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2 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设立日期: 1999 年4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1998】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本基 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参 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面形式进行投票的,则召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 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参 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及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若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出台新要求,以届时有效的方式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场地费、律师费、审计费、 公证费等);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 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可转债(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等固定收益品种以 及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放期以及开 放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本基金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运作周期内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市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现 大类资产配置,把握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类资产的投资机会,根据宏观经济、 基准利率水平等因素,预测债券类、货币类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结 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1、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 定资产投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 (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对未来 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的市场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决定组合的久期。 (2)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 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 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 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 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 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 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在分析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转债条款和市场面三方面因素的前 提下,将敏感度指标(Delta、Vega 等)作为市场风险控制的主要技术指标,利 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运用转换套利、溢折价、一级市场申 购、纯债券价值及期权价值管理来积极投资,获取超额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的研究,前瞻性判断经济周期,调整组合汇总中 小企业私募债的配置比例。同时,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重点考虑个券 的风险收益水平,综合考虑个券的信用等级(如有)、期限、流动性、息票率、 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结合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 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以确定债券的实 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重点选择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收 益相对较大、或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采取分散投 资,控制个债持有比例;主要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 面情况出现恶化时,采取“尽早出售”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6)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 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 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 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 割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 动性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发展趋势的研究,根据行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趋势, 考虑外围国际市场联动关系,把握中国经济发展周期、经济发展方向和经济增 长方式,通过剖析行业特征指标、行业竞争结构、行业盈利模式、行业景气度 等综合判断行业投资价值,确定和动态调整各行业投资比例。 (2)个股选择 本基金认为具有稳定的盈利模式、持续良好的财务状况、领先的行业地位 以及良好的治理结构等特征的上市公司在经济发展中会显现出良好的成长和盈 利能力。这些企业能够充分自如应对市场竞争,并能获取持续优秀业绩回报。 本基金股票资产将重点投资于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特征的企业,以获得超额回报。 (3)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和流动性管理,降低个股集中性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在实际投资中兼顾股票组合的稳定性和收益性, 选择具 有足够的安全边际和高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进入股票投资组合。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投资。 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 权证进行定价,作为权证投资的价值基准;2)根据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 估值,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趋势投资;3)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 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 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等。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运作期内,本基金将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1、债券投资策略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 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在开放期将重点考虑债券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确保组合债 券有较高的变现能力,并严格控制基金组合的杠杆比例。 2、流动性管理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进行 结构化管理。同时,也会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有 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金在开放期的充分流动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资产投 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但 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本基金在运作周期内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5)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 关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 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8)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指数 (全价)收益率×80%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 票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采用“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中债综 合指数(全价)收益率”分别作为股票、债券资产投资的比较基准,并将业绩 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债券指数的权重确定为20%、80%,基于指数的权威性 和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 客观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 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 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中债综合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中债综合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 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 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 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部分、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第八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