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二月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并必须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会议形式、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持续宣布会议议事议程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在大会所聘请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中应承担监票职责的一方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在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在其所属行业内占有领先地位、业绩持续增长、分红稳定的优质蓝筹公司,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条件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持续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的重点投资对象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在所属行业中占据领先地位、业绩持续增长、分红稳定的优质蓝筹公司。投资于上述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股票,基金资产的5%-40%投资于债券、现金类资产及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资产支持证券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5%以上;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资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合同正本为准。   投资者也可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