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 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本系列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因故暂停营业时;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本系列基金发生的费用按照公平原则经托管人认定后由各行业类别基金单 独承担或由各行业类别基金分摊。 (二)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各行业类别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该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的 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l.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本系列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和。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本系列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本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和。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二)基金费用第3-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中支付。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调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及基金托管 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系列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税收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各行业类别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各行业类别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各行业类别基金净收益为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 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独立分配,即单独决定收益分配方案; 2、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基金会计年度净收益的90%; 3、根据自身情况,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每年 至少分配一次; 4、各行业类别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同一行业类别基金中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7、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8、上述规定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本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独立进行。 (二)基金会计政策 1、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 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各行业类别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各行业类别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各行业类别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三)基金审计 1、本系列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各行业类别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系列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各行业类别基金一个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固定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各行业类别基金信息披露视内容需要 可采取本系列基金统一披露形式或该基金单独披露形式。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招募说明书 本系列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本系列 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45 天内更新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15 日 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至日为每六个月最后一日。 2、申购公告书、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书 本系列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购公告 书、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书,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1)在正常申购开始日和赎回开始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申购和赎 回公告书; (2)在基金间转换的三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间转换公告书。 3、定期报告 本系列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 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并在指定媒体 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各行业类别基 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 日内公告。 (2)半年度报告: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各行业类别基金会计年度前六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每3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 止日后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 日前1 个工作日每一行业类别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4、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变动; (6)重大关联交易;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9)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终止; (10)某只行业类别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11)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12)其它暂停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13)暂停后重新接受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14)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期间需要公告的情形; (15)其他重大事项。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各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每个开放日的第二天公告开放日各行业类别基金单位 资产净值。 (三)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收益预期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恐慌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信息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行业类别基金的定期报告、业绩报告中有关内 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3、本系列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公告文本在编制完成后,应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有关销售人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基金的融资 本系列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在本系列基金的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连续60 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并经基金管理人宣布终止该基金;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系列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因上述原因三只行业类别基金均被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系列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本系列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 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 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 (1)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分别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该基金终止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 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1)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 (3)对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分别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分别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各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中分别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该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清算公告于该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该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在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系列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 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系列基金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 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以下情况的,有关当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 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当事人违反本系列基金合同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其 他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系列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 续履行。 二十五、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系列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系列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本系列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 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二)本系列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三)本系列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两份,报送中国证监会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系列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服务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系列基金合同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系列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修改本系列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系列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系列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形; (2)本系列基金合同的修改并不涉及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化的; (3)由于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终止导致本系列基金合同中仅涉及该只行业类别基金 相关条款的修改; (4)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 致本系列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本系列基金合同修改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修改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 出现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本系列基金终止的情形之一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可以终止本系列基金。 2、《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终止。 二十八、其他事项 本系列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通过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程序及有关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二十九、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人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后附签字页)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一)基金发起人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二)基金管理人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三)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