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重要提示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核准文件名称为:《关于同意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4】162 号),核准日期为:2004 年10 月19 日。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货币基金暂行规定》),以及《诺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诺安货币市场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和/或机构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主依照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诺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诺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所设立的诺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诺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募集、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基金发售安排、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管理、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资产及计价、基金收益及分配、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资产清算、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合同: 指《诺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货币基金暂行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发售公告: 指《诺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和《诺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期结束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获得其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为本条定义之目的,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计价: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 层 3. 设立日期:2003 年12 月9 日 4. 法定代表人: 刘德树 5. 办公地址:同住所 6. 电话:(0755)83026688 7. 传真:(0755)83026677 8. 联系人:魏红 9.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10.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4000 40%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 4000 40% 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0 20% 合计 1000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刘德树先生,董事长,1952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历任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裁。 秦维舟先生,副董事长,1956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昌维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副总裁。 江彪先生,董事,1964 年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海南科技工业公司总经理、深圳金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新纪元物资流通中心总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欧阳文安先生,独立董事。1937 年生,工程师。历任中共北京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书记、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秘书长、北京国际电气工程公司董事长、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长。 朱秉刚先生,独立董事。1941 年生,教授级高级经济师。历任石油部计划司副司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划局局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咨询中心副主任。 陆南屏先生,独立董事。1941 年生。历任新华社香港分社办公厅综合处处长、办公厅副主任、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司司长、副局长。 2. 监事会成员 陈国钢先生,监事。1959 年生,会计学博士。历任美国农化集团公司财务经理、中化国际石油公司财务部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财会本部副部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 曹冈先生,监事。1944 年生,教授。先后在北京工商管理专科学校、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经济学院、北京轻工业学院和北京工商大学任教。担任过会计教研室主任、系主任等职务。1982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易军先生,监事。1971 年生,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先后在农业银行广东顺德市分行任外汇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员、国海证券公司高级研究员。现任本公司研究部总监。 3. 经理层成员 姜永凯先生,总经理。1964 年生,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部总经理、上海新纪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02 年10 月,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人。 王铁林先生,副总经理。1967 年生,工学硕士,工程师。曾任中国工业机械进出口公司副总经理、中机国际招标公司第三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 年10 月开始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奥成文先生,督察长。1968 年生,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2002 年10 月开始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4. 基金经理 赵永健先生,1972 年生。1996 年毕业于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6 年10 月至2002 年6 月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国泰君安证券香港公司研究经理、业务董事等职;2002 年6 月至2003年9 月任民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现任职于本公司投资管理部,担任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之一。 (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名成员构成。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姜永凯先生担任,委员包括:王铁林先生,副总经理;陈晶光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监;赵永健先生,基金经理;易军先生,研究部总监。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基金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持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制度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为: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及时查错防弊、堵塞漏洞、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6)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不断提升公司国际化经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风险管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略层面并作为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审慎性原则: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独立性原则:合规审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适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同时,随时对各项制度进行适时的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基金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 7)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管理的体系 1)依据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 a.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委员会,着重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对于发现出现和将来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以及风险政策出现失误、失控的情形,及时提出改进方案。 b.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c.公司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对公司监察稽核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d.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同时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2)为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公司以上述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构建了科学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a.第一层面为董事会、合规审查委员会及督察长; b.第二层面为总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 c.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d.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建立了严密的风险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型风险。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公司针对投资过程中的事前风险、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建立了一整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资前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严谨、细致的研究工作,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研究员通过短期资金市场分析,结合宏观经济分析,预测利率走势,确定组合久期。同时公司还通过量化的指标体系,如:风险指标体系(包括久期、凸性、组合VaR 等)、流动性指标体系等,挑选价值相对被低估的债券,利用利率期限结构模型进行价值评估。 事中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手段来实现,一是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控制条目,当基金经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指令将不能被执行,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为的发生。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况报告,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个券仓位、集中度、流动性多方面的状况。 事后风险控制包括业绩评价和业绩归因,主要是把业绩逐层分解为资产策略配置效应、组合配置效应和个券选择效应,同时为优化投资策略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为: 1)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声誉; 4)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6)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重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控制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以及公司业务的全局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科学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和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度,建立交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预警和反馈系统;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分工;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帐、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建立凭证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建立帐务组织和帐务处理体系,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建立复核制度;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计价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对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设立日期: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710.24 亿元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办公地址:同住所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46 人,平均年龄32 岁,9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90%以上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4 年7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基金资产超过500 亿元人民币。目前已经托管开元、金泰、安信、同益、普丰、天元、裕元、裕泽、金元、汉鼎、隆元、科翔、普华、普润、融鑫、安瑞、南方稳健成长基金、鹏华行业成长基金、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华安上证180 指数增强型基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基金、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证100 指数基金、融通蓝筹成长基金、富国天利债券基金、广发聚富基金、诺安平衡基金和华安现金富利基金等共36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总行稽核监督局、监察室。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保障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 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控制实施 1)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 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 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 4)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6.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一九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 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 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诺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德树 办公地址:同住所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魏红 2.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177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顾文松 (3)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新中街68 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转4125 联系人:金芸 (5)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 楼2611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转各营业网点 联系人:肖中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德树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7 楼D 负责人:胡蓉晖 电话:0755-25870808 传真:0755-25847000 经办律师:赖继红、胡晓海、冯江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 号1 号楼东区20 层2008 室 法定代表人:黄锦辉 电话:010-85866871 传真:010-85866877 联系人:门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韩勇、温京辉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本招募说明书已于2004 年10 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2 号文件核准。 (一) 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募集方式 直销和代销 (三)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04 年11 月8 日到2004 年11 月30 日,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对个人投资者照常发售。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 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 募集场所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确定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发售公告。 (六)募集预期规模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预期规模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为两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两亿元。 (八)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方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及计算方式 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 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 本金认购份额+ 利息认购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若该笔认购款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本金认购份额= 100,000.00/1.00 = 100,000.00 份 利息认购份额= 50.00/1.00 = 50.00 份 认购份额= 100,000.00+50.00 = 100,050.00 份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为零。(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发售公告中确定。 2.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1)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依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①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件只允许使用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本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身份证明; ② 若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须提交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③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传真、复印件; ④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和认购申请表。 注:其中④所指的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等。投资者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直销专户 账号: 400003242920005082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② 已经开户的注明交易账号;还没有开户的注明资金用途“购买诺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确保最迟在2004 年11月30日16:30 前到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可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依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①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给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 机构预留印鉴; ③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④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亲自申请时提交); ⑤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⑥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⑦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注:上述⑥项是指:在本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 投资者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直销专户 账号:400003242920005082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诺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确保在2004年11月30日16:30前到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能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 办理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②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③ 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④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⑤ 基金交易卡。 (3) 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详情请见《诺安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下简称“发售公告”);代销机构若对上述资料及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以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募集截止日后二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4.认购的限额 代销网点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中国工商银行的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直销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300 万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30 万元。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认购人所有,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商业银行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不作它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 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期结束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向中国证监会自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办理的场所 1. 基金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基金直销中心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德树 办公地址:同住所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魏红 基金代理销售人 (1)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177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顾文松 (3)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新中街68 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转4125 联系人:金芸(5)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 楼2611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转各营业网点 联系人:肖中梅 2.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申购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投资人如果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 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5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 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5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限制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数量不设置限制。 (四) 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每一基金份额的价格均为人民币一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一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即不可撤销。 4、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基金收益负值时,则该笔赎回申请无效。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T日在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与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在T+1 日从托管帐户划出,T+2日到达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原则上,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一元确定,保留至0.01 份;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一元计算并保留到0.01 元。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根据“确定价”原则,本基金申购、赎回每一基金份额的价格均为人民币一元。 (七)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为零;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率为零; (八)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申购金额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元(保持为面值1元) 申购费用0元(无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1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赎回份额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元(保持为面值1元) 赎回费用0元(无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10,000元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基金日收益及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基金七日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申购、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5)项拒绝申购情形时,已收取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二)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三)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认定: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顺延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顺延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消。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顺延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2. 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认定: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 处理: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四)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截止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截止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截止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七日收益率。 (十五) 基金份额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确保本金的安全性和资产的流动性,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高于投资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金融工具: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金融债和AAA 企业债等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银行存款(含现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三) 投资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央行货币政策操作及短期资金市场供求情况,判断短期利率的走势,进行自上而下的整体资产策略配置和资产组合配置;同时,根据定量和定性方法,在个别回购品种、债券品种和市场时机方面进行主动式选择。 根据公司自有的现金流管理模型和持有人平均持有期限分析,对组合中各金融产品的流动性、风险性和收益性特征进行动态配置(本基金资产配置的目标是在充分满足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因此,本基金的整体资产策略配置部分,主要包括市场利率预期、基金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及未来资金面来判断决定的事项。本基金的资产组合配置和个券选择部分,主要包括交易市场和投资品种选择、关键时期的时机选择、回购套利、选择价格被低估的央行票据和短期债券投资等由基金经理根据当时市场情况、市场环境变化等,充分利用公司研究资源和金融工程技术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以期达到优化配置效果。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2. 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作出决议。 (2) 研究部对债券市场的债券或票据进行评级和定价、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基金事务部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供基金经理参考。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提出的报告和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资产配置、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 中央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 监察稽核部负责核查基金的操作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投资的法律、法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进行风险测算,负责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负责监督基金管理组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评估风险监控报告,并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3、投资操作流程说明 (1)构造组合:分三个层次 1) 组合整体久期研判:结合宏观经济分析,预测利率走势,确定短期债券类资产与现金资产的比例; 2)资产组合配置:通过收益-方差模型确定; 3) 个券选择:充分考虑流动性和组合整体久期风险,挑选价值相对被低估债券,利用利率期限结构模型进行价值评估; (2)资产配置流程 1)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人员完成短期资金市场分析报告和资产策略配置测算; 2)基金经理每季度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包括短期债券类资产、现金配置比例、资产组合配置比例);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资产配置计划; 4)基金经理执行审定后的资产配置计划,并根据限制条件实施跟踪、调整。 (3)交易流程 1)基金经理以电脑或书面形式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2)中央交易室主管组织交易员拟定交易计划; 3)交易员准确及时执行; 4)监察稽核部监督交易员完成交易计划; 5)中央交易室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保持与基金经理的有效沟通; (4)投资和交易监控 1)风控措施保证投资目标实现和投资限制执行; 2)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投资总监、交易主管和监察稽核人员实施监督; 3)必要时启动“刹车”机制; 4)交易主管有权修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5)数量分析系统 北方之星开发的Alpha 债券分析系统:交易所、银行间个券的利率期限结构定价、个券特征分析和个券之间的比较分析、债券投资组合分析; 系统的开发者和维护者一直与本基金管理人的债券研究和投资人员保持充分的技术沟通和交流,以使模型不断完善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6)组合调整 1)短期债券和现金比例调整 宏观经济指标是否发生变化 市场对利率的预期是否发生变化 短期债券组合是否符合久期限制条件 2)资产组合配置比例调整 资产组合比例是否符合投资限制条件 3)个债调整 个债投资流动性如何 个债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投资限制条件 (四) 业绩比较基准 以当期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利率(税后)作为衡量本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流动性高,风险低并且收益稳定。 (六)投资禁止 本基金不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短期金融市场投资品种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3、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 5、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6、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7、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8、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等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使之重新符合上述限制的要求。 (七)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总值 基金财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债券投资及其计价调整和应计利息; 6、其它投资及其计价调整; 7、其它资产等。 (二)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诺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诺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过户登记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计价 (一)计价目的 基金资产计价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计价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 (二)计价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计价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3.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计价。 5、如有新增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计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计价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等资产。 (五)计价程序 基金日常计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将计价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计价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基金日收益保留小数点后五位,基金七日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五位或基金七日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计价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计价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计价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10 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计价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计价方法的第3、4项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 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5. 本基金收益每月中旬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3%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费用均为零。 2. 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持续销售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转换费 基金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办基金转换业务时另行规定。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其他费用 1.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上述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证券业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根据前述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季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基金半年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公告日前一个工作日基金日收益及截止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基金七日收益率。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由于这些金融工具的自身特点,整个基金的风险处于较低的水平。但本基金面临着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策风险、再投资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因此,将针对本基金所面临的各种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各类风险。 (一)投资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利率与债券价格的负相关关系,具体为当利率水平上升时债券的价格会下跌,这样,如果利率水平急剧上升,债券投资者要承担一定的资本损失。因此利率上升是债券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到期期限、票面利率、嵌入期权的存在都是决定利率风险大小的因素。 2.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即当利率下降时,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而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某些流动性不佳的证券使投资者在买卖证券时较难获得合理的价格或者要付出更高的费用。短期资金市场金融工具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会出现部分品种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会导致基金净值出现波动。 5.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反映了由于物价水平的上升导致固定收益证券的实际收益率低于名义收益率的情况,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实际收益率为负(通货膨胀率高于名义收益率)。 6.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指由于中央政府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变动导致短期资金市场波动所引发的风险。 (二) 操作风险 1.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是指因交易执行流程不畅、指令传输错误、交易策略和交易方法选择错误、主观疏漏差错、系统故障、交易记录错误等带来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2.清算风险 指基金由于清算交收、会计核算等业务出现差错,从而给投资人、基金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风险。 (三)法律风险 本基金法律法规风险来自于违反有关法律、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监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通行惯例或道德标准,或法律法规不明确的情况。这些风险都有可能导致本基金遭受罚款、民事赔偿或信誉损失。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本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亦告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本基金因上述情形终止的,应立即进行清算。 (二) 基金清算事项 1. 基金清算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和职责 (1)基金管理人应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组,基金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组成。基金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组在成立后5 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计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计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 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益和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和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基金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10)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对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4)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赎回和分红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照《基金合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措施; (20)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或者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20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5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5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由会议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会议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德树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魏红 成立时间:2003 年12 月9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132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T+1 日上午11:00前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6.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但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生效之日起,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签署。签署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计价。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计价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净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按照差错发生的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的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3.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4.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5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 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 披露基金信息; 3. 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 对账服务 1. 对账信息; 2. 其他资料。 (三) 查询服务 1. 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的客户服务账户及初始密码。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对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呼叫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服务账户、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 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呼叫中心,由服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销售网点进行。 3. 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如果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四) 基金投资的服务 1. 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 定期定额计划服务: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 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投诉,市场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诺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