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4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 第八部分 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 3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3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保本............................................ 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4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7 第二十二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83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9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91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2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93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事项............................................ 94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5 第二十九部分 《保证合同》....................................... 130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金合同为准。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基金不再满足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进行变更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担保人:亦称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 担保人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并放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权利的机构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元丰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18 个月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 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18 个月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 本周期起始日。在本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本周期 33、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 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4、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5、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持续、不间断地持有其所认 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6、到期操作: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7、到期操作期间: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 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含)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38、实际净认购金额:指[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 期间的利息收入(税后)=认购份额×1.00 元人民币 39、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一直持有到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0、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 41、保本额:指本基金向适合于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保本 的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 1.00 元人民币的乘积;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 额为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42、保本赔付差额: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的金额;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43、保本: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 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 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该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由当期有 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4、担保:指担保人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责任担保,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 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 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的差额部分(即保本赔付差额),担保期间为基金第三个保 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45、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46、过渡期申购:指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 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7、折算日:指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 日 48、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包括保 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投资 者进行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 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9、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 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50、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周期到期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 称相应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5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5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业务规则》:指《金鹰基金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5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针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后续各保 本周期(若存在)而言,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处的保本周期开始前最后一个工作 日,亦即该保本周期开始前最近的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7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 上,力争在保本周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担保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亦为本基金合同所指的“当期保 本周期”)的担保人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构 九、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初始规模上限为人民币 10 亿元。规模控制的具体 办法参见本基金发布的《关于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及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的公告》。 十、基金保本周期 18 个月。 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18 个月后对 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 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担保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本周期。 十一、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保本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1.00 元人民币。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差额部分即 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 支付至指定账户。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保本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则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则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担 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 限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二、基金保本的保证 担保人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担保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金额;担保期限为: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日起 6 个月止。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 币。 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 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三、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 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 说明。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 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4、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初始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具体办 法参见本基金在各保本周期前发布的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逆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18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第八部分 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名称: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23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23 楼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陶军 成立日期:1994 年 12 月 29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755-82852588 传真:0755-82852555 注册资本:3,538,703,245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成立于 1994 年 12 月, 是深圳市政府为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设立的担保机构,也是国内最早 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集团注册资本 35.38703245 亿元,股东为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 中心、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能达投资有 限公司、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高新投核心业务为:融资与金融产品担保、保 证担保、资产管理。 融资与金融产品担保方面,主要业务品种有:银行贷款担保、债券担保、政 府资金担保、基金产品担保等金融产品担保业务。高新投成立二十多年来,始终 坚持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宗旨,通过管理文化创新、经营模式创新和 业务手段创新,在培育和扶持小微型科技企业成长的同时,与被服务企业共同发 展。高新投支持的华为、比亚迪、大族激光已经成为国内乃至国际知名企业,沃 尔核材、兴森科技、欧菲光、海能达等高科技企业已成为行业内领先企业,扶持 的 113 家境内外上市企业被媒体称作资本市场的“高新投系”。 保证担保方面,高新投是国内率先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自国家推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行工程担保制度以来,高新投全面推进工程领域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 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以及诉讼保全担保等保证担保业务品种。目前,高 新投与国家级建设施工企业及各省、市的大型施工企业建立了密切的业务合作关 系,构建了辐射全国的市场网络,服务客户遍及全国各地,已成为全国最大的工 程保证担保机构。 资产管理方面,主要业务品种有:结合担保的股权及期权投资、直接投资(含 VC、PE、定向增发)、创投基金管理、小额贷款、典当借款。高新投结合融资担 保业务,通过创业投资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成功开创了以“投保联动”为 特色的支持小微科技企业发展的服务模式,打造了从“企业初创期到 IPO”完整 的融资服务链条,被誉为“创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没有围墙的科技园”。 高新投还通过输出人才等方式与常州市政府、佛山市顺德区政府、东莞松山湖控 股开展融资担保和股权投资方面的合作,在当地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受托管理 创投基金等。 高新投现有员工 350 人左右,多为高学历、产业兼管理复合知识结构型人才; 其中,硕士及博士员工占 91%,拥有复合知识结构员工占 66%。目前,高新投已 构建了全国范围内的市场化布局,在北京、成都、广州、杭州、天津、湖南、西 安设有 7 家分公司;在重庆、昆明、上海、南京、武汉、长春、合肥、太原、厦 门等地建有 25 个办事处。 近年来,高新投集团业务综合收入按年均 50%以上的增长率飞速发展,净资 产收益率近五年来保持 10%以上并于 2014 年达到 14.7%;连续六年获得行业的 AAA 信用评级,具备资本市场 AA+等级;是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并 获得“第二十届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2014 年中国金融 机构金牌榜金龙奖之“年度最佳小微服务融资担保公司”称号”、“最佳品牌创 投机构”、“年度创业投资社会贡献奖”等荣誉称号,是全国同行业最具知名度 和品牌影响力的机构之一。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止 2015 年 9 月,高新投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 439.89 亿元。截至 2015 年 9 月,高新投为 4 只基金提供担保,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 43.69 亿元人 民币。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 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 定范围内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金 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或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保本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1、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其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 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 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详细赔付程序请参见本合同“第十四、基金保本的保证”第五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 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保本周期 18 个月。 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18 个月后对 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第三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 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 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仍为 18 个月,具体起讫日期以 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 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均 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 购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三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保 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 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修改的除外(修改应书面通知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担保人); 8、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9、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保本责任的担保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为履行保本责任提 供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该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担保。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第三 个保本周期后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该 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届时 按本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有效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就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而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本基金的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基金第三个保本 周期的担保人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机构。担 保人的基本情况见本合同第八部分“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个保 本周期保证合同》。(全文详见附件,本节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 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 申购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担保 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 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低于其保本额的金额。 担保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 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 三、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责任能 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 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 确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如下事项进 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2、变更基金类别; 3、《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 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 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 同》。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担保业务资料,及时 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担保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 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 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 责任。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 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 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 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 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 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 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第 21 个工作 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可在保证期间内提出。担保人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请求直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保本赔付差额的,应当先经基金管理 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享受保本条款的资格以及可获得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 六、除本部分第四款之第 6 项所指的“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 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情 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购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三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保 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 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修改的除外(修改应书面通知 担保人); 8、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9、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七、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 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 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 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债券型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八、担保费的支付 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 渡期申购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的份额所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担保费的计算期间自本基金公告的第三个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 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其出具的《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 十、《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详见附件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 上,力争在保本周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 产,其中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 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债券 回购等)、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 整。其中,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30%;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采取主动投资方法,通过数量化方法严格控制 风险,以保障基金资产本金的安全,并通过有效的资产配置策略,获得基金资产 的稳健增值。 1、保本策略 本基金的保本策略为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该策略的基本原理是将基金资 产按一定比例划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安全资产遵循保本要求将投资于 各类债券及银行存款,以保证投资本金的安全性,进而起到到期保本的效果;而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除安全资产外的风险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提升基金投资 者的收益。具体的比例确认方式如下: (1)根据基金资产的期末最低保本额和根据安全资产平均到期收益率确定 的合理贴现率计算当前基金资产的价值底线; (2)根据价值底线计算基金资产的安全垫,即最大止损额; (3)按照优选的风险乘数将安全垫放大,将该部分投资于风险资产,其余 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假设本基金保本期结束时的保本额度为: Vtur ,当前时点距离保本周期到期 日的时间长度为 T 期,期间安全资产的连续时间收益率为 r,则本基金组合的价 值底线为: rT V V e tur ,假设当前时刻(t)基金资产净值为 Vt ,则基金资产的 安全垫为 V V t 再假设本基金的风险乘数为 m,则 t 期本基金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为: (V V ) S m t t t 投资于安全资产的额度为: B V S t t t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以及上市公司盈利状况, 再结合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及其变化趋势、流动性、 波动性、证券市场走势、本基金业绩表现,动态调整风险乘数。 2、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进行投资,其中风险乘数对于确定风险资 产和安全资产的配置额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风险资产主要以权益类资产为代表, 安全资产主要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代表。故本基金以风险乘数的设定作为大类资 产配置的关键变量。 本基金综合考虑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政策形势、宏观经济、资本市场运行 状况、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基金净资产、价值底线,动态选 取适当的风险乘数并将在实际运作中根据证券市场走势以及本基金业绩表现不 断对风险乘数的设置进行调整,以期优化大类资产配置,力争在确保本金安全的 前提下,获取投资收益。 (2)债券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为实现保本期结束时的本金保障目标,本基金的部分债券类资产将采取买入 并持有的策略;对于此类配置,我们着重考虑债券的信用风险、到期收益率以及 剩余期限是否与剩余保本期匹配等因素。同时为保证基金的流动性及更高的收益 率,本基金小部分债券类资产将采取主动灵活的配置策略,积极布局各类债券资 产,以追求更高的收益率。 1)债券类资产的期限配置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走势、CPI 与利率变化、央行货币政策、剩余保本期等 因素,通过审慎分析与测算,确定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当预期利率下降时, 适当提升久期,以分享债券的上涨收益;当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当降低久期,以 规避债券的下跌风险。 在确定了债券类、货币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与大致的期限结构之后,根据债券 类资产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确定久期为 1 年以下、1~3 年、3~5 年、5 年以上的债券品种之市值占本基金债券总市值的相对比例。 2)债券类资产的类属配置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走势、利率的变动趋势、各类债券的收益率水平与 流动性、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情况以及股票市场的运行状况,确定国债、央票、金 融债、信用债等大类债券市值占基金债券类资产总市值的相对比例。 3)债券品种选择 为保障本基金本金安全、防范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在严格的内部评级基础上 选择债券品种。通过严格的内部评级,挑选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 证券、短期融资券等券种。 A、国债与央票 本基金对国债与央行票据原则上采取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略。在持有过程中 会结合利率走势、到期收益率、换手率、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范围、 申购赎回的情况,在不同剩余期限的国债与央票之间选取适当品种。另外,本基 金将审慎评估回购收益率与国债、央票的到期收益率之间的利差,选择到期收益 率高于回购收益率或者预期收益率有下降空间的国债、央票品种。 B、金融债 在内部评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根据未来宏观经济走势、未来利率的变化趋 势、金融债各品种的到期收益率、换手率、外部评级、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加权平 均久期之目标范围等因素,审慎遴选具有比较优势的金融债品种。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C、普通企业债与公司债 本基金根据债券的信用评级、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并结合流动性、息票率、 税赋、提前偿付与赎回等因素,运用债券定价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选择具 有比较优势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本基金根据对该债券内部评级的结果, 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D、含权债券的选择 含权债券主要有两类: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含可转换为股本选择权 的债券。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相关定价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 择权的债券之期权调整利差,作为此类债券估值的主要依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了股票买入期权,投资者既可以获得债券投资的固定收 益,又可在一定期限之后转换为股票以分享公司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在对债转股条款、发债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到期收益 率来判别可转债的纯债价值,选择纯债价值被低估的可转债以提升本金投资的安 全性;通过对发债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测、股票估值模型、未来宏观经济走势 以及股票市场运行趋势,来鉴别可转债的期权价值,优先选择期权价值被低估的 可转债,以获取投资收益。 E、资产支持证券 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之基础性资产池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将审慎测算 其基础性资产的违约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 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到期收益率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同时,本基金还将充分考虑资产支持证券之到期收益 率的风险溢价与流动性溢价,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F、回购 结合利率走势、回购收益率、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综合评估其收益性与违 约风险,审慎分析品种间收益率的期限结构,选择收益率相对高的回购品种进行 投资。 (3)货币市场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走势、名义利率的运行趋势,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的运行情况,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收益率的变化,确定本基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金配置在现金、活期存款及 1 年期以下存款(含 1 年期),1 年期以上存款上的 资金量占货币类资产总量的相对比例,制定审慎的配置方案,并随着前述决策变 量的变化,实时动态地调整配置比例,严格控制货币市场类资产的加权平均剩余 期限。 (4)股票资产的配置策略 1)股票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对 新股的基本面做出分析研判。并采用适当的估值模型对新股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 结合二级市场的平均估值水平、并参考类似新股上市之后的平均溢价率,给出合 理的询价;根据二级市场的运行情况、新股发行的频度、近期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申购的平均资金规模、拟参与申购的新股之实际发行规模,估计中签率,测算该 次新股申购的预期收益率,做出是否参与该次新股申购的决定。 2)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把握股票市场出现的趋势性或结构性投资机会,在《基金合同》 约定范围内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努力获取超额收益。在股票投资方面,将遵循稳 健和灵活兼顾的投资思路。 基金管理人在剔除流动性差或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问题且近期无解决方案的 上市公司股票后,形成股票初选库。在稳健投资方面,以现金流充沛、行业竞争 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现金分红记录或分红潜力的优质公司作为主要投资目标。其 中主要研究指标包括股息收益率、历史分红频率和数量等。在灵活投资方面,以 主题投资为主线,着重投资于在中国经济增长过程和股票市场发展中有代表性的 投资主题所覆盖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①风格追踪 本基金将密切追踪大盘股与中小盘股、成长股与价值股、低价股与高价股、 低 PB 与高 PB 等不同市场风格股票的切换,关注地理区域板块、投资类与消费类 板块的轮动。随着市场行情风格的转换与板块的轮动,适时、适度地调整投资组 合的行业配置、板块构成与风格特征。 ②个股选择 本基金将审慎甄别公司的核心价值,从公司治理、公司战略、行业地位等方 面审视公司核心竞争力,以基本面分析为核心,力求挖掘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稳 健经营、价值低估型公司。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本基金在对公司成长性的客观评价和比较上基础上,努力发掘可持续、可预 见的成长型公司。本基金综合若干企业评价指标,对个股的基本面情况与投资价 值进行综合评价,重点关注利润增长率等指标,力求成长具有可持续性。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以及权证价值严重低估等 情形下投资权证。 本基金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 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继而构建套利交易、 避险交易组合以及投资价值显著低估的权证品种。 (6)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若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推出(比如指数期权、个股期 权等),本基金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进行投资,无须就投资该投资品 种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至少在开展新品种投资三个工作日前进行相应 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日适用的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并随着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调整而动态 调整。 本基金选择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 (1)与本基金的保本期期限相近。本基金的保本期为 18 个月,对于认购本基金 的投资者而言,将持有到保本期结束时的收益率与另一个可替代的投资方向——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相比较,可以反映出二者之间的优劣;(2)定 期存款利率(税后)为投资者投资于定期存款实际可获得的收益率,将其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有助于本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理性地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性,准确地理解本基金本金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推出更具权威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市场出现 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将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二、变更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运行趋势的前瞻性研判,预测未来利率水平及其 变化趋势,力求准确把握固定收益类、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回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为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在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上 将不再遵守保本周期内适用的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政策形势、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运 行状况、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并用,灵 活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并将在实际运作中根据证券市场走势以及本基金业绩 表现不断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以期优化大类资产配置,力争获取超额 投资收益。 2、债券类资产配置策略 (1)债券类资产的期限配置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走势、CPI 与利率变化、央行货币政策、剩余保本期等 因素,通过审慎分析与测算,确定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当预期利率下降时, 适当提升久期,以分享债券的上涨收益;当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当降低久期,以 规避债券的下跌风险。 在确定了债券类、货币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与大致的期限结构之后,根据债券 类资产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确定久期为 1 年以下、1~3 年、3~5 年、5 年以上的债券品种之市值占本基金债券总市值的相对比例。 (2)债券类资产的类属配置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走势、利率的变动趋势、各类债券的收益率水平与 流动性、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情况以及股票市场的运行状况,确定国债、央票、金 融债、信用债等大类债券市值占基金债券类资产总市值的相对比例。 (3)债券品种选择 本基金将在严格的内部评级基础上选择债券品种。通过严格的内部评级,挑 选政府债券、央票、金融债、信用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券种。 A、国债与央票 本基金对国债与央行票据原则上采取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略。在持有过程中 会结合利率走势、到期收益率、换手率、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范围、 申购赎回的情况,在不同剩余期限的国债与央票之间选取适当品种。另外,本基 金将审慎评估回购收益率与国债、央票的到期收益率之间的利差,选择到期收益 率高于回购收益率或者预期收益率有下降空间的国债、央票品种。 B、金融债 在内部评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根据未来宏观经济走势、未来利率的变化趋 势、金融债各品种的到期收益率、换手率、外部评级、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加权平 均久期之目标范围等因素,审慎遴选具有比较优势的金融债品种。 C、普通信用债券 普通信用债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除外)、地方政府 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普通债权形式的非 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对普通信用债券的投资,将根据债 券的信用评级(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信用利差分析,并结合流动性、息票率、 税赋、提前偿付与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 同时本基金将对债券的信用风险和信用利差进行持续评估,预判整体与个券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的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据此对本基金的信用债配置比例和个券构成进行调节,优 化组合收益。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审慎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风险和信 用利差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结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状况、到期期限、 本基金申赎情况、可交易对手的数量和分布结构,合理确定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比例和持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期限分布和平均久期,以在获取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收益的同时,维持本基金的流动性。 D、可转换公司债券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本基金在对债转股条款、发 债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到期收益率来判别可转债的纯债价值, 选择纯债价值被低估的可转债以提升本金投资的安全性;通过对发债公司未来经 营业绩的预测、股票估值模型、未来宏观经济走势以及股票市场运行趋势,来判 别可转债的期权价值,优先选择期权价值被低估的可转债。 E、资产支持证券 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之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本基金将审慎对其支持资 产的违约风险、发行条款、提前偿付风险、市场利率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 因素进行分析,并考虑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溢价水平与流动性因素,评估资产支 持证券的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4)债券交易策略 在债券配置策略外,本基金亦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证券市场走势、CPI 与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灵活选择恰当的交易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投资 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以争取更大的投资回报。本基金的交易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1)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市场套利是针对因投资主体、交易方式等不同而导致相同的投资品种在各 细分投资市场之间存在的价差而进行套利操作,以获得投资收益。 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两个子市场的投资群体、 交易方式不尽相同,造成一定程度的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可能会造成市场在 短期内的非有效性,导致两个市场的资金价格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 两个市场的非有效性为本基金提供了一定的套利机会。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 可行性的基础上,基金将寻找最佳时机,实施跨市场套利策略,积极把握市场当 中出现的套利机会。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由于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季节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短期内发生 变化,这种变化很可能引发市场短期收益率的上升,本基金将积极利用这种机会 获得投资收益。 2)跨品种套利策略 跨品种套利是针对各品种间因流动性、税收等因素的不同而导致的资产定价 偏离进行套利操作,以获得投资收益。由于不同投资群体对于流动性、税收等因 素的不同偏好,可能会造成发行条件相似的品种之内在价值发生明显偏离,本基 金将在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 基于本基金研判分析结果,识别出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进而采取适当的 交易方式以获取收益。一方面,可通过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在现金流特征相近且 处于同一风险等级的多只债券品种中寻找价值被高估或低估的品种;另一方面, 通过分析债券的信用等级、债券息票率、发债企业所处行业的属性等因素,评估 判断风险债券与无风险债券间的合理息差。 3)跨期限套利策略 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对于某种期限的偏好等因素可能 会造成市场对于不同期限的相似投资标的错误定价,本基金将在保持流动性的基 础上,实施跨期限套利,以获取投资收益。 4)回购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走势平稳时,将债券进行正回购,融资后再购买票息 较高债券,若融资成本低于所购入债券的票息,该策略便可实现正收益。 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性特征,利用市场时机(例如:季节性因素、突发事件 等)造成的短期市场失衡带来的交易机会,获取投资收益。比如在季末或新股发 行时,利用市场资金面趋紧、利率走高时机进行逆回购。 5)一级市场参与策略 积极参与债券、票据等品种的一级市场投标,以求突破二级市场建仓时的流 动性限制与冲击成本;同时,还可以获取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间的价差,扩大盈 利空间。本基金将基于二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和市场资金面的状况,对一级市场的 招标利率进行预测,以确定本基金的投标价。 3、股票资产的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把握股票市场出现的趋势性或结构性投资机会,在《基金合同》 约定范围内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努力获取超额收益。在股票投资方面,将遵循稳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健和灵活兼顾的投资思路。 基金管理人在剔除流动性差或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问题且近期无解决方案的 上市公司股票后,形成股票初选库。在稳健投资方面,以现金流充沛、行业竞争 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现金分红记录或分红潜力的优质公司作为主要投资目标。其 中主要研究指标包括股息收益率、历史分红频率和数量等。在灵活投资方面,以 主题投资为主线,着重投资于在中国经济增长过程和股票市场发展中有代表性的 投资主题所覆盖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1)风格追踪 本基金将密切追踪大盘股与中小盘股、成长股与价值股、低价股与高价股、 低 PB 与高 PB 等不同市场风格股票的切换,关注地理区域板块、投资类与消费类 板块的轮动。随着市场行情风格的转换与板块的轮动,适时、适度地调整投资组 合的行业配置、板块构成与风格特征。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将审慎甄别公司的核心价值,从公司治理、公司战略、行业地位等方 面审视公司核心竞争力,以基本面分析为核心,力求挖掘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稳 健经营、价值低估型公司。 本基金在对公司成长性的客观评价和比较上基础上,努力发掘可持续、可预 见的成长型公司。本基金综合若干企业评价指标,对个股的基本面情况与投资价 值进行综合评价,重点关注利润增长率等指标,力求成长具有可持续性。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以及权证价值严重低估等 情形下投资权证。 本基金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 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继而构建套利交易、 避险交易组合以及投资价值显著低估的权证品种。 5、其他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的特点和要求,结合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特征,在进行充 分风险控制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进行该类产品的 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全价)×90%+沪深 300 指数×10%。 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综合指数(全价)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是:(1) 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广。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除了美元债、资产支持证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 市的债券以外,其他所有债券均纳入样本债券范围,且待偿期在一年以内的债券 亦进入指数样本券,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状况。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样本 债券涵盖的范围与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类属基本一致。(2)时间序列完整。其全 价指数序列、净价指数序列、平均市值法到期收益率等一系列指标的起始时间点 均为 2002 年 1 月 4 日,较长的时间序列有利于本基金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债 券市场。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两地大部分 流通市值,成分股均为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且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 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 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 本基金将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风险较低的品种,其长期平均 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股票、权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30%,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若本基金变更为“金鹰元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对股票、权证、货币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若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持有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 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后: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置为相同的分红方式,亦可 设置为不同的分红方式,即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 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5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1)在保本周期内(包括但不限于第一个保本周期),现金红利转基金份额 视同保本周期内的申购,红利再投资的金额不保本,也不收取申购费。 (2)保本周期届满后,若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现金红利转基金份额视同申购,但不收取申购费。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6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8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9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1)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发生保本赔付,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 (3)过渡期的起止日期,以及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 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4)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进 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 期、保本及担保安排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5)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变更为“金 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金鹰元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基金若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1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 10 年 后。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2 供公众查阅、复制。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3 第二十二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即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 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保本及担保 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相应变更。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 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到期 操作。 (一)到期操作期间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含)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 第 3 个工作日)。 2、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但接受赎回 和转换出申请。 3、在到期操作期间,除无法变现的资产外,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使基金财 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 (二)到期操作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 1、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其保本权利均适用保本条款: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的其他基 金; (3)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 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单位基金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 方法调整至 1.00 元; (4)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操作方式之一, 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变更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费用, 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 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5、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到期操作期间的基金净值波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6、比例确认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 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大于或等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 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5 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 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均适用保本条款。 2、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金 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保本额(扣除相应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 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3、在到期操作期间,、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 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且基金管理 人与之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 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1)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个工作日的 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2)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 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 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6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小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 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申购;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不低于法律法规允 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不设立过渡期申购。 2、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 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7)过渡期内,除无法变现的资产外,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使基金财产保 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当期保本周 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 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 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7 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 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 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 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 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5、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 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如果下一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低于其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证。下一保本周期保 本额为: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 额×1.0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 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 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 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五、转为变更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金鹰元 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 基金份额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8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 更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 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变更为“金鹰 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 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 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 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赔付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0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1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2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3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对《基金合同》的有效修订或补充自该修订或补充界定的生 效日起生效。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4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5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180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6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7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8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9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0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1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2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 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 定范围内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金 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3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或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4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5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6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7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保本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1、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其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 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 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详细赔付程序请参见本合同“第十四、基金保本的保证”第五款。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9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 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保本周期 18 个月。 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18 个月后对 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 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 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仍为 18 个月,具体起讫日期以 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 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均 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 购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三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保 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0 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修改的除外(修改应书面通知 担保人); 8、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9、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保本责任的担保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为履行保本责任提 供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该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担保。 四、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第 三个保本周期后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 该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届 时按本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有效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就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而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本基金的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基金第三个保本 周期的担保人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机构。担 保人的基本情况见本合同第八部分“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个 保本周期保证合同》。(全文详见附件,本节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1 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 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 期申购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担 保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 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 和低于其保本额的金额。 担保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 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 (三)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如下事项 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 2、变更基金类别; 3、《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 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2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 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 同》。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担保业务资料,及时 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担保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 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 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 责任。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 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 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3 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 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 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 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 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第 21 个工作 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可在保证期间内提出。担保人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请求直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保本赔付差额的,应当先经基金管理 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享受保本条款的资格以及可获得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 (六)除本部分第四款之第 6 项所指的“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 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 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 购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三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保 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 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4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修改的除外(修改应书面通知 担保人); 8、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9、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七)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 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债券型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八)担保费的支付 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 渡期申购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的份额所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担保费的计算期间自本基金公告的第三个 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 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其出具的《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 (十)《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详见附件 五、保本周期到期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5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即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 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保本及担保 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相应变更。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 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到期 操作。 1、到期操作期间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含)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 第 3 个工作日)。 (2)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但接受赎 回和转换出申请。 (3)在到期操作期间,除无法变现的资产外,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使基金 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 2、到期操作 (1)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其保本权利均适用保本条款: 1)赎回基金份额;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6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3)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 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单位基金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 法调整至 1.00 元; 4)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 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操作方式之 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变更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费 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5)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到期操作期间的基金净值波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比例确认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 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大于或等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 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 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7 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均适用保本条款。 2、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金 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保本额(扣除相应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 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3、在到期操作期间,、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 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且基金管理 人与之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 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1)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个工作日的 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2)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 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 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小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 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申购;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不低于法律法规允 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不设立过渡期申购。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8 2、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 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7)过渡期内,除无法变现的资产外,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使基金财产保 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当期保本周 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 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 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 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 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9 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 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 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5、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 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如果下一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低于其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证。下一保本周期保 本额为: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 额×1.0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 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 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 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五)转为变更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金鹰元 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 基金份额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 更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0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 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变更为“金鹰 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 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 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 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赔付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1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后: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置为相同的分红方式,亦可 设置为不同的分红方式,即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 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1)在保本周期内(包括但不限于第一个保本周期),现金红利转基金份额 视同保本周期内的申购,红利再投资的金额不保本,也不收取申购费。 (2)保本周期届满后,若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现金红利转基金份额视同申购,但不收取申购费。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基金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2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 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八、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 上,力争在保本周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保本周期内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3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 产,其中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 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债券 回购等)、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 整。其中,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30%;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目标 通过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运行趋势的前瞻性研判,预测未来利率水平及其 变化趋势,力求准确把握固定收益类、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四)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回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为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五)投资限制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4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股票、权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30%,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若本基金变更为“金鹰元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对股票、权证、货币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5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若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持有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6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五)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六)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7 估值。 (七)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8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9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一、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对《基金合同》的有效修订或补充自该修订或补充界定的生 效日起生效。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0 第二十九部分 《保证合同》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担保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2 层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2 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电话:020-83282403 传真:020-83282856 邮编:510620 基金担保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 层、23 层 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 层、23 层 法定代表人: 陶军 电话:0755-82852588 传真:0755-82852555 邮编:518000 鉴于: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1 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保证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周 期(本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 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 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 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为第三个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0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 开始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规模不得超过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 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三个保本 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 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 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 保本周期为十八个月,自本基金公告的第三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 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2 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 购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三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保 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 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修改的除外(修改应书面通知 担保人); 8、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9、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3 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 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 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 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 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 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三个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 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第 21 个工作 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可在保证期间内提出。担保人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请求直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保本赔付差额的,应当先经基金管理 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享受保本条款的资格以及可获得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 责任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 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但担保人在支付前因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4 未经基金管理人认可而导致基金管理人重复支付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应该支付给 担保人在担保人代偿款项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提 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 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 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 本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相应税费由担保人 自行承担。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 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的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担保费的计算期间自本基金公告的第三 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 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 地点为深圳,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等解决争 议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 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 司公章后成立,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生效。 3、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 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5 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 签署相关书面合同。 5、本《保证合同》一式六份,《保证合同》双方各持二份,托管行一份,报 证监会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