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8月13日证监许可【2015】1949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所投资的主要是在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为政治环境、宏观与微观经济因素、经济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产生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投资于香港等海外市场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的股票型基金,属于风险水平较高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香港市场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美元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48、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49、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0、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1、元:指人民币元  52、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所投资的主要是在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证券价格可能会因为政治环境、宏观与微观经济因素、经济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所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汇率风险还包括本基金将募集资产转换成外汇并投资于相应证券市场,在收回基金资产时由于汇率的变化导致基金资产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当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时,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6)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7)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衍生品风险  (1)衍生品市场风险  本基金管理中为规避系统性风险、个股风险和汇率风险将使用股指期货和期权、股票期货、期权和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因此,各种金融衍生品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本基金资产的价值。  (2)金融模型风险  在证券投资中,对证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通常是以一定的假设、规则和逻辑推理为基础的。这些假设、规则和推理过程即所谓的金融模型。本基金所运用的都是经国内外实践验证的、成熟的金融模型。但是,在基金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行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8、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特有风险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等境外市场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此外,相关的投资目的地如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进行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本基金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到的额外税项。  (3)中国概念股票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投资于香港等海外市场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的股票,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由于上述企业大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其高成长可能带来较高预期收益。但叠加自身经济周期、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市场发展的成熟度等问题,中国概念的股票可能具有相对于境外成熟市场的其他类型股票波动性偏高的特点。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在香港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持续关注经济转型中新业态和政策扶持的行业带来的投资机会,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香港市场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国际化的视野审视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依据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考虑经济情景、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因素,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1)经济前景分析  本基金定期评估宏观经济和投资环境,确定未来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预测关键的经济变量,判断未来宏观经济的三个可能的情景(正面,中性,负面),并给出每个情景发生的概率。  (2)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  针对宏观经济未来三个可能的预期情景,分别预测股票和债券类资产未来的收益和风险,并对每类资产未来收益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将每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目前的市场情况进行对比,揭示未来收益可能发生的结构性变化,并对这一变化进行评估。  结合上述分析的结果,拟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及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方案。  2、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在香港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其中投资于香港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建立了系统化、纪律化的投资流程,遵循初选投资对象、成长性评估、投资吸引力评估、组合构建及优化等过程,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中小盘股票,构造投资组合。  (1)初选投资对象  本基金所界定的香港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为WIND资讯系统股票分类数据中的香港上市H股、红筹股、中资民营股。以上股票按照总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累加,累计市值达到上述股票总市值前50%的股票列入香港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  (2)成长性评估  中小企业一般处于所在行业的初创阶段或者成长阶段,考察其潜在成长能力是本基金的投资重点。本基金将首先采用定量分析指标,筛选出成长潜力较大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采用的定量指标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进一步研究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考察企业的可持续成长能力。针对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是中小市值公司的特点,重点从下列几个方面考察企业的可持续成长能力:1)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2)技术或产品的发展前景;3)企业的创新能力;4)企业的市场战略;5)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等,同时,结合公司在行业内的相对竞争地位,对企业在未来两到三年的可持续成长性做出预测,优选具有较高可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3)投资吸引力评估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绩发展的预测,采用股息贴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考虑市盈率、市净率等相对估值指标,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组合构建及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其它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由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本基金将进行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等。  本基金还将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于谨慎原则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套利交易或风险管理,为基金收益提供增加价值。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四)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4)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5)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香港市场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应当合并计算,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该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9)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0)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1)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2)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 其他基金中基金;  2)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1-8条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收益率×50%+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收益率×30%+香港三个月期银行同业拆借利率×20%。 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和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是由恒生指数公司编制的反映在香港上市的中型股和小型股整体状况的指数,香港三个月期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能够较好的反应本基金非权益类资产的收益情况。选取该指数组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衡量本基金投资于香港等境外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的收益情况。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投资于香港等海外市场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的股票型基金,属于风险水平较高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沈立强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1976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杭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河北分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副主任、杭州分行营业部主任、浙江分行会计出纳处副处长、储蓄处副处长、储蓄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党委组织部部长、营业部总经理(兼)、浙江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河北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兼任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会长、上海市城市金融学会会长、上海市支付清算协会会长、上海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上海国际商会副会长、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宏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陆家嘴研究基地理事会理事、上海财经大学校董会董事,上海市人大代表。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执行董事,常驻香港。瑞士信贷银行香港和大中华区首席执行官,负责私人银行、财富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同时,Neil Harvey先生还是资产管理亚太地区副主席、亚太区运营委员会成员。Neil Harvey先生在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领域有三十年的工作经历,对新兴市场和亚太地区有着深刻的了解,在亚太地区也有十七年的工作经历。Neil Harvey先生在瑞士信贷工作十五年,担任过很多职务,目前他是资产管理亚太和新兴市场负责人。此前,他担任亚洲(除日本)投资银行和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另外,他在瑞士信贷和其他公司都担过要职,负责澳大利亚、非洲、日本、拉美、中东、土耳其和俄罗斯地区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职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C.V. Starr冠名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国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多篇,主持过20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年至今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吴敏敏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1996年入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2007年调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制改革办公室战略引资与上市处副处长、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战略发展与合作处副处长、处长,现任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专家。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张舒冰女士:监事,硕士。2003年4月至2005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担任主任科员。2005年7月加入工银瑞信,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综合,2007年至2012年担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2012年至2014年9月任职于机构客户部,担任机构客户部副总监及总监职务;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担任机构产品部总监。2014年11月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7月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法律合规部副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游凛峰先生,20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Merrill Lynch Investment Managers担任美林集中基金和美林保本基金基金经理,Fore Research & Management担任Fore Equity Market Neutral组合基金经理,Jasper Asset Management担任Jasper Gemini Fund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全球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5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全球精选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4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6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绝对收益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1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鹏华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2004年6月至2006年12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二零四组合和三零四组合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起担任全国社保组合基金经理;2008年4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2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四季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杜海涛先生,19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2006年9月21日至2011年4月21日,担任工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0年8月16日至2012年1月10日,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5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8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6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纯债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8月14日至2015年11月11日,担任工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0月3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总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何江旭先生,19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金金鑫、基金金鼎、金马稳健回报、金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2009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0年4月12日至2014年7月30日,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4月21日至2014年7月30日,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研究部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28日至201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红利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月4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2011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主题策略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专户投资部总监,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3)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4)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8月13日证监许可【2015】1949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QDII。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美元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以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同时公开发售,以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2月19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以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同时公开发售,以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募集规模 本基金将按照外管局批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在额度范围内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认购须使用人民币,美元份额的认购须使用美元。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业务办理规则可能不尽相同,投资者在办理业务前应查阅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并参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3)以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份额。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5)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对于人民币份额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元,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每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含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元,具体认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对于美元份额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2美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2美元(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不支持美元份额的认购。 对于已认购其中一个份额类别,首次认购另外一个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其认购适用于另一份额类别认购的首次单笔最低限额。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7)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4、认购费用 (1)人民币份额认购费率 费用种类 金额M(人民币) 费率 认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300万 0.8% 300万≤M<500万 0.6%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认购金额。 (2)美元份额认购费率 费用种类 金额M(美元) 费率 认购费率 M<20万 1.2% 20万≤M<60万 0.8% 60万≤M<100万 0.6% M ≥100万 按笔收取,200美元/笔 注:M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美元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人民币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该类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该类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人民币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200,000美元认购本基金的美元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美元,假设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2000元,则美元份额初始面值为0.1613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200,000/(1+0.8%)=198,412.70美元 认购费用=200,000-198,412.70=1,587.30美元 认购份额=(198,412.70+100)/0.1613=1,230,704.90份 即投资人投资200,000美元认购本基金的美元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230,704.90份美元份额。 6、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和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7、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募集资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以确定募集是否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以其他外币种类进行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或有不同。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其中主要投资市场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更新。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获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依此类推;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对于人民币份额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元,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含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元,具体申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对于美元份额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2美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2美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不支持美元份额的申购。 对于已申购其中一个份额类别,首次申购另外一个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其申购适用于另一份额类别申购的首次单笔最低限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同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不支持美元份额的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金额M(人民币) 费率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300万 1.0% 300万≤M<500万 0.8%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2)美元份额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金额M(美元) 费率 申购费率 M<20万 1.5% 20万≤M<60万 1.0% 60万≤M<100万 0.8% M ≥100万 按笔收取,200美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1年以365天计)。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30天≤Y<1年 0.50% 1年≤Y<2年 0.30% Y≥2年 0% 注:Y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3、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美元份额的申购、赎回币种为美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外币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7、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以开通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具体规则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可得到9,383.07份人民币份额。 例4:某投资人投资200,000美元申购本基金的美元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180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200,000/(1+1.0%)=198,019.80美元 申购费用=200,000-198,019.80=1,980.20美元 申购份额=198,019.80/0.1800=1,100,11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200,000美元申购本基金的美元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1800美元,可得到1,100,110.00份美元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人民币份额,持有时间为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50%=62.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3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人民币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37.50元。 例6: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5万份美元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0%,假设赎回当日美元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0.250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2500=12,500.00美元 赎回费用=12,500×0.30%=37.5美元 净赎回金额=12,500-37.5=12,462.50美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5万份美元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美元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0.250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62.50美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美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在计算单个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赎回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时,美元份额所代表的部分依据当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立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及有关手续费、汇款费等); 10、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1、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2、因基金运作需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基金在税收方面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开放日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正常交易的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基金、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币,其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0、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四)估值程序 1、每个估值日计算上一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上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上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或以其他约定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计算每个估值日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0.001元和0.0001美元,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美元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以其认购或申购时的币种计价,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本基金同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对某一基金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则某一币种的份额相应的以该币种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基金收益分配后的每一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不能低于其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外币认购、申购的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T日为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2个工作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若投资境外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六、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41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390只,QDII基金28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七、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岳毅  成立时间:1964年10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晚仪  联系电话:(852)39823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1964年成立,并在2001年10月1日正式重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则于2001年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2002年7月25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年12月2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2014年12月月底,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超过21,893亿港元,资本总额超过1,815.7亿港元,总资本比率为17.51%。中银香港的财务实力及双A级信用评级,可以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中银香港(控股)最新信评如下(截至2014年12月31日):  ■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拥有最庞大分行网络与广阔的客户基础。  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及工商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各类QDII及其各类产品等),亦素有经验,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2006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QDII产品之境外托管行,于2007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券商类QDII集成计划之境外托管行,另于2010年服务市场首宗的跨境QDII-ETF等。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业全球托管银行, 亦是唯一荣获「亚洲投资人杂志」颁发奖项的中资托管行(2012年服务提供者奖项「最佳跨境托管亚洲银行奖」)。  在2013年5月份,中银香港更进一步,荣获「财资杂志」颁发「最佳QFII托管行奖」, 实在是对中银香港服务能力的最佳说明。  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达8,265.6亿港元。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1、主要人员情况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黄洪先生直接领导。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名骨干成员,职级均为经理或以上,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对账(Reconciliation)、客户服务、产品开发、及营销等方面。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具备15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托管),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托管业务团队,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中银香港的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认可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50多名,人员平均具备10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不断加强。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客户。  2、关键人员简历  黄晚仪女士,托管业务主管。黄女士于香港大学毕业,并取得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工商管理硕士及英国特许银行公会的会士资格。黄女士从事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其中十八年专职于托管业务,服务企业及机构性客户。效力的机构包括曾为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 - 花旗集团 - 及本地两大发钞银行 - 渣打及中银香港。参加中银香港前,黄女士为花旗集团之董事及香港区环球托管业务总监。目前黄女士专职于领导中银香港的全球托管及基金服务发展,并全力配合中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之境外投资及理财业务之所需,且担任中银香港集团属下多家代理人公司及信托公司的企业董事。黄女士亦热心推动行业发展,包括代表中银香港继续担任「香港信托人公会」 (Hong Kong Trustees' Association Ltd.)行政委员会之董事一职, 并自09年9月16日始, 获「香港交易所」委任作为其结算咨询小组成员。  郑丽华女士,托管运作主管。郑女士乃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之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之会员。郑女士从事金融与银行业务接近二十年,其中十年专职于托管业务,服务企业及机构性客户。曾经工作的机构包括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 – 美国摩根大通银行与汇丰银行及本地银行 - 恒生银行,对托管业务操作、系统流程及有关之风险管理尤为熟悉。  阮美莲女士,财务主管。阮女士拥有超过二十年退休金及信托基金管理经验,管理工作包括投资估值、基金核算、投资合规监控及信托运作等。加入中银国际集团前,阮女士曾于百慕达银行任职退休金部门经理一职,以及于汇丰人寿任职会计经理,负责退休金基金会计工作。阮女士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并持有英国列斯特大学硕士学位。  3、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目前已以托管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处理客户的股票、债券等资产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人以该次托管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内,以确保客户权益。  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除非市场/存托机构/次托管行等另有要求,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以减少现金停留于相关异地市场的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或简称CSS,是中银香港聘用一支科技专家、并结合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上重新组建而成的。CSS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平台上,以IBM P5系列AIX运行。系统需使用两台服务器,主要用作数据存取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备用服务器配合。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装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模块,负责与AIX服务器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统优势,不单符合SWIFT-15022之要求,兼容file transfer 等不同的数据传输,亦拥有庞大的容量 (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就曾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均运作如常,反观部分主要银行的系统则瘫痪超过1.5小时)。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FAMEX系统进行处理,系统可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同机构客户及各类基金的需要。系统优势包括: 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支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方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 权重平均(Weighted Average);后入先出(LIFO);先入先出(FIFO);其它方法可经与客户商讨后实施。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 以市场价格标明 (Marking to Market);成本法;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出价(Bid and offer);分期偿还(Amortization);含息或除息(Clean/dirty);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外估值等。  (三)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作为一家本地持牌银行,中银香港的业务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监管;另外,作为本地上市的金融机构,中银香港亦需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  中银香港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所有重要环节均采用双人复核,减少人工操作风险;并由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就任何新产品/服务/措施等进行全面评核及监控,避免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任何外判安排,除上述风险分析外,还需寻求监管机构之批淮。  对于次托管行或服务商的委任,中银香港亦制定了有关选任、服务标准、及日常服务水平监控等制度及要求,以确保服务质量。对托管客户而言,中银香港亦承担其次托管行之服务疏失等风险,并在托管合约中清楚订明。  中银香港具备经审核之应变计划以应付各种各样特殊情况的发生。应变计划每年均会进行测试及演练,模拟在突发情形下之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讨及评估,以确保在突发情形下仍能提供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亦已预留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库服务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乃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 员工守则, 了解你的客户政策 、防洗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与中银香港本身制定的内控制度(如 :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包括托管系统用户之管理、权限之设定等)缮制,并因应有关条例、指引或政策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乎合对外、对内的监控要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客户账户管理、结算程序、公司行动程序、资产核对、资金报告、账单、投诉、应急计划等等。以及《托管系统进入控制规程》(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内容涵盖系统范围、系统描述、用户概况、功能列表、职责定义、增加、删除、修改程序、请求格式、控制与备份安排等。  中银香港设有独立的稽核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定期及不定期之稽核。至于年度审计,则委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中银集团系内各企业法人或业务条线均严格分开, 并设严密的防火墙, 以确保客户资料高度保密。  (四)重大处罚  中银香港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已九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亦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王秋雅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直销机构可以分别办理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侯燕鹏  传真:010-66594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张勇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公司获得投资人准确的邮寄地址)。《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客户开户后15个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客户,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下载服务。  (1)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我的账户”栏目,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选择自助服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账单需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子信箱发送。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段的季度手机短信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手机号码发送。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质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以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线电话定制。  (六)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4008119999(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下载对账单及业务单据等操作。  2、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司网站首页,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热线电话(按“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七)关于电子化交易  人民币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载方式:客户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卓网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客户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的微信服务号,使用开户身份证号绑定账户即可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电话交易:是网上交易的一种补充委托方式,客户在外出或者不方便上网的时候可以通过电话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电话:4008119999-3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八)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状态查询、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计算器专业理财工具、定期定额投资理财规划、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募集申请的注册文件  (二)《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除第26)项所述资料外,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的责任承担应视主次托管协议的适用法律、托管资产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而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并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 年;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比例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上述资产不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或委托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道托管资产的任何一部份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双方理解在全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一)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财产进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所约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估值日15:00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一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进行复核,并在当日17:00之前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围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机构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2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月度报告上加盖业务章,在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