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5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5]82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日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南方高增长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3、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七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912000 传真:(0755)82912948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有限公司45%、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30%、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5%及兴业证券有限公司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部副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裁,现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虹先生,副董事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新华社香港分社干部、广东省港澳办干部、深圳机场办公室主任、联合证券公司总裁办主任、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现任深圳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周明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国外业务部副科长、厦门市财政局处长、厦门市国资局副局长、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兰荣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福建兴业银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福建兴业证券总裁,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马昭明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历任电子工业部第898厂会计科科长,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会计师,现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崔绍先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工程师。历任深圳市运输局科长、深圳高速公路公司副总经理、深圳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深圳机场(集团)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博士,经济师。历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业务经理、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总部总经理兼深圳营业部总经理。 高良玉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尚全先生,独立董事,教授,高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历任东北人民政府机械局干部、一机部农机局干部、国务院农机办副组长、国家机械委处长、国家体改委副主任,现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 孙树义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历任第四机械工业部副处长、电子工业部生产司处长、国家经委体改局处长、国家体改委生产体制司司长、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家人事部副部长、中央企业工委副书记。 陈小悦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助理,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清华大学会计研究所所长。 戴昌久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财政部条法司科员、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昌久律师事务所主任。 2、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南方证券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监事,学士学位,会计师。历任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华泰证券公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潘明华先生,监事,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铁道部大桥工程局桥梁机械厂会计、分公司财务经理、深圳机场(集团)公司财务部科长,现任深圳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林漳龙先生,监事,中共党员,会计师。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 庄园芳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福建兴业证券公司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蒋彤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部副经理、嘉实基金投资部副经理、南方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经理,现任南方基金公司研究部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良玉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许小松,副总经理,男,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副所长。 邓召明,副总经理,男,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讲师,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机电部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 俞文宏,副总经理,男,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秦长奎,督察长(拟任),男,中共党员,MBA,历任华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营业部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稽核部总监。 4、基金经理 吕一凡,男,1970年生。1993年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近代力学系,获学士学位。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获硕士学位。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高级研究员。2000年起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开元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高良玉先生、副总经理许小松先生、副总经理邓召明先生、副总经理俞文宏先生、投资总监李旭利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186,300,352,49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总经理:唐棣华 托管部门联系人:忻如国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现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肖钢先生1981年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工作,曾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等职。 1996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并先后兼任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98年10月开始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2003年3月,就任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2004年8月,就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肖钢先生先后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肖钢先生曾是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八届委员会候补委员。 李礼辉先生,1952年5月出生于中国福建。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副董事长、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7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8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94年7月前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1986年至1988年在香港从事银行工作。1977年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毕业,1999年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在金融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经常在重要刊物和国际研讨会上发表论文。 李早航先生,现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1955年4月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毕业于南京气象学院气象系。1980年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分行先后担任经理、行长,1990年调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信息科技部、国际部总经理,1993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副行长,主管过信贷、资金、零售、清算、信息科技等多方面工作,2000年起调任中国银行总行常务董事、副行长,并先后兼任加拿大中国银行董事长、中银集团保险公司董事长,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 唐棣华女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银行总行信托咨询公司总经理、分党组书记、董事长;1997 年赴巴西圣保罗市负责筹建中国银行圣保罗代表处,并就任代表处首席代表;2001 年6 月至今任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4年12月底,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等4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易方达平稳增长、嘉实成长收益、银华优势企业、天同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华夏回报基金、景顺长城景系列基金(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基金、景顺长城恒丰债券基金、景顺长城优选股票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泰信天天收益、海富通收益增长、嘉实服务增值、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基金、湘财荷银精选基金、华夏大盘精选基金、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国泰金象保本基金等22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业务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中国银行建立了统一的、全方位的全球风险管理体系,从风险的识别、度量、监测到风险控制,实现对国内外机构包括基金托管在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性风险等的及时、有效监控和全面管理。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是在中国银行系统的内部控制中主要体现于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其目标具体体现为: (1)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确保基金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3)确保风险和不确定性管理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实现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总行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稽核部是主管中国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对包括基金托管业务在内的各项业务进行内控管理并执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内部控制机制方面,内部控制管理和检查评价职能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职能;业务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内部控制制度渗透到中国银行各个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以保证各种银行风险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坚持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地评估,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状况不断完善。同时,中国银行不断整合和规范信息系统,以便为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全面、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支持。在基金托管部门内部,坚持遵循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来设置。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特点,在基金托管部内设置了独立的合规监督人员、信息事务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事务岗位和稽察监督机构。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 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托管业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守则》等等各项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基金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建立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的估值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部理财中心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912592 传真:(0755)82913232 联系人:曹毅 (2)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17层B1702室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10)66573399 传真:(010)66573868 联系人:朱运东 (3)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9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1)68817000 传真:(021)68817654 联系人:杨继东 (4)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部理财中心 注册地址:成都市顺城大街206号四川国际大厦16楼E1座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8)86520536/0785 传真:(028)86520265 联系人:王世伟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4905 联系人:王徽 公司网址:www.bank-of-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3)交通银行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王玮 网址:www.bankcomm.com (4)深圳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蓝德彰(英文名:John D.Langlois)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汪小苗 (5) 广发证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6)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82、721 热线:025-84579897 联系人:张雪瑾、袁红彬 网址:www.htsc.com.cn (7)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7541476 热线:021-68419125 联系人:缪白 网址:www.xyzq.com.cn (8)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177 传真:021-62583439 热线:4008888666 021-962588 联系人:顾文松 网址:www.gtja.com (9)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杜颖灏 网址:www.xcsc.com (10)联合证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187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11)华夏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2)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孙洪喜 (14)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15)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胡继之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2181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胡剑 网址:www.guosen.com.cn (16)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17)中信证券 住所:深圳市湖贝路1030 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84864818-63266 联系人:陈忠 (18)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21-68562200-3019 热线:021-962506 联系人:盛云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19)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158588 热线:0512-96288 传真:0512-65158028 联系人:汪健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20)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82号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联系电话:0351-8686766、0351-8686708 联系人:邹连星、刘文康 网址:www.i618.com.cn (21)北京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10-16层 法定代表人:卢克群 电话:(010)68431166 传真:(010)88018657 联系人:任杰、马嘉伦 (22)中信万通证券 注册地址:青岛市东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5023905 联系人:李锦 (23)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特区报业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电话:0755-83516094 联系人:高峰 客户服务热线:0755-82288968 (24)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 张志军 电话: (022)28451883 传真: (022)28451616 联系人:徐焕强 (25)民生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13层1307号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 李杰 联系电话:010-85252654 公司网址: www.mszq.com (26)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联系电话:021-63291352 服务热线:02765799883 传真:021-33130730 联系人:毕艇 公司网址:www.cz318.com.cn (27)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法定代表人:李书 公司网址: www.nesc.cn (28)华安证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汪永平 联系人:唐泳 电话:0551-5161666 公司网址:www.huaans.com.cn (29)广东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 办公地址: 广州市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钟伟华 联系人:陈新 电话:020-83270519 客服电话:020-96210 公司网址:www.stock2000.com.cn (30)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电话:025-83364032 联系人:胥春阳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1)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业务联系人:马泽承 联系电话:010-64482828-390 客户服务热线:800-810-8809 公司网站:http://www.guodu.com (32)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张慎修 联系人:杨玲 电话:0755-83025430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33)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6层 联系人:师敬泽 电话:010-62267799 公司网站:www.ehongyuan.com.cn (34)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杨柳 电话:0755-25832686 公司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35)世纪证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层 法人代表:段强 联系人:沈力 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36)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大厦10楼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 联系人:梁锦宝 电话:0371-5585610 网址:www.ccnew.com.cn (37)天相投资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D座 邮编:100027 联系电话: 010-84533151转802、822 联系人:陈少震 网址: www.txsec.com (38)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联系电话:0791-6289771 传真电话:0791-6289395 联系人:万齐志 电子邮箱:wqz@gsstock.com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39)中银国际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平岳 联系电话:021-68604866 联系人:张静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40)其他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请向当地营业网点查询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755)82084015 传真:(0755)82084010 联系人:刘玉生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振华路402栋中联大厦511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3205718 13602620622 传真:(0755)83203576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投资广场A座17层 法人代表:陈建明 电话:(010)66212132、13901029662 传真:(010)66212110 联系人:谢佳扬 经办注册会计师:谢佳扬、孙国林 6、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外认购,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下一章《基金的场内认购》的相关规定。 (一)场外认购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场外认购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四)场外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按面值发售,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不高于1.2%,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万 1.2% 10万≤M<100万 0.9% 100万≤M<500万 0.6% 500万≤M<1000万 0.3% M≥1000万 1000元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场外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二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3、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5、有关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7、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内认购,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上一章《基金的场外认购》的相关规定。 (一)场内认购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场内认购方式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销售渠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四)场内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场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 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发售费率。 (五)场内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场内认购最低份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的为准。 2、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发售费率)×认购份额 发售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发售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 挂牌价格 8、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9、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回、转换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相关规定。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销售网点首次申购、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发售公告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根据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计算。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万 1.5% 10万≤M<100万 1.2% 100万≤M<500万 0.9% 500万≤M<1000万 0.6% M≥1000万 1000元 2、本基金赎回费最高为0.5%,根据基金份额在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持有期限增加而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 6个月 0.5% 6个月≤T<12个月 0.4% 12个月≤T<24个月 0.2% T≥24个月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南方高增长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8元 申购费用 100000/(1+1.2%)*1.2% =1185.77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0168=97181.58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者持有1万份南方高增长基金,持有三个月赎回,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8元 赎回费用 10000*1.0568*0.5%=52.84元 赎回份额 10000*1.0568-52.84=10515.16份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并将申购款项全额退还投资者。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三)场内申购、赎回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也将采用这种方式,并从其规定。 10、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转换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11、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12、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以具有高成长性的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力争为投资者寻求最高的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含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为60%-95%,并以具有如下高增长特征的品种为主: 1、未来2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均超过GDP增长率3倍,且根据“南方高成长评价体系”,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成长性和投资价值排名前5%的公司。 2、面临重大的发展机遇,具备超常规增长潜力的公司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在秉承公司一贯投资理念的基础上,按照以下理念进行投资: 积极投资原则:中国的证券市场,尤其是股票和可转债市场是一个非有效市场,通过挖掘增长潜力被市场低估的股票,积极投资,是可以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的。 相对价值原则:通过对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的分析,也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定性和定量研究,是可以在市场之间和市场内部寻求低估的投资品种,获取相对价值的。 研究为本原则:我们坚信,基本面研究创造价值。具有前瞻性的基本面研究,有助于挖掘投资品种内在价值,同时规避道德和信用风险。 (四)投资策略 作为以高增长为目标的股票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和可转债的投资中,采用“自下而上”的策略进行投资决策,以寻求超额收益。本基金选股主要依据南方基金公司建立的“南方高成长评价体系”,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选择未来2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均超过GDP增长率3倍,且根据该体系,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成长性和投资价值排名前5%的公司,或者是面临重大的发展机遇,具备超常规增长潜力的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这类股票占全部股票市值的比例不低于80%。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信息技术部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进行风险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根据市场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运用现金管理优化系统,提供交易策略报告。 (3)研究部对高增长股票中基本面恶化的企业情况和票据、债券市场的利空情况提供及时的风险分析报告;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制定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投资部中央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6)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负责监督基金管理组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并进行投资风险管理。稽核部负责核查基金的操作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投资的法律、法规;信息技术部金融工程小组负责对基金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3、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5)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6)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等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则不在限制之内。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上证综指,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上证国债指数。作为股票基金,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表述为如下公式: 基金整体业绩基准=上证综指×90%+上证国债指数×10%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定位为股票基金,坚持积极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以具有高成长性的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追求超额收益,因此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和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5)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限制;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本基金的建仓期一般情况下为两个月,具体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最长不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基金管理人应遵循不谋求对上市公司控股和直接管理,有利于基金资产安全和增值的原则,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3、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14、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15、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项中的第4)小项条款、第2项中的第6)小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6、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四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50%。成立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二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17、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8、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公告。 19、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七)本基金同时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20、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投资中,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配置的风险 虽然配置将会对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滞后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选择证券品种的失误,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三)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在发行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中国股市波动性较大,在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另外,固定收益证券相对于股票市场流动性较低,从而在买卖时较难获得合理的价格或者要付出更高的费用。这些都构成基金流动性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21、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 3)提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4)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6)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22、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认真验票,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 3)提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4)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6)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和索取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23、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12 年 2 月 5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4 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186,300,352,497.8 元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及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并保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财产的账务处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相应的基金托管人。该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投资组合公告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季度公告一次,在该等期间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后1个月内公告。年中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中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争议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基金账户卡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场外投资者:投资者首次购买本公司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登公司)为注册登记人的开放式基金后,由本公司负责在季度结束后为客户寄送基金账户卡(其中通过中国银行购买的投资者除外)。 2、场外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场外部分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场外部分的投资者或在最后一个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其中通过中国银行购买的投资者除外)。 3、场内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1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二)网上交易服务 场外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场内投资者可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网站进行网上交易。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自己的网站(www.southernfund.com)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服务,业务开通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信息定制服务 场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通过E-MAIL、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日基金份额净值、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余额及损益、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等。业务开通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网上客服”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业务开通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在正常交易时间的电话委托下单服务目前只对直销客户开放。业务开通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五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我们承诺在24小时之内对您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本公司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八)南方投资者俱乐部 凡南方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均为南方投资者俱乐部会员,南方投资者俱乐部开展的各项活动及服务,详细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九)南方投资理事会 本公司设立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之南方高增长基金投资理事会(简称“投资理事会”)。投资理事会由持有人代表、管理人代表和托管人代表组成,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一定的监督、考评和建议的权利。投资理事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负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25、其它应披露事项 (一)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选择标准为: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2、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6、开放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情况; 7、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每只基金通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量的30%”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6、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7、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南方高增长基金设立的文件; 2、《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协议》; 4、《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