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8 五、基金备案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 19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32 十、基金的转托管 35 十一、基金的托管 36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7 十三、基金的投资 38 十四、基金的融资 43 十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43 十六、基金资产 45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46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51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54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6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2 二十三、违约责任 65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66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67 二十六、其他事项 68 二十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69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监督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监督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元:指人民币元;    1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1.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16.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就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事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17.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19.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2.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即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25.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7.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8.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9.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1.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2.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3.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或者其它媒介;    3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39.销售服务费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金对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0.基金份额等级: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等级,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的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等级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41.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首次认(申)购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转换成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42.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转换成满足最低份额限制的下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43.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44.基金日收益:指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的日收益;不同基金份额等级的基金日收益单独计算;    45.基金七日收益率:指各级基金份额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不同基金份额等级的基金七日收益率单独计算;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50.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有权机构发布的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保持本金低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高流动性和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5.存续期限:不定期    6.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    7.基金份额面值与认购费用: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8.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1.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等级,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各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2.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等级数量、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年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但本基金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不得超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最高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3.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等级的认(申)购金额限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等级数量、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年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认(申)购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    1.发售时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公告时间为准。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募集期内,如本基金达到了基金合同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应就有关情况作出公告,自公告当日开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认购申请。    2.发售方式:本基金采用网下公募方式,包括直销和代销两种途径。    3.发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投资者认购原则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经受理后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份额    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4.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5.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6.认购的程序和方法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7.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没有比例或数量的上限限制。 五、基金备案    1.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备案的条件为: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2.基金备案的程序    基金备案条件满足后,基金管理人应自募集期限届满或者宣布停止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基金合同的生效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对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募集失败。    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5.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即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基金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4.在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时,若该投资者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则按比例结转当前累计收益;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在规定时间内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申请日后的1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2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销售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相关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该笔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各级基金份额的每次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的相关数量限制,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后招募说明书。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的相关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五)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在不收取赎回费的情形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在收取赎回费的情形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时,若该投资者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则按比例结转当前累计收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均为零。但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5.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介上予以公告。    (4)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九)其他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2.基金间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3.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当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转换成满足最低份额限制的下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当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首次认(申)购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转换成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其办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等级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额等级享有基金收益。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办理升降级以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制定并公告。    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因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原因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成立时间:1987年4月1日    注册资本:170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亲自或委托其他机构向投资者收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2)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分红款项;    (10)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6)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17)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9)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20)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3)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4)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3)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1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16)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1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1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9)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20)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1)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4)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询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本基金除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用外,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其他合法权益。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与其它基金合并;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    2.调整基金份额等级数量以及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年费率;    3.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了会议通知;    (2)会议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二)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选任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2)决议: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2)决议: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6)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十、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在能接受转托管业务的销售机构间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监督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7.如因注册登记人的过错而造成持有人损失的,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注册登记人承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低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高流动性和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石,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把握宏观与微观脉搏,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为投资者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创建国内流动性高、低风险和收益稳定的现金避风港。 (三)投资范围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四)投资原则与投资策略    1.投资原则    合规性原则:本基金将严格按照《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选择监管当局批准的、适合投资的货币市场金融工具构建投资组合。同时对组合的投资比例进行严格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流动性侧重原则:根据可投资金融品种期限结构的分析和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不同的流动性偏好,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在构建组合时应侧重流动性的需求,实现本基金流动性高的特征,最大限度地保证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主动性原则:通过对可投资短期金融工具的组合操作,在考虑本金的安全性和资产流动性的同时,通过积极主动地操作,如寻求市场间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当期投资收益。    2.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把握宏观与微观脉搏,通过以久期为核心的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充分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战略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和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研究与分析,对未来一段时期的短期市场利率的走势进行判断,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或调整投资组合的久期和品种配置策略。    战术资产配置:在对交易市场选择、投资品种选择、时机选择、回购套利等战术性资产配置上,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合理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并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和无风险套利机会,实现基金投资组合的优化配置。    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央行票据:0%-80%;短期债券:0%-80%;债券回购:0%-70%;同业存款/现金:0%-70%。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财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微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趋势;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利率走势、货币市场资金状况、通货膨胀预期等;    (4)不同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其风险水平。    2.决策程序    研究人员对宏观经济指标、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和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进行研究与分析,为基金的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并提供分析报告;市场部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投资管理委员会根据上述报告,定期召开会议,确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结合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资产配置方案和风险管理小组的风险管理建议,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基金经理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和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室执行。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风险管理小组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风险管理小组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六)业绩比较基准    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的税后利率:(1-利息税率)×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 (八)建仓期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6.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7.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8.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禁止投资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6.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企业债券除外)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十四、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一)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二)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三)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四)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五)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非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等。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步进行,双方估值人员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分别进行估值,经核对无误后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签章确认。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收益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偏差达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基金日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差错处理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因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定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估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把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后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投资交易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但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均不超过0.25%年费率。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代销机构。    4.其他费用    本节第(一)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的当日基金收益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基金合同第十七节第(一)款第4至第8项费用等项目以后的余额,在各级基金份额间按比例分配,然后分别扣除各级基金份额当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形成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各级基金份额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计提相应的销售服务费。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各级基金份额均采用人民币1.00 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各级基金份额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该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按日结转到投资人基金账户,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2.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均为红利再投资;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按日结转份额;    4.本基金同级基金份额中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投资当期亏损时,相应调减各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为1.00元;    6.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公告    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的收益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的基金日收益及基金七日收益率。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基金的支付功能    本基金可作为现金的管理工具之一,在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销售代理人处开立的银行账户相连接进行现金支付划款。基金份额持有人运用银行账户实现本基金支付功能的指令被视为对其所持有的相应价值基金份额的赎回指令。    本基金开通支付功能的具体时间和实施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本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内容发生如下情形变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变更基金类别;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以上基金合同变更,召集人应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申请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生效的决议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须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三)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与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4)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7)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资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违约责任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3.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4.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5.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6.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从其解释。    2.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争议涉及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的,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1.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    2.本《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资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基金合同》可印刷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有关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六、其他事项    1.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如《业务规则》的制定、修改若构成对基金合同的实质修改,则应在本《基金合同》修改后方可对《业务规则》修改。     二十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见下页)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2016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