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份文件组成: (1) 《关于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2)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基金说明书》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请详见《关于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 关于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2016年11月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各方名录 ......................................................................................................................................................... 1 一、 前言 ................................................................................................................................................. 2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 3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3 2. 相关税收安排 ...................................................................................................................6 3. 货币兑换安排 ...................................................................................................................7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8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 19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 19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 19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 19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 20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 20 1. 境外投资风险 ................................................................................................................ 20 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 24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 26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 27 2. 定期报告 ....................................................................................................................................... 27 3. 基金份额净值 ............................................................................................................................... 27 4. 其他公告事项 ............................................................................................................................... 27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28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 28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28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 33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 34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 35 九、 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 36 1. 登记服务 ........................................................................................................................ 36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 36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 36 4. 网上交易服务 ................................................................................................................ 37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37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 37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 37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 39 4. 收益分配政策 ................................................................................................................ 41 5. 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 41 6. 拒绝或延迟赎回 ............................................................................................................ 41 7.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之概述 ................................ 42 各方名录 一、 前言 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本基金”)是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伞子单位信托基金的子基金。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伞子单位信托基金是基金管理人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受托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4日订立信托契约,在香港法律下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伞子基金”)。 本基金已于2013年2月7日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尽管香港证监会给予认可,但对本基金的财政稳健状况或任何在基金说明书及本补充说明书(定义见下文)中作出的声明或发表的意见,香港证监会概不承担任何责任。香港证监会的认可不等同于对伞子基金及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背书,亦不是对伞子基金及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其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伞子基金及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保证伞子基金及本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于2016年2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88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不代表依据信托契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中银香港盈荟系列各子基金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中银香港盈荟系列的子基金方可向内地公开销售。 信托契约受香港的法律管辖,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因信托契约而受益、受其约束并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条文。信托契约载有关于若干情况下各方获得补偿及解除其各自责任的条文。然而,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不应获豁免根据香港法律或因欺诈或疏忽违反信托而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任何责任,亦不应就该等责任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担)补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内地投资者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基金本说明书(“基金说明书”)载明关于中银香港盈荟系列的资料,该等资料适用于包括本基金在内的中银香港盈荟系列所有子基金。同时,基金说明书的附录二(“附录二”)载明本基金及其相关份额类别的详情。 本关于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本补充说明书”)旨在载明中国证监会2015年5月14日公告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 行规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二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且不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本基金的销售。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香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根据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等法律文件提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二所界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的一部分,投资者应将本补充说明书与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二以及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本基金符合《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本基金设立及存续 i. 本基金于2013年3月22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运作至今,并根据香港证监会2013年2月1日的批准信函(文号: 202/IP/4696/1)取得香港证监会认可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ii. 本基金于2013年3月22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成立并运作至今,成立时间不低于1年。 iii.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信托契约成立之日起80年(依据信托契约提前终止的除外)。 (2) 基金管理人 i. 基金管理人,即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存续至今,于2010年12月15日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九号牌资产管理牌照。 ii. 自本基金设立以来,基金管理人始终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 iii.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地区法律法规运作,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任何处罚。 (3)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受托人和保管人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开放式。本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托管制度,基金的受托人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于1999年10月11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已遵守香港《受托人条例》第VIII部第77条的规定,获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登记证书》以证明其已注册为信托公司,符合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以下简称“《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受托人的资格条件。本基金的保管人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该公司前身宝生银行成立于1964年10月16日,于2001年10月3日更名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基金保管人已获得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成为持牌银行。基金保管人接受基金受托人委任,保管本基金资产。因此,本基金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受托人与保管人资 质均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 (4) 基金类型 本基金的类别为常规债券型基金,本基金会将其资产净值至少 70% 投资于由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或台湾的政府或政府支持机构发行的,或位于上述地区或于上述地区产生大部分收益或进行重大业务/经济/营运活动的上市或非上市企业发行的债务证券投资组合。本基金适用的投资限制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投资: 核心规定”中规定的相关投资标的和投资范围的限制。因此,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投资策略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投资: 核心规定”中关于基金投资的常规规定,属《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所述的常规的债券型基金。在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的一般投资范围要求情况下,部分资产可投资掉期、期货及可交割与不可交割远期货币合约用于有效的组合管理和进行货币及汇率对冲。 (5) 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和投资方向 i.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为人民币1,939,587,188元; 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为人民币1,021,292,828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为人民币902,955,342元。按上述日期和申请日的汇率计算,上述资产规模均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ii. 虽然根据基金说明书“投资策略”披露,本基金会将其资产净值至少 70% 投资于由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或台湾的政府或政府支持机构发行的,或位于上述地区或于上述地区产生大部分收益或进行重大业务/经济/营运活动的上市或非上市企业发行的债务证券投资组合。但基金说明书“投资目标及政策”披露到: 为达成投资目标,本基金将直接投资于在中国境外发行及买卖的债务证券,以及通过投资于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RQFII基金而间接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上市或买卖的债务证券,且对于RQFII基金的投资合计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由于“投资策略”应以遵守“投资目标及政策”为前提,本基金即使会将70%的资产投资于债务证券投资组合,但依然会遵守通过RQFII基金投资于中国内地不超过20%的要求。受限于中国大陆的外汇监管制度,若本基金拟投资中国内地证券市场,则须通过QFII或RQFII机制进行投资,根据申请认可基金要点的要求,香港基金拟通过QFII或RQFII投资中国内地证券市场须在基金销售文件中披露投资中国内地证券市场和中国内地以外的证券市场的投资比例分配、QFII或RQFII资产托管安排、QFII或RQFII机制、 QFII或RQFII税务安排等,而本基金的香港销售文件中并未作任何QFII相关的披露,可以推定本基金并未通过QFII机制投资中国内地证券市场。即本基金投资于内地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iii.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50%。在每个香港交易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该报告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有关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47%,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停止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5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的,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5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基金说明书中“税务”一节。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建议内地投资者就各自的纳税情况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并于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的《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税收政策通知》”)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i.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ii. 利息及股息 依据《税收政策通知》,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按照香港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内地现行有效的其他税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就投资本基金而言,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地投资者在前述豁免期限届满后,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亦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相关税项。若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高于或低于其现行纳税义务。 3.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是本基金的A1(人民币)类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同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份额。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人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售相关事务的唯一代理人(“内地代理人”),并与内地代理人于2015年12月11日签署了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代理协议(“代理协议”)。 内地代理人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可以从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i. 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和(如适用)重新注册; ii. 自行或委托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指定,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与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且内地代理人接受的,内地代理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的委托范围内与销售机构就销售协议展开磋商; iii.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销售协议的约定,对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在办理销售业务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情况以及基金管理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方面情况进行监督监控,并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评估报告; iv.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与基金管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共同办理本基金的资金交收,确保销售结算资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v.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结算,与内地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数据传输,转委托中国结算的,销售业务数据传输遵守中国结算的最新业务规则; vi.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说明书及本补充说明书以及代理协议,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办理本基金在内地的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和净值等各项信息披露; vii. 根据基金说明书及本补充说明书所要求的内容和方式,与内地投资者进行通信联络、报告必要信息; viii.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将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本基金需提交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报告、解释说明及时以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方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ix. 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及销售协议的约定,自行或促使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中的反洗钱工作; x. 自行担任或委托中国结算作为本基金的名义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代表内地投资者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持有人大会前征集内地投资者的表决意见; xi.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应视为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授权销售机构,基金说明书涉及授权销售机构的规定亦适用于内地销售机构,但本补充说明书涉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另有规定的,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代理人以及上述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定义见下文)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并开立交易账户,以记录通过该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除外。 (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A1(人民币)类基金份额供内地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情况在内地销售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增设其他类别份额以进行内地销售,具体销售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5)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依其份额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价货币,分别以不同的计价货币进行申购和赎回。其中本基金在内地发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A1(人民币)类,A1(人民币)类份额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和转换费的费率如下: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并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费率是根据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规定的费率上限范围内,参考内地公募基金销售费用最常见费率水平而拟定的固定费率,同时允许内地销售机构开展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该等安排符合内地基金销售的习惯,便于内地投资者理解和适用,确保两地基金投资者在费用收取方面得到公平、合理地对待。 (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香港交易日是指香港营业日,或者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不时决定并公告的其他日期。 香港营业日是指香港的银行一般银行业务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同意的其他日期,但若由于悬挂8号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或其他类似事件,导致香港的银行的营业时段缩短,则该日不当作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有决定。具体参见基金说明书“释义”一节关于营业日的定义。 (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 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内地代理人或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例如不同的收取申请及/或已结算资金的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事宜,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尽管有上述规定,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接纳或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所涉风险及费用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赎回申请一经提出即不可撤回。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和赎回价应为该类别份额于相关交易日的估值点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份额数目所确定,并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按四舍五入)。任何调整数额应保留为本基金所有。 在计算申购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征收附加费,以补偿本基金资产估值时所依据的价格与购入该等资产的总成本(包括其他相关开支,如税项、政府费用、经纪佣金等)之间的差额。 在计算赎回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实施扣减,以补偿本基金估值资产时所依据的价格与出售该等资产时可能获得的净款项之间的差额(扣除有关开支,如税项、政府费用、经纪佣金等)。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基金份额的确认通常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但受限于内地销售的技术条件,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余下尾数去掉。 iv. 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的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相关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T+5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遵守上述前提下,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通常情况下赎回款项将于T+5日内(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可不时协定之其他日期,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于有关交易日起一个公历月内或收妥正式赎回份额申请的一个公历月之内(取较后者)),由基金管理人将资金划至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T+6日内,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为本基金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T+9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日中n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除此之外,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另外,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款。 v.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A1(人民币)类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或有关类别货币等值)、最低赎回金额如下: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其持有上述类别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少于上述最低持有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的基金份额一并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均有酌情权豁免、更改或接纳比上述金额更低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及最低赎回金额。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A1(人民币)类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和最低赎回要求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v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中国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d)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vii.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viii. 巨额赎回 为基于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在任何交易日赎回本基金的份额数目(不论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注销份额)限制于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10%。届时,有关限额将按比例分配,使已于该交易日有效要求赎回本基金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赎回相同比例的份额,但如若要求赎回的任何份额总额不多于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1%,而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应用上述限制将对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不公平,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该等份额可被全数赎回。在合理且可行的前提下,未能赎回的任何份额(指如非有此规定,便可赎回的份额)将按照相同限额结转赎回,并将于下一个紧接交易日及所有后续交易日获优先赎回(就此而言,基金管理人具有相同权力),直至原有要求已全数赎回为止。如按此规定结转赎回要求,基金管理人须于该交易日后7天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ix.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进行转换。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否则某一类别的份额只可转换为伞子基金的另一子基金同一类别(以相同类别货币计价)的份额。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x.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xi.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说明书“购买份额”、“赎回份额”、“类别之间转换”各节。 (9)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和销售数据传输。 本基金将使用中国结算TA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具体传输流程如下: T日19:30前,内地销售机构将T日申购、赎回申请发送至中国结算。 T日(申请日)20:00起,中国结算启动TA系统处理内地销售机构的T日申请数据后,对数据进行格式检查,并将内地投资者T日申请数据按基金代码、内地销售机构、手续费率等信息分类汇总的总金额数据,发送至基金管理人。 中国结算自T日TA系统启动或接收到内地销售机构数据时间孰晚起的2个小时内将内地销售机构的数据分批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T日20:00后,中国结算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 基金管理人收到T日申请数据后,在半小时内返回预确认数据至中国结算。 预计T+1日12:30后至17:00前或(在可允许延后的情形下)更迟的时间,基金管理人将确认数据直接或间接发送至中国结算。 T+2日12:00,中国结算接收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确认数据。 T+2日13:30前,中国结算接收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份额对账数据。 T+2日15:00前,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确认数据对内地投资者的申购份额和申购费用、赎回份额和金额进行明细分摊处理、对明细基金份额进行过户登记处理,并将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发送至内地销售机构。 T+2日15:00前,中国结算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 T+5日,内地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到申请确认情况。 (10)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为本基金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本基金的销售资金划转流程如下: i. 申购资金交收 T日(申请日)15:00前,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向内地销售机构支付全额申购资金。 预计T+3日9:00至16:00,内地销售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有效的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划入内地代理人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T+3日,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T+4日,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相关商业银行跨境汇款划转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完成申购资金交收。 ii. 赎回资金交收 T日(申请日)15:00前,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预计T+5日9:00至16:00,基金管理人将确认申请有效的赎回资金从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通过跨境汇款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T+6日,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T+7日前,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入内地销售机构的账户,完成赎回资金交收。 预计T+9日前,内地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划往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11)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i. 差错处理原则 (a) 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承当; (b) 由于差错给内地投资者、本基金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赔付; (c) 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 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 (d) 差错导致的损失低于一定限额时, 可不作调整 (e) 差错调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ii. 申购、赎回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a) 在基金管理人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前发现预确认数据错误的, 内地代理人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由基金管理人重新通过香港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系统)投资基金平台向中国结算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b) 基金管理人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后发现预确认数据错误的, 内地代理人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确认是否可以进行差错处理。在中国结算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内地代理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 通过香港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系统)投资基金平台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iii. 申购、赎回预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a) 在基金管理人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前发现预确认数据错误的,内地代理人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由基金管理人重新通过香港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系统)投资基金平台向中国结算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b) 在基金管理人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后发现预确认数据错误的,内地代理人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确认是否可以进行差错处理。在中国结算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内地代理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中国结 算规定的时点内,通过香港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系统)投资基金平台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iv. 申购、赎回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现错误的,内地代理人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是否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如经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内地代理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确认数据。在此情形下,如中国结算不能重新进行相关资金清算处理的,由此产生的资金差额由内地代理人自行在中国结算系统外与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资金调帐处理。 如中国结算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或处理数据的,内地代理人应与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2条“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程序”的规定。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5条“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的规定。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第3条“查询、建议或投诉”的规定。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27、45层 法定代表人: 白志中 联系人: 戴荻 联系电话: 010-88006621 传真: 010-88000588 网站: www.bocim.com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参见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和附录二“特别风险因素”一节所述风险。除此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以人民币或其他货币计价的固定收益及债务证券(“债务证券”),提供长远的资本增值及人民币收益。为达到该投资目标,本基金将直接投资于一个由在中国境外发行及买卖的债务证券组成的管理资产组合。债务证券发行人不一定于内地注册。本基金会将至少 70% 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由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或台湾的政府或政府支持机构发行的,或位于上述地区或于上述地区产生大部分收益或进行重大业务/经济/营运活动的上市或非上市企业发行的债务证券投资组合。本基金也可投资于其他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并有资格通过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基金(“RQFII基金”)而间接投资于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上市或买卖的债务证券,但对RQFII基金的投资将合计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属依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将包括内地市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1) 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 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市场投资的成本、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内地A股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 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3) 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 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可能会要求本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本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 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及/或投资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包括中国境外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人民币债务证券”)、中国境外发行的非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RQFII基金、掉期、远期货币合约。 本基金可随时将其超过5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较高收益的非投资级债务证券及未评级债务证券。但是,为减少对手方风险,本基金不会将其超过1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由任何被评级为非投资级或未评级的单一国家(包括该国的 政府及公共或地方部门)发行或担保的证券。 RQFII基金的投资将合计共占子基金资产净值最多20%。 尽管有上述投资限制,本基金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投资方式仍然涉及以下风险: i. 中国境外发行的人民币债务证券及中国境外发行的非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 尽管近年来离岸人民币债务证券的发行已大幅增加,但在某些情况下,该等证券可能供不应求。因此,本基金可购入的债务证券可能相对有限,而该等工具的剩余存续期可能较短。尽管基金管理人预期会有足够的债务证券发行项目可供本基金构建投资组合,但投资选择可能不如其他类型的基金多样化。本基金持有的证券可能只由少数发行人或金融机构发行,因此会有额外的信贷风险。 本基金集中投资于离岸人民币债务证券市场,而相比其他基础广泛的基金,其投资组合可能并不多样化。 本基金可能对非投资级债务证券或未评级债务证券作出重大投资。一般来讲,信贷评级较低(或未评级)的证券涉及的风险较高,因为相比投资级证券,通常前者的信贷可靠度及流动性较差,价值波动较大,违约几率较高。倘若发行人违约或信贷评级下调,本基金的价值将受到不利影响,而投资者可能因而蒙受重大损失。由于该等发行人可能在香港境外注册成立并受境外法律管辖,本基金亦可能在对该等发行人行使权利时面临困难或延迟。 本基金的投资估值可能涉及不确定因素及判定,而独立定价信息并非时刻可获得。如果该等估值被证明为不准确,则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债务证券的价值可能受到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或其他影响估值的重大市场事件的影响。例如,倘若发行人评级下调,相关债务证券的价值可能迅速下跌。 本基金持有的债务证券不一定已上市或交易活跃,因此流动性可能较低。此外,积累和处置某些投资的持仓可能耗费时日,并可能必须接受不利的价格。本基金亦可能因不利的市场情况导致流动性受限,难以按合理价格 出售资产。亦不保证会有做市安排为本基金的所有投资创立市场及报价。 ii. RQFII基金 有关人民币计价证券的风险: RQFII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中国内地证券。人民币现时为不可自由兑换货币,并受到中国政府所施加的外汇管制及资金调回限制之规限。 有关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机制的风险: 通过RQFII机制作出投资须视乎可获得的RQFII额度而定。不保证将有足够的额度可供RQFII基金投资。因此,本基金取得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能力,可能受限于可获得的RQFII额度。 属开放式基金的RQFII基金把资本汇出内地,目前毋须受到资金调回限制之规限或取得事先批准,但并不保证日后不会实施有关限制。任何有关投资资本汇出内地的限制,可能影响RQFII基金应付来自本基金的赎回要求的能力。应注意,完成有关资金调回所需的实际时间将非基金管理人(或RQFII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所能控制。因此,由于本基金投资于RQFII基金,本基金可能须承受流通性风险。 有关RQFII的规则的适用可能视乎有关中国内地监管机关所给予的解释而定。有关规则的任何更改或会对RQFII基金所作出的投资造成不利影响,因而影响本基金的表现。目前的RQFII规则及规例可能会作出具追溯效力的改变。最差的情况是,倘若由于有关规则的应用改变以致有关RQFII基金的营运不合法或不可行,则有关RQFII基金可能被终止。在上述终止情况下,本基金于有关RQFII基金的持有份额将会被变现,而本基金在该基金的初始投资可能蒙受损失。 内地税务: 中国内地债务证券投资所产生的收入可能涉及内地税务负债。内地税法存在不确定性,而该等法律可能实施具有追溯效力的更改。某些RQFII基金的做法可能是就潜在的内地税项负债作出拨备。该等拨备可能过多或不足以应付实际的税项负债。即使作出税项拨备,拨备与实际税项负债之间的任何差额,将从RQFII基金的资产中扣除,而RQFII基金的价值及继而本基金的价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有关投资于其他基金的风险: 投资于其他基金(例如RQFII基金)可能涉及另一重在基础基金层面收取的费用。这是由于除了在基金说明书所披露的应由本基金支付的开支及收费外,本基金还会间接承担基础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及其他服务提供商所收取的费用,或会在购买或赎回基础基金份额时产生费用。基金管理人在挑选基础基金时将考虑多项因素,例如该等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费用及收费水平、该等基金的赎回频密程度及流通性。然而,并不保证某基础基金将会成功达致其投资目标或策略。 iii. 货币远期合约、掉期等衍生工具 倘若本基金购入衍生工具用作对冲用途,则将承受额外风险。不保证任何对冲技术会全面、有效地减少本基金面临的风险。衍生工具可能欠缺流动性,并具复杂性质。在不利情况下,本基金为对冲目的使用衍生工具可能不奏效,而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损失。衍生工具的价格可以波动剧烈,可能导致本基金产生超出衍生工具投资金额的亏损。衍生工具须承受其对手方不履行对本基金的义务的风险,而这可能会导致本基金蒙受损失。 就远期货币合约而言,未必可在所有情况下都进行合适的对冲交易,且不保证本基金将在任何特定时间或不时从事该等交易。远期合约并非在交易所买卖,并且不标准化。 期权交易亦附带高风险。出售(“沽出”或“授出”)期权一般远比买入期权风险更大。尽管卖方收取固定数额的期权金,但卖方可能蒙受远远超过该数额的损失。卖方亦将承受买方行使期权时卖方必须以现金结算期权,或者购入或交收相关投资品的风险。如果期权有卖方“备兑”,即卖方持有相关投资的对应头寸,则可能减少风险。 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47%,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2)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交易日存在差异,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为同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4)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5)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6)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香港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投资基金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7)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bocim.com)等媒介披露,并保证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除 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指定报刊”)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信息披露与其在香港的信息披露在披露时间、内容、格式、时限、频率、事项等方面保持一致,并无差异,以确保两地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一致性。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文件包括基金说明书及适用于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附录二、本补充说明书、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以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上述销售文件、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订)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账目及其后的中期报告(如有)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2. 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及经审计账目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本基金的财政年度于每年6月30日截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后2个月内将未经审计的中期报告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3.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的份额净值,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若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而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基金管理人将尽快通过指定报刊或内地代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并且在暂停期间每个月至少公告一次。 4. 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销售 文件的约定期限内,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该等事项。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以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公告、财务报告、最新的申购价及赎回价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www.bocim.com)查询。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注册的文件; (2) 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认可文件; (3) 信托契约及其补充契约; (4) 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附录二及本补充说明书; (5) 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6)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地投资者可于交易日的一般工作时间在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的前述地址免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章节列举的下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外,本基金各方当事人还享有相关基 金法律文件和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相关基金法律文件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根据香港法律解释和管辖。 鉴于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因而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的应是名义持有人,而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享有、行使和承担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所述的权利及义务概要只供参考,详细条款根据基金法律文件及适用法律法规为准。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1)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决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2) 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需要),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及限制(如有),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就本基金设立一个或多个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 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其他各方提供资料,以确定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任的人士有权发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接受基金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申购申请。 (5)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 (6)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收到申购款项的,有权拒绝该笔申购。 (7)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赎回费并有权决定对不同的投资者收取不同的赎回费。 (8)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并收取转换费并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基金份额转换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9)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注销基金份额。 (10)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发出所需的通知或得到所需的同意(如有)后更改信托契约约定的基金份额交易的所有条款。 (11) 因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投票权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管理人也可自行酌情决定不行使投票权)。 (12)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服务费。 (13)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和决策权转授予受托人批准的另一人士或公司,尽管有上述转授,基金管理人仍有权收取和保留全部的申购费、基金管理费和服务费及其他根据信托契约应付予基金管理人的款项。 (14) 在受托人委任合资格的公司继任且该公司签订相关契约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退任而由受托人批准(受托人不可无理地拒绝批准)的其他符合资格的公司继任。 (15) 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和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 2.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有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义务: (1)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管理本基金并遵守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要求负责备置本基金的会计账簿及记录,编制本基金的账目和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公众可以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人士(包括中国代理人)的营业地点随时免费查阅基金契约,并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取得该等文件的副本。 (4) 在本基金成立后,在受托人同意下,基金管理人应为本基金委任审计师。 (5) 暂停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应创设或发行或出售该类别基金份额。 (6) 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信托契约项下本基金的交易和暂停确定其资产净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作出宣布后尽快通知香港证监会,并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出通知。 (7)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的投资限制。 (8) 除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明确规定须承担的责任外,基金管理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亦无须就受托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9) 在不损害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契约项下应有的权利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履行其在信托契约的职责时,遵守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的条款。 (10) 终止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信托契约规定的方式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终止通知。 (11)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出售被终止的基金的所有有关投资及其他基金财产。 (12) 基金管理人应就任何对信托契约或基金说明书的修订建议书面通知香港证监会并向香港证监会提交一份备案。 (13)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金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基金管理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已遵守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二)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 受托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1) 受托人应以合理的技巧、审慎和尽职的态度挑选、委任和监控任何由受托人委任的代理人、代名人、保管人或联合保管人以信托的形式接受和保存任何有关投资或其他财产。 (2)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根据信托契约条款从基金资产中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2. 受托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义务: (1) 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本基金的所有财产并以信托形式代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财产。 (2) 以受托人名义的方式或按受托人指示登记基金资产。 (3) 依据信托契约条款及/或基金说明书办理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赎回、购回及注销。 (4) 依据信托契约条款及/或基金说明书进行估值,计算基金份额出售、发行、购回、赎回及注销的价格。 (5) 根据基金管理人所作的投资项目,执行结算工作。 (6) 在本基金的年报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所需报告。 (7)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受托人应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在该基金中所拥有权益的比例,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可供分配的资产。 (8)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金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受托人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受托人仍应遵守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1) 分享基金资产产生的收益。 (2) 除信托契约明确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不就基金份额享有对受托人的任何权利。 (3) 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文件。 (4)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或转让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义务: (1) 认真阅读并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等与基金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件。 (2)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支付申购、赎回、转换价款及费用。 (3)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应立即通知基金登记机构以便修改其登记注册信息。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 根据信托契约附表3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如下: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而持有已发行份额总值10%或以上的份额持有人,亦可要求召开有关会议。如召开会议,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21天的通知。 如有代表当时已发行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即构成所有有关会议的法定人数,如属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则属例外。拟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如有代表当时已发行份额25%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即构成法定人数。如于会议指定举行时间后半小时内未能达到法定人数, 有关会议应延至不少于15天后举行。如属须另发通知书的延期会议,则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构成延期会议的法定人数。在以举手方式表决中,亲自出席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人应有一票; 在以投票表决方式中,亲自出席或委任代表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人就其为持有人的每一份额应有一票。如属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则由其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排名次序以排名较先者(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投票将获接受,如此类推。会议主席或一名或以上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2.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程序 本基金采用“名义持有人”安排。目前,名义持有人为内地代理人(即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附表3中“前述持有人会议”相关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 内地投资者参与投票的安排如下: (1)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投票安排; (2) 内地代理人提供网上投票和纸质方式投票两种方式供内地投资者进行投票。网上投票将采用中国结算提供的网上投票系统,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投票服务。网上投票的基金持有人可以直接登录该系统投票。采用纸质方式投票的投资者,可使用网上投票系统打印纸质表决票或者剪裁、打印内地代理人公告中所载明的表决票样式,按内地代理人公告的投票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或者通讯投票。投票时间以内地代理人公告为准; (3) 内地代理人在对内地代理人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按照不同表决意见的统计结果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方式进行投票;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表决结果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伞子基金自信托契约日期起计,有效期为80年,或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为止。伞子基金终止的,本基金同时终止。 受托人可于以下情况以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伞子基金,但受托人须证实其认为所提议之终止乃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 如基金管理人进行清盘、破产或已委任接管人接管其任何资产,且于60日内并未解除职务; 或 (2) 如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或未能完满履行其职务或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将作出会为基金带来不利名声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任何其他事宜; 或 (3) 如通过的任何法律令伞子基金成为非法,或受托人在咨询有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作伞子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明智; 或 (4) 基金管理人退任后30日内,而尚未委任新的基金管理人; 或 (5) 受托人发出有关拟退任的通知后6个月内并无委任新的受托人。 如发生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通过发出书面通知,可终止伞子基金及╱或任何本基金或本基金的份额类别: (1) 就伞子基金而言,于任何日期,伞子基金已发行的所有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500万美元,或就本基金而言,有关已发行类别的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500万美元(或基金说明书附录二披露的其他金额); 或 (2)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营运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并不切实可行或明智(视乎情况而定)(包括但不限于营运本基金不再是经济可行的情况); 或 (3) 通过的任何法律令伞子基金成为非法,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有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作伞子基金或本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明智。 如以通知作出终止,将须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个月的通知。 除上述情形外,本基金或本基金份额类别可由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视乎情况而定)通过特别决议的方式予以终止,而终止将于特别决议所规定的该日期生效。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的信托契约适用香港法律。基金当事人因信托契约相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可向 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九、 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1. 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受托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份额的登记和托管、基金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定制和查询对账单。 内地内地投资者应就具体对账单的形式和服务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 内地销售机构亦将以不定期的方式向内地投资者发送基金资讯材料,如本基金的新服务的相关材料、本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可浏览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chkam.com,以了解伞子基金及本基金的进一步资料。请注意,该网站并不构成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且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内地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 021-38834788 400-888-5566 内地代理人客服传真: 021-68680676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 www.bocim.com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的其他公告。 4. 网上交易服务 若条件成熟,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承诺将确保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并按不低于香港投资者的服务标准为内地投资者提供服务。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通过主要投资于债务证券(即以人民币或其他货币计价的固定收益及债务证券),提供长远的资本增值及人民币收益。本基金亦可能投资于人民币存款。 为实现其投资目标,本基金将直接投资于一个由在中国境外发行及买卖的债务证券组成的管理资产组合。 本基金亦将通过投资于其他RQFII基金而间接投资于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上市或买卖的债务证券。相关债务证券可能在中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对RQFII基金的投资将合计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需遵守的投资限制详见基金说明书“投资与借款限制”一节和附录二“额外的投资与借款限制”一节。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务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由诸如政府、政府机构、跨国实体、企业、金融机构及银行等发行人发行的票据、债券、浮息票据、货币市场工具、存款证、商业票据、可交换债券及可转换债券。发行人不一定于中国注册。本基金会将其资产净值至少 70% 投资于由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或台湾的政府或政府支持机构发行的,或位于上述地区或于上述地区产生大部分收益或进行重大业务/经济/营运活动的上市或非上市企业发行的债务证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投资于人民币债务证券及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就非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而言,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下文的投资配置(依据货币投资),积极地进行货币对冲,将非人民币货币风险与人民币对冲。基金管理人亦可积极对冲任何债务证券的利率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利用衍生工具(如掉期、期货及可交割与不可交割远期货币合约)进行货币及利率对冲用途。本基金将不会出于投资目的而投资于衍生工具。本基金将不会出于任何目的而投资于结构性产品或结构性存款。 本基金可以随时将其超过5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较高收益的非投资级别债务证券及未评级债务证券。然而,为减低对手方风险,本基金不会将其超过1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由任何被评为非投资级别或未评级的任何单一国家(包括该国的政府及公共或地方机构)发行或保证的证券。 “非投资级别”指标准普尔所给予的BB+或以下、穆迪所给予的Ba1或以下的信贷评级或由某家国际认可评级机构所给予的同等评级。在挑选未评级债务证券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其内部信贷评级来确定信用质量。 本基金的投资将配置(依据货币投资)如下: i. 至少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及结算的投资(包括以人民币计价的集体投资计划)及/或以其他货币计价并与人民币对冲的投资; ii. 不超过30% 的资产净值投资于非人民币计价的投资, 而不会进行任何人民币货币对冲。 可能使用不同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存续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贷策略、行业配置策略均可使用: 存续期策略: 当利率及╱或通胀率变动而市场并未完全反映有关变动时,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不同到期日的证券,旨在以较高的再投资利率将本金及票息付款款项再投资。 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人民币收益率曲线年期结构形状的预期改变而对不同债券进行增持或减持配置。 信贷策略: 倘若某类型债券较类似到期日的其他债券高出的额外收益率(即是信贷差价)足以弥补本基金在投资组合的信贷风险及流通性风险,则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该类型债券。 行业配置策略: 倘若有关风险调整回报状况预期较其他行业吸引,本基金可对某行业(例如由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或市场进行增持配置。 本基金可随时使用基金管理人视为适合的任何额外及╱或替代方法或策略,以抓紧所出现的任何投资机会,惟须受投资目标及适用的投资限制规限。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的费率安排是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和本基金香港销售文件执行,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本基金在内地收取的费率与在香港收取的费率一致,以确保费用收取的公平合理。 本基金需持续缴付的费用如下: 4.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作出任何收益分配、分配频率及分配金额。倘若基金管理人决定作出分配,只有归属于有关份额类别的净收入将予分配(经扣除收费及开支后)。 就在内地销售的A1(人民币)类份额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目前拟每季(即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或按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认为适当的其他频次(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事先通知)宣布及分配收益。投资者应注意,并不保证于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期间会作出定期分配。 A1(人民币)类份额,无论在内地销售还是在香港销售,基金管理人均维持同一收益分配政策,不会对持有本基金的份额的香港资者或内地投资者采用不同的收益分配政策,以确保内地投资者与香港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5. 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留意到基金份额持有人: (a)违反任何国家、任何政府机构或份额上市所在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或规定; 或(b)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可能导致伞子基金及/或本基金就该份额类别产生其原应不会产生的任何税务负债或蒙受其原应不会产生或蒙受的任何其他罚金之情况(不论直接或间接影响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不论是单独或联同与任何其他人士(有关联或无关联)之情况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则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该等份额,或根据信托契约赎回该等份额。 6. 拒绝或延迟赎回 如发生以下情况,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乎情况而定)可绝对酌情决定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该等情况包括: (i)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乎情况而定)怀疑或知悉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任何赎回款项或会导致任何人士在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违规或违反任何反洗钱法例或导致任何人士于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违反其他法例或规例,或有关拒绝乃被视为必要或适当行为,以确保伞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他服务供货商遵照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该等法例或规例; 或(ii)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准备任何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或其各自的正式授权代理就身份核证目的所要求的数据或文件时,出现延误或失误。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延迟收到有关本基金的投资变现款项以应付赎回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延迟须就赎回份额而支付的部分相关款项。如任何有关司法 管辖区的法例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应从应付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赎回款项中作出预扣,该预扣金额应从本应向该人士支付的赎回款项中扣除。 7.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之概述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二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二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例如: (1) 份额设置及销售 基金说明书附录二中提及本基金可供购买的类别有: A1(人民币)类、A2(美元)类、A3(港元)类、A4(澳元-H)类、A5(新西兰元-H)类、A6(加拿大元-H)类、A7(英镑-H)类、A8(美元-H)类、C1(人民币)类、C2(美元)类、C3(港元)类、C4(美元-H)类、I1(人民币)类、I2(美元)类、I3(港元)类、I4(美元-H)类、X1(人民币)类、X2(美元)类以及X3(港元)类。目前在内地公开销售的仅是A1(人民币)类份额。因此在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二中关于除A1(人民币)类以外其他份额类别的提述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2) 转换 基金说明书中“类别之间转换”一节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的现有类别份额转换至其他类别份额。但由于目前仅有A1(人民币)类份额在内地公开销售,内地投资者并不能将其持有的A1(人民币)类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任何其他类别份额。 当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将就转换安排发出公告。 (3) 申购、赎回流程 基金说明书“购买份额”、“赎回份额”等章节系对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相关程序做出的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有关程序及操作详情应按照本补充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 (4) 支票支付 基金说明书中“购买份额”、“赎回份额”等章节有关于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允许以支票方式进行款项支付的规定,该等规定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现时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不接受以支票方式进行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 (5) 实物赎回 基金说明书中“赎回份额”一节有关于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允许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以实物(而非以现金)向任何或所有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该等规定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现时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不允许以实物作赎回付款。 除上述举例说明的基金说明书中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内容外,若内地投资者在阅读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附录二时,发现二者的任何不一致之处,需知晓本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应优先适用。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 基金说明书 2016年11月 (2016年8月重述、 经日期为2016年9月的补编、 2016年11月的第二份补编 修订之后的整合版本) 对投资者的重要资料 本《基金说明书》包含有关中银香港盈荟系列的资料。中银香港盈荟系列是依照香港法律,并通过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BOCHK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作为基金管理人)与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BOCI-Prudential Trustee Limited)(作为受托人)于2012年6月4日订立的信托契约,以伞形子份额信托基金形式成立的开放式份额信托基金。 基金管理人愿就本《基金说明书》所载信息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据其所知及确信,并无遗漏其他事实,以致使本《基金说明书》的任何陈述有所误导。然而在任何情况下,派发本《基金说明书》或子基金的任何《产品资料概要》或提议发售或发行基金份额,均不构成本《基金说明书》或子基金的任何《产品资料概要》所载信息在刊发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均属正确的陈述。本《基金说明书》及子基金的任何《产品资料概要》可不时予以更新。有意认购份额的人士应向基金管理人咨询本《基金说明书》有否刊发任何补充文件或任何新版的《基金说明书》或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说明书》必须与子基金的最新《产品资料概要》、本基金的最新年度报告及账目(如有)和任何后续中期报告一并派发。份额的提议发售仅以本《基金说明书》、子基金的最新《产品资料概要》以及上述年度报告、账目(如适用)和中期报告所载的资料为根据。若任何交易商、销售人员或其他人士(在各情况下)提供未刊载于本《基金说明书》或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的任何信息或陈述,均应当作未经认可,故此不应加以依赖。 本基金及子基金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子基金属于香港证监会《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7章所指的基金。香港证监会的认可不等于对该计划作出推介或背书,亦不是对该计划的商业利弊或其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计划适合所有投资者,或保证该计划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有关方面并未采取任何行动,以便获准在香港境外任何必须采取相关行动的司法管辖区提议发售单位或派发本《基金说明书》(或子基金的任何《产品资料概要》)。因此,在发售或招揽认购未经认可的司法管辖区内或未经认可的任何情况下,本《基金说明书》及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不得用为发售或招揽认购份额的用途。 特别是,意向投资者应注意以下事宜: (a) 份额并未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登记。除非交易不违反该《证券法》, 本基金的份额不得直接或间接在美国或其任何领地、属地、司法管辖属区或为美国人(详见该《证券法》规例S的定义)的利益募集或销售; (b) 本基金并未,亦不会根据《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登记。 有意申请认购份额的人士,必须自行了解自身注册成立、公民身份、居住地或居籍所在国家的法例关于认购、持有或处置份额而可能面临的(a)税务后果;(b)法律规定及(c)任何外汇限制或外汇管制规定。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者应注意其投资可能蒙受损失。不保证实现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者应在作出投资决定前参阅本《基金说明书》,尤其是“风险因素”一节,以及相关附录中“特定风险因素”一节。 重要提示-如您对本《基金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您应寻求独立专业财务意见。 向基金管理人咨询及投诉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的所有查询及投诉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寄往下列地址: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2号A 中国银行大厦5楼 基金管理人将尽快书面回复投资者的查询或投诉。 进一步资料 投资者可浏览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chkam.com,以了解本基金及子基金的进一步资料。请注意,该网站并不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且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目录 标题 页码 行政管理 4 释义 5 本基金 9 投资目标 10 本基金的管理 11 份额类别 14 交易日及截止交易时间 15 购买份额 16 赎回份额 19 类别之间转换 22 估值 25 投资与借款限制 28 风险因素 35 费用与收费 45 税务 48 报告与账目 54 收益分配 55 表决权利 56 公告价格 57 份额转让 58 强制赎回或转让份额 59 信托契约 60 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终止 61 反洗钱法规 63 利益冲突 64 遵守FATCA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认证 65 向税务部门披露资料的权力 66 个人资料 67 备查文件 68 附录二 70 行政管理 释义 本《基金说明书》使用定义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本基金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是一个根据信托契约,以伞形子基金形式成立的开放式单位信托基金,并受香港法例规管。所有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因信托契约而受益,受其约束,并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条文。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目前提议发售的子基金载于本《基金说明书》的附录。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将来再设立其他子基金。投资者应联络基金管理人,以取得有关可供认购或申购的子基金的最新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就每个子基金发行多个份额类别,而基金管理人则可全权酌情决定在将来为任何子基金设立更多份额类别。各子基金的资产将与其他子基金的资产分开投资及管理。子基金及╱或现正要约发售的新份额类别或相关份额类别的详情载于本《基金说明书》的附录。 投资目标 各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和主要风险及其他重要详情载于相关子基金的附录。 本基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10月28日在香港注册成立,获发牌照可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所定义的第1、4及9类受规管活动。该等受规管活动包括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及提供资产管理。 基金管理人是BOCHK Asset Management (Cayman) Limited(“BOCHK AM (Cayman)”)的全资子公司。BOCHK AM (Cayman)是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全资子公司。 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本基金的资产。基金管理人可为指定子基金委任次基金管理人或投资顾问。该等次基金管理人及投资顾问的薪酬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本基金的受托人是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信托公司。 受托人是中银集团信托人有限公司与Prudential Corporation Holdings Limited成立的联营企业。中银集团信托人有限公司由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拥有,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则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负责妥善保管本基金的资产及监察基金管理人遵守信托契约的规定受托人负责妥善保管本基金的资产,并监督基金管理人遵守信托契约的规定。受托人亦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并将负责保存份额持有人登记册。 保管人 受托人已委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担当本基金的保管人。 保管人于1964年10月16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保管人是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持牌银行,2001年10月1日后合并中银集团香港12家银行中10家银行的业务而重组为现有架构。此外,保管人持有集友银行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的股份,以及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的股份。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1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以持有其主要运营的子公司中银香港的全部股权。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成功在全球首次公开招股后,其股份于2002年7月25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买卖,股份代号2388,并在2002年12月2日纳入恒生指数成分股。 保管人的网络包含230多家分行,为600,000多家企业及200万名零售客户提供服务。保管人是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提供全面的银行服务,包括全球托管及为机构客户提供基金服务。 根据保管人协议,保管人将担任本基金资产的保管人,本基金的资产将由保管人或通过其代理、次保管人或授权代表根据保管人协议直接持有。 RQFII保管人 就通过RQFII直接投资于中国内地境内发行或销售的证券及工具的子基金而言,相关RQFII须根据相关法律及法规在中国委任一名保管人托管资产。根据适用法律及法规,RQFII保管人负责保管相关子基金在中国境内的所有资产。保管人将监督通过RQFII机制开展的投资运作、办理资金汇出及汇入,并向中国相关部门呈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行”)已获委任担当相关子基金所持有投资项目的RQFII保管人。 农行的前身是1951年成立的农业合作银行。70年代末以来,农行相继经历了国家专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等不同发展阶段。2009年1月,农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随后的2010年7月,农行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完成了向公众持股商业银行的跨越。 作为中国主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农行致力于建设面向满足农业相关发展需要、城乡联动、融入国际、服务多元的一流现代商业银行。农行凭借全面的业务组合、庞大的分销网络和领先的技术平台,向最广大客户提供各种企业银行和零售银行产品和服务,同时开展自营及代客资金业务,其业务范围涵盖投资银行、基金管理、金融租赁及人寿保险等领域。作为首批经营托管业务的合格持牌银行,农行是中国的第二大托管银行,托管的保险资产规模位居国内市场第一。该银行的托管服务部门拥有超过14年的经验,拥有160多名员工及20名行政主管,平均具有15年工作经验。截至2013年10月,该银行托管的资产总额到达3.62万亿元。农行的托管业务已进一步扩大到开放式基金、保险资产、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信托产品、银行金融产品、交易产品、特殊流动性产品、股权基金和退休基金等。此外,农行与各监管机关一直保持着深厚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有效沟通及提供更佳的服务。 授权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委任一个或多个授权销售机构,代表基金管理人销售一个或多个子基金的份额,并接收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或转换申请。 份额类别 每个子基金可提议发售不同类别的份额。虽然可归属某只子基金各份额类别的资产将会成为单一集合资产,但各份额类别可采用不同货币计价,或者有不同的收费结构,因此可归属某只子基金各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有可能不同。此外,各份额类别的认购及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金额及最低赎回及转换金额可能各有不同。关于可供认购/申购份额类别及适用的最低金额,投资者应参阅相关附录。基金管理人可酌情接受申请,同意若干类别的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换金额低于适用的最低金额。 某份额类别的结算货币将显示于份额类别的名称。此外,子基金可提供“货币对冲”份额类别(以后缀H标示)。就货币对冲份额类别进行的对冲,是将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与(i)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ii)主要投资的资产货币进行对冲。并不保证对冲有效。因货币对冲导致的任何收益或损失应计入相关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价值。 交易日及截止交易时间 经受托人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不时一般地或就任何特定司法管辖区,决定份额在交易日或其他营业日可不时出售的时间。应在该期限前收到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才能在特定交易日加以处理。各子基金的交易日及相关截止交易时间载于相关附录。 投资者应注意,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可通过授权销售机构或通过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的其他认可及╱或电子方式进行。通过授权销售机构或其他认可电子方式进行交易,可能涉及不同的交易程序,并可能实施在接收指示的交易截止时间之前的较早截止时间。投资者应与相关授权销售机构确认相关安排。 购买份额 基金募集 基金募集详情载于相关子基金的附录。 基金申购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份额将以现行份额申购价发行。任何交易日的申购价,将为子基金的相关类别份额在相关交易日估值点的资产净值,除以当时已发行的该等类别份额数量,取整至两位小数点(按0.005进位)。任何数字取整将以有利于相关子基金的方式予以保留。在计算申购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征收附加费,以补偿相关子基金资产估值时所依据的价格与购入该等资产的总成本(包括其他相关开支,如税项、政府费用、经纪佣金等)之间的差额。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基金管理人在截止交易时间前收到的某只子基金任何份额类别的申购申请(连同已结清资金的申请款项)将在该交易日处理。相关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时间后收到的申请将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份额不得在任何暂停确定某只子基金份额类别相关资产净值的期间内发行(详情请参阅下文“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申请手续 投资者如欲购买份额,可向授权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索取并填妥申请表格(“申请表格”),并将申请表格正本交回相关授权销售机构(相关详情载于申请表格)或基金管理人。进一步的证明文件(申请表格所指的文件)也应连同申请表格一并提供。 一般而言,结清款项必须在发行份额的相关交易日或之前收讫,申请才会在该交易日获接纳。尽管有上文所述,即使在收讫申请款项前,子基金亦可依赖所收到的申请指示,并根据该等指示向投资者发行份额,并投资预期的申请金额。若款项未能在相关交易日后4个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在收到申请时确定并通知相关申请人的其他日期)内清付,则基金管理人保留取消交易的权利。在该等情况下,投资者可能须清偿相关份额发行时与取消时之间的差价,以及适当的取消费用及收费(即处理申请涉及的行政费用)。 投资者也可通过传真方式发出认购申请表格。除非受托人另行同意,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任何申 请表格正本必须随后尽快提交。至于任何申购申请,申请表格亦可通过传真方式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不时决定的其他方式发出,除非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要求提交正本。投资者应注意,如果选择以传真方式发出申请表格,则须自行承担未能收到该等申请的风险。投资者应注意,因未能收到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任何认购申请/申购申请,或该等申请表格模糊不清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任何因善意相信该等传真指示由适当的获授权人士发出而办理的任何手续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本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其各自的相关代理人及授权代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使发出该传真的人士出具的传真传送报告显示已发出相关传真。因此,为其自身利益考虑,投资者应向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确认其认购申请/申购申请已收讫妥当。 每位获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将会获发确认所认购份额/申购份额详情的成交单据,但将不会获发凭证。 基金管理人有权酌情决定征收不超过份额认购价/申购价5.25%的认购费/申购费,目前的认购费率/申购费率载于各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基金管理人可保留该等收费作自身用途及归其所有,或可酌情将全部或部分认购费/申购费(及收取的任何其他费用)再转拨或付给中介人,但该等费用及收费是基金管理人有权为本身利益而收取的款项。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也可酌情豁免全部或部分任何认购份额/申购份额的相关认购费/申购费。 最低投资限额 适用于各子基金各份额类别的最低认购额、最低持有额、最低申购额及最低赎回金额的详情载于相关附录。 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均有酌情权豁免、更改或接纳比上述金额更低的最低认购金额、最低持有量、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赎回金额(例如就任何月度储蓄计划而言)。 付款程序 认购款项/申购款项通常以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决定,并于相关附录披露的该份额类别的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支付。除非相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另有注明,并获得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同意,才可为申请人作出安排,以其他主要货币支付份额的认购款项/申购款项,但须受适用外汇限制的规定限制。在此情况下,货币汇兑费用全部由申请人承担。 所有款项应以支票、直接转账、电汇或银行汇票的方式支付。支票及银行汇票应划线注明“只准存入收款人账户,不得转让”,支票抬头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注明将认 购/申购的相关子基金名称,并随申请表格一并递交。以支票方式付款,将可能延迟取得结清款项,份额一般不会在支票结算完成之前发行。将认购款项/申购款项拨付子基金的任何费用将由申请人支付。货币汇兑将受到相关货币的可得情况限制。 以电汇方式付款的详情载于申请表格。 所有认购款项/申购款项必须源自一个以申请人名义持有的账户。概不接受第三方支付。申请人有责任提供其认购款项/申购款项来源的证明文件。 任何款项均不应支付予未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发牌照或注册,可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的任何香港中介人。 一般规定 全部份额将以记名方式为投资者持有,不会签发凭证。份额的所有权将以列入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作为凭据。因此,份额持有人应知悉,必须确保将登记数据的任何变动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 较小零碎份额的相关申购款项将由相关子基金保留。基金管理人保留拒绝任何全部或部分申请的权利。如果申请被拒,则申购款项将不计利息以邮寄支票方式退还给申请人或以电汇方式(或以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决定的其他方式)转账至款项来源银行账户,相关风险及开支概由申请人承担。份额如以联名方式登记,最多只可登记四位持有人。 赎回份额 赎回手续 如份额持有人拟赎回其份额,可于任何交易日在相关附录确定的相关子基金截止交易时间之前,将赎回要求呈交授权销售机构或受托人。除非相关子基金的附录另有订明,否则截止交易时间后收到的赎回要求将转入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实施部分赎回可能会受相关附录披露或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不时确定的某只子基金各份额类别任何最低赎回金额的规定限制。 如赎回申请将导致份额持有人所持类别份额的价值少于某只子基金相关附录所载的该类别的最低持有额,则基金管理人可视同该份额持有人就所持类别的所有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无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均可酌情放弃最低份额持有额的规定。 赎回申请可通过传真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不时决定的其他方式,向受托人发出,除非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要求呈交正本,并且必须注明:(i)子基金名称及拟赎回的份额价值或数量;(ii)拟赎回的相关类别份额;(iii)登记持有人姓名╱名称;及(iv)支付赎回款项的指示。投资者应注意,如其选择以传真方式发出赎回申请,则须自行承担未能收到该等申请或申请模糊不清的风险。投资者应注意,因未能收到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任何赎回申请或该等申请模糊不清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任何因善意相信该等传真指示由适当的获授权人士发出而办理的任何手续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本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其各自的代理及授权代表均不承担责任。即使发出该传真的人士出具的传真传送报告显示已发出相关传真。因此,为其自身利益考虑,投资者应向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确认其赎回申请已收悉妥当。 一旦发出赎回申请,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不可撤销。 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 任何交易日的赎回价,应为该交易日估值点子基金相关类别的资产净值,除以当时已发行该类别份额数量所得的份额价格,取整至两位小数点(0.005进位)。任何数字取整额将由相关子基金保留。相关价格将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并以该基础货币报价,或按其酌情决定(须已预先通知受托人)的其他货币计算及报价(须按基金管理人在估值点计算资产净值使用的相同汇率,将相关价格换算成该等其他货币的等值款项)。在计算赎回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实施扣减,以补偿相关子基金进行资产估值时依据的价格与出售该等资产时可能获 得的净款项之间的差额(扣除相关开支,如税项、政府费用、经纪佣金等)。 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赎回费,不超过将予赎回的相关类别份额赎回价的5.25%。赎回费(如有)已载于相关附录。基金管理人可在任何日子全权酌情决定向不同份额持有人收取不同赎回费(但须在准许限额之内)。 从计算赎回价之时至赎回款项从任何其他货币转换为相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之时,如果官方公布该其他货币减值或贬值,原本会支付给进行赎回的份额持有人的该笔款项,应按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方式予以扣减,以反映该项减值或贬值的影响。 根据上文各段,赎回任何份额而须付给份额持有人的款项,应为每份额的赎回价减去任何赎回费,以及与此相关的数字取整额。上述相关赎回任何份额的数字取整额,应由相关子基金保留。赎回费将由基金管理人保留自用并归其所有。 赎回款项将不会付给任何赎回份额的份额持有人,直至(a)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有所要求,并且已收到份额持有人签妥的赎回要求(按规定的格式)正本,及(b)如果以电汇支付赎回款项,份额持有人(或每名联名份额持有人)的签署已被核实,并达到受托人满意的要求。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乎情况而定)可完全酌情决定,拒绝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该等情况包括:(i)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乎情况而定)怀疑或知悉向该份额持有人支付任何赎回款项,可能会导致任何人士在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违规,或违反任何反洗钱法例,或者导致任何人士在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违反其他法例或规例,或者相关拒绝被视为必要或适当的行为,以确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他服务提供商遵照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该等法例或规例;或(ii)赎回份额持有人在准备,任何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或其各自的正式授权代理出于核实身份目的而要求提供的数据或文件时,出现延误或失误。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为应对赎回要求,延迟收讫相关子基金的投资变现款项,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延迟支付就赎回份额应支付的部分相关款项。如果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例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须从应付给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赎回款项中作出预扣,该预扣金额须从本应支付的赎回款项中扣除。 如果遵守上述规定并已提供了相关帐户的资料,赎回款项通常在相关交易日后5个营业日(或相关子基金的附录指明的其他日期)内,并无论如何均会在相关交易日后一个公历月内或基金管理人收妥正式赎回份额申请之后的一个公历月内(取较后者),以相关份额类别的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直接转账或电汇支付,除非相关子基金进行大部分投资的市场受相关法律或监管规定 (如外汇管制)限制,以致无法在上述期间内支付赎回款项。在此情况下,延长的付款时段应反映根据相关市场的特殊情况所需的额外时间。 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有约定,否则赎回款项只会支付到进行赎回的份额持有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如果份额持有人未能提供相关帐户资料,赎回款项通常将按相关份额类别的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以支票方式支付给申请赎回的份额持有人(或排名首位的联名份额持有人),并寄往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内最后所知的地址,相关风险全部由该份额持有人承担。 除非相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另行指明,经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如果份额持有人提出要求,可以按份额的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赎回款项,但须受适用的外汇限制规定限制,相关费用由该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此情况下,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应采用其不时确定的货币汇率。货币汇兑将受相关货币可得情况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各自的代理人或授权代表均不就任何人士因上述货币汇兑而蒙受的任何损失,向任何份额持有人承担责任。 信托契约也规定赎回款项可以实物形式支付,但须经相关份额持有人同意。 类别之间转换 份额持有人有权向授权销售机构或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将任何类别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转换成任何其他类别的份额,但须遵守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商后可能施加的限制。如果转换申请会导致相关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少于相关附录所规定的相关份额类别的最低持有额,或根据相关附录,相关类别份额的持有人不准持有份额,则相关转换申请将不会执行。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否则某一类别的份额只可转换为另一子基金中同一类别(按相同类别货币计价)的份额。 转换申请可以按传真方式,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不时决定的其他方式发出(除非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要求提交正本)。应提醒投资者,如他们选择以传真方式发出转换申请,则须承担相关要求未能收到或无法阅读的风险。投资者应注意,因传真方式发出的任何转换申请未被收到或不能阅读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或因善意相信该项传真指示是由被正式授权的人士发出,而采取任何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本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其各自的代理人及授权代理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使发出该传真的人士出具的传真传送报告显示已发出相关传真。因此,为自身利益考虑,投资者应向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确认其申请已收悉妥当。 在暂停计算任何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内,不得转换份额。 在某个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时间之前收到的转换申请将在该交易日办理。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均无须就未收到转换申请,或在收到转换申请前作出任何修正所导致的任何损失,对任何份额持有人承担责任。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同意,不可撤销转换通知。 某一类别(“原有类别”)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份额转换为另一类别(“新类别”)份额所依据的转换比率,将根据下列方程式确定: 其中: N 指将予发行的新类别的份额数量。 E 指将予兑换的原有类别的份额数量。 F 指基金管理人为相关交易日确定的货币汇兑因数,相当于原有类别份额的类别货币及新类别份额的类别货币之间的实际汇率。 R 指适用于相关交易日的原有类别的份额赎回价,减去基金管理人征收的任何赎回费。 S 指新类别在相关交易日当天,或紧接其后的交易日所适用的份额认购价/申购价。但是,倘若新类别份额的发行必须满足该项发行的任何先决条件,则S应为新类别于该等条件满足时或满足后首个交易日所适用的新类别份额认购价/申购价。 SF 指转换费(如有)。 基金管理人有权征收转换费,不超过转换份额所涉及的新类别份额认购价/申购价的5.25%,现行费率载于相关附录。 取决于相关子基金的估值点及汇入转换所得款项需要的时间,投资转换为新类别的日子可能会迟于原有类别投资被转换的日子或发出转换指示的日子。 从计算原有类别的份额赎回价之时,到根据需要将原有类别相关子基金的资金转入新类别相关子基金之时的任何时候,如果原有子基金用于投资计价或通常进行买卖的货币减值或贬值,则基金管理人根据该减值或贬值的影响,按其认为适当的做法减少原有类别的份额赎回价,而因转换而产生的新类别份额的数量将重新计算,犹如减少后的赎回价为原有类别的份额在相关交易日的赎回价。 赎回及转换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任何暂停确定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期间,暂停赎回或转换份额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详见“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任何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宣布暂停确定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后至取消相关暂停前的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方式向授权销售机构或受托人撤销任何赎回该类别份额的申请。 为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经受托人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任何交易日赎回任何子基金的份额数量(不论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注销份额的方式)限定为相关子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10%。届时,相关限额将按比例分配,使得已在该交易日提出有效申请,要求赎回相同子基金 份额的所有相关子基金的份额持有人赎回相同比例的该子基金份额。但是,倘若申请赎回的任何份额总额不超过任何子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1%,那么,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应用上述限制将对相关份额持有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不公平,经受托人批准,该等份额可被全数赎回。未能赎回的任何份额(指如果没有此项规定便可赎回的份额)将按照相同限额结转赎回,并将于下一个紧接着的交易日及所有后续交易日获优先赎回(就此而言,基金管理人具有相同权力),直至原有赎回要求完全得到满足。如按此规定结转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须在该交易日后7天内通知相关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不认可与市场择时交易相关的做法。基金管理人在怀疑份额持有人利用该等做法时,有权拒绝受理该份额持有人提出的任何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份额申请,并采取自身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保护子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市场择时交易可视为一种份额持有人利用时差及╱或确定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方法存在瑕疵或不足之处,系统地在短时间内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份额的套利方法。 估值 每只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将会按照信托契约在每个估值点确定。信托契约规定(其中包括)如下: (a) 除了属于(b)段适用的集合投资计划的任何权益或大宗商品,以及下文(f)段另有规定外,如果相关投资在任何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或买卖,其价值应参照估值点之时或紧接估值点之前,该项投资在主要证券市场的最后买卖价格计算。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酌情认为主要证券市场以外的证券市场价格,在所有情况下可为任何该等投资提供更公平的价值标准,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受托人批准后采用该等价格。在确定相关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有权使用及依赖其不时决定的一个或多个资料来源提供的电子价格数据(无须核实),即使其采用的价格并非最后买卖价格; (b) 除非下文(c)及(f)段另有规定,任何集合投资计划中各项权益的价值,应为同日的份额或权益单位资产净值;如果该集合投资计划并非在同日估值,则相关价值应为估值点之时或紧接估值点之前,该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或权益单位的最后公布资产净值(如可提供)或相关份额或权益单位最后公布的赎回或买入价(如未能提供资产净值); (c) 如果未能提供上文(b)段规定的资产净值、买入价及卖出价或报价,应按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不时决定的方式确定相关投资的价值; (d) 任何未在市场挂牌、上市或普遍买卖的投资的价值,应相当于子基金购入相关投资项目所用款项的初始价值(在每种情况下,均包括印花税、佣金及其他购入支出),但基金管理人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根据受托人的要求,可安排由受托人核准的具备该项投资估值资格的专业人士作出价值重估; (e) 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应按其面值(连同累计利息)估值,除非基金管理人认为须作出调整以反映其价值(须获受托人批准); (f) 尽管有前文所述,如果基金管理人在考虑相关情况后,认为须调整任何投资的价值,或须使用其他估值方法以反映相关投资项目的公平价值,则经受托人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作出相关调整或准许使用其他估值方法;及 (g) 以子基金基础货币以外货币计算的价值(不论是借款或其他负债、投资或现金的价值),须按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考虑任何相关溢价或折价及汇兑费用的情况后认为适当的汇率 (不论官方或其他汇率)兑换为基础货币。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在发生以下情况的整个或部分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在向受托人发出通知后,可宣布暂停确定某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a) 普遍买卖相关子基金重大投资部分的任何大宗商品市场或证券市场停市、买卖受限或暂停买卖,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乎情况而定)普遍用作确定投资价格、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或份额申购价或赎回价的工具发生故障的;或 (b) 基于任何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认为不能合理、尽快或公平地确定基金管理人为该子基金持有或订立的大部分投资的价格的;或 (c) 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合理的可行方法为该子基金持有或订立的任何投资变现,或不可能在不严重损害子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变现相关投资的;或 (d) 变现或支付该子基金的投资,或发行或赎回子基金相关类别份额涉及或可能涉及的汇款或汇出款项发生延误,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无法以正常汇率迅速汇入或汇出资金的;或 (e) 通常用以确定该子基金大部分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份额申购价或赎回价的通讯系统及╱或工具出现故障,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基于任何原因,无法合理或公平地确定该子基金的大部分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份额申购价或赎回价,或无法尽快或以准确的方式加以确定的;或 (f) 基金管理人认为须按法例或适用的法律程序规定作出相关暂停的;或 (g) 子基金投资于一个或多个集合投资计划,且任何相关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代表子基金资产的重大部分)变现被暂停或受到限制的;或 (h)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任何其与该子基金运营相关的授权代表的业务运作由于或源于瘟疫、战争、恐怖活动、叛乱、革命、暴乱、骚乱、罢工或天灾而受到重大中断或结束的;或 (i) 份额持有人已议决终止该子基金的。 暂停计算估值事宜应于公告后立即生效,此后直至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事宜结束为止,不会为相关子基金确定资产净值;但在(i)产生暂停事宜的状况不再存在,以及(ii)不存在其他可导致暂停事宜的情况后的首个营业日,暂停事宜均须终止。 凡基金管理人宣布该等暂停事宜,基金管理人须在宣布后,切实尽快地在《南华早报》及《香港经济日报》刊登公告,并在暂停期间内每月至少一次在该等报章刊登公告。 在暂停期间,不得发行、赎回或转换相关子基金的任何份额。 投资与借款限制 信托契约列出基金管理人购入若干投资的限制及禁制。除非各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否则各子基金均须遵守以下主要投资限制: (a) 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不得有超过10%投资于由单一发行机构发行的证券(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的证券除外); (b) 子基金不得持有由任何单一发行机构发行的任何普通股的10%(与所有其他子基金的持有量合计); (c) 子基金持有未在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向国际公众开放并买卖相关证券的有组织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或买卖的任何公司证券,不得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的15%; (d) 子基金持有的认股权证及期权(作为对冲用途的认股权证及期权除外),以支付的溢价总额计,不得超过子基金的资产净值15%; (e) (i)未被认可的司法管辖区计划(按《守则》准许)及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受管理基金”)的权益单位或份额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的10%;(ii)未被认可的司法管辖区计划(按《守则》准许)或香港证监会认可计划的受管理基金的权益单位或份额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30%,但是: (1) 不可投资于其投资目标为主要投资于本章节禁止的任何投资的管理基金; (2) 如该管理基金的投资目标为主要投资于本章节所限制的投资项目,则该等持有量不得违反相关限制; 附注: 香港证监会一般不会要求基金管理人采用“穿透”方法处理相关计划的投资,除非相关计划是由同一基金管理人或与基金管理人属同一集团旗下的其他公司所管理,则本节第(a) - (c)段亦适用于相关计划的投资。 (3) 如果受管理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所管理,则必须对受管理基金免收所有认/申购费用;且 (4) 基金管理人不可从该受管理基金或其管理人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中取得回佣; (f) 实物大宗商品(包括黄金、白银、白金或其他金银条)及基于大宗商品的投资(从事大宗商品生产、加工或贸易的公司股份除外)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 子基金所持有(不论由子基金支付或须付给子基金)的期货合同价格的净总值(不包括作对冲用途而订立的期货合同)及上文(f)段所指的投资总值,不得超过该子基金资产净值的20%; (h) 属于同一发行项目的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证券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的30%;且 (i) 在遵守上文(h)段的前提下,子基金可全额投资于由单一发行机构发行的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证券,但子基金所持单一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的证券至少分属六个不同的发行项目。 就本章节而言,“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证券”指由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任何成员国政府发行,或保证支付相关本金及利息的任何投资,或任何经合组织国家的公共或地方部门或国营行业在任何经合组织国家发行的任何定息投资,或受托人认为具备相似地位的任何其他组织在世界各地发行的任何定息投资。即使由同一机构发行,如果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的证券按不同条款(还款日期、利率、担保人身份或其他方面)发行,则将被视为不同的发行项目。 此外受托人认为,(i)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ii)中国人民银行是等同于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公共或地方部门。财政部乃中国国务院下辖的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宏观经济政策。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及执行货币政策。受托人认为,中国的信贷评级及信贷展望与经合组织成员国相仿。2010年,中国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受托人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将继续在全球经济体中扮演重要角色。 基金管理人禁止代表任何子基金开展下列投资: (i)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或管理人员个人拥有任何公司或实体的任何类别证券超过该类别证券已发行票面总值的0.5%,或者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或管理人员共同拥有该等证券超过该类别5%,不得投资于该等证券; (ii) 不得投资于任何类型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或房地产权益(包括房地产的期权或权利,但不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或REITs的权益); 附注: 就投资于该等股份及REITs而言,子基金须符合上文第(a)、(b)、(c)及(e)段(视乎适用情况)。 (iii) 如果卖空会导致子基金交割证券的责任超过该等子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不得进行卖空(就此而言,卖空的证券必须在获准开展卖空的市场交投活跃); (iv) 不得沽出空头期权; (v) 如果代表相关子基金沽出的所有认购期权的总行使价,超过该子基金资产净值的25%,不得沽出认购期权; (vi) 未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从子基金中作出贷款,但收购投资项目或进行存款(在适用的投资限制范围内)而可能构成借款的情况除外; (vii) 未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任何人士的任何责任或负债作出承担、担保、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或可能为其承担或涉及任何法律责任; (viii) 不得代表子基金订立任何责任,或为该子基金购入任何资产而其中涉及承担无限责任的;且 (ix) 不得动用子基金的任何部分,来购入当时并未缴纳或部分缴纳,且即将作出催缴款项通知的任何投资,除非该催缴可以该子基金一部分现金或近似现金全额满足,而该笔现金并未拨备或拨出作为任何其他用途;未经受托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无权动用相关子基金的任何部分购入受托人认为可能令受托人牵涉任何(或有或其他)责任的任何其他投资。 除非下文或相关附录另有披露,否则基金管理人可借取款项购入投资、满足赎回要求,或支付与相关子基金相关的费用,但限额以子基金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25%(就《守则》定义的“资本市场计划”而言,则限额以10%)。就此而言,“背靠背”贷款并不视作借款。可以抵押或质押子基金的资产,作为任何该等借款的担保。 如果违反上文所述的投资与借款限制,基金管理人的首要目标是妥善考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合理期间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纠正相关情况。 证券借出及回购交易 除非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另有披露,基金管理人不会代表任何子基金进行证券借出、回购及逆回购交易或类似的场外交易。倘若日后改变该项做法,将会向香港证监会寻求事先批准,并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受影响的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沪港通 沪港通是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在中国内地与香港两地证券市场建立的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旨在实现两地投资者直接进入对方市场的目标。 沪港通的框架载于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2014年4月10日联合发布有关沪港通的原则性公告。中港两地交易所继续不时制定沪港通计划的细节,例如操作规则。 上交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将允许投资者通过本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对方市场的合格上市合格股份。沪港通包括“北向交易”(投资于中国股份)及“南向交易”(投资于香港股份)。根据北向交易,投资者通过其香港的经纪人及由香港联交所建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传递买卖盘,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的合格股票。根据南向交易,合格投资者通过中国的证券公司及上交所建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交所传递买卖盘,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合格股票。 所有香港及境外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可获准通过沪港通(通过北向交易)买卖上交所证券(如下文所述),但须遵守不时颁布的规则和法规。 以下概述北向交易的部分重点: 合格证券 在不同类型的上交所上市证券中,只有中国A股将被纳入沪港通。其他产品如中国B股、交易所买卖基金(ETF)、债券及其他证券均不包括在内。 在初始阶段,香港与境外投资者将可买卖上交所市场上市的某些股票(即“沪股通股票”),包括不时确定的上证180指数成份股、上证380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属上述指数成份股但有 H 股同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及买卖的上交所上市 A 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a) 所有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沪股﹔及 (b) 所有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沪股。 沪股通股票的名单须不时审定。 交易日 由于香港和中国两地的公众假期有所差异,故两地市场的交易日可能存在差异。即使中国市场于某一天开盘,相关相关子基金不一定能够通过北向交易作出中国A股投资。例如,香港市场每年在复活节和圣诞节期间休市,但这些日子在中国内地是交易日。 同样,在农历新年和国庆黄金周期间,中国内地将通常会重新编排工作日和周末,以便放连续7天的假期。即使在中港两地市场均开盘的日子,仍可能基于其他原因(例如恶劣天气条件)而存在交易日差异。在沪港通初始运作期间,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将只允许在中港两地市场均开盘的日子进行交易,而两地市场的银行服务在相应的结算日可获提供。 交易额度 通过沪港通达成的交易须遵守一个最高跨境投资总额度(“总额度”)以及一个每日额度(“每日额度”)。北向交易须遵守不同的总额度及每日额度,而相关额度由香港联交所监控。 总额度限制北向交易资金流入中国内地的绝对金额。北向总额度为人民币3,000 亿元。 每日额度限制沪港通下每日跨境交易的最高买盘净额。北向每日额度为人民币130 亿元。 香港联交所将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定时刊发北向总额度及每日额度的余额。 结算及托管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亦为香港交易所全资子公司)将负责为执行交易的香港市场参与者及投资者进行结算及交收,并提供存管、名义持有人和其他相关服务。 通过沪港通买卖的中国 A 股均以无纸化形式发行,因此投资者将不会持有任何实物中国 A股。在沪港通初始运作阶段,香港与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交易购入沪股通股票,应将沪股通股票存 放于其经纪商或托管商在中央结算系统开设的股票账户。中央结算系统是由香港结算就香港联交所上市或买卖证券的之结算而运行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企业行为及股东大会 尽管事实上,香港结算不会对其通过中国结算的综合股票账户持有的沪股通股票提出所有权主张,但中国结算作为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机构,在处理沪股通股票的企业行为时,会将香港结算视为该等沪股通股票的股东之一。 香港结算将监测影响沪股通股票的企业行为,并会告知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相关经纪商或保管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需要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采取行动,以便参与其中的所有企业行为。 上交所上市公司通常在举行年度股东大会/特别股东特别的日期前约一个月公布有关会议的详情。该等会议上的所有决议案须经投票表决。香港结算将会告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所有股东大会的详情,例如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和决议数目。 外资持股限制 中国证监会规定,当香港及境外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持有中国A股时,须遵守以下持股量限制﹕ 单一境外投资者(例如某一相关子基金)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及 所有投资于某一上市公司的境外投资者(即,所有香港及境外投资者)所持的中国A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的已发行中国A股股份总数的 30%。 当香港及境外投资者根据规则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如果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中国 A 股上市公司股票超过上述限定比例,该投资者可能被要求在指定时限内对超过限制的部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予以平仓。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将在持股比例总和接近上限时发出警示或限制有关中国 A 股的买盘。 货币 香港及境外投资者将仅以人民币买卖及结算沪股通股票。因此,相关子基金将需要使用其人民 币资金进行沪股通股票的交易及结算。 交易费 除须支付买卖中国A股的交易费及印花税外,相关子基金可能须缴交通过沪港通买卖中国A股所产生的新费用,但目前有关部门仍未确定及公布该费用。 投资者赔偿范围 相关子基金通过沪港通下的北向交易作出的投资,将不受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香港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旨在向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因持牌中介人或认可金融机构在香港进行交易所买卖产品的交易时的失责行为而招致的金钱损失作出赔偿。失责例子包括无力偿债、破产或清算、违反信托、亏空、欺诈或不法行为。 至于北向交易,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投资者赔偿基金将只涵盖在香港的认可证券市场(即香港联交所)及认可期货市场(即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或“香港期交所”)买卖的产品。由于沪港通下的北向交易的失责事宜不涉及在香港联交所或香港期货交易所上市或买卖的产品,因此如同买卖境外证券的投资者,该等交易将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另一方面,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职能包括“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中国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就相关子基金而言,由于子基金通过香港的证券经纪商而非中国的经纪商进行北向交易,因此该等交易不受中国的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障。 有关沪港通的其他资料可浏览以下网站: http://www.hkex.com.hk/chinaconnect(此网站未经证监会审核) 风险因素 投资于任何子基金前,投资者应当考虑下列风险,以及相关附录列明的与任何特定子基金相关的任何附加风险。投资者应注意,投资决定权始终掌握在自己手中。如果投资者对自身是否适合投资某只子基金存在疑问,应咨询独立专业人士的意见。 并不保证子基金都会实现其投资目标。各子基金都会受到市场波动及各项投资的固有风险。任何子基金的份额价格及由此产生的收益会有升跌。 (i) 市场风险-投资价值及收益会有升跌,投资者可能无法收回当初投资于子基金的金额。具体而言,投资价值可能受到各项不明朗因素影响,例如国际、政治及经济发展或政府政策改变。股票市场下滑时,波动性可能上升。在此情况下,市场价格可能与理性分析或长期期望不符,并可能因短期因素、反投机措施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巨额资金流动的影响。 (ii) 中国市场风险-投资于中国市场须承受新兴市场投资普遍须承受的风险,以及中国市场相关的特定风险。投资于中国市场涉及在较发达经济体或市场的投资一般不会涉及的某些风险和特定考虑因素,例如,较大的政治、税务、经济、外汇、流动性及监管风险。 1978年以来,在发展中国经济方面,中国政府已实施强调权力下放及利用市场机制的经济改革措施,逐步从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型。然而,许多经济措施均处于试验阶段或从未实施过,仍须接受调整及修正。中国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政策的任何重大转变均可能对中国市场的投资造成负面影响。 中国资本市场及股份公司的监管及法律架构的发展可能不如发达国家那样完善,解释和执行监管商业合同和保证的法律法规经验可能有限。中国颁布新法律法规及解释现有法律法规,可能受制于反映当地政治或社会发展状况的政策变动。随着中国的法律体制不断发展,法律或法律解释的变动可能对子基金所投资公司的业务造成不利影响,这可能令相关子基金产生亏损。中国的会计标准及实务可能与国际会计标准存在重大差异。中国证券市场的结算及交收系统可能并未接受完善测试,可能须承受较高的误差或低效率风险。 可通过中国A股、B股及H股投资中国公司。中国股票市场过去经历重大股价波动,因此不保证今后不会出现该等波动。 可在中国境内及境外投资于人民币计价债券。由于与较发达的市场相比,该等证券的数量及其合计总市值相对较少,因此投资于该等证券可能须承受更大的价格波动及较低的流动 性。 投资者应知悉,中国税务法例改变可能影响相关子基金的投资可产生的收益金额,以及相关子基金的投资可获返还的资本金。税务法律也将继续更改,并可能存在冲突和含糊之处。 (iii) 人民币外汇管制风险-人民币目前为不可自由兑换货币,并受到中国政府施加的外汇管制。该等货币汇兑管制及人民币汇率变动可能对中国公司的运营及财务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子基金的资产投资于中国,该子基金须承受中国政府限制资金或其他资产汇出境外的风险,这会限制相关子基金向投资者偿付款项的能力。 (iv) 人民币货币风险-自2005年起,人民币汇率不再与美元挂钩。人民币目前已转而采取参考一篮子外币,由市场供求调控的浮动汇率机制。人民币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兑换其他主要货币的每日交易价格,允许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央平价的狭窄幅度内浮动。由于汇率主要基于市场动态,人民币兑换其他货币(包括美元及港元)的汇率容易受外在因素影响而产生波动。投资者应注意,由于受中国政府外汇管制政策的规管,人民币目前不可自由兑换。不能排除人民币加速升值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亦无法保证人民币不会贬值。如果子基金的资产投资于人民币计价的资产,人民币的任何贬值将对子基金的投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中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及资金汇出限制政策可能改变,子基金的仓位因而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人民币为中国的唯一官方货币。境内人民币(“CNY”)及离岸人民币(“CNH”)虽为相同货币,但分别在不同市场买卖。由于两个人民币市场独立运作,两者之间的人民币流动受到严格限制,境内和离岸人民币的买卖汇率不同,两者的走向也不尽相同。基于离岸人民币的需求强劲,以往CNH相对于境内人民币会有溢价,但有时亦会出现折价。如果适用,在计算非人民币计价或结算资产的价值或非人民币计价类别份额的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将通常采用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汇率(“CNH汇率”)。正如上文所述,CNH汇率可能相对于内地的境内人民币市场的汇率(“CNY汇率”)产生溢价或折价,并可能存在重大买卖差价。因此,所计算的相关子基金价值可能会波动。 (v) 新兴市场风险-子基金可投资被认为属新兴市场的国家。新兴市场投资将对区域内的政治、社会或经济发展的任何变动表现敏感。许多新兴市场国家过去曾陷入政局动荡,该等动荡很大程度上可能影响新兴市场证券的价值。 由于新兴市场往往比发达市场更具波动性,在新兴市场的任何持仓会面临更高的市场风险。子基金的资产可能投资于某些尚未发展完善的新兴市场国家的证券市场。在某些情况下, 这可能导致潜在流动性不足。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不如成熟证券市场规模庞大,成交量也远低于成熟证券市场。投资于该等市场会涉及市场暂停、外资投资限制及资金汇回管制等风险,也有可能发生国有化、征用或没收性征税、外汇管制、政治变动、政府法规、社会动荡或外交动态事件,可能对新兴市场的经济或子基金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vi) 会计及披露标准风险-子基金可能投资的某些国家适用的会计、审计及财务报告标准、实务及披露规定可能有别于发达国家适用的标准。例如:投资者可获得的资料较少,且该等资料可能过时。 (vii) 结算风险-新兴市场国家的结算程序通常尚未发展完善且可靠性较低,并且可能要求本基金在收到出售证券付款前先交割证券或转移证券所有权。如果证券公司在履行责任时违约,子基金可能须承受重大损失的风险。如果子基金的交易对手未能就子基金已交割的证券作出付款,或者由于任何原因未能履行其对子基金的合约责任,则子基金可能招致重大损失。另一方面,某些市场进行证券转让登记可能会出现重大结算延误。该等延误可能导致子基金错失投资机会,或子基金无法购入或处置某项证券,从而蒙受重大损失。 (viii) 货币风险-某些子基金可能部分投资于以其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报价的资产。该等子基金的表现因此将受所持资产的货币及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影响。由于基金管理人旨在使该等子基金产生最大回报(以其基础货币计价),因此该等子基金的投资者可能会承受额外货币风险。 (ix) 利率风险-利率变动可能会对证券的价值及整体金融市场造成影响。债务证券(例如债券)更易受利率波动影响,其价值也可能在利率变动时下跌。一般而言,该等债务证券的价格会在利率下降时上升,而在利率上升时下跌。较长期债务证券一般对利率变动及收益率曲线更为敏感。 (x) 信贷评级下调风险-信贷评级机构给予固定收益证券的信贷评级是公认用作量度信贷风险的指标,但受到若干限制。例如,发行人的评级很大程度上根据过去的发展加以衡量,未必反映未来可能出现的状况。为响应最近期信贷事件而更新信贷评级时通常会出现时滞。投资级证券可能须承受评级被调低至投资级证券以下的风险。当证券或证券相关的发行人的信贷评级被调低时,子基金在该证券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视乎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决定是否出售证券。如果投资级证券被下调至投资级以下,子基金也将须承受以下段落概述的投资级以下证券的风险。 (xi) 投资级以下及未评级证券的风险-子基金可能投资于投资级以下或未评级证券。投资者应 注意,相对于评级较高的证券,该等投资级以下或未评级证券一般被认为具有更高的信贷风险及更大的违约几率。如果证券发行人违约,或该等证券未能变现或表现不佳,投资者可能蒙受重大损失。该等证券的市场可能更为不活跃,更难出售证券。该等证券的较难进行估值。因此,相关子基金的价格可能更具波动性。 尤其是,评级较低或未评级企业债券的价值会受到投资者看法的影响。当经济状况看似转差时,评级较低或未评级企业债券的市值可能因投资者更加担忧和关注信贷质量而下跌。 (xii) 信贷风险-发行人财务状况的不利变动可能令证券的信贷质量下降,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加剧。证券或其发行人的信贷评级下降也可能对证券的流动性造成影响,令其更难出售。子基金的投资也须承受发行人可能无法就其发行的证券支付款项的风险。如果子基金资产所投资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违约,子基金的表现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xiii) 场外交易市场风险-场外交易(OTC)市场(通常买卖多种金融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的市场)受到的政府监管及交易监督比有组织交易所要少。此外,OTC市场进行的交易未必可获得某些有组织交易所参与者能够得到的许多保障(例如交易结算所的业绩保证)。因此,在OTC市场订立交易的子基金将承受其直接交易对手不履行交易规定的责任,以及子基金因此蒙受重大亏损的风险。 此外,场外交易市场买卖的某些投资工具(如定制金融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可能流动性不足。买卖流动性相对较低投资的市场,比买卖流动性较高投资的市场更具波动性。 (xiv) 集中风险-某些子基金可能只投资于某个特定国家╱地区╱市场╱行业。以其可能投资的持仓数量及证券发行人数量而言,各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可能多样化不足。投资者也应注意,该等子基金很可能比基础广泛的基金(例如:全球或区域股票基金)更具波动性,因为持仓数量有限或相应国家的不利状况,使它们更容易遭遇价值波动。 (xv) 与对冲及对冲类别相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获准(但并非必须)使用对冲技术来试图抵销市场及货币风险,包括将子基金相关资产的计价货币与子基金基础货币或子基金主要投资的资产的计价货币对冲。但不保证可获得想要使用的对冲技术,亦不保证对冲技术会取得预期效果。不保证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任何货币对冲策略会全面、有效地降低子基金的货币风险。 为对冲目的投资于衍生工具,须承受下文“交易对手风险”风险因素中列明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就货币对冲份额类别进行的对冲,是将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与(i)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ii)主要投资的资产的计价货币对冲。对冲效果将反映在对冲类别的资产净值。同样地,因该等对冲交易产生的任何费用(视乎当时市况,金额可能重大),将由产生相关费用的对冲类别承担。 还应注意,无论对冲类别计价货币相对子基金基础货币升值或贬值,均可订立对冲交易,因此,如果采用对冲,当子基金基础货币相对于对冲类别的类别货币贬值时,则相关对冲可极大地保障对冲类别的份额持有人,但当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升值时,亦可能妨碍份额持有人从中获利。 (xvi) 流动性风险-子基金投资的某些市场可能比全球主要股票市场流动更差及更具波动性,这可能导致在该等市场买卖的证券价格产生波动。某些证券可能难以或无法出售,这可能会影响子基金以其内在价值购入或变现该等证券的能力。 (xvii) 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风险-子基金可投资于衍生工具,例如期权、期货及可转换证券,以及预托证券、参股权,另外还可能通过其他与证券或指数表现挂钩的工具进行投资,如参与票据、股票掉期及股票挂钩票据,上述产品有时统称为“结构性产品”。如该等工具并无交投活跃的市场,在该等工具的投资可能会缺乏流动性。该等工具性质复杂,因此存在定价错误或不恰当估值的风险,而上述工具不一定始终完全跟踪其设定跟踪的证券、利率或指数的数值。不恰当估值可导致向交易对手支付更高额款项,或相关子基金的价值损失。该等工具还将承受发行人或交易对手无力偿债或违约的风险。此外,与基金直接投资于类似资产相比,通过结构性产品进行投资可能会摊薄该等子基金的投资表现。再者,许多衍生工具和结构性产品包含嵌入式杠杆,这是因为该等工具提供远比订立交易时已支付或已存入款项更大的市场敞口。因此,市场出现相对较小的不利变动,便可使相关子基金可能面临超过原来投资金额的亏损。 (xviii)税务风险-子基金的投资可能缴纳某些市场中政府部门征收的特定税项或收费。投资者应注意,在某些市场出售证券所得款项或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收益,可能要或将要缴纳该市场政府部门征收的税项、征费、关税或其他费用或收费,包括来源地预扣税项。此外,新兴市场和欠发达市场对非居民所获利息及资本利得的征税情况各不相同,某些情况下征税额相对较高。新兴及欠发达市场的税收法律及程序亦可能不太明确,该等法例可能允许追溯征税,导致相关子基金日后可能须缴纳当地税项,而在开展投资活动或资产估值时并未预期会有该等税项。 (xix) 受限制市场风险-子基金可能会投资于对外资拥有权或持仓设立限额或限制的司法管辖区(包括中国)的证券。在这种情况下,子基金可能需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相关市场。无论哪种情况,由于资金汇回限额、交易限制、不利税务待遇、较高佣金成本、监管报告规定以及依赖本地保管人和服务提供商的服务依赖等因素,法律及监管的限制或限额可能会对该等投资的流动性及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xx) 交易对手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包括交易对手或第三方不履行对子基金负有的义务的风险。子基金进行债券、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工具等投资时,可能面临交易对手风险。倘若交易对手违反义务,且子基金无法行使与投资组合投资相关的权利,则子基金的价值可能下跌并产生与投资附带权利相关的费用。 (xxi) 终止风险-在某些情况下,子基金可能会被终止,“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终止”一节概述了该等情况。倘若子基金被终止,该子基金须向份额持有人按比例分配持有人在子基金资产中的权益。在变现或分配时,相关子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的价值可能低于购入该等投资的初始成本,致使份额持有人蒙受亏损。此外,任何与相关子基金相关的未全数摊销组织开支(例如成立费用)届时将从子基金的资产中扣除。 (xxii)与沪港通相关的风险 - 相关子基金可通过沪港通进行投资。除了“中国市场风险”及“人民币货币风险”外,相关相关子基金还须承受以下的额外风险: 沪港通最近才公布,具有创新性质。根据沪港通机制,香港及境外投资者可通过香港经纪商直接投资于合格中国A股。沪港通受到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及中港两地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实施细则(例如交易规则)的管辖。 相关监管部门可能不时就沪港通的跨境交易运作及跨境执法颁布新规则。 应注意,相关规定未经测试,如何应用规定存在不确定性,而且应用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此外,现行法规可能会变更,并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不保证沪港通不会被取消。可通过沪港通投资于中国市场的相关相关子基金,可能会因该等变更而受到不利影响。 额度限制 沪港通受到额度限制。特别是,一旦北向交易的每日额度余额降至零,或在开盘集合竞价沪股通超出每日额度,新买盘指令将会被暂停或拒绝(不过,不论额度结余多少,投资者将可出售其跨境证券)。因此,额度限制可能会限制子基金及时地通过“沪港通”投资于中国A股的能力,而相关子基金可能无法有效地执行其投资策略。 暂停风险 为确保市场公平有序及审慎管理风险,香港联交所与上交所均拟保留暂停北向及/或南向交易的权利。启用暂停交易机制前须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同意。如果沪港通的北向交易实施暂停,则相关子基金进入中国市场(继而实现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交易日差异 沪港通将只会在中港两地市场均开盘进行交易的日子运作,而两地市场的银行会在相应结算日办理业务。因此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况﹕在中国市场的正常交易日时,香港投资者(如相关子基金)不能进行任何中国A股交易。在沪港通并不进行交易的时间,相关子基金可能须承受中国A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操作风险 沪港通为香港及境外投资者提供一个直接进入中国股票市场的新渠道。 通过沪港通进行投资的先决条件是相关市场参与者的操作系统须能配合。市场参与者可以参与此机制,但须符合相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制定的某些信息技术性能、风险管理及其他方面的要求。 应知悉,中港两地的证券机制及法律制度存在重大差异,因此,为了配合机制的运作,市场参与者可能需要持续解决因上述差异导致的问题。 此外,沪港通的“互通”需要跨境传递买卖盘指令。香港联交所及交易所参与者需要开发新的信息技术系统(即香港联交所为需要连接的交易所参与者设立的新交易指令传递系统(“China Stock Connect System”)。并不保证香港联交所及市场参与者的系统将正常运作或将继续适应两地市场的变化和发展。如果有关系统未能正常运作,两地市场通过沪港通进行的交易可能受到干扰。相关子基金进入中国A股市场(继而执行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前端监控对沽出的限制 根据中国法规,投资者在出售任何股份前,账户须有足够的股份,否则上交所将拒绝有关卖盘指令。香港联交所将于交易进行前检查其参与者(即股票经纪商)的中国A股卖盘指令,以确保不会发生超卖情况。 倘若相关子基金拟沽出所持有的中国A股,基金必须在不晚于沽出当天(“交易日”)开盘前把中国A股转至其经纪的相关账户。如果错过了此期限,基金将不能在交易日沽出该等股份。由于此项要求,相关子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出售所持有的中国A股。 合格股票的调出 当原本为沪港通合格股票被调出沪港通范围时,该股票只能被卖出而不能被买入。这对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组合或策略可能会有影响,例如当管理人拟买入被调出沪港通范围的某只股票时。 结算及交收风险 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已建立沪港结算通,并将互相成为对方的参与者,为通过沪港通进行的跨境交易提供结算与交收服务。在各自市场达成的跨境交易,本地结算所将与其结算参与者进行结算与交收,同时承担及履行其结算参与者与对方结算所涉及该跨境交易的结算与交收责任。 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国家中央交易对手,中国结算经营全面的清算、结算及持股基础设施网络。中国结算已建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由中国证监会监管的风险管理框架及措施。所以,中国结算失责的几率很小。 如果在罕见情况下,中国结算违约及中国结算被宣布为失责人,香港结算与其结算参与者在沪股通交易的市场合约中的责任只限于协助其结算参与者向中国结算追讨相关赔偿。香港结算将尽可能通过可用的法律途径或通过中国结算违约后的公司清算程序,向中国结算追讨所欠的股票和款项。在该情况下,相关子基金可能在追讨过程中遭受延误,或无法向中国结算追讨全数损失。 参与企业行动及股东大会 香港结算将会告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相关沪股通股票的企业行为。香港及境外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将需要遵守各自的经纪商或保管人(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指定的安排和最后期限。就沪股通股票某些类型企业行为采取行动的时间,可能短至只有一个营业日。因此,相关子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参与某些企业行为。 香港及境外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通过其经纪商或保管人持有通过沪港通机制买卖的沪股通股票。根据内地现行常规,不能委派多位代理人。因此,相关子基金可能无法委派代理人出席或参加相关沪股通股票的股东大会。 不获投资者保障基金的保障 通过沪港通机制作出的投资是通过经纪商进行,并须承受该经纪商未能履行其责任的风险。 正如“沪港通”一节所披露,相关子基金通过沪港通进行北向交易的投资,并不受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及/或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障。因此,相关子基金承受其经手买卖沪港通项下中国A股的经纪商违约的风险。 税务风险 尽管根据《第79号通知》及《第81号通知》,中国政府部门暂免对香港及境外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RQFII资格及沪港通转让中国A股所得收益征税,但向香港及境外投资者支付的中国A股股息仍须缴纳10% 的中国预扣所得税,而派息的公司具有预扣义务。此外,投资者应注意,《第81号通知》所述关于买卖中国A股所得收益的免税规定仅属暂时性质,并不保证相关子基金将继续长期享受免税。 (xxiii) 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收入法典》(简称《国内收入法》)第1471至1474条(简称“FATCA”)将对向非美人士(例如本基金及子基金)作出的某些付款施行新规则,其中包括美国发行人的证券支付的利息及股息,以及销售该等证券的所得款项总额。除非相关付款的收款人符合旨在帮助美国国内税务局(简称“IRS”)识别在该等付款中拥有权益的美国人士(按《国内收入法》的含义)的规定,否则可能须按30%的税率缴纳预扣税。为避免就收到的款项缴纳该等预扣税,境外金融机构(简称“FFI”)(例如本基金及子基金,并一般包括美国境外设立的其他投资基金)通常必须与美国IRS签订协议(称作“FFI协议”)。根据相关协议,FFI同意提供属于美国人士的直接或间接拥有人的身份,并向美国IRS申报关于属于美国人士的该等拥有人的某些资料。 一般而言,如果FFI未签订FFI协议或未另行获得豁免,则其源自美国的所有“应扣税付款”均须缴纳30%的惩罚性预扣税,这包括股息、利息以及2014年7月1日或之后作出的某些衍生支付。此外,从2019年1月1日起,所得款项总额,例如产生美国来源股息或利息的股票和债券的销售所得款项及本金返还,以及外国转付款项(目前留待今后界定),均将被当作“应扣税付款”。 香港已于2014年11月13日就FATCA的实施与美国订立政府间协议(简称“IGA”),并采用“第二种模式”的IGA安排。根据上述“第二种模式”的IGA安排,香港的FFI(例如本基金及子基金)必须与美国IRS签订FFI协议,在美国IRS登记,并遵守FFI协议的条款。 否则,香港不合规的境外金融机构将须就其收取的相关美国来源款项缴纳30%的预扣税。 遵从FFI协议的香港FFI(例如本基金及子基金)(i)一般无须缴纳上述30%预扣税;且(ii) 无须对向不合作账户(即其持有人不同意向美国IRS作出FATCA申报及披露的账户)支付的款项预扣税款或关闭这些不合作账户(前提是已向美国IRS报告有关该等不合作帐户持有人的资料),但可能需要对向违规FFI支付的款项预扣税款。 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已成立的各子基金已经与美国IRS签订FFI协议,并在美国IRS登记。本基金已取得的税务意见认为,本基金无须在美国IRS登记。 本基金及各子基金将竭力满足FATCA及FFI协议规定的要求,以避免任何预扣税。倘若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未能遵守FATCA或FFI协议规定的要求,且本基金或该子基金因违规而导致其投资缴纳美国预扣税,则本基金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而本基金或该子基金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损失。 倘若份额持有人未提供规定的资料及╱或文件,无论实际上是否导致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违规,或导致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须缴纳FATCA规定的预扣税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及各相关子基金保留权利,可采取由其支配的任何行动及╱或作出由其支配的一切补救,包括但不限于:(i)向美国IRS报告该份额持有人的相关资料(只限适用法律及法规所准许的范围);(ii)在适用法律及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该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所得款项或分配中作出预扣或扣减;及╱或 (iii)视同该份额持有人已发出赎回其相关子基金的所有份额的通知。基金管理人应本着真诚及基于合理的理由采取任何该等行动或作出任何该等补救,并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和法规。 对于FATCA对自身税务状况造成的潜在影响,各份额持有人及意向投资者应咨询自身的税务顾问。 鉴于以上因素,投资于任何子基金应认为具有长期性质。因此,子基金只适合有能力承担相关风险的投资者。 投资者应参阅相关附录,了解与特定的子基金有关的任何额外风险详情。 费用与收费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各子基金征收管理费,按每日累计并应于每月末支付,费率为子基金的各份额类别每个估值日资产净值的百分比(相关子基金的费率参见附录),最高比例为每年2.5%。 基金管理人须向其委任的任何次投资管理人及投资顾问支付费用。任何该等次投资管理人及投资顾问不会向任何子基金直接收取任何酬金。 倘若管理费从目前水平上调至最高水平,将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业绩表现费 基金管理人可向某些子基金收取业绩表现费,业绩表现费将根据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并从相关子基金的资产中拨付。如果收取业绩表现费,相关子基金的附录将列明进一步详情,包括应付业绩表现费的现行费率及该等表现费的计算标准。 受托人费用 受托人有权收取受托人费用,该费用将从各子基金的资产中拨付。该费用按子基金相关附录列明的费率,根据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最高费率为每年0.5%。受托人费用应每日累计,并在每月末支付。 受托人亦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 倘若受托人费用从目前水平上调至最高水平,将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保管费 就各子基金而言,保管人至少有权按惯常市场费率收取交易手续费,并按不同费率收取保管费,费率主要取决于保管人需要在哪个市场持有相关子基金的资产。保管人的费用及收费每日累计,并应于每月期末支付。保管人亦有权获相关子基金偿付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现付费用。 附录列明的保管费现行费率代表相关子基金应支付的该等保管费的上限。 对于通过RQFII进行投资的子基金,RQFII保管人收取的费用已含在保管费内。 成立费用 本基金及首批子基金的成立费用已全数摊销。倘若将来成立后续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决定将基金的未摊销成立费用或其一部分再分配给该等后续子基金。 成立后续子基金产生的成立费用及付款将由该等费用及付款涉及的子基金承担,并将在三个会计期间(或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决定的该等其他期间)内摊销。请参阅相关附录以了解各后续子基金的成立费用。 一般费用 各子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列明并直接归属该子基金的费用。倘若该等费用无法直接归属某只子基金,则该等费用将根据所有子基金相应的资产净值,按比例在子基金间作出分配。 各子基金将承担下列费用(a)所有印花税及其他征费、税项、政府收费、经纪费用、佣金、汇兑费用及佣金、银行收费、过户费及支出、登记费用及支出、受托人、保管人或副保管人的交易费用及委托代表费用及支出、收款费用及支出、保险及证券费用以及任何其他应就购入、持有及变现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或任何现金、存款或贷款而支付的费用、收费或支出(包括申索或收取与其相关的收益或其他权利,并包括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关联人在提供服务或进行交易时所征收或产生的任何相关费用或支出);(b)审计师及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及支出;(c)受托人对子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进行估值,计算子基金份额的发行及赎回价格,以及拟备财务报表所收取的费用;(d)由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产生,并与子基金相关的各项法律费用;(e)受托人履行职责时,完全由受托人产生的现付费用;(f)拟备信托契约的补充契约的支出或其附带支出;(g)举行份额持有人会议并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费用;(h)为取得和维持子基金份额在基金管理人选定并经受托人批准的任何交易所上市,以及╱或者取得和维持子基金的任何批准或授权,或遵守任何承诺,遵守与该等上市、批准或授权相关的协议或管辖该等上市、批准或授权的规定而产生的成本及费用;以及(i)在不减损上述条文通用性的前提下,公布子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价格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拟备、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账目及报告的各项费用(包括审计师费用及受托人费用);拟备及印刷任何基金说明书的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因遵守或涉及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部门的指令(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的任何变更或推行,或因遵照与单位信托基金相关的任何准则 条文所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 在本基金及该等子基金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期间,不得从获认可的子基金中扣除任何广告或宣传费用。 现金回佣与非金钱利益 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不得因将子基金的交易转交予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而向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收取现金或其他回佣,但若商品及服务(非金钱利益)对份额持有人明显有利,而交易的执行符合最佳执行标准,且经纪费不超过向机构提供全套服务惯常收取的经纪费,则可接受该等商品及服务(非金钱利益)。从任何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收取的该等现金佣金或回佣,均应出于相关子基金的利益而收取。有关任何该等佣金的详情,将披露于相关子基金的年度及半年度报告和账目中。 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任何关联人保留权利,可由或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任何关联人订立安排的另一人代理开展交易。根据相关安排,该方将不时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任何关联人提供或代为觅得商品、服务或其他利益(例如:研究及顾问服务、配备专门软件的计算机硬件,或研究服务及业绩衡量指标),但提供该等商品、服务或利益须可合理预期有利于相关子基金整体,并可能有助于改善相关子基金的表现,或者改善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向相关子基金提供服务的表现,并且未就此直接支付任何款项,而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只须承诺与该方开展业务往来。为避免疑虑,该等商品和服务不包括旅行、住宿、娱乐、一般行政性商品或服务、一般办公设备或处所、会费、员工薪金或直接金钱付款。 税务 有意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各位人士必须自行了解其国籍国、居住地及住所地法律就其购入、持有及赎回份额规定的适用税项,并在适当情况下征求相关意见。 香港 在本基金及任何子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期间,根据现行的香港法律及实务: (a) 本基金及其子基金无须就任何认可活动在香港纳税。 (b) 香港份额持有人无须就任何认可子基金的股息或其他收益分配,或因出售、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子基金份额所产生的任何资本利得在香港纳税,但如果该等交易构成在香港经营贸易、专业或业务的一部分,则可能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倘若注销份额或将份额售予或转让予基金管理人,而基金管理人在随后两个月内转售份额,则销售或转让份额无须缴纳香港印花税。 中国 以下的中国税务概要为一般性质,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拟详述决定购买、持有、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份额时可能考虑的一切相关税收因素。本概要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亦无意应对所有类别投资者适用的税务后果。意向投资者应咨询专业顾问,以了解根据中国法律和实务及各自相应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实务,自身认购、持有、赎回或处置份额的税务影响。以下资料依据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当时有效的中国法律和实务而提供。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及实务可能会变更及修订(而相关更改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不能保证下文提供的概要在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后仍然适用。此外,税法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并不保证相关税务部门不会就下文所述税务处理方法持相反的见解。 本基金╱子基金将投资于证券,包括i)中国税务居民在中国境外发行的债务证券;ii)中国境内发行及买卖的债务证券;iii)中国上市的中国A股及B股;iv)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基金;v)股指期货;或vi)可通过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的中国其他准许投资产品(统称“中国证券”)。通过投资于中国证券,本基金╱子基金可能须缴纳预扣所得税及在中国征收的其他税项。 本基金╱子基金 (a) 企业所得税: 如果本基金╱子基金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则须就其全球应纳税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如果本基金╱子基金被视为在中国设有机构或营业场所(“常设机构”)的非税务居民企业,则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将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意图通过适当方式管理本基金╱子基金,使得本基金╱子基金应当不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或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的非税务居民企业,但不能保证做到这一点。因此,预计本基金╱子基金无须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当本基金╱子基金通过其证券投资直接产生源自中国的所得时,须缴纳中国预扣所得税(即“预扣所得税”)。 (i) 利息╱股息 财政部发行的政府债券,或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中央政府直辖市或国家计划单列市发行的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中国预扣所得税。 除非适用特定豁免,在中国无构成常设机构的非中国税务居民(包括本基金╱子基金)一般须就中国税务居民发行的债务工具(包括中国内地境内成立的企业发行的债券)支付的利息,以及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A股或B股取得的股息收入缴纳中国预扣所得税。中国预扣所得税的一般适用税率为10%,但可根据相关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如有)获得减税。分派该等利息╱股息的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必须预扣该税项。因此,子基金可能须就中国证券投资中取得的任何现金股息、分配和利息缴纳中国预扣所得税及╱或其他中国税项。 根据中国现行法规,如果境外投资者(例如本基金╱子基金)通过RQFII投资于债务证券及中国A股,任何中国税务负担(如产生)可能应由RQFII支付。然而,根据RQFII与本基金╱子基金之间的安排条款, RQFII会将任何税务负担转予本基金╱子基金。因此,本基金╱子基金将最终承担中国相关税务部门征收的任何中国税项的相关风险。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安排》),香港税务居民从中国债务工具获取的利息,将按利息总额的7%征税,前提是香港税务居民是利息收入的实益拥有人,并经中国税务机关的评估。 尚无法确定本基金╱子基金能否有权根据《安排》享受7%的优惠预扣所得税率。如果本基金╱ 子基金无法享受优惠税率,则本基金╱子基金的利息将适用10%的一般税率。 (ii) 资本利得 2014年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局”)及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第79号通知》)。根据《第 79号通知》,自2014年11月17日起,QFII及RQFII处置权益性投资(包括中国企业的股份)所获资本利得暂免征中国预扣所得税。《第79 号通知》亦规定,QFII及RQFII在2014年11月17日前处置权益性投资所变现的收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中国预扣所得税。《第79号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常设机构,或在中国境内虽设立常设机构,但处置权益性投资所获收益与该常设机构并无实际联系的QFII及RQFII。 2014年11月14日,财政部、国税局及中国证监会亦联合颁布《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第81号通知》)。《第81号通知》规定,香港及境外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通过沪港通买卖中国A股所得收益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 尚无关于QFII或RQFII买卖中国境内债务证券所获资本利得征税的具体税务规定。在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处理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通行税收条文的规管,并将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解释。根据国税局及地方税务机关的当前解释,QFII及RQFII投资于中国债务证券所得的收益不应被视为源自中国的所得,故无须缴纳中国预扣所得税。如相关解释在日后变更,本基金╱子基金仍可寻求适用于香港税务居民的若干税务协定宽免。根据《安排》,香港税务居民转让由中国政府或中国公司发行的债务工具而获得的资本利得应可根据税务协定获得宽免,并且应无须在中国缴税。 根据相关中国内地税务法规,为享有《安排》下的税务协定宽免,香港税务居民应将申请文件(包括香港税务局(“税务局”)发出的香港税务居民凭证(“香港税务居民凭证”))呈交相关中国内地税务部门以供其评核。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子基金均尚未获得税务局发出的香港税务居民凭证。如果中国税务部门要求子基金提供香港税务居民凭证才能获得预扣所得税豁免,则基金管理人将代该子基金申请香港税务居民凭证。 《第79号通知》及《第81号通知》授予的税务豁免属暂时性。适用的税务法律、规例及惯例可能不时改变,以及可能追溯过往税项。因此,在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公布豁免的到期日或更改现有的解释时,本基金/子基金可能需要作出拨备,以反映应就在豁免到期日后自处置中国证 券所得的已变现及未变现收益须缴付的税项(如适用)。因此,本基金/子基金面对将招致税务负债的风险,其可能会令本基金/子基金蒙受重大损失,而本基金/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需要作进一步调整,以考虑任何新税务法规及发展的追溯性适用,包括中国内地税务机关更改对相关法规作出的解释。 尽管国税局的通知确认征税适用于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利润分配及利息,目前的中国税务法规并无对出售中国B股所得的资本利得的预扣所得税处理作出具体规定。在没有该等规则的情况下,适用通行税务条文。目前根据有关惯例,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并未严格实施就境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子基金)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于中国B股所得的收益收取预扣所得税。如国税局表达其他观点及/或颁布新的正式税务通知以提供进一步指引,则其行事立场可能会有所改变。 相关子基金的税务拨备政策,请参阅相关子基金的“中国税务风险”或“子基金的中国税务考虑”两节。 (b) 营业税及其他附加税 经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法”)规定,纳税人买卖有价证券获得的收益须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财税[2005]155号文》规定,QFII通过买卖中国境内证券(包括中国A股及其他中国上市证券)获得的收益免征营业税。本《基金说明书》刊发之时,2009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营业税法并未改变上述豁免待遇。由于RQFII及QFII均为符合资格,获准投资于中国内地资本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因此应当有理由参照《财税[2005]155号文》给予RQFII的豁免待遇。 《第81号通知》规定香港及境外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中国A股所得收益将暂免征营业税。 至于并非根据QFII/RQFII 及沪港通买卖的有价证券,应适用《营业税法》,即就该等有价证券买卖差价的5%征收营业税。 在一般情况下,中国权益性投资的股息收入或利润分配无须缴纳中国营业税。 在实务中,地方税务局并未严格对非中国税务居民企业交易(即买入和卖出)中国B股所获的资本利得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法》并无明文规定非金融机构通过债券投资赚取的利息免征营业税。因此理论上,除政府债券外,债券的利息应按5%缴纳营业税。源自中国的股权投资的股息收入或利润分配不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此外,自2010年12月1日起,须在相关营业税应纳税款基础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目前税率介乎1%至7%)、教育费附加(目前税率为3%)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目前税率为2%)。 在全面推行增值税改革后,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自中国证券投资所得的收入将须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因此,在2016年5月1日前,营业税(如适用)将仅适用于子基金产生的收入。 (c) 增值税(“增值税”) 由于有关增值税改革最后阶段的财税[2016]36号文(《第36号通知》)将于2016年5月1日生效,故由2016年5月1日起,自买卖中国证券所产生的收益将须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根据《第36号通知》,由2016年5月1日起,QFII自转让中国证券所得的收益将获豁免缴纳增值税。由于RQFII及QFII均为获准投资于中国内地资本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因此应可参照《第36号通知》给予RQFII的豁免待遇。根据《第36号通知》,由2016年5月1日起,通过沪港通转让中国A股所得的收益将获豁免缴纳增值税。 然而,至于并非根据QFII及RQFII及沪港通投资的有价证券,应适用《第36号通知》,即就该等有价证券的买卖差价征收6%的增值税。如转让中国境外投资(例如H股)产生的资本利得,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征收增值税,原因是有关购买及出售往往在中国以外地区达成及完成。 由于增值税改革的全面推出仍属崭新,是否及如何实行就非中国税务居民企业自买卖(即买入和卖出)中国B股所得的资本利得收取增值税仍存在不确定性。 除非特别豁免适用,否则QFII及RQFII自中国债务证券投资所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6%的增值税。根据《第36号通知》及财税[2016]46号文,就存款利息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而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银行债券所赚取的利息收入可获豁免缴纳增值税。 源自中国的股权投资的股息收入或利润分配并不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如增值税适用,还须缴付其他附加税(其中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可能相当于高达应缴纳增值税的12%。 (d) 印花税 根据中国法律,签立和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明的各种应课税文件,一般须缴纳印花税。在中国签立或收取某些文件须征收印花税,包括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买卖中国A股及B股的销售合约以及贷款合同。如属中国A股及B股的销售合约,该印花税现按0.1%税率向卖方而非买方征收。 中国政府近年来实施了多项税收改革政策,而现有税务法律及法规亦可能会在今后修改或修订。中国现行的税法、法规及实务可能会在今后变更,变更可能具追溯效力,而任何该等变更均可能对相关子基金的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此外亦无法保证目前向境外公司提供的税务优惠(如有)将不会废除,亦不保证现有税务法律及法规不会在今后修改或修订。税务政策的任何变更均可能减少子基金投资的中国公司的税后利润,因而降低份额的可得收益及╱或份额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可就子基金的中国税项负债作出拨备。基金管理人的现行税务拨备政策披露于相关子基金的附录中。 报告与账目 本基金的财务年度于每年6月30日结束,首个财务年度于2013年6月30日结束。年报及经审计账目的(中英文)副本将尽快提供给份额持有人,且无论如何必须在财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提供。 基金管理人亦会在每年12月31日后两个月内向份额持有人提供未经审计的半年度报告(中英文)。 该等报告(纸面及电子形式)备妥时,基金管理人将通知份额持有人可索取相关报告的地点。就经审计年度账目而言,该等通知将在相关财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发出;而就未经审计的中期报告而言,相关通知将在该中期报告涉及期间结束后两个月内发出。份额持有人将获知取得相关报告和账目的途径及时间。如有需要,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办事处亦可提供报告和账目的纸面文本。 收益分配 除非相关附录中另有说明,否则基金管理人不拟进行任何收益分配。 正如相关附录所述,就中期会计期间或某个会计期间公布的收益分配(如有),将根据相关份额类别的份额持有人在该中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视乎情况而定)的相关记录日期持有的份额数量,按比例在份额持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为避免疑虑,只有在该等记录日期列入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份额持有人,才符合资格获得就相关中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视乎情况而定)公布的收益分配。 任何分配款项将以相关类别的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由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决定)直接转账至适当的银行账户,或在份额持有人承担风险的前提下,以支票形式支付(或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商定的其他方式支付)。六年后尚未申领的任何分配款项将予以没收,并归入相关子基金的资产。 表决权利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份额持有人会议,而持有已发行份额总值10%或以上的份额持有人,亦可要求召开相关会议。如果召开会议,必须至少提前21天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如果代表当时已发行份额10%的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即构成各类会议的法定人数,但拟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除外。对于拟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如果代表当时已发行份额25%或以上的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即构成法定人数。如果在会议指定举行时间后半小时内未达到法定人数,相关会议应延期至不少于15天后举行。如属须另发通知的延期会议,则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将构成延期会议的法定人数。如果采取举手表决,亲自或通过代表人出席的份额持有人,每人拥有一票;如果采取投票表决,亲自出席、委托代表或通过代表人出席的份额持有人,每人就持有的每个份额拥有一票。如属联名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托代表)投票的较资深者将获认可,资深程度由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排名次序确定。会议主席或一名或多名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均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公告价格 每个估值日各子基金的份额资产净值,将至少每月一次公告于香港的《南华早报》和《香港经济日报》。 份额转让 在遵守下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如属法人团体,则须代表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并由其盖章)的普通格式文书转让份额,加盖适当印花(付足印花税),随后将表格交给受托人。转让人将依然被视为所转让份额的持有人,直至该等份额相关受让人的名称记入份额持有人登记册。 每份转让文据只可处理单一类别的份额。如果转让任何份额会导致转让人或受让人持有的份额价值低于相关附录列明的相关份额类别的最低持有额(如有),则不得进行该项转让。 强制赎回或转让份额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注意到,份额持有人持有相关份额:(a)会违反任何国家、任何政府部门或份额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或规定;或(b) 会处于某些情形(直接或间接影响该等份额持有人,无论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关联或非关联人,或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看来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形中),且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该等情形可能导致本基金及╱或涉及该份额类别的任何子基金招致任何纳税责任或遭受任何其他金钱方面的不利状况,而其原本可能不会招致或遭受该等责任和不利状况,则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要求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该等份额,或根据信托契约赎回该等份额。 信托契约 本基金是根据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与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于2012年6月4日订立的信托契约,依照香港法律成立。 信托契约包含某些情形中双方获得赔偿及解除责任的条文。然而,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不得免除根据香港法律或因欺诈或疏忽违反信托而应对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任何责任,亦不得就该等责任获得份额持有人(或由份额持有人承担费用)的赔偿。份额持有人及有意申购的人士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 份额持有人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信托契约(连同任何补充契约)的副本,亦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前往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免费查阅。 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终止 本基金自信托契约日期起算,有效期为80年或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 受托人可在以下情况以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基金,但受托人须证实其认为是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议终止: (a) 基金管理人遭遇清算、破产或已委任接管人接管其任何资产,且在60日内并未解除职务;或 (b)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或未能完满履行职责,或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将作出有损基金声誉或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任何其他事宜;或 (c) 通过的任何法律令本基金成为非法,或受托人在咨询相关监管部门(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经营本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或 (d) 基金管理人退任后30日内,而尚未委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或 (e) 受托人发出相关拟退任的通知后6个月内并未委任新的受托人。 如果发生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通过发出书面通知,可终止本基金及╱或任何子基金或子基金的份额类别: (a) 就本基金而言,在任何日期,本基金所有已发行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500万美元;或就子基金而言,相关已发行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500万美元(或附录披露的其他金额);或 (b)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营子基金及╱或子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并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视乎情况而定)(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子基金不再经济可行的情况);或 (c) 通过的任何法律令本基金成为非法,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相关监管部门(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经营本基金或子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 如果以通知作出终止,须给予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个月的通知期。 另外,子基金或子基金类别可由子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相关类别份额持有人(视乎情况而定)通过特别决议案的方式予以终止,而终止将于特别决议案所规定的该日期生效。 反洗钱法规 作为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防止洗钱责任的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可能要求详细核实投资者身份及支付认购款项/申购款项的来源。视乎每项申请的情况而定,如有以下情况,则无须开展详细核实工作: (a) 申请人使用以自身名义在认可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付款;或 (b) 通过认可中介机构提出申请。 只有上文提述的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位于确认设有充分反洗钱规例的国家,才能适用上述例外。然而,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保留权利,可要求提供核实申请人身份及款项来源所需的资料。倘若申请人延迟或未能出具核实用途所需的任何资料,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拒绝受理申请及相关认购款项;如果份额申请人延迟或未能出具核实身份或资金来源所需的任何资料,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拒绝支付任何赎回款项。 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根据需要,不时出任关联或涉及与任何子基金投资目标相似的其他基金和客户的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管理人、保管人、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代表或其他职位。因此,任何上述人士可能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与本基金产生潜在利益冲突。在此情况下,各人均须时刻顾及自身对本基金承担的责任,并尽力确保以公平方式解决该等冲突。已经实施执行合规程序及措施(例如职责区分,以及不同的汇报路线),以尽量减少潜在利益冲突。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须确保公平分配所有投资机会。 遵守FATCA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认证 每个投资者(i)须应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任何表格、认证,或者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为实现本基金或子基金的下列目的而合理要求,并可为其接受的其他必要资料:(A)为避免预扣(包括但不限于FATCA规定缴纳的任何预扣税),或者在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收取或借以收取支付款项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有资格享受更低的预扣税率或预留税率;及/或 (B)履行《国内收入法》及根据《国内收入法》颁布的《美国财政部规例》规定的报告或其他义务,或者履行与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与任何税务或财政部门签订的任何协议相关的任何义务;(ii)须根据其条款或后续修订,及时更新或更替该等表格、认证或其他资料;以及(iii)须在其他方面遵守美国、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施行的任何报告义务,包括今后的法例可能施行的报告义务。 向税务部门披露资料的权力 在遵守香港适用法律及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相关子基金、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获授权人士(如适用法律或法规允许)可能需要向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政府部门、监管部门或税务或财政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美国IRS)报告或披露与某份额持有人相关的某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份额持有人的姓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码(如有)、社会保障号码(如有),以及与份额持有人的持仓相关的某些资料,使得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或者与税务部门签订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根据FACTA签订的协议)。 个人资料 根据香港法例第468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文,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各自的任何授权代表(各称为“资料用户”)可收集、持有或使用本基金及子基金个人投资者的个人资料,但仅可用于收集该等资料所针对的目的,并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订明的个人资料保障原则及规定,以及不时管辖在香港使用个人资料的所有其他适用法规及规定。因此,各数据用户须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确保其收集、持有及处理的个人资料不会在未经授权或意外情况下被调取、处理、删除或用作其他用途。 备查文件 下列文件的副本可于一般办公时间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免费查阅,并可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向基金管理人索取副本: (a) 信托契约,以及任何补充契约; (b) 所有重大合约(如有)(在相关附录列明);及 (c) 本基金的最新财务报告。 附录二 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 本附录包含有关本基金的子基金“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的资料。 基础货币 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为人民币。 投资目标及政策 子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以人民币或其他货币计价的固定收益及债务证券(以下在本投资目标及政策中统称为“债务证券”),提供长期资本增值及人民币收益。子基金亦可能投资于人民币存款。 为实现其投资目标,子基金将直接投资于一个由中国境外发行及买卖的债务证券组成的管理资产组合。 子基金亦将通过投资于其他获证监会认可并有资格通过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基金(“RQFII基金”)而间接投资于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上市或买卖的债务证券。相关债务证券可能在中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对RQFII基金的投资将合计共占子基金资产净值最多20%。 投资策略 子基金可投资的债务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由诸如政府、政府机构、超国家机构、企业、金融机构及银行等发行人发行的票据、债券、浮息票据、货币市场工具、存单、商业票据、可交换债券及可转换债券。发行人不一定在中国注册。子基金会将其至少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由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或台湾的政府或政府支持机构发行的,或位于上述地区或在上述地区产生大部分收益或开展重大业务/经济/运营活动的上市或非上市企业发行的债务证券投资组合。 子基金将投资于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人民币债务证券”)及非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就非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而言,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下文的投资配置(依据货币投资),积极地 进行货币对冲,将非人民币货币风险与人民币对冲。基金管理人亦可积极对冲任何债务证券的利率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利用衍生工具(例如掉期、期货及可交割与不可交割远期货币合约)进行货币及利率对冲。子基金不会出于投资目的而投资于衍生工具。子基金不会出于任何目的而投资于结构性产品或结构性存款。 子基金可随时将其超过5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较高收益的非投资级债务证券及未评级债务证券。但是,为减少交易对手风险,子基金不会将其超过1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由任何被评级为非投资级和/或未评级的单一国家(包括该国的政府及公共或地方部门)发行或担保的证券。 “非投资级”指标准普尔给予的BB+或以下、穆迪给予的Ba1或以下的信贷评级或由某家国际认可评级机构给予的同等评级。在挑选未评级债务证券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其内部信贷评级来确定信贷质量。 子基金的投资将配置(依据货币投资)如下: i. 至少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人民币计价及结算的投资(包括人民币计价的集合投资计划)及/或其他货币计价并与人民币对冲的投资; ii. 不超过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非人民币计价的投资,而不会进行任何人民币货币对冲; 可能使用不同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存续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贷策略、行业配置策略: 存续期策略:当利率及╱或通胀率变动而市场并未完全反映相关变动时,子基金可能投资于不同到期日的证券,旨在以较高的再投资利率将本金及票息款项进行再投资。 收益率曲线策略:子基金可根据人民币收益率曲线年期结构形状的预期改变,对不同债券进行增持或减持配置。 信贷策略:如果某类债券比到期日相似的其他债券更高的额外收益率(即信贷差价)足以弥补子基金在投资组合的信贷风险及流动性风险,则子基金可能投资于该类债券。 行业配置策略:如果某类投资的相关风险调整回报形态预期比其他类投资更有吸引力,子基金可对该类投资(例如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或市场进行增持配置。 子基金可随时使用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的任何附加及╱或替代方法或策略,把握出现的任何投资机会,但须遵守投资目标及适用的投资限制。 额外的投资与借款限制 根据当前或预期的市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暂时将子基金相当部分资产投资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人民币存款、存单及╱或货币市场工具、短期票据及╱或类似短期工具。在此情况下,子基金持有的单一发行人发行的人民币标值证券、工具及银行存款的总值,不可超过其资产净值的10%,但以下情况除外: i. 如果发行人是一家大型金融机构,且总额不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资本及公布储备的10%,则该限额可增至占子基金资产净值的25%;或 ii. 若属政府及其他公共部门证券*,不超过30%的资产净值可投资于同一批发行;或 iii. 对于任何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存款,受规模所限,子基金无法再行分散投资。 * “政府及其他公共部门证券”须具有《基金说明书》主体部分中“投资与借款限制”一节所述的相同含义 另外,子基金不会就收购投资项目借款。 特定风险因素 投资者应参阅《基金说明书》主体部分中“风险因素”一节列明的相关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人民币货币风险”及“与对冲及对冲类别相关的风险”,以及下列相关子基金的特定风险因素: 与人民币相关的风险 不保证人民币不会贬值。如果人民币贬值,子基金的投资价值将受到不利影响。目前,人民币是不可自由兑换货币,并受到中国政府施行的外汇管制政策及资金汇回限制的管辖。如果该等政策日后改变,子基金或投资者的仓位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体部分中“风险因素”一节列明的相关风险因素“人民币货币风险”及“人民币外汇管制风险”。 倘若投资者认购以非人民币货币计价的份额,基金管理人可能在投资前将该等认购款部分或全部按适用汇率兑换为人民币。由于人民币目前不可自由兑换,货币兑换亦受制于相关时间的人 民币可供量(即大量认购非人民币类别的情况下,可能没有足够的人民币可供货币兑换)。倘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足够的人民币可供货币兑换,基金管理人可以完全酌情拒绝任何以非人民币货币资金作出的认购(不论该等认购是否涉及人民币类别)。 投资者应注意,倘若将其他货币兑换为人民币以投资于子基金的人民币类别,并随后将任何人民币赎回款项兑回该其他货币,如果人民币对该其他货币贬值,投资者可能蒙受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为人民币,并且╱或者其投资主要以人民币计价,如果投资者通过非人民币(例如美元)计价的类别份额投资于子基金,应注意在人民币贬值的情况下,投资者亦可能蒙受损失。 子基金可能投资于人民币计价,但以其他货币(例如美元或港元)结算的证券。其表现可能受到人民币与该等其他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的不利影响。 在计算非人民币计价或结算资产的价值,或非人民币计价类别份额的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将通常采用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汇率(“CNH汇率”)。CNH汇率相对于中国境内人民币市场的汇率(“CNY汇率”)可能会产生溢价或折价,而且可能存在重大买卖差价。因此,计算得出的子基金价值可能会波动。 信贷风险 投资于债务证券须承受发行人的信贷风险,该等发行人可能无法或不愿及时偿还本金及╱或利息。债务证券一般不提供任何抵押品作担保,并与相关发行人的其他无抵押债务地位相同。因此,如果发行人破产,发行人资产清算所得款项只有在悉数偿付全部有抵押申索后,才能支付给相关证券的持有人。因此,子基金作为无抵押债权人,将完全面临交易对手的信贷╱无力偿债风险。 如果任何证券的发行人拖欠支付,投资者可能蒙受重大损失。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体部分中有关“信贷风险”及“信贷评级下调风险”的风险因素。 高收益╱非投资级╱未评级债务证券 子基金可能对非投资级债务证券或未评级债务证券作出重大投资。一般来讲,信贷评级较低(或未评级)的证券涉及的风险较高,因为相比投资级证券,通常前者的信贷可靠度及流动性较差,价值波动较大,违约几率较高。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体部分中有关“投资级以下及未评级证券风险”的风险因素。 倘若发行人违约或信贷评级下调,子基金的价值将受到不利影响,而投资者可能因而蒙受重大损失。由于该等发行人可能在香港境外注册成立并受境外法律管辖,子基金亦可能在对该等发行人行使权利时面临困难或延迟。 投资项目有限的风险 尽管近年来离岸人民币债务证券的发行已大幅增加,但在某些情况下,该等证券可能供不应求。因此,子基金可购入的债务证券可能相对有限,而该等工具的剩余存续期可能较短。尽管基金管理人预期会有足够的债务证券发行项目可供子基金构建投资组合,但投资选择可能不如其他类型的基金多样化。子基金持有的证券可能只由少数发行人或金融机构发行,因此会有额外的信贷风险。 中国市场╱新兴市场风险 倘若子基金投资于在中国注册成立或以中国为居住地、或在中国开展业务及运营的实体发行的证券,子基金可能承受投资于新兴市场普遍涉及的风险以及中国市场的特定风险(即投资于较发达经济体一般不会涉及的特殊考虑因素,例如较大的政治、社会、经济、外汇、流动性及监管风险)。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体部分中有关“中国市场风险”及“新兴市场风险”的风险因素。 集中风险 子基金集中投资于离岸人民币债务证券市场,而相比其他基础广泛的基金,其投资组合可能并不多样化。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体部分中有关“集中风险”的风险因素。 估值风险 子基金的投资估值可能涉及不确定因素及判定,而独立定价信息并非时刻可获得。如果该等估值被证明为不准确,则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债务证券的价值可能受到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或其他影响估值的重大市场事件的影响。例如,倘发行人评级下调,相关债务证券的价值可能迅速下跌。 流动性风险 子基金持有的债务证券不一定已上市或交易活跃,因此流动性可能较低。此外,积累和处置某些投资的持仓可能耗费时日,并可能必须接受不利的价格。子基金亦可能因不利市况导致流动性受限,难以按合理价格出售资产。亦不保证会有做市安排为子基金的所有投资创立市场及报价。 由于缺少活跃的二级市场,子基金可能需要持有投资直至到期日。如果收到大量赎回要求,子基金可能需要以大幅折价出售其投资,以满足该等要求,而子基金可能在买卖该等投资时蒙受损失。即使建立起二级市场,子基金投资的买卖价格可能由于多项因素(包括现行利率)而高于或低于认购价。另外,子基金投资的债务证券的买卖差价可能较高,因此可能导致子基金出售该等投资时产生重大交易成本,甚至可能蒙受损失。 RQFII基金相关的风险 子基金可能通过RQFII基金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故可能须承受以下风险。 人民币计价证券相关的风险:RQFII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中国证券。目前,人民币是不可自由兑换货币,并受到中国政府施行的外汇管制及资金汇回限制。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体部分中“风险因素”一节列明的相关风险因素“人民币货币风险”及“人民币外汇管制风险”。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机制相关的风险:通过RQFII机制作出投资须视乎可获得的RQFII额度。不保证有足够额度可供RQFII基金投资。因此,子基金能否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可能受限于可获得的RQFII额度。 RQFII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将资金汇出中国,目前不受资金汇回限制,亦无须取得事先批准,但并不保证日后不会实施相关限制。对投资资本汇出中国的任何相关限制,都可能影响RQFII基金应付子基金赎回要求的能力。应注意,完成相关资金汇回所需的实际时间并非基金管理人(或RQFII基金的管理人)所能控制。因此,由于子基金投资于RQFII基金,子基金可能须承受流动性风险。 RQFII相关规定的适用可能视乎相关中国监管部门所给予的解释而定。相关规定的任何变更都可能会对RQFII基金作出的投资造成不利影响,因而影响子基金的表现。现行RQFII规定及法规可能会作出变更,变更亦可能具追溯效力。在最糟糕的情况下,如果由于相关规则应用变更致使相关RQFII基金的运营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行,则相关RQFII基金可能被终止。在上述终止情况中, 子基金在相关RQFII基金的持有份额将会变现,而子基金在该基金的初始投资可能蒙受损失。 通过RQFII基金投资于中国债券市场:子基金可能通过投资于RQFII基金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交易所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处于发展阶段,交易量可能低于较发达的市场。在缺乏活跃的二级市场下,债券的流动性将会降低。因此,投资于该市场的RQFII基金须承受流动性风险,以及可能在买卖中国债券上蒙受损失。中国债券价格的买卖价差可能大,故此可能产生重大的交易及变现成本。 中国债券市场亦须承受监管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动存在不规范行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结算公司)已暂停办理特定类别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新账户。尽管属于向公众发售的互惠基金的RQFII基金没有受到影响,但不保证未来的监管行动不会影响该等基金。如果账户被暂停或者无法开立,RQFII基金以及子基金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能力将受到限制,因而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中国税务:中国债务证券投资所产生的收入可能涉及中国税项负债。中国税法存在不确定性,而该等法律变更可能具追溯效力。某些RQFII基金的做法可能是就潜在中国税项负债作出拨备。该等拨备可能过多或不足以满足实际的税项负债。即使作出税务拨备,拨备与实际税项负债之间的任何差额,将从RQFII基金的资产中扣除,而RQFII基金的价值及继而子基金的价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风险:投资于其他基金(如RQFII基金)可能涉及另一重在基础基金层面收取的费用。原因在于,除了本《基金说明书》所披露的应由子基金支付的费用和收费外,子基金还将间接承担基础基金的管理人及其他服务提供商收取的费用,或者会在申购或赎回基础基金份额时产生费用。基金管理人在挑选基础基金时将考虑多项因素,例如:该等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费用及收费水平、该等基金的赎回频率及流动性。然而,不保证某基础基金会成功实现其投资目标或策略。 如果子基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管理的基础基金,则将免除该基础基金的所有认/申购费用。基金管理人不可就该基础基金或其基金管理人收取的任何费用或收费获取回佣。倘若出现潜在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将力求确保公平解决该等冲突。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体部分中“利益冲突”一节。 利率风险 一般而言,债务证券对利率敏感。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体部分中“风险因素”一节列明的 相关风险因素“利率风险”。 衍生工具风险 倘若子基金购入衍生工具用作对冲用途,则将承受额外风险。不保证任何对冲技术会全面、有效地减少子基金面临的风险。衍生工具可能欠缺流动性,并具复杂性质。在不利情况下,子基金为对冲目的使用衍生工具可能不奏效,而子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损失。衍生工具的价格可以波动剧烈,可能导致子基金产生超出衍生工具投资金额的亏损。衍生工具须承受其交易对手不履行对子基金的义务的风险,而这可能会导致子基金蒙受损失。过去数年来,离岸人民币可交割及不可交割远期合约市场持续发展,流动性已见提升。但受到市况所限,相比发达国家的其他主要世界货币,可供子基金作对冲用途的人民币远期合约可能有限且成本高昂。因此,基金管理人使用的对冲技术能否奏效,可能受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所局限。 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体部分中“风险因素一节列明的相关风险因素“交易对手风险”及“与对冲及对冲类别相关的风险”。 货币风险/对冲风险 由于子基金的资产和负债可能以有别于子基金基础货币(人民币)的货币计价,子基金可能受子基金基础货币与其他货币之间汇率变动的不利影响。货币汇率是由外汇市场的供求、国际收支平衡、政府干预、投机及其他经济和政治状况决定。货币汇率改变可能影响子基金的投资价值,继而影响份额以子基金基础货币计算的价值。投资者可能因子基金所持投资的货币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策略,使用对冲技术来试图抵销货币风险,包括将子基金的相关资产的计价货币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对冲。但不保证想要使用的对冲工具可获提供,或对冲技术会取得预期效果。不保证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任何货币对冲策略将全面、有效地减少子基金的货币风险。 子基金的中国税务考虑 子基金投资于中国税务居民发行的人民币计价债务证券,可能须缴付在中国征收的预扣所得税 (“预扣所得税”)及其他税项。投资者应参阅“税务”一节的“中国”部分了解进一步详情。 税务拨备 基金管理人拟按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不是中国税务居民企业及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或营业地点(“常设机构”)的方式经营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的事务,但并不能作出此保证。 子基金可投资于由中国政府或在中国注册的公司发行的人民币债务证券(统称“中国债务证券”)。根据国税局及当地税务机关的现有解释,境外投资者(包括子基金)自中国债务证券投资所得的收益不应被视为源自中国的收益,故无须缴纳中国预扣所得税。如相关解释在日后变更,本基金╱子基金仍可能会寻求适用于香港税务居民的若干税务协定宽免。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安排》),香港税务居民适用某些宽免。《安排》规定的宽免之一是:香港税务居民转让中国政府及企业发行的中国境内债务工具所获的资本利得,应当无须在中国纳税。香港税务居民要享受《安排》规定的宽免,应当先就此目的将香港税务局(“税务局”)发出的香港税务居民凭证呈交相关中国税务部门。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子基金尚未获得税务局发出的香港税务居民凭证。如果中国税务部门征收资本利得的预扣所得税,并规定子基金必须提供香港税务居民凭证才能获得预扣所得税宽免,则基金管理人将代该子基金申请香港税务居民凭证。 鉴于有关资本利得的所得税处理存在不确定性,为了应对资本利得的上述潜在税项负债,基金管理人保留权利,可就该等利得或收益作出预扣所得税拨备,并为子基金预扣税款。经审慎考虑基金管理人的评估,听取、考虑子基金是否有资格享受《安排》项下利益的独立专业税务意见,并根据该等意见,基金管理人认为子基金属《安排》规定的香港税务居民,根据《安排》应当就出售中国债务证券所获的资本利得总额缴纳预扣所得税享受宽免。在此方面,基金管理人听取、考虑了独立专业税务意见后,根据该意见决定不就处置中国债务证券产生的已变现及未变现资本利得总额作出中国预扣所得税拨备。 谨请注意,基金管理人对预扣所得税拨备的决定存有不确定性,包括: 《安排》在日后可能会变动,子基金可能最终须就资本利得支付中国预扣所得税。 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子基金尚未获得税务局发出的香港税务居民凭证。如果中国税务部门征收资本利得的预扣所得税,并要求子基金提供香港税务居民凭证,则基金管理人将代该子基金申请香港税务居民凭证。基金管理人是否能代子基金取得香港税务居民凭证,须 视乎香港及╱或中国税务部门当时的做法。子基金可能需要每年向税务局申请香港税务居民凭证,相关申请须经税务局评审。如果香港及╱或中国的适用税务规定或现行实务及执行方式日后发生变动,则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代子基金取得香港税务居民凭证的风险。 迄今为止,中国税务部门尚未要求对境外投资者买卖中国政府及在中国注册的公司发行,并在中国境外买卖的人民币债务证券所获的资本利得征收预扣所得税。如果中国税务部门开始征收资本利得的预扣所得税,《安排》规定的宽免仍须待中国税务部门的评定。即使基金管理人根据独立专业税务意见,认为子基金应符合资格享有该等宽免,但中国税务部门可能会最终持有不同看法。 基于上述理由,基金管理人不就子基金的资本利得作出中国预扣税拨备的评估结论,可能会导致与子基金的实际税项出现差异。 亦谨请注意,中国税务规则或会改变及税项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基金管理人为符合份额持有人之最佳利益,将持续评估预扣所得税拨备方法。 如果国税局对处置中国债务证券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征收中国预扣所得税,且基金管理人未对此部分税款做出拨备,则将会导致税务拨备金额不足,投资者应注意子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会减少,因为子基金将最终承担全部税项负债。在此情况下,额外的税项将仅影响相关时间的发行份额,而当时的原份额持有人及后续的份额持有人将受到不利影响,原因是该等份额持有人通过子基金所承担的税务将超乎比例地高于投资子基金之时承担的税务。 一旦获得确定评税结果,或者颁布确定评税规则的相关部门发出公告或颁布法规,基金管理人将会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对税务拨备金额作出其认为必要的相关调整。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视乎最终税务、拨备水平及份额持有人申购及╱或赎回其份额的时间。份额持有人应就自身在子基金的投资,咨询关于其税务状况的税务意见。 可供认购/申购的类别 以下份额类别已设立,并不时可供销售。投资者应向基金管理人查询任何类别份额目前是否可供认购/申购。 A5(新西兰元-H)类、A6(加拿大元-H)类及A7(英镑-H)类份额的募集将按A1(人民币)类份额的现行认购价(不包括认购费)处理。 A8(美元-H)类份额的募集将按A2(美元)类的现行认购价(不包括认购费)处理。 C1(人民币)类、C2(美元)类及C3(港元)类份额的募集将按A1(人民币)类、A2(美元)类 及A3(港元)类份额的现行认购价(不包括认购费)处理。 C4(美元-H)类份额的募集将按A2(美元)类的现行认购价(不包括认购费)处理。 I1(人民币)类、I2(美元)类及I3(港元)类份额的募集将按A1(人民币)类、A2(美元)类及A3(港元)类份额的现行认购价(不包括认购费)处理。 I4(美元-H)类份额的募集将按A2(美元)类的现行申购价(不包括认购费)处理。 X1(人民币)类、X2(美元)类、X3(港元)类份额的募集将按A1(人民币)类、A2(美元)类及A3(港元)类份额的现行认购价(不包括认购费)处理。 最低投资限额 费用 应由投资者支付的费用 成立费用 “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的成立费用约为人民币370,000元。 交易日 各营业日。 截止交易时间 相关交易日下午5时整(香港时间)。 通过授权销售机构或其他认可电子方式进行交易,可能涉及不同的交易程序,而且可能采取在接收指示的截止交易时间之前的较早截止时间。投资者应与相关授权销售机构确认相关安排。 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换份额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换程序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体部分中“购买份额”、“赎回份额及“类别之间转换”项下的内容。 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派发任何股息、分配频率及分配金额。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进行收益分配,将仅分配归属于相关类别的净收益(扣除收费及费用后) A1(人民币)类、A2(美元)类、A3(港元)类、A4(澳元-H)类、A5(纽元-H)、A6(加元-H)类、A7(英镑-H)类及A8(美元-H)类: 就上述份额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目前意向是每季度(即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或按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认为适当的其他频率(须提前一个月向相关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宣派及派付股息。 投资者应注意,并不保证投资者持有子基金份额期间会作出定期分配。 C1(人民币)类、C2(美元)类、C3(港元)类、C4(美元-H)类、I1(人民币)类、I2(美 元)类、I3(港元)类、I4(美元-H)类、X1(人民币)类、X2(美元)类及X3(港元)类: 目前,基金管理人不拟就上述类别份额作出任何分配。 估值 估值日将为相关交易日,而估值点为各估值日最后一个收盘的相关市场的营业结束时间。 特意留作空白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