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1月30日证监基金字[2004]9号文批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年3月2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但本基金可以为投资者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并由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1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5年3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绪言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合法有效的修改及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即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托管协议:指《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相关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及清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如无特指,则不包括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在限定期限内进行的集中申购 ●集中申购: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投资人在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担保人:指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人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中将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起止时间跨度一般为三年 ●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一直持有其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者集中申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将投资本金进行赎回或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则赎回日或转换日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保本: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担保人应保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的,赎回或转换部分不适用保本 ●投资本金: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2)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的处理规则,在限定期限内集中申购的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费用和集中申购期间的利息之和 ●担保范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前提下,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的差额部分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规定的时间内默认选择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继续保留的行为 ●保证:指担保人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前提下,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本金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开户、销户、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量化投资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投资管理二部、交易管理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投资银行部、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战略发展部等22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三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此外,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还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杨树财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第十三届长春市人大代表,长春市特等劳动模范,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吉林省劳动模范,吉林省人民政府第三届、第四届决策咨询委员。曾任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会计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主任;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吉林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周晓冬先生:董事,金融MBA、国际商务师。曾任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任北京惠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代董事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总经理。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建材研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监事,硕士。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一处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收款主管、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贾鹏先生:硕士学位,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期间任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行业研究员职务;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期间任职于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行业研究组长职务;2012年4月至2014年6月期间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职务。2014年6月起任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8月27日起担任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9月12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12月31日起兼任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姜永康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2007年1月30日至2014年12月15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郭建兴、倪明、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三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并同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年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工作,历任交易主管、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并曾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82,19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81%;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101,571亿元,增长7.20%;客户存款总额136,970亿元,增长6.19%。净利润1,322亿元,同比增长0.97%;营业收入3,110亿元,同比增长8.34%,其中,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6.3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5.76%。成本收入比23.23%,同比下降0.94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14.70%,处于同业领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全面推进渠道整合;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1.44万个,综合营销团队达到19,934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4%,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一站式”服务。加快打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建设,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转型,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4.32%,较上年末提高6.29个百分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8.19%、10.78%和11.47%;善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建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年6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374.76亿元,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金托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理人;多模式现金池、票据池、银联单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现金管理品牌“禹道”的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在同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现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鑫存管”证券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数3,076万户,管理资金总额7,417.41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多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2015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9位,较上年上升9位;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颁发的“2015年中国最佳银行”奖项;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1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5年9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3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 (二)基金托管人 ■ (三)基金担保人 ■ (四)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1、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3)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15)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8)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9)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3)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5)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8)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9)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0)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1)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2)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4)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5)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 4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45)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6)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8)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9)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5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3)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5)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58)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6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5)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8)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1)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5)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9)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9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93)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5)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 9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9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9)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02)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 103) 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5)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0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1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1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11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1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1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 11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11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11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11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11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12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12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12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123)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124)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 125)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12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12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28)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129)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30)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3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13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133)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 134)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35)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136)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37)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38)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139)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14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注册登记机构: ■ 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4、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号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二)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年3月2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八、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者范围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场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渠道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根据对市场及可投资品种的判断,基金管理人保留不接受新申购资金的权利,除非巨额赎回,赎回一般不受限制。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每一个保本周期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和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和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已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部分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规定的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转换只允许在前端收费基金之间或者后端收费基金之间进行,不允许将前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也不允许将后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收到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2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销售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转换申请注册登记机构于T+1工作日确认,转入份额于T+2工作日可进行赎回。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 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 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是基金销售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1.申购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销售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三档,最高不超过1.5%,具体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自2013年1月25日起,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2.赎回费率: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费率随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 ■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自2013年1月25日起,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基金赎回费的60%为注册登记费和基本手续费,其余40%则归基金资产所有。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申购方式时,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开通后端收费申购方式,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开通后端收费申购方式,则应提前两日公告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到期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基金间转换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方式。 1.到期赎回的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的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的行为为到期赎回。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将投资本金赎回或转换到本基金管理的其他基金,则赎回日和转换日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2.到期赎回的处理方式 (1)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的,赎回或转换部分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二)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换申请: (1)发生巨额赎回时; (2)不可抗力;@(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同时,在出现上述第三款的情形时,对已经接受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暂停赎回和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和转换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或两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个开放日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4、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一) 投资理念 本金安全增值源于对风险的精确度量与控制。 (二) 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现阶段,保本资产主要是债券,包括国债、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与金融债等;收益资产主要是股票,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在基金合同和证券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内积极参与包括新股申购、新债申购、可转债投资等有可能带来高收益的收益资产的投资。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投资对象的权利。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与保本周期同期限的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五)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构建 1.总体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CPPI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来调整、修正收益资产与保本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在保证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按照CPPI策略的要求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的投资比例,在保证收益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保本资产的潜在收益与基金前期收益并扣除相关费用后(此时的值即安全垫,cushion)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保本投资策略的权利。 本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1)按照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对股票资产进行动态调整 CPPI投资策略的投资步骤大致可分为三步:第一步,根据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在本基金中该值为基金的本金)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价值底线;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该数值等于安全垫;最后,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收益资产(如股票)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保本资产以在期末实现最低目标价值。 ■ 安全垫的放大将同时带来股票投资可能的收益增加和股票投资可能的风险加大两个结果。因此,在CPPI中,随着安全垫放大倍数的变化,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股票投资风险加大和收益增加这两者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也就是确定适当的安全垫放大倍数,以力求既能保证基金本金的安全,又能尽量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收益。 依照CPPI投资的关键点主要有三点: ①保本资产的确定 在CPPI中,保本资产在保本期末需要有确定的现金流。如果在保本期末没有确定的现金流,将无法确定在当前为实现保本期末最低目标价值所需投资的保本资产的数量。 在实际投资中,有确定现金流的保本资产最好是选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的零息票据,如零息国债。由于国内债券市场中此类国债较少,因此在本基金的投资中,主要选用高信用等级的三年期债券。对于认购期以后投资者追加的申购资金,将尽可能地投入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剩余期限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的三年期债券。 ②放大倍数的确定 在CPPI中,安全垫是收益资产可承受的最高损失限额。因此收益资产变现时所能承担损失的比例上限是放大倍数的倒数。所以,安全垫放大倍数不能过高,过高则可能出现在需要清空股票时,因为流动性不足而使股票损失超过安全垫。但安全垫放大倍数又不能过低,过低则收益资产数量不够,使基金收益性不足。 因此,在本基金的投资中,本基金管理人将着重考察保本周期内的市场中长期走势,根据市场的中长期态势,适度调整安全垫中长期的放大倍数。在市场处于弱市时,辅以TIPP投资策略以控制基金风险,确保基金保本目标的实现。TIPP是CPPI一种保守投资的发展形式,主要是在投资组合净值提升时,将投资组合的期末最低目标价值随之提高,以锁定前期已实现收益。 ③安全垫放大倍数的维持 根据CPPI,只有当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少至零时,收益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如下图所示: 安全垫趋近于零时收益资产投资额同时趋近于零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要保持安全垫放大倍数的恒定,则需要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时调整收益资产与保本资产的比例,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为维持固定的放大倍数,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收益资产过多或过少)。 因此,在本基金的实际投资中,对于“恒定比例”采取如下两个方法进行处理: I、为维持收益资产与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基金管理人对收益资产与保本资产的比例进行定期调整而不是随时调整,同时管理人还将根据这种调整可能造成的交易费用与冲击成本,设立调整阀值(即调整资产比例所能接受的最高冲击成本与交易费用),根据调整阀值来确定调整的最佳时点,以降低交易费用。 II、为尽量减少基金可能出现的过激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市场可能发生剧烈变化时,对基金安全垫的中长期放大倍数进行调整,调整的时间间隔将比日常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比例调整的时间间隔长,这样一方面保证基金能够有充足的时间间隔实现“恒定比例”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另一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又能根据对市场中长期态势的判断来决定是否该减小或增大放大倍数,以尽量避免过激投资。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基本持有久期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以保证组合收益的稳定性,以有效回避利率风险,形成本基金的保本资产。 ②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主动性的品种选择,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③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回购所得资金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和配售,以获得稳定的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回报。 ④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根据CPPI策略,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通过选择具有上涨或分红潜力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2.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构建原则 CPPI的投资策略,是本基金实现本金安全的基础,其主要原则有以下几点: ①根据CPPI的要求确定基金安全垫。 ②根据基金安全垫和放大倍数调整基金资产中债券和股票的投资额。 (2)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的确定:资产配置以基金合同的规定和CPPI策略为原则。在基金运行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和对市场的判断调整CPPI机制的各要素。 投资范围和操作模式的确定:固定收益部在研究市场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流动性和操作模式的基础上,定期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品种和操作模式建议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研究之后,确定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以投资的品种类别及可以使用的操作模式。 本基金在每一个保本周期内,资产类别的配置关系如下: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和银行存款以外的资产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高于15%; 债券投资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完成建仓;本基金投资运作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 从第四个保本周期开始,基金管理人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保持适当比例现金以应付赎回。 (3)选择债券的标准 根据投资组合构建的原则,本基金选择债券的标准为: ①期限:债券资产主要是久期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 ②信用等级:债券资产,投资品种必须是具有AA级以上投资评级的债券,其中评级为AAA级的债券在债券组合中的比例不低于60%。 ③流动性: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必须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④收益性:投资品种必须在同等流动性的债券中具有合理的收益率水平。 (六)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基金资产分布决策 基金资产分布决策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做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1)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月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月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3)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基金投资组合决策程序 基金经理需要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货币政策、经济形势、股票市场的运行规律等因素的分析,在考虑基金合同规定的债券股票资产比例范围和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决定对债券和股票投资的具体比例。 决定投资原则: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股票选股原则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提出投资建议:证券分析人员根据咨询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选定重点关注的各类债券和股票范围;在重点关注的投资产品范围内根据自己的调查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投资产品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证券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交集中交易室执行。 4. 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估 公司建立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同时,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还必须对基金资产组合的投资风险进行客观的评价。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依据投资绩效评估运行规则,定期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固定收益部提供绩效评估报告,对基金投资收益与风险情况做出反馈,如有必要还需提出在分析基础上的修正意见。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七)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的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3其他资产构成 ■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十二、基金资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财产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形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在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进行公告;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及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中的第5项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非当期发生数)。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即收益分配基准日。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60%;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更改本基金的分红方式;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发售过程中所发生的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根据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担保人变更; 6.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2.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3.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一)本金损失风险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基本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但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基金资产将面临较大的本金损失风险。目前看来,极端情况主要是以下两种: 1.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违约 如果债券发行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则会出现债券发行人违约风险,因此本基金投资将以国债和AAA级企业债券为主,到目前为止,尚未出现该类债券发行人违约情况。 2.基金所投资股票大面积持续无量跌停 我国股票市场偶尔出现个别股票持续无量跌停,如果基金所投资股票组合中同时出现多只股票持续无量跌停,则将导致基金的收益资产跌破安全垫,从而使持有人本金受损。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稳健投资、组合投资为原则,主要选取基本面好、流动性高、市盈率低或具有良好分红记录的价值股,构建股票组合。公司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投资流程将保证本基金的投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而且,本基金为确保本金安全,引入了担保人机制。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二)权证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权证投资,但仍具有以下风险: 1.价格风险 由于权证的高杠杆性,权证价格可能会剧烈波动。权证价格与标的证券价格及波动率、利率水平、权证剩余存续期等因素高度相关;同时,权证价格可能会受权证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权证价格存在因上述因素变化导致的风险: (1)标的证券价格及波动率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2)利率水平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3)权证剩余存续期的缩短,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2.流动性风险 受权证规模及权证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权证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时效性风险 权证具有一定的存续期,存续期满后权证将不具有任何价值,存在时效性风险。 4. 杠杆风险 由于权证的杠杆效应,权证价格的波动将远远大于其标的股票的波动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 在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存在发行人无法履约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的定义是: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赎回的风险。 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特别地,当基金股票资产流动性差或者股票投资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很高时,一旦股票市场波动幅度巨大,基金股票资产的损失有可能超过基金股票投资损失的限额,导致投资人本金受损。为控制此类风险,一方面,在每一保本周期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政策的把握和对市场的研判决定股票的投资比例;另一方面,在基金每一保本周期内,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调整CPPI策略各要素,并且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选择高流动性的资产构建投资组合分散风险。 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保持适当的现金比例和债券股票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付持有人的赎回,而且,保本基金的运做模式、特点和费率结构也将降低投资人在保本周期中巨额赎回的可能性。 (四)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波动导致的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基准利率调整作为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随着中国经济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利率政策的作用为经济决策者所知晓,利率政策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断上升。为维持经济增长速度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从96年至今,人民银行已经多次下调了利率,使得利率水平已经处在低位,客观上存在利率上升的风险。 保本基金主要投资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相当于建立了免疫投资组合,其主要债券投资基本不受利率波动的影响。因此,利率波动的风险主要是无法买到足够量的剩余期限与本金保本周期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国内债券市场的债券存量表明,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能够买到足够量的剩余期限与本金保本周期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4.利息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中国保本基金在运作中缺乏剩余期限与本金保本周期相匹配的零息债券,本基金将面临债券利息再投资风险。在基金运作中,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利率风险和利息再投资风险以决定债券资产的投资。 (五)担保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了担保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金,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或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从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本基金引入的担保人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国有担保公司,注册资本10.02308亿元。 (六)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七)其他风险 1.因为开放式基金后台运作中的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金融市场危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保本 (一)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并选择赎回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并且基金管理人未能补足该差额以履行保本义务,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担保人履行保证担保义务。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的,赎回或转换部分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者在限定期限内集中申购的基金份额。集中申购费和集中申购期间的利息也适用保本条款。 2.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无论选择: (1)基金赎回 (2)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其投资本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的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进行基金转换的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除外)。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5.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终止。 6.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管理人且担保人不同意为继任管理人承担保证义务。 二十、保证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五个保本周期(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提供保证担保。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全文详见本基金合同附件。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力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 邮政编码:100031 成立日期:1997年12月05日 注册资本:10.02308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崔晓琴 联系电话:010-58528777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债务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 该公司注册资本10.02308亿元人民币;2009年净利润为0.67亿元、2010年净利润为0.76亿元、2011年净利润为0.87亿元,截止到2012年11月公司在保金额为142.62亿元,其中保本基金在保金额为0亿元。 (二)保证的性质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前提下,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上述情形及具体处理方法。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保证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五)担保人丧失保证能力或更换担保人情况下,在有关处理办法落实或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担保人应继续履行担保人责任;除上述两种情况与《保证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六)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将为下一保本周期重新确定担保人。若基金管理人无法重新确定担保人,则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本基金将不再提供保证,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若持有人大会不同意取消保证担保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新的基金品种,则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宣布本基金终止。 (七)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净资产额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二十一、保本周期到期及集中申购 (一)到期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基金间转换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方式。 1.到期赎回的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的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的行为为到期赎回。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将投资本金赎回或转换到本基金管理的其他基金,则赎回日和转换日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2.到期赎回的处理方式 (1)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的,赎回或转换部分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投资本金由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四)集中申购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者在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集中申购”。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集中申购的投资本金都适用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管理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周期集中申购期间的基金总规模上限。在集中申购期间,如果预计基金总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总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集中申购,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 (五)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基金管理人在首次招募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上述规则。 2.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上述规则,并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六)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第五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保本赔付差额是指可赎回金额与第五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投资本金的差额部分。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第五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须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七条第2项(1)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管理人无法为下一保本周期确定担保人,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又不同意取消保证担保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新的基金品种,则基金管理人将依法宣布本基金终止; 3.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6.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符合《基金合同》规定保本范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要求履行保本条款的权利; (10)申购、赎回、转让基金份额,进行基金间转换,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更换基金担保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取消基金保证担保;11)担保人破产或丧失保证能力;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结果的有效性。 5.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七条第2项(1)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A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B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C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管理人无法为下一保本周期确定担保人,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又不同意取消保证担保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新的基金品种,则基金管理人将依法宣布本基金终止; (3)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6)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3、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A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B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C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A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B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C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D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E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F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G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H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I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A支付清算费用; B交纳所欠税款; C清偿基金债务; D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A-C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下: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现阶段,保本资产主要是债券,包括国债、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与金融债等;收益资产主要是股票,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在基金合同和证券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内积极参与包括新股申购、新债申购、可转债投资等有可能带来高收益的收益资产的投资。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投资对象的权利。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六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6)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4)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不能成立,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清算备付金账户开立和管理 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8.证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9.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10.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话、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彩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04年10月22日开通定期定额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本基金的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具体执行金额遵从销售机构规定。 (三)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8位数字。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前往销售机构网点、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五)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手机交易系统及电话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本基金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1、2016年1月15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本基金第四个保本周期到期转入第五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自2016年1月20日起暂停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 2、2016年1月15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本基金第四个保本周期将于2016年3月1日到期,并将自动转入第五个保本周期,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2月25日为本基金第四个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第五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从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2月25日进行本基金第五个保本周期的过渡期申购。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八、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六) 关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65 邮编:100738 基金担保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03B-03G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 03B-03G 法定代表人:马力 电话:010-58528777 传真:010-58528448 邮编: 100031 鉴于: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七章)。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第五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内持有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投资人的投资本金,投资本金是指:(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四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即2016年3月1日)默认选择转入第五个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2)根据基金管理人在第四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即2016年3月1日)前公告的处理规则,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期间内过渡期申购的净过渡期申购金额、过渡期申购费用和过渡期申购期间的利息之和。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五十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前提下,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本金的差额部分。 3、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本基金第五个保本周期首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第五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第五个保本周期为三年,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投资本金;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除外); 3、在本基金第四个保本周期到期日默认选择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第五个保本周期,或者根据基金管理人在第四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的处理规则,在限定期限内过渡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但在基金第五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发生保本赔付(如果第五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 保本赔付差额是指第五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投资本金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完成了保本义务,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如果第五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五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三十二章“争议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相应利息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如有)。双方就前述还款计划具体内容磋商、讨论花费的时间(具体花费的时间天数以双方当时一致认可的时间为准)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迟延履行,故计算前述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时应将该等时间合理扣除。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本基金第五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待本基金可参与投资股指期货后,本基金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投资于股指期货,担保人已详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将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风险监控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3、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第五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4、本基金第五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5、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6、本《保证合同》一式五份,《保证合同》双方各持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