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发起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 目 录 一、前 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6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7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8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20 八、基金的设立募集...................................................... 21 九、基金的成立.......................................................... 22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3 十一、基金的注册登记.................................................... 29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30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31 十四、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 32 十五、基金的托管........................................................ 33 十六、基金的投资........................................................ 34 十七、基金的融资........................................................ 40 十八、基金资产.......................................................... 41 十九、基金资产估值...................................................... 42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47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49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1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52 二十四、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55 二十五、违约责任........................................................ 57 二十六、业务规则........................................................ 58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59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60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61 三十、其他事项.......................................................... 62 三十一、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63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 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基金法》、《暂行办法》、《试 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合同的任何合法有效的修订及补充 《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 行办法》 《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指本基金成立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投资组合公 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 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及清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销售服务代理人: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人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销售人或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认购: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 行为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 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投 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每一基金份额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份额及其变 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人买卖本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或规 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 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第三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施洪祥 成立时间: 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50年 (二)基金管理人 同上 (三)基金托管人 名 称: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组织形式:股份制商业银行 注册资本:82.1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鉴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申请设立基金; (2)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 基金不能成立时,在法定时间内退还所募集资金本金和相应利息,并承担发 行费用; (5)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照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法规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 依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法规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销售基金份额,获得认购和申购费用; (5) 代表基金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 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进 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7) 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 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 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9)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 设置相应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 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在资产运 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6)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7)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8)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9)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 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7)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也可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但 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2)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 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持有并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5)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 (6)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7)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8)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0)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 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1)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12)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 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5)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6)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 文件的规定;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 律责任;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按规定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 (5) 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 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7)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人、注册登记人的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的情况时,要求索赔的权利; (8)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9)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 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份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的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持有人大会程序; 8、 对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修改,本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5、 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召开方式 1、会议召开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 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现场开会的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 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5日,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 条件同上述首次现场开会的条件。 (2)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②本人直接或者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③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再次开会的提前通知时限为15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讯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条件同上 述首次通讯开会的条件。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 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 告。 临时提案不得包括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和与其他基金 合并事项。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由大会召集人负责审议。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具有证券 从业律师资格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 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联合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 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国投瑞银”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 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 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 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 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联合公告。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 “追求低风险的稳定收益”,即以债券投资为主,稳健收益 型股票投资为辅,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投资收益长期稳定增长。 (四)基金发行规模:不低于2亿元 (五)基金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 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六)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基金的设立募集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 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价格=基金份额面值×(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 为0.6%,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价格=1×(1+0.6%)=1.006元 认购份额=(10000+3)/1.006=9943.34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43.34份基金份额。 (四)基金份额认购的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要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认购的费用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 认购费率采用固定费率,一律为0.6%。 九、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 1、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 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则基金发起人可以宣布基金成立。 2、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3、 如果基金成立,则投资者认购款项加计募集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折算成基金份 额,计入该投资者基金账户。 (二)设立失败 1、设立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 金无法成立,则基金设立失败。 2、如基金设立失败,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 期储蓄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如果基金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 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每周至少有一天应 为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作为直销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 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规定的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 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3、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注册登记人应在T日后1个工作 日内对该交易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 新的公开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 述费率限额内酌情降低申购和赎回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提高 费率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费率变更的,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份额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其中归入基金资产部分的比例 为赎回费用总额的25%,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在T+2日(含 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登记。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 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基金申购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2、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之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兑付。若发生上述第(3)款的情形,对已经接受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基金赎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基金单个开放日,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当日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份额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处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该等延期赎回申请不享有优 先权,且赎回金额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直至将申请赎回份额全部赎 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选择延期或放弃赎回。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4)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 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及清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注册登记人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代理人在投资人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 基金合同各当事人确认,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 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 情形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按《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即投资者将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转托管申请由转出方单方发 起,投资者只需在转出机构办理转出申请手续,办理转托管业务需携带的证件和资料与 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时需携带的证件和资料相同,而转入机构直接接收注册登记人的份额 转入确认通知。 十四、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 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与代销人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的托管 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 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低风险的稳定收益”,即以债券投资为主,稳健收益型股票投资为辅,在有 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投资收益长期稳定增长。 (二)投资范围与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长期收益稳定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市场依 法发行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含可转换债券)、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以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投资对象以国债、金融债和AAA信用等级的企业债 (含可转换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以稳健收益型股票为辅助投资对象。债券投资不少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持仓比例相机变动范围是 40—95%,股票投资的最大比例不超 过 40%,相机变动范围为 0—40%,除了预期有利的趋势市场外,原则上股票投资比例控 制在 20%以内。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以债券为主、稳健投资、追求低风险的稳定收益”。 1、“以债券为主”,在投资资产类型与风格上体现债券型基金的特征。 2、“稳健投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基金运作采取稳健投资策略,保持债 券投资的最低比例控制及其动态调整,适度投资稳健收益型股票。 3、“追求低风险的稳定收益”,突出以债券为主的投资风格,在控制股票投资波动 风险的基础上,有限制地投资稳健收益型股票,获取相对稳定的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分析方法,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在经济景气观测的基础 上,综合分析真实经济因素、物价水平变化趋势、国债政策趋势、货币市场与财政货币 政策因素,研判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给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指导。作为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重点关注利率趋势研判,根据未来利率变化趋势和证券市场环境变化趋势,主动 调整债券资产配置及其投资比例。 2、根据收益率、流动性与风险匹配原则以及证券的低估值原则建构投资组合,合 理配置不同市场和不同投资工具的投资比例,并根据投资环境的变化相机调整。具体包括: (1)根据交易所国债市场、交易所企业债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到期收益 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情况,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相机调 整不同市场间的投资比例。 (2)根据未来利率变化预期,以久期、凸性和利差监测为中心,合理配置短期、 中期与长期投资品种结构,控制利率风险,把握不同券种利差套利机会。对未来利率上 涨预期,除了做好久期与凸性管理外,本基金还将合理配置固定利率债券与浮动利率债 券的比例。 3、择机适当利用债券逆回购工具、无风险套利和参与一级市场承销或申购等手段, 规避利率风险,增加盈利机会。 4、在将来衍生工具市场得到发展的情况下,本基金将使用衍生产品市场,控制风 险,并把握获利机会。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经济形势、利率变化趋势以及行业与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风险和收益 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 2、投资决策与操作程序 根据投资管理原则,本基金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与操作流程控制包括投资研究流程、投资对象备选库的确定、资产配置与 重大投资项目提案的形成、投资决议的形成与执行程序、投资组合跟踪与反馈以及核对 与监督过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会议,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 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 等重大决策。 (2)研究策划部根据自身研究成果,出具宏观经济分析、债券分析、投资策略、 行业分析和上市公司研究等各类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3)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研究策划部 提供的投资建议、其它信息渠道和自己的分析判断,作出具体的投资决策,构建投资组 合。 (4)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风险评估,并提 出风险控制意见。 (5)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 的调整。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 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 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 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 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基金投资组合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10)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 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 益; (13)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暂行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 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 增值。 十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八、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 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资产的账户 基金以“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名义开设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和证 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 基金资产的处分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 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九、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 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 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 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的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的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差价;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3、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 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 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 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或按照国家规定的 银行资金汇划费用,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 中规定。 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资金汇划费用或注册登记 作业手续费,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遵循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7、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担任基金会计责任人的会计 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开展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五 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一)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及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 《招募说明书》。 (二) 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 布份额发售公告。 (三)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将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和托管人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四)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 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 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公告。 2、半年度期报告:本基金中期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 公告。 3、季度报告: 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五)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7、重大关联事项;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 基金经理更换; 11、 基金费用的调整; 12、 增加或减少销售服务代理人; 13、 基金成立、开放申购和赎回; 14、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5、 基金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6、 基金份额计价出现错误; 17、 注册登记人更换; 18、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并对基金净值产生重大影响; 19、 其他重大事项。 (六)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 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 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者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二十四、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终止; 2、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3、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5、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 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 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 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 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程序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8、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的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上述1至3项顺序依次清偿完毕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个工 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二十五、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 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以下情况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 在损失等。 (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其他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六、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 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 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 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 果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二)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十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 其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服务代理 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基金合同的修改应当经基金合同当事人同意。修改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2) 基金合同的修改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 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修改后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在修改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基金合同 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三十、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商解决。 三十一、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