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发起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4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 五、基金持有人大会 10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5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16 八、基金单位的认购 17 九、基金的成立 18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8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24 十二、基金的托管 24 十三、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24 十四、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5 十五、基金资料的保管 25 十六、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与投资限制 26 十七、基金资产 31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32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34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35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36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37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40 二十四、违约责任 41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42 二十六、基金契约的效力 42 二十七、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43 二十八、其它事项 44 二十八、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45 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正文 一、前言 (一) 订立《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 本基金由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 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四)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 指《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基金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行公告或本发行公告: 指《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登记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等销售本基金的机构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在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已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卖出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权凭证 公开说明书: 指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骆新都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 同上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实收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 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申请设立基金; (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 公告招募说明书; (2) 遵守基金契约; (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 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运用基金资产; (2) 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3)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销售基金单位; (5)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6)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7)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8)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注册登记及清算;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据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注册登记服务;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持有人名册保管、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9)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 (13)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 负责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5)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益和义务。 2、 基金持有人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按有关规定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 申购、赎回或转让基金单位; (5)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6) 取得基金清算的剩余资产;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3、 基金持有人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缴纳基金认购和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 如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由书面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 2、 涉及与基金持有人权益有关的事项需要修改基金契约; 3、 终止基金; 4、 与其它基金合并;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6、 更换基金托管人;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 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三) 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2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权利登记日; 4、 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四) 开会方式 开会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 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 (2) 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0人; (3)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 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50万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3人;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单位数量之和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2、 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4) 如果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少于100人,其所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 。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到会人数不少于5人;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单位数量之和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 如果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少于50人,所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2、 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3、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 表决 1、 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基金的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和与其它基金合并应由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3、 涉及到基金契约修改的需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 4、 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5、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约束力。 (七) 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八)任何基金持有人,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采取个别或集体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其权利,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在其法定权限内予以必要的支持。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代表30%以上(含30%)权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 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南方”的字样。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稳健成长型基金,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投资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使该为投资者提供稳健和长期稳定的资本利得。 (四) 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单位的认购 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 (一) 基金单位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 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 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 3、 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 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发行的募集目标为80亿元人民币。在设立募集期内,基金发起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对设立募集目标做适当调整。从基金的日常申购开始,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不受首次发行募集目标的限制。 (三) 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费率为1%。 (四) 基金单位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单位,只能进行一次认购,以注册登记机构首次数据处理的认购申请为准;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资金交付,撤销的申请不予接受。 2、 代销网点投资者每个基金账户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必须是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直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是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3、 认购的限额: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为8亿元人民币。 4、 若投资者的认购总额超过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限额,则导致超限的最近一次或几次的认购无效。 九、基金的成立 (一) 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的条件下,本基金依法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二) 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本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 本公司直销网点; 2、 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如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实际净销售额达到或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募集目标,基金的申购从基金成立后满3个月开始办理。如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实际净销售额达未到80亿元人民币的募集目标,基金的申购可从基金成立后开始办理,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基金的赎回从基金成立后满3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了基金开始开放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三个工作日连续予以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在限制申购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4、 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 基金存续期间单个基金账户最高持有基金单位的比例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由于募集期间认购不足、存续期间其他投资者赎回或分红再投资等原因而使个户持有比例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不强制赎回但限制追加投资。 6、 基金存续期内,单个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加上上一开放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超过部分不予确认。 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它方式。 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7日内划往基金持有人(赎回人)账户。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已在任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网点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10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同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份额 – 赎回费 3、 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属于降低费率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调整;如果属于提高费率的,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九)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 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3)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6)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发生上述(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 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订立《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基金管理人与其它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机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订立本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本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本公司设立了专门的注册登记部门负责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等。 十五、基金资料的保管 (一)资料保管的内容与分工 1、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管的资料 (1) 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 (2) 基金持有人交易资料和账户变更资料; (3) 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4) 基金持有人名册;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保管的资料。 2、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的资料 (1) 基金持有人名册; (2) 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3)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保管的资料。 (二)资料保管的期限 1、 属于基金会计档案方面的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开户资料保存期限为15年; 3、 基金交易资料或账户变更资料保存期限为15年; 4、 基金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5年; 5、 其它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与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稳健成长型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并保持基金投资组合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使该为投资者提供稳健和长期稳定的资本利得。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又以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由于本基金性质是为投资重点比较投资。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对象为业绩优良并能稳定增长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根据上市公司的获利能力和成长潜力,主要可以区分为价值型股票和成长型股票。本基金明确界定了价值型和成长型股票的特征,并依据该特征分别构造一个投资组合。本基金投资于这两个组合内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部分的80%。 1、 价值型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价值型股票投资组合的对象主要是业绩优良并能持续稳定增长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代表股东真实价值的经济附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 或EVA)指标体系进行选择,即以EVA为基础,建立一个上市公司投资价值评分体系,并重点选择连续两年EVA排名靠前的公司进行投资。 2、 成长型股票投资组合 成长型股票基本特征为,公司主导产品或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明显优势,使其经营业绩快速成长,主要表现为主营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的连续快速增长,从而为股东带来更大的价值,但这类股票往往由于市盈率较高,股价波动较大,因此风险相对也较高,尤其是在快速增长阶段临近结束时。本基金的成长型股票组合重点投资于未来连续两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及营业利润增长率高于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平均增长率2倍以上的公司股票,其中尤其重视具备较强股本扩张能力的公司。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本基金将在研判利率走势的基础上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在选择债券品种时,本基金重点分析债券发行人的债信品质,包括发行机构以及保证机构的偿债能力、财务结构与安全性,并根据对不同期限品种的研究,构造收益率曲线,采用久期(duration)模型构造最佳债券期限组合,降低利率风险;对可转债的投资,结合对股票走势的判断,发现其套利机会。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价值投资和稳健投资的理念,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挖掘上市公司的价值,寻求价值被低估的证券,采取低风险适度收益的配比原则,通过科学的组合投资,降低投资风险,以长期投资为主,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 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 决策程序 (1) 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 进行市场调研:证券分析人员根据各咨询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选定重点关注的股票范围;在重点关注的股票范围内根据自己的调查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3) 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证券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 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 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3、 投资组合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必须兼顾稳健的原则以及本身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的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 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6)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则不在限制之内。 (五) 投资限制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13、 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 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 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公司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十七、基金资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基金名义开设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 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3、 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4、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4)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发生差错造成基金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1、 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利得的权利; 3、 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办法的第七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365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365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 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以投资者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投资者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分红再投资; 3、 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 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3号、《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 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三) 公开说明书 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的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1、 基金简介; 2、 最近一次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3、 基金经营业绩; 4、 重要变更事项; 5、 其它应披露事项。 (四)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 在暂停申购(赎回)后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和《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的公告频率按照本基金契约第十章中第十一项的规定执行。 (五) 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 1、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 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个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1个工作日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 基金经理更换; 6、 重大关联事项;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 基金成立开放申购与赎回公告; 10、 基金终止; 11、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2、 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申请; 13、 其它重要事项。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和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 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 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 由于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 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在发生一方或几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四)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十六、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 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基金持有人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依法持有本基金单位即表示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 (二) 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五份,除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持一份外,基金契约每一签约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七、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 基金契约的修改 1、 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 修改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基金的持有人同意; 3、 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契约的修改并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契约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形。 2、基金契约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二十八、其它事项 基金契约当事人应遵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管理规则》和《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管理规则》。上述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契约,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契约的修改达成决议。 本基金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二十八、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基金发起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地:深圳市 签订日:2001年9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