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发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基金中文名称: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英文名称:BOSHIFTSE/XINHUAA200FUND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投资目标:分享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增长。本基金将以对标的指数的长期投资为基本原则,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保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间的正相关度在95%以上,并保持年跟踪误差在4%以下。 标的指数:本基金以新华富时中国A200复合指数为标的指数。其中,股票资产运作以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为标的指数,债券资产运作以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为标的指数。在取消国债投资比例限制后,本基金在3个月内将标的指数修正为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新华富时中国A200复合指数同时反映中国内地股票和债券市场的表现。该指数的75%来自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25%来自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市场中总市值、流通股因子加权和市场流通性排名的前200家上市公司构成。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涵盖深沪两市挂牌的国债,反映中国国债市场状况。 标的指数的信息发布:指数编制人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标的指数的前日收盘,目前已经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上发布。 指数编制人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等发布标的指数,指数编制人的网站为新华财经网站www.xfn.com/cn,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为www.boshi.com.cn。 业绩比较标准:本文中,与标的指数的定义相同。 投资理念:进行被动式的指数化投资,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长期收益。 投资策略: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被动式投资的方法,按照个股/个债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目标比例为:股票资产为75%,债券资产不低于20%,现金资产比例不高于3%。在法律环境允许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将修正为不低于95%。 投资风格:本基金将投资风格定位于被动式指数基金,并前瞻性地选择了以市值代表性强、流动性高为特色的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为股票组合的跟踪标的,因此,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具有大盘的风格特点,通过买入并持有的长期投资策略,力争获取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投资对象: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IPO或增发)、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成份券种,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收益分配: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两种收益分配形式,本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基金单位面值:1.000元 相关风险揭示:本基金的运作目标是追求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间的正相关度在95%以上,并保持两者间的年跟踪误差在4%以下,但由于以下原因可能造成两者间偏离度增加的风险: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以及指数计算方法的变更; 2.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3.因缺乏卖空和对冲机制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加大; 4.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重投资的资产类别或单个证券超过规定比例限制时进行的被动性卖出调整;因债券投资比例限制,在债券或股票资产净值变动较大时造成的被动仓位调整; 5.基金持有股票/债券的增发、分红送配造成基金组合的比例变动; 6.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停牌、摘牌等突发因素; 7.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冲击成本; 8.申购赎回资金变动带来的跟踪误差增加; 9.基金资产中需扣除管理费用和托管费用; 10.标的指数选择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基金价格变动风险提示: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将以基金资产中75%的比例投资于股票,因此,本基金因股票资产投资比例较大,当所追踪之标的指数因市场原因出现大幅下跌时,会造成基金资产净值的相应下跌,产生跌破基金发行价的风险。 更换标的指数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期间有权更换标的指数,由此可能产生风险,标的指数的更换将提前3个月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风险管理工具及主要指标:由于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的指数化投资方法,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间相偏离的风险尤为突出。本基金将严格执行风险管理程序,最大程度地运用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以偏离度、跟踪误差等风险控制指标对基金资产风险进行实时跟踪控制与管理。 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中文名称: 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英文名称: BOSHI FTSE/XINHUA A200 FUND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83号 投资目标: 分享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增长。本基金将以对标的指数的长期投资为基本原则,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保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间的正相关度在95%以上,并保持年跟踪误差在4%以下。 标的指数 本基金以新华富时中国A200复合指数为标的指数。其中,股票资产运作以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为标的指数,债券资产运作以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为标的指数。在取消国债投资比例限制后,本基金在3个月内将标的指数修正为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新华富时中国A200复合指数同时反映中国内地股票和债券市场的表现。该指数的75%来自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25%来自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市场中总市值、流通股因子加权和市场流通性排名的前200家上市公司构成。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涵盖深沪两市挂牌的国债,反映中国国债市场状况。 标的指数的信息发布 指数编制人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标的指数的前日收盘,目前已经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上发布。指数编制人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等发布标的指数,指数编制人的网站为新华财经网站www.xfn.com/cn,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为www.boshi.com.cn。 业绩比较基准 本文中,与标的指数的定义相同。 投资对象: 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IPO或增发)、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成份券种,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收益分配: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本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基金单位面值: 1.000元人民币 认购费率: 1% 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申购费率: 1.5% 赎回费率: 0.5% 首次购买最低金额: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在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金额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不设认购金额级差。 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基金成立日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基金单位净值: 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0.001元,并于T+1日公告 基金份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基金发起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登记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人: 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交通银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一、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及本基金契约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的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契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认购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 指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指《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基金契约签约 方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 指基金成立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基金契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 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 是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服务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条件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人 销售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 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 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 金单位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契约规 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开放日: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 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 + 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成立后,投资者通过销售人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 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 回基金单位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博时开 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博 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 括: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 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 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的设立 (一) 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83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四) 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持有依据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其持有基金单位期间,为基金契约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四、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雄伟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6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65171155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70 (二)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时间:1954年9月9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电话:010-67597647 传真:010-66212639 (四) 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契约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持有人作为基金契约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契约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五) 注册登记人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详细资料同上。 (六) 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7 法定代表人:张涌涛 电话:010-66411188 传真:010-66413800 联系人:黄伟民 经办律师:黄伟民、刘伟宁 (七) 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 法人代表:Kent Wstson 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忠惠 王笑 五、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本公司,包括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上海分公司和深圳总公司,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交通银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 直销机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8号久事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吴雄伟 电话:0755-83169999;010-65187055;021-33024909 传真:0755-83195190;010-65187032;021-63305180 联系人:(深圳)王颖;(北京)张岩;(上海)冯岩 (二)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cn 2. 代销机构:中信实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窦建中 电话:010-65541089 传真:010-65542178 联系人:白建、白一凡 网址:www.ecitic.com 3. 代销机构: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0370 联系人:王玮、杜宇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代销机构: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800-820-0108;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662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5. 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26951111(客户服务中心) 传真:(0755)82943227 联系人:范源远 6. 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电话:021-62672502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韩星予 网址:www.gtja.com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830794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高丽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8.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0570 联系人:王红彦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800-810-8868 网址:www.guosen.com.cn 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64738844 联系人:胡洁静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六、本次发行安排 (一) 募集期限 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03年7月10日起至2003年8月20日止,本基金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代销机构同时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 (二) 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的中国居民。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三) 销售机构 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交通银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城市(或网点)详见发行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公告)。 (四) 认购费率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1%。 基金单位认购价格 = 基金单位面值 × (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单位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假定认购期间利息共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基金单位认购价格 = 1.000 × (1+1%)=1.010元 认购份额 = (100000+50) / 1.010 = 99059.41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万元本金可得到99059.41份基金单位。 (五)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成立,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六) 基金的认购限制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单位,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销售网点的投资者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不设认购金额级差。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七)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如下: 1. 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行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正常营业)。 2. 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1) 请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本地19位储蓄卡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 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证券卡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A.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 B. 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当地19位储蓄卡; C. 填妥的"个人证券卡开户/销户申请表"; (3) 如已开立证券卡,可直接持证券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网点开立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4)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 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证券卡; (3) 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4. 注意事项 (1) 请个人投资者本人到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 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请查阅代销网点摆放的《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个人客户操作指南》。 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如下: 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 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行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照常营业)。 2. 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证或士兵证,下同)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 (2) 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 (3)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个人)》;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基金购买申请表》。 4. 认购资金的划拨 (1)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地坛支行 银行账号:65100020350730006 交换行号:429 联行行号:50110 人行支付系统机构号:105100002037 (2)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6: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选择当日有效的申请作废;选择非当日为申请有效日的认购申请在申请有效期内顺延受理,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超过申请有效期资金仍未到账的,认购申请作废。 5. 注意事项 (1) 基金发行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在发行期截止日16:0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 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和直销客户卡。 (3) 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交通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如下: 1. 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行日的9:30-17:00(中信实业银行周六、周日正常营业,交通银行周六、周日不营业)。 2. 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1) 事先办妥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中信实业银行中信卡,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 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A. 本人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中信实业银行中信卡; B.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C.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开通基金交易账户的申请表、开通基金账户的申请表)。 3. 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 本人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中信实业银行中信卡; (2)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基金名称:"博时裕富基金",基金代码:"050002"。 4. 注意事项 (1) 没有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中信实业银行中信卡的投资者可当场办理,但建议有意认购的投资者提前办理; (2) 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代销银行的说明为准。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包括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开说明书为准。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行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 资金帐户的开立(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帐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帐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帐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妥的《资金帐户开户申请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 基金帐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帐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 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帐户卡。 (4) 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4. 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帐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 注意事项 (1)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2) 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八)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如下: 1. 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2.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行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照常营业) 3.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3)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4) 印鉴卡一式三份; (5) 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 (6)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机构)》,并加盖公章。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基金购买申请表》,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如有)。 5. 认购资金的划拨 (1) 电汇或支票(其中支票方式只限北京地区客户)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地坛支行 银行账号:65100020350730006 交换行号:429电子联行行号:50110 电子联行行号:50110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5100002037 (2)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6: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选择当日有效的申请作废;选择非当日为申请有效日的认购申请在申请有效期内顺延受理,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超过申请有效期资金仍未到账,认购申请作废。 6. 注意事项 (1) 基金发行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在发行期截止日16:0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 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和直销客户卡。 (3) 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7. 预约上门服务 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拨电话0755-83169999、021-33024909和010-65187055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的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的程序如下: 1.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行日的9:30-17:00(中午及周六、周日不营业)。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1) 请事先办妥或已有中国建设银行的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 由被授权人到开户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证券卡及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账户: A. 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及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B. 证券业务授权书; C. 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D. 填妥的"机构证券卡开户/销户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3) 如已开立龙卡证券卡,可直接持证券卡、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请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到开户会计柜台开立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账户。 (4)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请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 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 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 证券卡; (3) 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4. 注意事项 (1) 机构投资者请到原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开户会计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请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机构客户操作指南》为准。 交通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如下: 1.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行日的9:30-16: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1) 事先办妥交通银行的机构资金账户/中信实业银行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 由被授权人/经办人到开户银行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A. 被授权人携带授权机构银行存款账户的印鉴卡及印鉴、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B.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C. 基金业务授权书和密码承诺书,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D. 被授权人/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E.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3)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A.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B. 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3. 注意事项 (1) 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基金名称:"博时裕富基金",基金代码:"050002"。 (2) 机构资金账户须是人民币存款账户。 (3)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代销银行的说明为准。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包括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开说明书为准。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行日 9:3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 开立资金帐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帐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资金帐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帐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帐户;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6) 预留印鉴; (7)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8) 开户合同书(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3. 开立基金帐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帐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 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 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帐户卡。 4. 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 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 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 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帐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 注意事项 (1)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代销券商的说明为准。 (2) 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基金名称:"博时裕富基金",基金代码:"050002"。 七、基金的成立 (一) 基金成立的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则基金发起人可以宣布基金成立。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如果基金成立,则投资者认购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并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该投资者基金账户。 (二) 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本基金设立失败,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 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 开放日 本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本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自成立日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自成立日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 基金的销售人: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2.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四)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 基金发行期间通过销售人认购基金单位,申报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在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金额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不设购买金额级差。在发行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 2. 基金成立后,通过销售人购买基金单位首次购买最低金额为1000元,不设购买金额级差。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 4. 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1.5%。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5%;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资产。 3. 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但最高不超过1.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单位申购价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单位申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基金单位申购价格 = 1.040 × ( 1 + 1.5% )=1.0556元 申购份额 = 40000 / 1.0556 = 37893.14份 即:投资者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040元,则可得到37893.14份基金单位。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基金单位赎回价格 =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基金单位赎回价格×赎回份额 例: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单位,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价格 = 1.016 × ( 1 - 0.5% ) = 1.01092元 赎回金额 = 10000 × 1.011 = 1011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10元。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十) 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 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巨额赎回的处理 1.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2.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3. 部分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先确定当日接受的赎回申请总份额,并按当日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赎回申请作无效处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5.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即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理念 进行被动式的指数化投资,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长期收益。 本基金认为,我国经济增长将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态势,为指数投资获取长期稳定收益奠定了良好的宏观经济基础。本基金力求通过指数化投资方式,主要分散投资于标的指数中的成份证券,因此,本基金更能够代表中国证券市场的长期增长,为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长期收益提供了良好的机会。 (二) 投资目标 分享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增长。 本基金将以对标的指数的长期投资为基本原则,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保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间的正相关度在95%以上,并保持年跟踪误差在4%以下。 (三) 标的指数 本基金以新华富时中国A200复合指数为标的指数。其中,股票资产运作以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为标的指数,债券资产运作以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为标的指数。在取消国债投资比例限制后,本基金在3个月内将标的指数修正为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 新华富时中国A200复合指数同时反映中国内地股票和债券市场的表现。该指数的75%来自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25%来自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市场中总市值、流通股因子加权和市场流通性排名的前200家上市公司构成。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涵盖深沪两市挂牌的国债,反映中国国债市场状况。 (四) 业绩比较标准 本文中,与标的指数的定义相同。 (五) 投资对象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IPO或增发)、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成份券种,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六) 投资风格 本基金将投资风格定位于被动式指数基金,并前瞻性地选择了以市值代表性强、流动性高为特色的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为股票组合的跟踪标的,因此,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具有大盘的风格特点,通过买入并持有的长期投资策略,力争获取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七)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被动式投资的方法,按照个股/个债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目标比例为:股票资产为75%,债券资产不低于20%,现金资产比例不高于3%。在法律环境允许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将修正为不低于95%。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3个月,3个月之后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达到本基金契约相关规定。 1. 资产配置原则 本基金以追求基准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采用自上而下的两层次资产配置策略,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比例,再进一步确定各资产类别中不同证券的配置比例,以完全复制的方法进行组合构建。 2. 资产配置策略 在资产类别的配置上,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中股票指数和国债指数的基准权重,原则上将75%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将不低于20%的资产投资于国债,现金资产则不高于3%。在法律环境允许后,股票资产比例将不低于95%,现金资产比例不高于3%。 3. 股票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以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为标的指数,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首先按照标的指数中的行业权重为基准权重,确定行业配置比例;再进一步根据各行业中的个股基准权重,确定行业内的个股配置比例。 4. 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以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为标的指数,采用流动性风险约束下的被动式投资方法,按照个债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在考虑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构建指数化债券投资组合。 5. 投资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为完全复制的被动式指数投资,债券投资为流动性风险约束下的被动式投资,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以保证基金单位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期间有权更换标的指数,标的指数的更换将提前3个月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根据相关报告负责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 投资决策程序 (1) 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研究部对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基本面恶化的企业情况提供及时的风险分析报告;市场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制定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指数交易系统执行指数投资组合的买卖。 (5)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风险管理小组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监察部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九)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 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直至符合有关限制规定的要求。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13) 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 基金经理简历 基金经理陈亮先生,1975年出生,硕士学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1999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系,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1999年7月至2000年10月,任职于中信证券金融产品开发小组,从事多因素定价模型实证研究、指数系统开发、VaR研究和证券研究数据库建设等;2000年10月至2001年3月,任北京玖方量子金融技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从事证券定价研究、市场流动性研究、组合投资研究和投资管理系统开发等;2001年3月至今,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师,从事证券定价研究、交易行为市场冲击研究、股权溢价研究、投资策略研究、债券基金产品设计、开放式基金产品设计等。2002年10月起,担任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主要负责基金仓位水平的监测。 如果本基金成立,则陈亮先生不再继续担任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十一) 指数投资的日常研究支持 1. 指数投资过程中的研究支持 在本基金的投资过程中,以下部门负责提供相应的技术/研究支持: 本基金的投资核心工具和平台为博时指数投资管理系统,金融工程小组负责指数投资优化模型的设计,该模型中包括了股票组合和债券组合的投资管理、交易成本和价格的市场冲击研究、控制跟踪误差的风险管理措施、绩效评估和日常个股市场风险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交易成本的研究和现场控制;研究部负责控制个股和个券的基本面风险,对样本股的可能调整进行事前研究。本基金在电脑部的支持下,设计并开发完成了专门的指数投资管理系统。 2. 主要研究人员情况 程兵博士,博时公司首席金融工程学家、博时公司策略与规划总监。主要负责指数投资优化模型的设计和风险控制。 程兵博士1999年受聘为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科院金融避险对策研究组副组长。程兵博士为财政部资助的"杰出海外人才"项目和中国科学院的"百人计划"1999年的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程兵博士为英国皇家统计学会会员、英国经济学会会员、美国金融学会会员、欧洲人工智能学会会员。程兵博士1988年在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研究院(时为应用数学所)获得统计学博士学位,1989年被派往英国伦敦经济学院做博士后研究。1996年至1999年,程兵博士受聘于英国皇家苏格兰银行风险管理顾问,主要从事风险模型的研究,该成果为苏格兰银行每日节约近1亿英磅的风险准备金。在留学期间,程兵博士积累了大量理论研究成果与金融工程技术开发的经验,对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运作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博时公司2001年3月正式聘请程兵博士为首席金融工程学家、策略与规划总监。程兵博士随后组建了知识结构搭配合理、具有金融工程实务操作经验的数量化投资部,全面负责博时公司金融工程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方维玲,金融工程师,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2年12月通过考试,证书待发)和证券经纪业务从业资格。主要负责指数投资过程中业绩归属分析。获云南大学数学硕士和财政部科研所经济学硕士学位。1982-1991,云南大学数学系任讲师;曾就职于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历任业务主管、证券部经理、上海营业部负责人、证券总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北京玖方量子金融技术公司研究员;2001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金融工程师。主要负责基金业绩评估。 李彩燕,金融工程师,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2年12月通过考试,证书待发)。主要负责日常个股市场风险的研究。保险精算硕士,1998年7月至2000年6月于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精算部从事产品开发与管理工作,2000年7月至2003年1月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从事基金产品开发,2003年1月起任金融工程师。 宋炳山,交易部总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主要负责指数投资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价格冲击的市场成本研究和现场控制。毕业于清华大学工程系,硕士学历。曾在国家科技部高科技司工作。1998年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基金裕隆基金经理助理、基金裕阳、基金裕华基金经理。2003年5月起担任交易部总经理。 杨锐,宏观研究员、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主要负责控制个股/个券的基本面风险,对指数样本股可能发生的调整进行前瞻性的研究。博士学历,1999年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2002年10月起任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十一、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 与标的指数偏离风险 本基金的运作目标是追求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间的正相关度在95%以上,并保证两者间的年跟踪误差在4%以下。但由于以下原因可能造成两者间偏离度增加的风险: 1.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以及指数计算方法的变更; 2. 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3. 因缺乏卖空和对冲机制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加大; 4. 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重投资的资产类别或单个证券超过规定比例限制时进行的被动性卖出调整;因债券投资比例限制,在债券或股票资产净值变动较大时造成的被动仓位调整; 5. 基金持有股票/债券的增发、分红送配造成基金组合的比例变动; 6. 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停牌、摘牌等突发因素; 7. 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冲击成本; 8. 申购赎回资金变动带来的跟踪误差增加; 9. 基金资产中需扣除管理费用和托管费用; 10. 标的指数选择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二) 基金价格变动风险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将以基金资产中75%的比例投资于股票,因此,本基金因股票资产投资比例较大,当所追踪之标的指数因市场原因出现大幅下跌时,会造成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相应下跌,产生跌破基金发行价的风险。 (三) 更换标的指数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期间有权更换标的指数,由此可能产生风险,标的指数的更换将提前3个月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3. 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本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4. 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7.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三、基金资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三) 基金资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的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资产的处分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基金成立后,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四) 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 未上市的股票的计算 (1) 属于送股、转增股、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3. 未上市债券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债券票面价值与应计利率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估值。 4.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不进行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4款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六) 暂停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公告基金净值: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单位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赔偿投资者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向其他有关责任方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利得的权利。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契约本章第四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 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在法规条件允许下,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备资格的机构担任基金会计,但担任基金会计责任人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 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5. 基金成立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基金分红手续费; 7. 法定信息披露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0.9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9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于次月首日起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其他费用 本章第(一)条中所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契约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点办法》、《基金契约》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 发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三)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四) 公开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基金成立后,公开说明书将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发布。 (五)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 1.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 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 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告一次,披露该开放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3.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6.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7. 重大关联交易; 8.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 基金终止; 10. 基金经理更换; 11. 基金费用的调整; 12. 增加或减少销售服务代理人; 1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4. 基金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5.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16. 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 17. 注册登记人更换; 18. 标的指数的更换; 19. 基金申购费和赎回费率的变动; 20. 其他重大事项。 (七) 标的指数的信息发布 指数编制人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标的指数的前日收盘,目前已经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上发布。 指数编制人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等发布标的指数,指数编制人的网站为新华财经网站www.xfn.com/cn,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为www.boshi.com.cn。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www.boshi.com.cn)的网站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十八、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 基金清算小组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 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 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 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本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六)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准,由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目前的股东及股权比例分别为: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5%、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25%、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一个部门分别是:市场发展部、基金管理部、数量化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务部、研究部、交易部、财务核算部、电脑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市场发展部从事基金新产品设计、市场开发及销售、客户服务、注册登记以及华南和西南地区的基金销售和服务支持等工作。基金管理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数量化投资部负责数量化研究、基金产品设计、投资业绩分析、风险控制等工作。固定收益部负责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选择和组合管理。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财务核算部负责公司财务事宜、基金的交易记录、清算、基金会计。电脑部负责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监察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培训和考核。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别负责北方和华东、华中地区的基金销售和服务支持工作。 截止到2003年5月31日,总人数107人,其中57%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 经营业绩 截止到2003年6月13日,公司共管理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裕元、基金裕华和基金裕泽等五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一只开放式基金-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1、 基金裕阳 全称:裕阳证券投资基金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投资目标: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基金经理:周枫 成立日:1998年7月25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20亿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0104元人民币(截止到2003年6月27日) 基金单位资产累计净值:1.9134元人民币(截止到2003年6月27日) 基金净值年收益(时间加权):1998年为9.49%,1999年为39.78%,2000年为48.67%,2001年为-20.38%,2002年为-10.74% 基金成立以来的累计净值增长率:80.45% (截止到2003年6月27日)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1998年为0.021元人民币,1999年为0.39元人民币,2000年为0.485元人民币,2001年为0.007元人民币 2、 基金裕隆 全称:裕隆证券投资基金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投资目标: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主要通过投资于业绩能够保持长期可持续增长、从长远来看市场价值被低估的成长型上市公司来实现基金的投资收益 基金经理:包周荣 成立日:1999年6月15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30亿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0064元人民币(截止到2003年6月27日) 基金单位资产累计净值:1.3954元人民币(截止到2003年6月27日) 基金净值年收益(时间加权):1999年为-8.02%,2000年为48.52%,2001年为-17.27%,2002年为-11.21% 基金成立以来的累计净值增长率:34.04% (截止到2003年6月27日)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1999年为0.049元人民币,2000年为0.34元人民币 3、 基金裕元 全称:裕元证券投资基金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投资目标:通过投资于重组类上市公司实现资本增值。本基金拟投资的重组类上市公司包括已经实现重组、正在实施重组和有可能实施重组的上市公司 基金经理:刘红海 成立日:1999年9月17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15亿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0532元人民币(截止到2003年6月27日) 基金单位资产累计净值:1.4532元人民币(截止到2003年6月27日) 基金净值年收益(时间加权):1999年为0.08%,2000年为55.22%,2001年为-13.18%,2002年为-7.64% 基金成立以来的累计净值增长率:86.6% (截止到2003年6月27日)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1999年为0.016元人民币,2000年为0.348元人民币,2001年为0.036元人民币 4、 基金裕华 全称:裕华证券投资基金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投资目标:通过对技术创新类上市公司的投资而实现长期资本增值。同时通过投资组合等措施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而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基金经理:施斌 成立日:1999年11月10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5亿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0213元人民币(截止到2003年6月27日) 基金单位资产累计净值:1.1106元人民币(截止到2003年6月27日) 基金净值会计年度收益(时间加权): 2000年为7.55%,2001年为-9.65%,-8.10%。 基金成立以来的累计净值增长率:25.87% (截止到2003年6月27日)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2000年0.085元人民币,2001年0.0043元人民币 5、 基金裕泽 全称:裕泽证券投资基金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投资目标: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上市公司,在尽可能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本增值和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基金经理:邹志新 成立日:2000年3月27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5亿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0.9571元人民币(截止到2003年6月27日) 基金单位资产累计净值:1.0671元人民币(截止到2003年6月27日) 基金净值会计年度收益(时间加权):2000年为14.53%,2001年为-14.16%,2002年为-8.74% 基金成立以来的累计净值增长率:21.18% (截止到2003年6月27日)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2000年0.11元人民币 6、 博时价值增长基金 全称: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分享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高速成长,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基金经理小组:肖华、高阳、陈亮、杨锐 成立日:2002年10月9日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154元人民币(截止到2003年6月27日) 基金单位资产累计净值:1.192元人民币(截止到2003年6月27日) 基金成立以来的累计净值增长率:19.2%(截止到2003年6月27日)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2002年0元人民币,2003年0.038元人民币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吴雄伟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经济师。历任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金华信托)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中心主任、总经理助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风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股证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科长、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管办副主任。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周道志先生,董事,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贵州财经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金管处副处长、证管处处长,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常务副总裁、中国光大金融控股公司(香港)董事兼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 牛冠兴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武汉工商银行古田办事处主任、武汉工商银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信贷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招银证券、国通证券)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夏永平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人事部劳资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小鲁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国防副武官,北京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会副秘书长,原中共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究室局长,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 赵榆江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研究员,英国高诚证券(HK)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法国兴业证券 (HK)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康联马洪 (中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高级投资顾问。 姚钢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研究员(教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商协会副主席,中国证券机构部顾问。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秦红女士,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科技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科技财务公司)资金计划部业务经理,株式会社七丰物产海外事业部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包志涛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一部副经理、信托业务部副经理、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管理部债权维护处处长。 王金宝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同济大学应用数学系讲师、贵州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交易部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澳门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二十、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一) 风险管理的理念 1. 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 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3. 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 制度建设是基础; 5. 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二)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三)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员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部 监察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四)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二十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 依照本基金契约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 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违反了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销售基金单位,获得认购和申购费用; 5. 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6. 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7.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 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9. 委托和更换销售服务代理人,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10. 在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赎回; 11.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3. 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并运用基金全部资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6.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7.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8. 依法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9.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 按约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 按约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 依照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5. 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 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7. 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 18. 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19. 及时、充分、完整、有效地向投资人提供相关基金资料; 20. 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二)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根据基金契约规定,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管理人更换事宜;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博时"的字样。 二十三、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时间: 1954年9月9日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 85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自成立以来,始终以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为己任,伴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自身实力不断壮大。目前,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着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的各项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业务品种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30,831.95亿元,所有者权益1,072.36亿元,实现税前利润43.37亿元。自成立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盈利。中国建设银行拥有遍布全国各地的21,608个业务分支机构、覆盖95%城市行的计算机综合业务网络系统、9,000余台联网ATM以及260多个自助银行,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6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深圳分行设立3个基金托管分部。现有员工50余人。 2. 托管基金情况 截止到2002年12月底,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共3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为263亿份。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帐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各子基金的投资运作主要采用技术系统监督和人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契约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各个子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子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人工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先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核查,无误后再进行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子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契约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子基金费用的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无误后再进行划款并记入各子基金会计账目。 每双月定期根据各子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监督情况,分别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子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的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二十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 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5.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 6.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7. 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8.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9.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10.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7.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五、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二)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根据基金契约规定,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托管人更换事宜;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 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六、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 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召开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4. 按基金契约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资料; 5. 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申购、赎回或转让基金单位; 6. 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7. 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契约规定的义务; 8.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单位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七、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契约,但基金契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2. 终止本基金; 3.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4.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5. 提高基金管理费或托管费的收费比例。但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提高该等收费比例的除外; 6. 与其他基金合并; 7. 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召集方式 1. 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在其发出或收到本章第(二)条所述提议之日起60日内召集,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2. 如基金管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召集权,基金托管人有权在前款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3. 如基金托管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召集权,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有权在前款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如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未在本款规定期限内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则视为其已经撤销了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提议。 (四) 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20日通知基金持有人。通知方式可以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和召集人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5. 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一般适用通讯开会情况); 6. 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7.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 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五) 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出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契约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到会的人数不少于10人; B. 会议开始后30分钟内,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低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C. 到会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达到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 A. 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 50万份以下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或代理人不少于3人; B. 会议开始后30分钟内,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低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C. 到会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若上述条件均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不变。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 到会人数不少于5人; B. 会议开始后30分钟内,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低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C. 到会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由代理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25%以上(含25%)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以收到书面表决材料的日期为准)。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50人,而其所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B. 参加表决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C.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D.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讯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25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25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B. 到会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C.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D.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E.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仅限于本章第(二)条所述事由。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2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 表决 1. 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的持有人或代理人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终止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契约修改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计票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计票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计票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八、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人保留基金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二) 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有交易的基金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基金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三) 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1. 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 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四) 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五) 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再投资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并免收申购费用。 (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七)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boshi.com.cn 电子信箱:webmaster@boshi.com.cn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户服务"的"客户来信"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十九、销售服务代理人 本基金目前的销售服务代理人为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交通银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待条件成熟后,本基金管理人还将选择其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代销机构。 三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三十一、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一) 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选择标准为: 1. 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 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 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 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 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2. 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 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6. 开放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情况; 7. 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三) 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每支基金通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量的30%"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 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hi.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三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附录:基金契约主要内容摘要 一、前言 (一) 订立《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 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契约事项变更,或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利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 (二) 本基金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 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和申购了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四)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准。 二十五、违约责任 由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以下情况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其他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六、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十七、基金契约的效力 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十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其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服务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契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八、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一) 基金契约的修改 1. 修改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2) 基金契约的修改并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契约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 基金契约修改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修改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 基金契约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程序未能在60日内产生新的基金管理人; (8)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形。 2. 基金契约的终止日 基金终止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基金契约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二十九、其他事项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本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