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三月 目 录 一、前 言 .................................................................................................................2 二、释 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6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7 五、基金的备案 ....................................................................................................8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9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 ........................................................................................14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6 十、基金的托管 ..................................................................................................27 十一、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 ......................................................................27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28 十三、基金的投资 .............................................................................................29 十四、基金的财产 .............................................................................................35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3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39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1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3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4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7 二十一、违约责任 .............................................................................................48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49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49 二十四、 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50 二十五、其他事项 .............................................................................................50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订立《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实施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实施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招募说明书:指《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4、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发售公告:指《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7、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8、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0、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2、 《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13、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基金管理人: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并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0、 销售机构: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21、 基金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22、 基金销售网点: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3、 注册登记机构: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5、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2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8、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29、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30、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修改后的《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33、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34、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35、 日/天:指公历日 36、 月:指公历月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9、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0、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2、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和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金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0、 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 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3、 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4、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5、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或者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累计值 56、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5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 5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6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6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62、 偏离度:指采用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程度,等于(NAVs-NAVa)/ NAVa,其中NAVs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NAVa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6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4、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力保本金安全性和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资产的变现损失降低至最低程度并有效地规避市场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等,使基金收益达到同期货币市场的收益水平,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五)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两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的不同,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A类基金份额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B类基金份额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的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 1、发售时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公告时间为准。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募集期内,如本基金达到了基金合同第五条第1 款规定的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提前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应就有关情况作出公告,自公告当日开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认购申请。 2、发售方式: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投资者认购原则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4、基金认购的规定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5、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不设比例或数量的上限限制。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二)基金备案的程序 基金备案条件满足后,基金管理人应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对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募集失败。 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天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4、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份额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如果收益为正,不进行待结转收益的结转;当收益为负时,对待结转收益按比例进行结转。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注册登记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T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T+2个日起可以赎回。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基金管理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全部份额和某类基金份额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 1、本基金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通常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与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接受申购;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扩大基金规模会影响基金投资业绩,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份额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将按正常赎回程序处理投资者赎回申请。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直至将申请赎回份额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份额选择延迟赎回或放弃延迟赎回。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迟赎回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适时推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二)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原因,基金登记注册人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按基金登记注册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基金登记注册人的柜台办理。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应按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必须在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转出方办理转托管手续之前,应先到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投资者办理转托管应按基金登记注册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转托管费用。 (十四)基金转换 本基金开放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相互转换。基金转换的具体规定见相关业务公告。 (十五)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嘉里城办公楼28楼 法定代表人:庄园芳 成立时间: 2003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年7月20日 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和调整本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亲自或委托其他机构向投资者收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是否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1)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13)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实施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分红款项; (10)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6)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9)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实施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4)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4)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1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 年以上;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询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事项,但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变更;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除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时间、内容和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准备的文件和需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召开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4)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包括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1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和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2、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备案: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的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公告: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照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的“兴全”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备案: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的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公告: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实施规定》、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及相关的客户服务等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上述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按照《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实施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就本基金的销售和服务事项签订《兴全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订立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相关的客户服务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二)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如因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注册登记机构承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力保本金安全性和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资产的变现损失降低至最低程度并有效地规避市场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等,使基金收益达到同期货币市场的收益水平,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二)投资对象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根据宏观形势、利率走势等因素,确定各个阶段的投资组合平均久期、剩余期限等指标,并在这些指标要求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进行主动投资,有效提高资产组合收益。 (四)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的构建 1、投资原则 本基金通过对货币市场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稳健投资,在风险和收益中寻找最优组合,在保持本金安全与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现金收益。本基金主要投资原则如下: (1)自上而下原则 本基金采用“由上至下”的投资原则,即从宏观经济因素出发预测利率走势,从而确定目标久期,再利用数学模型进行资产配置,选择价值被低估的个券进行投资。 (2)目标久期原则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控制原则,即根据对宏观环境中的市场、气氛和未来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深入分析收益率曲线与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把握买卖时机。本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20天以内。如果预测利率将上升,可以适当降低组合的目标久期;如果预测利率将下降,则可以适当增加组合的目标久期。 (3)现金预算管理原则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 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金的充分流动性。 (4)稳健配置原则 本基金根据各品种的交易活跃程度、相对收益、信用等级和平均到期期限等重要指标来确定相应的配置比例,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严格按照本基金约定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执行。在一定的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将保持相对稳定,尽量不做过多的战术性调整。 2、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类属配置、目标久期控制、收益曲线、个券选择、套利等多种投资策略进行投资: (1)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短期债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2)目标久期控制和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控制策略,根据对宏观环境中的市场、气氛和未来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深入分析收益率曲线与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本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20天之内。如果预测利率将上升,可以适当降低组合的目标久期;如果预测利率将下降,则可以适当增加组合的目标久期。并通过控制同业存款的比例、保留充足的可变现资产和平均安排回购到期期限,保证组合的一定流动性。 (3)收益曲线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在期限配置方面,将在久期决策的基础上,在不增加总体利率风险的情况下,集中于决定期限利差变化的因素,从不同期限的债券的相对价值变化中实现超额收益。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帮助找出这些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的 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和回购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无风险套利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品种的跨品种套利。 本基金在保证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积极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寻找最佳时机,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6)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合理选择恰当的回购策略,以实现本基金资产的增值。通过回购可以进行放大,在市场上升的时候增加获取收益的能力,并利用买入——回购融资——再投资的机制放大资金使用效率,有机会博取更大的差价收益。在市场下跌时,则可使用买断式回购策略以规避风险。 (7)投资组合的优化配置 本基金将对类属资产和整个投资组合进行优化配置,即在类属资产和整体投资组合久期控制的条件下追求最高的投资收益率。 (五)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为了实现投资目标,贯彻投资理念,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7)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除上述(1)、(5)、(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自2016年2月1日起,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已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投资组合中已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6)、(7)项规定的,可以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调整。但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应符合要求。 3、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债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到期日所剩余天数计算。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新的规定相应修改相关条款,并依法在指定媒介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六个月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本业绩比较基准是投资者最熟知、最容易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同时本基金将采用兴全基金绩效评价系统对投资组合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价。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债券型和混合型基金。 (九)基金的融资 如果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以按规定进行融资。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6、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等。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A.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B.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C.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付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每日摊消; D.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E.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F.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经批准根据实际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1)适用摊余成本法时,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按剩余存续期、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摊销平均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2)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根据相关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其他 如有国家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与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9)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财产,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按本条第4款第(2)、(3)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4至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8%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往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四)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人民币1.00 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份额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份额持有人,并按月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基金投资当期亏损时,相应调减持有人持有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为1.00 元。 2、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到投资者收益账户。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相应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时,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月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本基金收益结转时以截尾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因截尾形成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参与第二个工作日的分配。 4、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应当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公告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每一工作日公告前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如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的第2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第五位舍去。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1(/)10000nwwwrs 其中,r1为期间首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S1为期间首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rw为第w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Sw为第w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rn为期间最后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Sn为期间最后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 (2)按月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1365××100%710000iR7i= 7日年化收益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7日,比照上述规则计算7日年化收益率。当任一类基金份额为零时,将暂停计算和披露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待该类份额不为零时重新开始计算和披露。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处理:如果合同生效至年度末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原始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 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最近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净值收益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披露。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披露。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18)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5)本基金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 (26)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8、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收益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编制完成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定期报告还应置备于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还应由基金托管人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对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但根据本基金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修改基金合同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时,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自一方向其他各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开始。如果协商开始后30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就该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基金合同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得到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陆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贰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四、 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