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49 号文批准募集,核准日期为2006年3月22日。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管理人及其所管理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未来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十一、基金的财产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七、风险揭示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3、招募说明书:指《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发售公告:指《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7、《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2、《暂行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3、《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并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0、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21、基金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22、基金销售网点: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3、注册登记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注册登记业务:指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5、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8、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29、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30、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2、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33、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34、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35、日/天: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9、T 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0、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1、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2、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和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金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0、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或者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累计值 51、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郑苏芬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21-5836899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9,800万元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100 号文批准于2003 年9 月30 日成立。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8.98%)、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持股比例25.51%)、中投信用担保公司(持股比例15.31%)和福建省邮政局(持股比例10.2%)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9800 万元。截止2005 年12 月31 日,公司旗下管理着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共两只基金。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研究策划部、基金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市场部、运作保障部和综合管理部,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郑苏芬女士,董事长,1962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审计师。历任福建省财政厅干部,福建省审计厅副处长,福建省广宇集团股份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兰荣先生,畲族,董事,1960 年生,博士生,高级经济师。历任福建省建设银行投资处干部,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综合处科长,福建兴业银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福建兴业银行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福建兴业证券公司总裁。现任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杨东先生,董事、总经理,1970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福建兴业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业务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总监。 祝要斌先生,董事,1962 年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历任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钢铁处副处长、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处长、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投资银行部副经理、战略发展部战略处处长,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副总经理。 孙家骐先生,董事,1942 年生,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央财经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历任北京市第一食品公司总经理,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长,中国交通银行董事,世界银行住房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北京项目办公室主任,北京市证监会主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管办主任。现任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志宏先生,董事,1967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任福建省邮电管理局计划财务处会计,福建省南平市邮电局计划财务科科长,福建省福州市邮政局副总会计师兼计划财务科科长,福建省邮电管理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福建省邮政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福 建省邮政储汇局副局长。现任福建省邮政局副局长。 夏冬林先生,独立董事,1961 年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注册会计师。历任江西财经大学讲师、副教授,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主任。 于宁先生,独立董事,1954 年生,律师。历任江苏省镇江市卫生局任干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处长、处长。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王连万先生,独立董事,1962 年生,马来西亚国籍。历任澳大利亚安保(AMP)总公司精算与投资产品业务助理,新加坡吉宝保险公司(富通Fortis 附属公司)财务总监兼投资部总经理,新加坡吉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国巴黎银行(BNPParibas)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太平养老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亚钧先生,独立董事,1953 年生,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副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现任澳门大学副校长。 严卫先生,监事,1968 年生,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律师。历任广东顺德市信德集团财务总监,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总经理。 苏日庆先生,监事,1962 年生,理工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工程师,国投中型水电公司经营部、计划财务部部门副经理、经理,湖北金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董事,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高级经理、资深经理。 杜建新先生,督察长,1959 年生,经济学学士,经济师。历任江西财经大学情报资料中心主任,中国银行三明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明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陈曦女士,常务副总经理,1971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钥桥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银行副总监。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兆洋先生, 经济学博士,九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资产经营部高级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部基金经理助理;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研究策划部总监助理。有丰富的基金管理经验,擅长宏观和策略研究。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3人 组成:杨东总经理、杜昌勇基金管理部总监兼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王晓明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总经理杨东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由基金管理部总监杜昌勇担任。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督;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低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自有资产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内部控制的体系 公司已建立全面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中。公司董事会通过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对公司重大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对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各项风险负最终责任;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风险控制的组织和协调,并对整个风险控制过程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监督检查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日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则要承担与其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责任。公司通过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全面独立并相互制约的内部风险控制,从而确保公司及基金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稳健运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 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管理层讨论通过并经总经理批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一般而言,当市场有变化或主管部门有新的规章制度时,相关制度会相应更改。公司的规章制度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每年进行检查更新。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了详细、书面化的内部控制指引,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措施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2)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内控程序,以保证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有效执行。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当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修改。对控制与监督的全过程同时上报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经营管理层合理评价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3)建立了一套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能将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控制失效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方法和时间。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定期向总经理出具工作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7 月20 日 注册资本:39.99 亿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廖海燕 电话:021-62155823 传真: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 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福建省福州市,注册资本39.99 亿元,截止2004 年末资本净额达到165.45 亿元。开业以来,该行秉承与客户同发展、共成长,真诚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理念,在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服务客户发展中实现自身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规模、质量、效益同步提升。截止2004 年末,该行资产总额达到3405.22 亿元,各项存款余额2831.87 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030.11 亿元,均保持良性快速增长的态势,按五级分类法年末不良贷款比率2.5%,继续保持国内银行较低水平;全年实现利润总额22.55 亿元。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2005 年7 月期2005 年度世界1000 家银行最新排名,该行按一级资本排名列第325 位,按总资产排名列第210 位。 3、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核算管理处、稽核监察处、市场处、产品研发处、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26 人,平均年龄30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 年4 月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2005 年12 月12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两只--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45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控制、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托管业务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 号时代广场20 楼 联系人:汤凡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714536 直销联系电话: 021-58368886 传真: 021-58368869 2、代销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陈丹 电话:0591-878393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021-68419974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 021-53594566-4125 传真: 021-53858549 联系人: 金芸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021-96250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平路135 号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83439 联系人: 芮敏祺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 注册地址:北京市新中街68 号 办公地址: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 黎晓宏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86073 联系人: 权唐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6)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平岳 联系电话: 021-68604866 联系人:张静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23685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8)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 010-66568613 联系人:郭京华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7985 联系人: 肖中梅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10)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8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联系电话:(0351)8686766、8686708 客服电话:(0351)8686868 联系人:刘文康、邹连星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296 联系人:童婕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 号浦发大厦26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联系电话:021-68590808-8119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 www.tebon.com.cn (1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 号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2476600-3003 传真:(021)62474651 联系人:吴宇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14)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峰 电话: 0771- 5539262 传真: 0771-5539033 联系人:覃清芳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15)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021-68634818-863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16)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 0551-2634400-1171 联系人: 李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 号时代广场20 楼 法定代表人:郑苏芬 联系人:陈静 电话:021-58368998 传真:021-583688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田卫红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电话:021-24052000 传真:021-54075507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 年3 月22 日证监基金字[2006]49 号文批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概况 1、募集方式: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2、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3、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4、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包括: 直销机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代销机构:兴业银行、兴业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中信建投、银河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山西证券、德邦证券、国海证券、东方证券、国元证券、中银证券、湘财证券、光大证券。 5、基金募集规模: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6、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份额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7、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见发售公告,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募集期内,如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应就有关情况作出公告,自公告当日开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认购申请。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网点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缴纳认购款项。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基金募集期间,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仅代表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投资者认购成功与否应以基金募集结束后登记注册机构的认购确认为准。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单,同时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预留的地址寄送对账凭证。 (4)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不设最高比例或数量的上限限制。 8、基金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在基金募集期限内,如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募集期内基金达到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自募集结束后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上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天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4、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5、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1 万元。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数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 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份额价格以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如果收益为正,不进行待结转收益的结转;当收益为负时,对待结转收益按比例进行结转。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登记注册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 工作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T 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T+2 个工作日起可以赎回。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投资者T 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 日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基金管理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3、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价格为每基金份额1.00 元,且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接受申购;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扩大基金规模会影响基金投资业绩,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份额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将按正常赎回程序处理投资者赎回申请。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直至将申请赎回份额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份额选择延迟赎回或放弃延迟赎回。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连续巨额赎回成立的条件及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连续3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 (2)连续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适时推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与解冻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原因,基金登记注册人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按基金登记注册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基金登记注册人的柜台办理。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应按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必须在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投资者于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投资者可于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转出方办理转托管手续之前,应先到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投资者办理转托管应按基金登记注册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转托管费用。 (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开放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相互转换。基金转换的具体规定见相关业务公告。 (四)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力保本金安全性和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资产的变现损失降低至最低程度并有效地规避市场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等,使基金收益达到同期货币市场的收益水平,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二)投资对象 现金、通知存款、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1 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根据宏观形势、利率走势等因素,确定各个阶段的投资组合平均久期、剩余期限等指标,并在这些指标要求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进行主动投资,有效提高资产组合收益。 (四)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的构建 1、投资原则 本基金通过对货币市场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稳健投资,在风险和收益中寻找最优组合,在保持本金安全与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现金收益。本基金主要投资原则如下: (1)自上而下原则 本基金采用"由上至下"的投资原则,即从宏观经济因素出发预测利率走势,从而确定目标久期,再利用数学模型进行资产配置,选择价值被低估的个券进行投资。 (2)目标久期原则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控制原则,即根据对宏观环境中的市场、气氛和未来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深入分析收益率曲线与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把握买卖时机。本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80 天以内。如果预测利率将上升,可以适当降低组合的目标久期;如果预测利率将下降,则可以适当增加组合的目标久期。 (3)现金预算管理原则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金的充分流动性。 (4)稳健配置原则 本基金根据各品种的交易活跃程度、相对收益、信用等级和平均到期期限等重要指标来确定相应的配置比例,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严格按照本基金约定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执行。在一定的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将保持相对稳定,尽量不做过多的战术性调整。 2、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类属配置、目标久期控制、收益曲线、个券选择、套利等多种投资策略进行投资: (1)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短期债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2)目标久期控制和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控制策略,根据对宏观环境中的市场、气氛和未来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深入分析收益率曲线与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本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80 天之内。如果预测利率将上升,可以适当降低组合的目标久期;如果预测利率将下降,则可以适当增加组合的目标久期。并通过控制同业存款的比例、保留充足的可变现资产和平均安排回购到期期限,保证组合的一定流动性。 (3)收益曲线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在期限配置方面,将在久期决策的基础上,在不增加总体利率风险的情况下,集中于决定期限利差变化的因素,从不同期限的债券的相对价值变化中实现超额收益。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帮助找出这些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和回购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无风险套利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品种的跨品种套利。本基金在保证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积极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寻找最佳时机,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6)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合理选择恰当的回购策略,以实现本基金资产的增值。通过回购可以进行放大,在市场上升的时候增加获取收益的能力,并利用买入--回购融资--再投资的机制放大资金使用效率,有机会博取更大的差价收益。在市场下跌时,则可使用买断式回购策略以规避风险。 (7)投资组合的优化配置 本基金将运用"兴业货币市场投资组合优化模型"对类属资产和整个投资组合进行优化配置,即在类属资产和整体投资组合久期控制的条件下追求最高的投资收益率。 (五)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为了实现投资目标,贯彻投资理念,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信用评级低于以下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4)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80 天。 (6)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8)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10)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 × × ×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逆回购、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天数计算。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9)与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新的规定相应修改相关条款,并依法在指定媒体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八)决策程序 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的资产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程序,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 基金投资部、研究策划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利率预测以及期限结构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基金投资部、研究策划部的报告确定基金资产配置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各种定量和定性标准,以及研究策划部的研究报告构建基金组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策划部协同基金经理小组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研究员应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最新信息,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 集中交易室。 6、指令执行及反馈 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7、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小组依据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业绩评价 研究策划部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长处和不足 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6 个月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本业绩比较基准是投资者最熟知、最容易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同时本基金将采用兴业基金绩效评价系统对投资组合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价。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债券型和混合型基金。 (十一)基金的融资 如果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以按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等所形成的资产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6、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等。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A. 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B. 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C. 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付 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D. 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E.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F.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在发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已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地损害。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经批准根据实际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1)适用摊余成本法时,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按剩余存续期、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摊销平均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2)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根据相关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其他 如有国家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与估值错误处理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4 位,第5 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3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收益小数点后4 位或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财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9)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按本条第4 款第(2)、(3)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人民币1.00 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份额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份额持有人,并按月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 元;基金投资当期亏损时,相应调减持有人持有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为1.00 元。 2、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到投资者收益账户。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结转为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时,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月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本基金收益结转时以截尾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因截尾形成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参与第二个工作日的分配。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6、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公告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每一开放日公告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如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的第2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 位,第5 位舍去。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1( / ) 10000nw wwr s=× ∑ 其中,r1 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1 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rw 为第w 日基金净收益,Sw 为第w 日基金份额总额,r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S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2)按月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1365 × ×100%7 10000i R . . . .. . . .. . . .∑7i=,其中,Ri 为最近 第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 位。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披露。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4 至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代销机构。 (三)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四)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处理:如果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年度末少于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原始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 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最近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净值收益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将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予以披露。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作出专项披露说明;出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的使用特殊估值方法的特殊情形时,将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予以披露。 5、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1 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1 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18)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 (26)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收益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编制完成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定期报告还应置备于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还应由基金托管人登载在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风险较低的产品类型,但是并不意味着投资本基金不承担任何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将采用审慎的原则以规避投资风险,同时也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投资风险。 (一)利率风险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从而引起基金净值的降低。由于本基金投资范围严格控制在短期货币市场工具中,并且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80 天,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金本金损失的风险很小。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导致基金的当期收益随之降低。 (二)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同时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时,会因违约风险的加大而导致市场价格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由于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短期金融工具,所以承担的上述信用风险很小。在基金投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的交易过程中,当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是导致基金不能按时收回投资资金,从而造成当期收益的下降。本基金将在投资决策中充分考虑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尽可能避免上述信用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当基金面临投资者集中赎回时,需迅速变现组合资产,从而承担交易成本和变现成本的损失。本基金将通过合理滚动的期限匹配与优化技术,将流动性风险降到最低。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基金可能保留一定比例的现金,而现金的投资收益最低,从而造成基金当期收益下降。 (四)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合同终止时,须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询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和调整本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亲自或委托其他机构向投资者收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是否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1)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13)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分红款项; (10)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6)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9)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4)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4)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 (1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 年以上;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 (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事项,但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变更;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除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时间、内容和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准备的文件和需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召开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销机构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及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 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4)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包括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对于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提案,原提案人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1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 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和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不含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2、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终止时,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四) 争议解决方式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自一方向其他各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开始。如果协商开始后30 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就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500 号时代广场20 楼 法定代表人:郑苏芬 成立时间:2003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9800 万元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7 月20 日 注册资本:39.99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应当投资于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通知存款、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信用评级低于以下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对于明显违规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4)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80 天。 6)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8)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10)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且不必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明知超过前述标准且继续进行相关投融资交易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融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9)与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办理清算、交割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是否具备《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资质。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监督的程序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和举证。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不符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7.对于基金(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认(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9.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时,在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认购之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属于本基金的财产从基金募集专户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有关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设和管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5.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立和管理基金定期存款账户中的职责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时,将托管人的分支机构作为存款银行的,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将托管人之外的其他银行作为存款银行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开设的银行存款帐户,其户名为"兴业货币市场基金",账户预留印鉴为兴业货币市场基金印章和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名章。预留印鉴由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管理人到存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应确保预留在存款银行的印鉴样本真实有效,并对此承担责任。基金定期存款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的书面协议。 四)基金证券账户、托管人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3.基金托管人以其自身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收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办理。 4.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的资格。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和资金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分开保管。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于完成签署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后,及时将该合同以专人或专门快递的方式送达基金托管人。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15年。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2.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办理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A.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B. 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C.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付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D.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E.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F.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在发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已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地损害。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相关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 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按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对基金万份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等指标进行计算、复核、确认和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时改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进行赔偿。 2. 基金估值出现差错时的处理程序以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相关责任的界定 (1)估值及确认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7 日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A.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B.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D.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E.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F.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G.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H.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I.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J.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7 日年化收益率=[( )×365/10000]×100% ∑=717 /iRi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等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告。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应在对外公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况,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差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公章,各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业务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20 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4)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 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5)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5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6)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成一致,按照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8)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及编制内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由本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本基金注册登记人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持有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所需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注册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由基金注册登记人确定,但保管期限不得低于15 年。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托管人保存。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核准。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通知服务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邮寄季度对账单等服务。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寄出,投资者也可以选择不获取邮寄对账单服务。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和行业分析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的服务。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1、客户服务电话 客服热线:021-38714536 传真:021-58368868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xyfunds.com.cn 电子信息:service@xyfunds.com.cn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诉栏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本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注册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关于募集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 年4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