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    重要提示  长信稳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11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91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债券投资出现亏损的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 言  《长信稳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信稳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稳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信稳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信稳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稳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信稳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信稳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成善栋 董事长 男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IMBA,曾任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静 安区办事处办公室科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 市分行办公室科员、科长,上海巴黎国际银行信贷部总经理,工商银 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管理信息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党委 委员、副行长,并历任上海市金融学会副秘书长,上海城市金融学会 副会长、秘书长。 刘元瑞 非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历任长 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钢铁行业研究分析师、研究部副主管,长江证 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 经理、研究所总经理。 陈谋亮 非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工商管理博士,高级经济师,高级商务谈判师。 曾任湖北省委组织部“第三梯队干部班” 干部,中国第二汽车制造 厂干部,湖北经济学院讲师、特聘教授,扬子石化化工厂保密办主 任、集团总裁办、股改办、宣传部、企管处管理干部、集团法律顾问, 中石化/扬子石化与德国巴斯夫合资特大型一体化石化项目中方谈 判代表,交大南洋部门经理兼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海欣集团董事 会秘书处主任、战略投资部总监、总裁助理、副总裁、总裁。 余汉生 非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本科,正高职高级会计师。 现任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 会计师。 历任武钢财务部机关费用科一科副科长、会计处主任科员, 武钢工会财务部部长,武钢实业公司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武钢 计划财务部会计处处长,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长,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计划财务部部长,长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覃波 非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上海国家会计学院EMBA毕业,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委员。 曾任职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加入长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市场开发部区域经理、营销策划部副总监、市 场开发部总监、专户理财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胡柏枝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大专,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曾任湖北 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湖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局 长,中国三峡总公司财务部主任、副总会计师,三峡财务公司总经 理,财政部驻湖北省专员办监察专员、党组书记、巡视员,湖北省人 大财经委、预工委副主任。 吴稼祥 独立董事 男 经济学学士,研究员。 现任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副理事长、中国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部研究员。 曾任职中 共中央宣传部和中共中央书记处办公室、华能贵诚信托投资公司独 立董事。 谢红兵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学士。 曾任营教导员、军直属政治处主任,交通银行上海 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营业处处长兼房地产信贷部经理、静安支行 行长、杨浦支行行长,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交银保险(香港)副董事长。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吴伟 监事会主席 男 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 现任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财务部总 经理。历任武钢计划财务部驻工业港财务科副科长、科长、资金管理 处主任科员、预算统计处处长,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副部长。 陈水元 监事 男 硕士研究生,会计师、经济师。 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 曾任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经纪 事业部财务经理,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事业部总经理助理、 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总经理、总裁特别助理。 杨爱民 监事 男 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会计师。 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 曾任甘肃铝厂财务科副科长、科长,甘肃省铝业公司财 务处副处长、处长,上海海欣集团审计室主任、财务副总监。 李毅 监事 女 中共党员,硕士。 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零 售服务部总监。 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行政部副总 监。 孙红辉 监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 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 总监兼基金事务部总监。 曾任职于上海机械研究所、上海家宝燃气 具公司和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魏明东 监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 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行政部总监 兼人力资源总监。 曾任职于上海市徐汇区政府、华夏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和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覃波 总经理 男 简历同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经济学硕士,EMBA。 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曾 任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自治街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北方总部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代表处主任、上海汉 口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邵彦明 副总经理 男 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任职于北京市 审计局、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大鹏证券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01年作为筹备组成员加入长信基金,历任公司北京代表处首 席代表、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李小羽 副总经理 男 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华南理工大学工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加拿大特许投资经理资格(CIM)。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富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信利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金葵纯债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曾任职长城证券公司、 加拿大Investors= Group=Financial=Services=Co.,Ltd。 2002年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先后任基金经理助理、交易管理部总监、长信中短债证 券投资基金和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 程燕春 副总经理 男 华中科技大学技术经济学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南昌城东 支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部案件检查处监察员,中国建 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市场处、信息披露负责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筹备组成员、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 理、执行监事,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官,历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销售助理、总经理助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张文琍 基金经理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上海财经大学EMBA毕业,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曾任湖北证券公司交易一部交易员、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管理事业部主管、债券事业总部投资部经理、固定收益总部 交易部经理。2004年9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长 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长信利 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现任固定收益部总 监、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平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信富民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 富海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覃波 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小羽 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信利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信金葵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常松 总经理助理兼混合策略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 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安昀 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 薛天 国际业务部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上证港股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高远 研究发展部总监兼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易利红 股票交易部总监兼债券交易部总监 张文琍 固定收益部总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纯债 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益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长信富民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富海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陆莹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邓虎 FOF投资部总监、长信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长信睿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中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基金经理 叶松 绝对收益部总监、长信增利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 创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左金保 量化投资部总监、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中证一 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电子信息行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 先利半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国防军工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中 证上海改革发展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 张飒岚 固收专户投资部副总监兼投资经理。 姚奕帆 量化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8)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包括督察长)、内部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险控制责任。  (1)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内部各部门、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内部控制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主要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4)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备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检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业务部门和公司各岗位: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公司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按业务授权规范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等。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风险管理;  (2)交易风险管理;  (3)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权威性;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做到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同时进行空间隔离,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从制度上降低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内部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8.35万亿元,较上年增长9.5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10.49万亿元,增长10.67%;客户存款总额13.67万亿元,增长5.96%。净利润2,289亿元,增长0.28%;营业收入6,052亿元,增长6.0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4.62%。平均资产回报率1.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27%,成本收入比26.98%,资本充足率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1.45万个,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启动深圳等8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较上年提升7.55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万张,消费交易额2.22万亿元,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7.17万亿元,增长6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品牌1000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度全球企业2000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8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其他相关机构  ■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16日证监许可【2016】2691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存续期间和运作方式  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其他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募集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6月16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期,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缩短发售时间。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认购以金额申请。  3、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下:  ■  除养老金客户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  注:M为投资金额  投资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即可享受上述特定费率。未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的养老金客户,不享受上述特定费率。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4%,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99,601.5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元  认购份额=(99,601.59+50)/1.00=99,651.59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651.59份基金份额。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4、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直销柜台或销售机构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接受投资人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若代销机构有关于交易级差规定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5、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或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申购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各代销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人在该代销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影响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  除养老金客户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  注:M为申购金额  投资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即可享受上述特定费率。未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的养老金客户,不享受上述特定费率。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具体费率如下:  ■  注:Y为持有期限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49,701.79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49,701.79/1.0520)=47,245.05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申购可得到47,245.05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2: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2年后赎回,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2000=12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元  赎回金额=120,000-0=120,000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2年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0,00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债券品种,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优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适时调整组合久期,以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2、类属配置策略  对于债券资产而言,是信用债、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比例配置。当宏观经济转向衰退周期,企业信用风险将普遍提高,此时降低信用债投资比例,降低幅度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上升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相反,当宏观经济转向复苏,企业信用风险普遍下降,此时应该提高信用债投资比例,提高幅度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下降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此外,还将考察一些特殊因素对于信用债配置产生影响,其中包括供给的节奏,主要投资主体的投资习惯,以及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均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因此,在中国市场分析信用债投资机会,不仅需要分析信用风险趋势,还需要分析供需面和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因素,最后,在预期的利差变动范围内,进行持有期收益分析,以确定最佳的信用债投资比例和最佳的信用债持有结构。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各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指标,挑选被市场低估的品种。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获取稳定的收益。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通过对不同信用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结合税收差异、信用风险分析、期权定价分析、利差分析以及交易所流动性分析,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以挑选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4、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5、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6、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性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9、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国债市场走势做出判断,以作为确定国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压力浮现,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本基金建立国债期货空单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利率风险,减少利率上升带来的亏损;反之,在经济增长趋于回落,通货膨胀率下降,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本基金通过建立国债期货多单,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7)条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是目前市场上专业、权威和稳定的,且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状况的债券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按成本估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由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XBRL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具有低流动性、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与基础资产密切相关,因此会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的影响;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需要面对临时调整持仓的风险;此外当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发行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违规违约时,本基金将会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4、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国债期货的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二)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债券,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公司业绩及其证券价格受到影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人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2)款、第2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7)条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按成本估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由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成立日期:2003年5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8、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共同就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6)条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口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按成本估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③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由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或“公司”)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客户服务中心、网站等渠道享受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长信稳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长信稳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信稳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