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发起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目 录 一、 前言 1 二、 释义 1 三、 基金契约当事人 3 四、 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 五、 基金持有人大会 8 六、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2 七、 基金的基本情况 13 八、 基金单位的认购 14 九、 基金的成立 15 十、 基金的申购 16 十一、 基金的赎回 16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9 十三、 基金的托管 19 十四、 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19 十五、 基金的注册登记 20 十六、 避险 20 十七、 担保 20 十八、 基金的投资 21 十九、 基金的融资 25 二十、 基金资产 26 二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26 二十二、 基金费用与税收 30 二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31 二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32 二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33 二十六、 避险周期到期 34 二十七、 基金的终止、清算 34 二十八、 违约责任 36 二十九、 争议的处理 36 三十、 基金契约的效力 36 三十一、 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37 三十二、 其它事项 37 三十三、 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37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契约正文 一、 前言 (一) 订立《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南方避险增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 本基金由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但可控制本金损失,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 (三) 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了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四)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准。 二、 释义 在本基金契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南方避险增值基金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 指《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基金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行公告或本发行公告: 指《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发行公告》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担保人: 指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避险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避险的期限 可赎回金额: 指根据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避险: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如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支付给投资者,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 担保: 指担保人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可赎回金额低于投资金额的差额,担保期限为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投资组合保险 指通过动态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以防范由于市场波动引起的亏损,同时尽可能地参与市场增长的资产配置策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卖出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 指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时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单位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行为 转入下一避险周期: 指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时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继续保留在本基金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权凭证 公开说明书: 指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三、 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刘波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 同上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 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了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 四、 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申请设立基金; (2)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公告招募说明书; (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 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 (2) 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销售基金单位; (5)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6)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7)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9)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履行避险条款;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负责基金注册登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注册登记及清算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规定受理并办理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避险增值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据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以托管人或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单位的认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 (14)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15)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益和义务。 2、 基金持有人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4) 在基金避险周期到期后要求履行避险条款的权利; (5) 申购、赎回、转让基金单位,进行基金间转换,选择转入下一避险周期; (6)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代理人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7) 取得基金清算的剩余资产;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3、 基金持有人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 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契约; 2、 取消基金担保; 3、 决定终止基金;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更换基金托管人; 6、 与其它基金合并;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事项。 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持有人大会召开方式 1、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持有人有权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四)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2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权益登记日; 4、 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方式 本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 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 (2) 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0人; (3)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 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50万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3人;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2、 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4) 如果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少于100人,其所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进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到会人数不少于5人;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 如果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少于50人,所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 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的授权代表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持有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之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六、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代表30%以上(含30%)权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并提名新任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 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南方”的字样。 七、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 (二)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并在三年避险周期到期时力争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四) 避险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如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支付给投资者,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 (五) 担保 担保人为本基金的避险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可赎回金额低于投资金额的差额,担保期限为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六) 基金单位面值 1.00元人民币。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金避险周期 三年。 八、 基金单位的认购 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 (一) 基金单位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 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 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 3、 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 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预计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在认购期间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预计规模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认购,对于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三) 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四) 认购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它方式。 2、 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五) 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单位,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2、 确认: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至日后二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六) 认购的数额约定 每个基金账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七)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认购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八) 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投资金额和投资金额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认购金额 = 投资金额 + 利息 认购费用 = 投资金额 ×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单位面值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0万 1.0% M≥1000万 0.5% 九、 基金的成立 (一) 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的条件下,本基金依法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二) 基金成立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发布本基金的成立公告。 (三) 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本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基金的申购 在本基金的避险周期内,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但基金管理人在(1)基金规模低于50亿且投资者自愿放弃避险条款;(2)避险周期临近到期等情况下可接受申购申请。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一、 基金的赎回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在基金避险周期到期前,赎回部分不适用避险条款。 (一)赎回的场所 1、 本公司直销网点; 2、 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销售代理机构营业网点。 (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从基金成立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 在确定了基金开始开放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开放日为每周一,若该日不是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则不予开放。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三)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它方式。 2、 确认与通知: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赎回的确认情况。 3、 款项支付:基金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7日内划往基金持有人(赎回人)账户。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赎回的数额约定 1、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网点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10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同赎回;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六)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3%,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八)到期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到期赎回的认定 基金持有人在避险周期到期日前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的行为为到期赎回。 2、到期赎回的处理方式 (1)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 如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支付给投资者,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 (3) 基金持有人选择基金间转换或转入下一避险周期同样适用避险条款。 (九)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或两个开放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可以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十三、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订立《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料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依法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 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基金管理人与其它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和赎回业务的机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订立本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 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本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本公司设立了专门的注册登记部门负责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存管、清算、交收以及持有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等业务。 十六、 避险 (一)可赎回金额 在本基金中,可赎回金额专指根据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二)避险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 1、 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 如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支付给投资者,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但基金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三)适用避险条款的情形 1、 基金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 持有到期后,基金持有人选择基金间转换或转入下一避险周期同样适用避险条款。 (四)不适用避险条款的情形 1、 基金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而在基金避险周期到期前赎回的份额。 2、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 3、 本基金在避险周期内终止。 4、 本基金在避险周期内更换基金管理人。 十七、 担保 为确保履行避险条款,保障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范围为可赎回金额与投资金额的差额,担保期限为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担保人将出具《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担保函》并公告。 基金避险周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将为下一避险周期重新确定担保人。若基金管理人无法重新确定担保人,则从避险周期到期日后本基金将不再提供担保,并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若持有人大会不同意取消担保,则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十八、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并在三年避险周期到期时力争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初期债券投资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低于75%,此后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债券和股票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投资组合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上限随着基金前期收益情况和基金净值水平,按照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参与增值的目的。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避险增值的投资理念,把债券投资的潜在收益与基金前期已实现收益作为后期投资的风险损失限额,乘上一个放大倍数后,作为股票投资上限,以保障基金本金安全。 在股票投资限额之下,本基金注重股市趋势研究,发挥市场时机选择能力,充分分享股票市场的收益;同时通过选择流动性高、风险低、具备中期上涨潜力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集中性风险,保证股票组合的稳定性和收益性。 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投资于剩余期限与避险周期基本匹配的债券,规避利率、收益率曲线、再投资等各种风险,企业债限定于投资AAA级以上,以控制信用风险,并注重利用市场时机、无风险套利、利率预测以及低估值等策略,争取适当的债券投资超额收益。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照优化后的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风险资产上限进行动态调整,以实现避险目的。在控制本金损失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策略、灵活投资,力争最大限度地获取基金资产增值。 总体投资策略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1、 参照优化后的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股票资产上限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参照优化后的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股票资产上限进行动态调整,通过使用组合保险机制限定风险资产的投资比重,可以保障投资组合在期末的价值水平不低于期初投资价值,其基本原理可以表述如下: 用更简单的方式说,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就是用债券投资的收益作为可以损失的风险资本,去股票市场搏取更高的收益。比如一个基金的初始资产为100万,如果用95万购买债券,可以获得5万元的到期收益,那么就可以用剩余5万元购买股票,即使股票完全亏损,基金整体也不会亏损。实际应用中,股票资产不可能亏损100%,因此,可以对债券收益进行放大后,投资于股票市场。 投资组合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上限随着基金前期收益情况和基金净值水平,按照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参与增值的目的。当基金前期收益越多,净值水平越高时,下跌至保障本金水平的余地越大,即基金承受风险的能力越大,此时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上限越大。反之,当基金前期收益越少,净值水平越低时,下跌至保障本金水平的余地越小,即基金承受风险的能力越小,此时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上限越小。 简单的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存在过于僵化被动、前期收益较多时易过激投资、忽略市场波动情况、交易成本较高等问题,本基金对简单策略进行了多种优化,尽量避免了这些问题。 2、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持有相当数量剩余期限与避险周期相近的国债、金融债,其中一部分严格遵循持有到期原则,首要考虑收益性,另一部分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这部分投资可以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尽可能地控制了利率、收益率曲线、再投资等各种风险。 (2)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积极投资。这部分投资包括中长期的国债、金融债,信用等级为AAA以上的企业债,以及中长期逆回购等等。积极性策略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3)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进行国债回购所得的资金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和配售,以获得稳定的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回报。 (4)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利率远期、利率期货、利率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3、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在股票投资限额之下,发挥时机选择能力,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依据稳健投资、风险第一的原则,以高流动性、低风险性、具备中期上涨潜力为主要原则,构建股票组合。首先按照流动性由高至低、风险性由低至高、中期上涨潜力由高至低对股票进行排名,而后累加三项排名得到综合排名,取综合排名靠前的股票,对流动性相对较高的股票赋予相对较大的权重,构建股票组合,进行组合投资。 本基金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按流动性加权构建组合,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通过选择风险低的股票,保证组合的稳定性;通过选择具中期上涨潜力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五) 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针对避险增值基金的特点,本基金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以力争投资者的本金安全为第一要旨,在此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较高的收益。 2、 决策程序 (1) 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中各项参数的选择与调整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 提出投资建议:证券分析人员根据各咨询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结合数量化分析,选定重点关注的各类债券及股票范围;在重点关注的投资产品范围内根据自己的调查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各类债券及股票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3) 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遵循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根据证券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 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 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3、 投资组合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避险增值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 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6)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临近避险周期到期日等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则不在限制之内。 (六) 投资限制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13、 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 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 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十九、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 基金资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基金名义开设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二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二、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2%的年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 本基金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收益分配,一般不接受分红再投资方式,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更改本基金的分红方式; 3、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 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 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三) 公开说明书 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的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1、 基金简介; 2、 最近一次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3、 基金经营业绩; 4、 重要变更事项; 5、 其它应披露事项。 (四) 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 在暂停赎回后重新开放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的公告频率按照本基金契约第十章中第十一项的规定执行。 (五) 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 1、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 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证券明细,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个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前1个工作日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变动; 4、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达50%以上。 5、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指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6、 基金经理更换; 7、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并对基金净值产生重大影响; 8、 重大关联事项;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指基金托管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10、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1、 基金成立、基金开放赎回; 12、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3、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赎回; 14、 其它暂停赎回; 15、 暂停期间公告; 16、 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赎回; 17、 基金终止; 18、 其它重要事项。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和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查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 避险周期到期 (一)本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采取赎回、基金间转换或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方式。 (二)基金持有人选择基金间转换或转入下一避险周期同样适用避险条款。 (三)基金避险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以开放本基金的申购,申购款项将连同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部分形成本基金下一避险周期的基金资产。 (四)本基金避险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基金管理人将公告有关规则。 二十七、 基金的终止、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下一避险周期募集期限截止日本基金达不到成立标准,即基金规模小于2亿元人民币或认购户数少于100人,则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3、 基金管理人无法为下一避险周期确定担保人,而基金持有人大会又不同意取消担保,则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4、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5、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6、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7、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8、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9、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二十八、 违约责任 (一) 由于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重大社会事件,指使本基金契约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 (二) 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几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九、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十、 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 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基金持有人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依法持有本基金单位即表示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 (二) 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五份,除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持一份外,基金契约每一签约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三十一、 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 基金契约的修改 1、 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 修改基金契约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基金为下一避险周期重新确定担保人,或者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契约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三十二、 其它事项 基金契约当事人应遵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上述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契约,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契约的修改达成决议。 本基金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三十三、 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见下页) (本签字页仅供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契约使用) 基金发起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市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市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市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