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    重要提示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1年11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750号文核准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5月7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已变更为“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利A、增利B的基金份额已转换为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5月6日,所载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2016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邮政编码:518040  成立日期:2006年6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9091  联系人:郑妍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股本结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4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54%;康联首域集团有限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出资46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于帆先生,董事长,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1987年7月至1988年10月任化工部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法学教师,1988年10月至1999年6月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1999年6月至2000年9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管理部高级经理,2000年9月至2007年9月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07年9月至2011年10月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2011年10月至2013年8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投融资业务部总经理,2013年8月至今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年9月16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普敦(Michael Stapleton)先生,副董事长,澳大利亚墨尔本Monash大学经济学学士。1996年至1998年担任JP摩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澳大利亚)机构客户经理,1998年加入康联首域投资有限公司机构业务开发部门,负责澳大利亚机构客户销售和关系管理,2002年加入首域投资国际(伦敦),历任机构销售总监、机构业务开发主管,2009年6月起担任首域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亚洲及日本区域董事总经理。  于建伟先生,董事,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学士,东北财经大学EMBA。28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年至1996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年至2000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至2004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2004年至2008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2008年至2013年5月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年7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8月9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孙志新先生,独立董事,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副处长,总行教育部副主任,总行监察室主任,广东省分行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广西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总行个人业务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总行党校(高级研修院)常务副校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总行工会常务副主席,总行监事会监事,于2011年1月退休。  刘颂兴先生,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W.I.Carr(远东)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霸菱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投资经理,纽约摩根担保信托公司Intl投资管理副经理,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汇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05年5月起改组为汇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股票董事,中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企业策划总经理,中国平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中国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Seekers Advisors(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投资总监。2012年6月19日起担任广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治海先生,独立董事,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历任江苏省盐城市政法干校干部,首都经贸大学经济系讲师,自1993年2月起担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5年5月8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广建先生,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稽核部、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1997年起历任山一证券分析员、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助理经理、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经理、景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AXA国卫市场部助理总经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潘广建先生于2007年5月起任首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开发董事並于同年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监事至2016年5月13日,自2016年5月14日起,潘广建先生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执行监事:  郑妍女士,中国农业大学管理学硕士,现任监察稽核总监助理。2007年5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总监助理。自2015年1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于建伟先生,总经理,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学士,东北财经大学EMBA。28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年至1996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年至2000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至2004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2004年至2008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2008年至2013年5月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年7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8月9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黄晖女士,督察长,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加拿大Concordia University经济学硕士。19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99年起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市场部副总监、规划发展部副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等职务,其间两次借调到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工作,参与老基金重组、首批开放式基金评审等工作。2000-2001年参与英国政府“中国金融人才培训计划”(FIST项目),任职于东方汇理证券公司(伦敦)。2005年8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于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2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计划财务部会计、深圳证券营业部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计财部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总部业务监控部经理兼清算中心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客户资金存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2005年10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焦巍先生,副总经理,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学博士。18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94年至1998年,任中国银行海南分行国际结算部职员;1998年至2002年,历任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观研究员、债券首席交易员;2009年至2014年,历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观研究员、基金经理、投资总监;2014年至2015年,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2015年10月加入信达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0日起任总经理助理, 2016年3月17日起任投资总监,2016年4月11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程文卫先生,副总经理,南开大学管理学博士。18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91年至1998年在南开大学军事教研室工作,任讲师;1998年至2007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经理、研究所所长;2007年至2010年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2010年至2011年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2011年至2013年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总经理;2013年至2015年任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集团副总裁、上市公司常务副总兼董秘。2015年11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2月31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基金经理  ■  3、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  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由6名成员组成,设主席1名,委员5名。名单如下:  主席:于建伟,总经理  委员:焦巍,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曾国富,公募投资总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孔学峰,公募投资总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张培培,投委会秘书、基金经理  刘涛,产品创新部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8.35万亿元,较上年增长9.5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10.49万亿元,增长10.67%;客户存款总额13.67万亿元,增长5.96%。净利润2,289亿元,增长0.28%;营业收入6,052亿元,增长6.0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4.62%。平均资产回报率1.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27%,成本收入比26.98%,资本充足率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1.45万个,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启动深圳等8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较上年提升7.55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万张,消费交易额2.22万亿元,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7.17万亿元,增长6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品牌1000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度全球企业2000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8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三、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丽燕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40  2、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销售机构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港平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郭淑仪  四、基金份额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增利A、增利B两类,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增利A、增利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每一个开放日,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后的增利A、增利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增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增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增利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增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增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增利A的单个开放日,如果增利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增利A、增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增利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增利A、增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2、增利A的运作  (1)收益率  增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增利A的年收益率(单利)=1.3×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增利A的首次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增利A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1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增利A的每个开放日(最后1个开放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增利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增利A接下来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增利A的最后1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增利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例1: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如果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3%,则A的年收益率(单利)为:A的年收益率(单利)=1.3×3%=3.9%  (2)开放日  增利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该6个月,下称为“增利A开放周期”)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增利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增利A的第n(■)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满n*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增利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6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2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如基金合同的生效日为2011年4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满12个月、满18个月的日期分别为2011年10月3日、2012年4月3日、2012年10月3日,以此类推。假设2011年10月3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1年9月30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2011年9月30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增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增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增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增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每个开放日,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后的增利A的份额/增利B的份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增利B的运作  (1)增利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增利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增利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的增利B份额已于2012年7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于2015年5月7日终止上市。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增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增利B享有,亏损以增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增利B承担。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增利A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增利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此时增利B剩余资产可能为0。  4、基金份额发售  增利A、增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增利A和增利B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6、增利A和增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增利A的开放日计算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增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增利A和增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1)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  ■  增利A、增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设自增利A第六次开放日(不含)至届满日(含)的运作天数为1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基金资产净值为37亿元,增利A、增利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1亿份和9亿份,增利A第六次开放日(不含)到届满日(含)的时间段增利A适用的收益率为4.55%。则增利A、增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  7、增利A和增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增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增利A和增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增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增利A的开放日和增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  ■  ■  增利A、增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增利A和增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例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设T为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自增利A前一开放日(不含)至T日(含)的运作天数为40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基金资产净值为31亿元,增利A、增利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1亿份和9亿份,前一次开放日(不含)到T日所处增利A开放周期的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增利A 适用的年收益率为4.55%。则增利A、增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增利A、增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的名称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类型  运作方式:契约型  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增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增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增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增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增利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增利A于折算基准日2015年5月6日进行了第六次份额折算。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增利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增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增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增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增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增利A的份额数×增利A的折算比例  增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利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增利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在增利B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增利B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增利B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增利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增利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增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增利B份额已于2012年7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于2015年5月7日终止上市。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增利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增利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增利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增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增利B)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利A、增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增利A、增利B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投资人持有的增利A、增利B份额将直接转换为“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增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增利A、增利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增利A份额(或增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增利A(或增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增利A(或增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增利A(或增利B)的份额数×增利A份额(或增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增利A、增利B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增利B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增利A份额(或增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增利A(或增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增利A、增利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30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增利A、增利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管理的相关内容将保持不变。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管理的相关内容可随之改变并及时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要通过深入分析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并进行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收益。  十一、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十二、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对债券的公允价值进行深入分析,精选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在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债券品种配置的基础上,有效构建投资组合,优化组合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层面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决定债券、新股申购、现金等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若债券组合的预期持有期收益率远大于回购利率和新股申购收益率,则本基金倾向于配置较多的债券,否则将降低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市场细分为不同类属,定期跟踪分析不同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并结合该类属的市场容量、流动性确定其投资比例范围,把上述数据和目标久期等输入债券类属配置模型得到债券组合中不同类属配置比例。  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实际利率与公允值的差异、市场风险水平对最优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当市场实际利率高于公允值时,本基金将逐步增加这类资产的头寸,目的是获得有吸引力的收入流,反之亦然。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收益率曲线形态的变化,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态的变化,决定采用骑乘、子弹、杠铃或者梯形等策略。当预测收益率曲线为陡峭正向且较为稳定不发生形变时,采用骑乘策略及兼用杠杆放大策略;当预测收益率曲线平移或平坦化时,采取哑铃形或梯形策略构建高凸性组合;当预测收益率陡峭化时,采用子弹形策略。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信用债投资策略的核心是分散化及风险收益率的优化。  本基金将保持组合内各券种的分散化及券种之间的低相关性以获得正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个券选择方面采用风险收益率优化策略。本基金首先采取与股票投资相似的公司分析方式,对信用债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发展前景、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作出综合评价,从而判断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和估值水平。本基金同时对信用市场进行跟踪分析,关注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信用环境等对市场利差水平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个券的估值及在市场中的水平动态调整组合,买入低估和风险收益相对高的个券,卖出高估和风险收益相对低的个券。  (4)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可转债的投资将主要采用公司分析方式,依据QGV、ITC、MDE体系全面评价正股的投资价值和债券的信用风险,并分别对期权部分和债券部分进行估值,从而客观评判可转债的投资价值。同时,本基金将全面分析可转债市场各券种的股债性、流动性、收益率、信用水平等特征,根据本基金的类属配置策略、流动性管理要求和前述个券投资价值,精选个券投资。  (5)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该类品种的投资主要专注于对影响利率水平及其预期、通胀水平及其预期的各种参数的分析和判断,如国际国内经济周期、GDP增长率及其变化趋势、通货膨胀率及其预期、财政货币政策等,以期预测未来的利率期限结构,并基于该期限结构进行估值,以期对个券的利率风险和投资价值作出较准确的判断,策略性地决定债券投资的久期、期限结构,从而管理债券投资风险和收益。在平稳的市场利率环境下,通过回购套利投资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可以获得具备较好流动性的利差收益。对于跨市场发行的国债,由于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构成差异,还可获得跨市场交易的套利收益。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具备良好的抵押回购融资功能,对放大基金资产投资,应急大额基金赎回起到流动性支持作用。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3、新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新股(包括增发)申购时,主要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结合一级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当前市场估值水平及对锁定期内市场走势的预判等,审慎选择定价合理的新股进行申购。通过参与申购所获得的新股,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考察市场环境、股票估值等各方面因素,决定在股票锁定期到期后继续持有还是在二级市场卖出。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以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追求较为稳健的当期收益。  (一)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分级负责制的投资决策方式。公司设立投资审议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投资审议委员会定期或在认为必要时,评估基金投资业绩,监控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并对基金重大投资计划做出决策。基金经理是本基金投资团队的重要成员,一方面积极参与投资团队的投资研究工作,另一方面在公司授权下主动行使投资决策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职责。本基金力求通过包括基金经理在内的整个投资团队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来争取良好的投资业绩。在投资过程中,采取分级授权的投资决策机制,对于不同的投资规模,决策程序有所不同。通过这样的决策流程既充分调动投资团队的集体智慧,也使得基金经理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的发挥。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本基金持有人最优化的投资收益。  (1)基金经理与投研团队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策略构建基金的投资组合。  (3)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讨论并评议本基金的投资业绩和投资组合风险,并在认为必要时要求投资团队和基金经理提出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改善投资业绩的方案,方案经会议审议后,基金经理根据方案和投资流程调整投资组合;  (4)监察稽核部实时监控本基金投资的全过程并及时制止违反本基金合规控制要求的投资行为,对基于有关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要求的该等合规建议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无条件执行。监察稽核部定期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投资风险评估情况。  (5)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调整。  十三、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拥有独立的数据源和自主的编制方法,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回报状况,可以作为本基金投资的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或其权重)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四、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增利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增利B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十五、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六、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至2016年3月31日):  ■  ■  (二)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自转型以来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  注:1、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5 年5 月15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并于2015 年6 月4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本基金转型日期为2015年5月7日,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转型未满一年。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持有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按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销售服务费;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12月19日公告的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一) 在“重要提示”部分,明确了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二) 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管理人的相关信息:  1、 更新了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2、 更新了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经理层人员的相关信息;  3、 更新了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4、 更新了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成员的相关信息;  (三) 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四) 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代销机构和经办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信息;  (五) 在“十三、基金的投资”部分,说明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数据截至2016年3月31日;  (六) 在“十四、基金的业绩”部分,说明了基金业绩相关数据,数据截至2016年3月31日;  (七) 在“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了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列表。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