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78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或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合同 任何修改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 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光大银行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 者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份额持 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结束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并收到其确认书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两 级基金份额针对不同级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设不同的基金 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代码 指大成货币市场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90005,大成 货币市场基金B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91005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申 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 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的行为 销售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 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 为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天/月 指公历天/月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申购、赎回、基金转换或其他基金 交易的申请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 他合法收入 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7日年化收益 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率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将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买 入时折价或溢价,在剩余期限内平均摊消,每日计提收益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收益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 投资组合、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 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成立日: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各持有25%股份。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李宏伟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05年3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5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景宏、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景业,及4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胡学光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委员。曾在湖北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金融系副主任;1992年-2003年4月,在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广证基金”、“广证受益”经理、部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兼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兼职教授、中天证券研究院副院长,广东证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指导导师;2003年5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于华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博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CFA)。1989年-1991年,任英国里丁大学经济系金融财务讲师;1991年-1997年,加拿大魁北克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终身教授;1997年-2000年,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所长;2000年-2004年1月,任加拿大鲍尔集团亚太分公司基金与保险业务副总裁,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现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委员会顾问;2004年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政先生,董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人民日报社理论部,1992年后调人民日报社事业发展局(部)工作。1991年-1999年,历任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2000年-2002年,任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99年-2001年,任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2001年-至今,任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徐浩明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1988年7月-1991年4月,任职于上海体制改革研究所;1991年4月-2000年6月,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处长,党委办公室综合处处长兼党委秘书;2000年6月-2003年2月,历任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执董办及党办副主任,办公厅、党办、执董办主任;2002年9月起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3年2月-至今,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王长林先生,董事,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计划处副处长、信息中心副总经理,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部总经理。 方流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曾兼任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1987年-1992年,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1993年-至今,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建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1982年-1996年,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室主任;1996年-至今,上海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总支书记;目前兼任上海市工商联(商会)副会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专家、上海市国有资产规划投资委员会常任委员、上海市对外文化交流协会经济金融分会召集人、上海国际金融研究中心执行理事、上海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胡春元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会计)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1991年-1994年,在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兼职,任审计员;1994年-1995年,任厦门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1996年-1997年,在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兼职从事审计与管理咨询工作;1997年11月起,在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审计与管理咨询工作,历任经理、合伙人(1999)、高级合伙人、注册会计师。 宁加岭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1983年2月-1987年6月,任财政部人教司副处长、处长;1987年6月-1994年6月,任财政部行政司副司长、司长;1994年6月-1999年6月,任财政部德宝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1999年6月-至今,任职于财政部离退休老干部局。(已报中国证监会待核准) 监事会: 李秀萍女士,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1975年12月-1995年8月,任职于北京军区;1995年8月-2000年,任职于内贸部化轻公司,担任部门经理、秦皇岛办事处主任;2000年-2002年,任职于内贸部、卫生部合办的中国医药物资总公司,先后担任二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职务;2002年-至今,先后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公司、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陈汉炎先生,监事,研究生,经济师,审计师。1992年7月起曾先后任职于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曾任稽核部副总经理;现任广东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刘明先生,职工监事,硕士。1991年-1992年,任厦门德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1992年-1995年,任厦门证券公司鷺江营业部总经理;1996年-1999年,任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副总经理;2001年-2004年,任香港时富金融服务集团投资顾问;2004年3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部副总监;2005年4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监兼股票投资主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周洪先生,副总经理,博士。1988年8月-1994年8月,任山东财政学院经贸系副主任、副教授;1994年9月-1995年8月北京大学西方经济学博士研究生;1995年9月-1998年8月在光大证券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研究部负责人、办公室副主任、总裁办主任、总裁助理职务;1998年9月起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9年3月-至今,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颢先生,副总经理,国际工商管理专业博士。1993年2月-1994年2月,任安信财务顾问公司项目经理;1994年2月-1995年10月,任中国爱地集团贸易二部副经理;1995年10月-1997年3月,任深圳市瑞应实业公司经理;1997年3月-2000年12月,任深圳鑫光华事业发展公司总经理;2000年12月-2002年9月,任国通证券深圳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2002年9月-2004年6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2004年7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一烽先生,助理总经理,经济学硕士。1984年-1992年,历任上海市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宏观经济研究室副主任、上海企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1992年起历任广联(南宁)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及证券投资业务负责人、上海广联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起任中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2005年4月加盟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助理总经理。 李宏伟先生,董事会秘书兼助理总经理,法学硕士。1991年7月-1992年5月,任南京旭普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1992年6月-1997年2月,任深圳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发展委主任;1997年3月-1998年4月,任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副总经理;1998年5月-2003年12月,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及市场部高级经理;2004年1月-至今,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助理总经理。 杜鹏女士,督察长,研究生学历。1992年-1994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1994年-1998年,历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部经理;1998年9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9年3月―至今,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 田宇飚先生,助理总经理,研究生学历。1991年8月-1994年3月,任职于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从事信贷、资金、证券投资及中国置业基金、亚洲开发银行的项目评估等工作;1994年5月起任华夏期货经纪公司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并负责海南银通受益券管理人更换、参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1999年3月-1999年12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部总监;2000年1月-至今,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2、基金经理 钱辉先生,美国耶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职于美国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美国Barra投资咨询公司从事债券交易、投资咨询、投资风险与回报分析、金融产品设计等工作。2004年9月起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和执行主任各一名,委员五名。名单如下: 于华,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周洪,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主任;周一烽,助理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霍军,首席分析师,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明,投资部副总监兼股票投资主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卢纪平,交易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杨晓东,首席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资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资产买卖其它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注册资本:82.17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68560675 联系人:张建春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先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副行长、武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交通银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副董事长、交通银行行长、党委书记、副董事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 行长郭友先生,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储备业务中心外汇交易部主任,中国投资公司(新加坡)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副司长,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兼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基金托管部主要负责人吴若曼女士,先后任南方证券深圳、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蔚深证券公司副总裁、光大证券总裁助理兼基金业务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本基金托管业务主管石立平女士,曾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中国光大银行会计结算部,现为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业务管理处负责人。 信息披露人张建春先生,曾供职于河北财经学院、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现任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风险管理处处长。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5年3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共托管中融融华债券型基金、巨田基础行业基金、中融景气行业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基金5只证券投资基金和2笔委托资产。托管资金规模超过65亿元,其中:证券投资基金62亿元,委托资产3.3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成立了稽核监督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控管理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新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 围绕主要业务环节和内容,监督的方法和程序主要有: 1、通过技术系统,设置基金投资相关参数,对基金投资组合、投资比例、禁止投资品种等每日进行监督。一旦出现违反规定的投资,系统自动预警,托管人立即通过电话、书面提示等方式要求管理人改正或上报监管机构。 2、通过系统和人工结合的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立即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包括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损失。 3、事先审核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计划,例如对基金场外交易,要求基金管理人事先传递新股申购计划,结合技术系统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冰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电话:(010)68560675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张建春 网上银行:www.cebbank.com (2)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服电话:95599 电话:010-68297268 传真:010-68297268 联系人:蒋浩 网址:www.abchina.com (3)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36 联系人:王玮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5834,82090060 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联系人:朱虹、刘薇 网站:www.cmbchina.com (5)中信实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晓宪 客服中心电话:95558 电话:(010)65544269 传真:(010)65541281 联系人:迟松、孙菲菲 网站:www.citicib.com.cn (6)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125666 联系人:张玲 网址:www.lhzq.com (7)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7271 客服电话:021-68816770 联系人:张琦 网址:www.ebscn.com (8)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16655 联系人:郭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钟伟华 客户服务电话:020-96210 联系人:陈新 网址:www. stock2000.com. cn (1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胡洁静 网址:www.sw2000.com.cn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 联系人:金芸 网站:www.htsec.com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站:www.gtja.com (14)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站:www.csc108.com (15)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平岳. 联系电话:68604866. 联系人:张静.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 com. (16)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胡继之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联系人:林建闽 网址:www.guosen.com.cn (1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262888 联系人:苗永华 网站:www.pasc.com (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联系人:肖中梅 网站:www.gf.com.cn (1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资讯行情论坛)大厦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层 法定代表人:段强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沈力 网址:www.csco.com.cn (20)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电话:0351-8686766,8686708 传真:0351-8686709 联系人:邹连星、刘文康 网址:www.i618.com.cn (2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福州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网址:www.xyzq.com.cn (22)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电话:027-65799560 传真:027-85481532 联系人:毕艇 网址:www.cjsc.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9楼1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电话:021-53599588 传真:021-63513900 联系人:徐生沪、焦珺、任碧英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经办律师:韩炯、秦悦民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金馨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罗国基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8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安排 1、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基金发售之日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自2005年5月16日到2005年5月31日,基金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如果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具体发行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2、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公开发售。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公告)。 3、募集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4、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预期目标募集规模。 5、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6、有关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认购份数保留至0.01基金份额,认购期利息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两位后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7、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并按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详情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公告)。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受理完成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投资人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500元。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帐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8、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针对不同级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销售服务费并单独公布基金日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A级基金份额针对在单个基金帐户保留份额在1000万份以下的持有人,B级基金份额针对在单个基金帐户保留份额在1000万份以上(含1000万)的持有人。 若A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帐户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超过10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帐户持有的A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 B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帐户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为1000万份。若B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帐户保留的B级基金份额低于10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帐户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转为A级基金份额。 9、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10、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将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11、本基金最低募集总份额:2亿份。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帐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2、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为基金支付的一切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基金合同终止。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若证券交易所推出关于场内申购、赎回交易规则,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条件成熟时根据相关规则推出场内申购、赎回交易方式,并在实施前至少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按照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两日内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T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帐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人银行帐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5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对该部分余额予以自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为零。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投资人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九)基金转换 1、定义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适用范围 (1)基金转换业务限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 (2)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3、办理时间及场所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基金转换。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转换日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2)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转换。 4、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未知价”和“确定价”相结合的原则; ②“份额申请”原则,即投资人的基金转换申请必须以份额为单位提出; ③“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人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名称; ④“视同赎回”原则,即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应作为赎回申请纳入转出基金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汇总计算中,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对基金转换申请的处理方法与赎回申请相同; ⑤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⑥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两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基金转换以转换申请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转出金额=基金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当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转入金额=转出金额祝?-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入份额=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转换业务规定 ①基金转换费用是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收取的费用; ②本基金转换的具体费率水平在开放基金转换业务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基金转换业务实施日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 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最迟应于新收费办法开始实施日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 ④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⑤基金转换的限制: 每次基金转换申请的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单位。若投资人的基金转换申请使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基金单位,则注册登记机构将对该部分余额予以自动赎回。 ⑥声明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对上述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进行调整,但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 5、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③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④基金管理人认为某基金继续接受基金份额转入可能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按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总量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两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延缓申购或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延缓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人。 2、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规则,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3、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4、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5、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基础上追求较高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理念 专业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利用主动式组合管理可获得超过存款利率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含397天)以内的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四)投资管理 本基金通过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决策、类属配置和品种选择三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以实现超越投资基准的投资目标。 (1)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决策: 即每月月初通过宏观经济指标、债券市场情况及短期利率预测模型判断短期利率走势,确定本月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浮动范围。具体来说是利率看涨则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看跌时相对加长组合剩余期限。 (2)类属配置 本基金将短期金融工具按剩余期限分为3类,4个月以下、5-8个月、9个月以上品种,而各期限品种内部按投资工具的特征可划分为回购、短期债(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三类。本基金管理人在评估各品种在流动性、收益率稳定性基础上,结合预先制定的组合平均期限范围确定类属资产配置。 (3)品种选择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综合考虑品种流动性、收益率的基础上,选择品种构建组合。具体来说,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短期券和央行票据原则上采取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略,但持有过程中会结合短期资金利率走势、信用度和与回购收益率比较分析综合评估其在收益性和流动性方面投资价值。选择到期收益率高于回购收益率或者预期收益率有下降空间的品种。 2、回购以短期品种为主,具体期限的选择可评估品种间利率期限结构的合理性,选择收益率相对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五)交易策略 交易策略的运用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创造超额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拟将运用如下策略: 1、跨市场套利策略 由于目前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具有不同的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和流动性特征,基金可从中捕捉投资机会。比如当交易所回购利率高于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时,可加大交易所市场回购比例或者进行两市场套利交易。 2、跨品种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交易效率尚待提高,导致不同品种间收益率曲线结构易出现不合理的情形,这种失衡为投资创造了低风险套利机会。比如市场出现回购利率低于相同剩余期限的国债利率时,投资人可以融资买券,到期再将债券现金流偿还回购资金实现无风险套利。 3、利率波动策略 短期利率水平会因市场环境的变化出现短暂的波动,利用这种时机调整组合品种的结构能为投资创造额外收益。比如在年初、年末、新股发行时利用市场资金面趋紧、利率走高增加逆回购比例,在CPI走低、资金面宽松的情况下增加到期期限相对较长的债券的投资比例。 4、正回购放大策略 该交易策略运用于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走势平稳的环境中。方法是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债进行正回购质押,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若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收益率,该策略便可实现正收益。 5、债券价值发掘 运用该种策略的目的在于识别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进而采取适当的交易以期获利。一方面基金管理人通过利率期限结构,评估处于同一风险层次的多只债券中,究竟哪些更具投资价值,另一方面,通过综合考察债券等级、息票率、所属行业等因素对率差的影响,评估一张短期风险债券的收益率究竟比无风险短期债券高多少才合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当法律法规变化或市场有更加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都低于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 (八)投资流程 1、基金经理根据利率监测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在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策略分析报告;金融工程部根据研究部宏观报告和短期利率预测模型提供利率监测报告。基金经理根据研究部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金融工程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利率监测报告、资产配置方案决议确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确定整体资产配置、类属资产比例,选择券种构造投资组合。 4、交易执行 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结合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九)投资禁止 本基金不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十)投资限制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3、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180天。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基金财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基金申购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需要调整组合,当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五、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两日内公告。 因基金收益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其过错大小单独承担或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的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利息; 2、买卖证券的差价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运作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若当日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收益小于零,则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收益为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计收益。 2、投资人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对小数点第3位后采用“截位法”,余额划归基金资产,留待下次分配。 3、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基金收益每月月末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4、在不影响投资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截至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每万份基金当日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 10000 7 R ( i) 365 10000 100% 最近7日收益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7 i=1 Ri为最近第i日的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相关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 (7)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相关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33%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1%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1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用及其它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2、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 3、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25%,B级基金份额的年费率为0.01%。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R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免税,机构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两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实施准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编制基金招募说明书,并在本基金发售前三天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二)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收益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半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季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收益公告: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于每6个月结束后45日内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三)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收益计算错误达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摊余成本法”与“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0.5%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投资工具,而货币市场投资工具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市场风险的主要存在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国债、央行票据的价格和收益率,进而影响金融债、企业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影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收益率曲线的变化将影响相同信用水平、不同期限债券的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发债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偿付能力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投资的公司债所在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不能按期付息或偿还本金,将影响基金收益。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债券,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6)对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财产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4)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参与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1)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0)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5)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8)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9)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0)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7)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9)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托法》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托法》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财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托法》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为基金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人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托法》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2)负责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条件以及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保存基金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②更换基金管理人; ③更换基金托管人; ④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⑤与其它基金合并; ⑥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⑦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⑧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⑨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⑩变更基金类型; ○⑾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⑿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⒀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基金合同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②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的表决方式;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与会者需要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4、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与通讯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开会。 现场开会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②本人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③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符合以下条件的通讯开会有效: ①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在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3)不论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若该次会议不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开会条件,则该次会议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题,但召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于同一议题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3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发生变化;再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满足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各项条件方为有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在会议通知公告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对于召集人未列入会议通知并公告的提案,该提案的提案人可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后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律师见证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处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会议主持人应当于重新清点后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为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信托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备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应将设立募集的资金存入其指定的相应验资专户;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运作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帐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均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分别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 (六)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服务内容 1、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 册登记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 办理基金帐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 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该 定期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3、持有人专项理财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四个平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项理财服务,包括满意理财热线、大成绿色通道、基金E点通和财富俱乐部。 “满意理财热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化的人工服务和7 24小时自助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工作时间选择人工查询、咨询、信息定制、投诉建议服务,也可选择大成基金客服热线自助语音系统查询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账户情况、公司介绍等服务。 “大成绿色通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邮寄对帐单服务。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在最近一季度内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交易对帐单,记录该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帐户的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帐户状况对帐单。“大成绿色通道”同时提供理财期刊定期送阅服务,基金管理人定期出版《大成理财》等专业理财刊物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订阅。 “基金E点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了短信服务定制平台、电子对帐单及电子刊物订阅平台、网站留言互动平台和网上交易平台等。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财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客户专门设立的服务体系,将为优质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二)联系方式 1、大成公司客服热线:021-53599588 2、大成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3、大成投资理财中心电话: 深圳: 0755-83195090/83195236 北京:010-85252345/46 上海: 021-63513925/26 二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统一向基金注册登记人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先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五)基金注册登记人受理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六)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冻结与解冻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 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的正本为准。 二十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大成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4、《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