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月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5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97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99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100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1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投资于本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构,仍然存在着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三、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安益鑫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 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是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 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 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一个 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 始前公告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一般最长 每2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 年后的 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 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 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6、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 的目标收益率,在运作期间,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 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 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并进入到期操作期 间 37、保本周期到期日: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或没有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保本周期内,如 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 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 到期日,该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 38、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其认购的基 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 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持有其过渡期内申购、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9、到期操作: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或达到目标收益率后的提 前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40、到期操作期间: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 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 41、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 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42、过渡期申购:指投资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投资者转换 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3、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4、保本额:指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净认购金额、认购 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以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 投资人过渡期申购、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 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其中,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 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 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转换费用;从上一保本周期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5、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6、保本:指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 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在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由当期 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 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47、保证: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与担保 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 得投资本金。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 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 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 告 48、保证合同:指《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49、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 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 50、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 投资者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 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 整 52、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 称相应变更为“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5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8、《业务规则》: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5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长。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首次募集金额上限为50亿元 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六、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募集金额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保本周期及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本基金最长每2年为一个保本周期,并在每一保本周期内设置保本周期目标 收益率。在运作期间,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 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 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 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到期操作 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含该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 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30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 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本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 元。过渡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同 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 期的目标收益率为20%,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 相关公告中披露。 保本周期提前结束的,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收益达到 上述标准,保本周期提前结束前的变现操作以及证券市场的浮动等因素,可能导 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收益小于或大于上述标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2 年后 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十、基金的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 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 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保本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 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将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 关约定提供担保。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一、基金保本的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 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且不超过51亿元。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 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 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首次募集金额目标上限 基金首次募集金额上限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 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存续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投资者申购或转 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在保本周期到期前,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 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的相反 顺序进行赎回,申购确认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确认日期在 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若保本 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 起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发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第五款“保本基金的到期处理 方案”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含第 30个工作日)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含转换转入业务)。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发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第五款“保本基金的到期 处理”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含第 30个工作日)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转出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 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设立日期:2003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026677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 基金合同变更为“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 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费率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益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8)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 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 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 外;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 更为“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的,以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3)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在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4)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并维持或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5)保本周期到期后,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诺安 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6)保本周期到期后,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诺安 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诺安益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7)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9)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方式; (10)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11)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2)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 则;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告。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和相关业务规则进行 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不少于 二十年;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每2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 周期起始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 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的第15个工作 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 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 期到期日)。 二、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份额指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一直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 周期的保本份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分为以下几种 情况: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 和。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 分为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1)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 转换费用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高于或等于 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低于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 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 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 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 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 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 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 渡期内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 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 份额)。 3、对于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保本周期到期后无论选择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 “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 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 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或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 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 义务的。 五、保本基金的到期处理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新的保本周期的具体起始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 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方式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到期操作。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操作,均适用 保本条款: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 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 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 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 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益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 个工作日)。 (2)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3)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出到期操作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 的方式作出到期操作申请。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 前30 个工作日内(含第30 个工作日)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 转换业务。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益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选择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以及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或变更后的“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而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 份额在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补足该差额,并由相应保本周期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 (3)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 期日)至赎回或转换出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基 金份额持有选择或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后至最近折算日(含) 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的净值波动风险。 5、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 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 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 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申购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 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 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 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 (3)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 算日。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 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 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 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 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 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 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 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则由当期有 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 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相应保本周期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 保本保障。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为 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转换的费用之和;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 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 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 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6、转为变更后的“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诺安益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周期届满,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变更为“诺安益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予以公告。 (3)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 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7、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诺 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诺安益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8、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不能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 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 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 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 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将保本赔 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由当期 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由相应保本周期担保人或者保本 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 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 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基本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的约定。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 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本基金其后各保本周期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 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 公告。 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中国 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光耀东方写字楼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成立日期:1993 年12 月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500,000,000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 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 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 :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 特例试办,于1993年12月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 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 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6.65 亿元。 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0 亿元。2010年9月2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 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 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 亿元,后经资本公积金转增,于2012年 8月6日将注册资本金增至45亿元人民币。2013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 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 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2015年8月19日,中投保企业形式 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相应变更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 公司。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及其基本情况,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三、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提供担保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的情况 截至2015年7月25日,中投保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1284.39亿元。截至 2015年7月25日,中投保为26只基金提供担保,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 254.31亿元人民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对外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及其为本基金提供的保本保障额度,由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四、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担保人出具《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保证合同》(全文详见基金合同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 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就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 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6个月。担保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 算的保本额。 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 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 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 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 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 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 金额,且不超过51亿元。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最长为2年,自《基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 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收益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 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 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提前到 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 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 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 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 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 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 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 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 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 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 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 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 期间内提出。 6、担保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1)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费计算方式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2)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费支付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担保费按上述公式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 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担保费计算期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 本周期到期日中的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五、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的各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当期的 保本保障机制与届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披 露。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与基金管 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六、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 任能力或风险买断合同项下保本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 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 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尽快确定新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七、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1、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1)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担保人之外增加新 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 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除上述第1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况下, 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 提名 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在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 (2)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被提名的新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 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新增或更换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 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 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八、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 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 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 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稳健资产主要投资于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等固定收益品种。风险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权证以及股指期货等权益类 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高于4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在保本周期中,基金管理人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严格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按照保本模型进行优化动态调整,确保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和收益的锁定。同 时,基金管理人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基础上,通过积极稳健的投资策略,力争为投 资人取得超额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由三部分组成:资产配置策略、稳健资产投资策略、风险 资产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根据类别资产市场相对 风险度,按照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CPPI)策略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 产的比例。 CPPI策略是将基金资产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依据保本要求将基金的 大部分资产投资于稳健资产,力争获得稳定收益,以此来保证基金投资者投资本 金的安全性;第二部分是将其余部分的资产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风险资产,提升基 金投资者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和研究结果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 险资产的比例。本基金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本基金的价值底线(Floor)。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投 资组合的最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100%)和合理的贴 现率,确定本基金当前应持有的稳健资产数额,亦即本基金的价值底线(Floor)。 第二步,计算本基金的安全垫(Cushion)。通过计算基金投资组合现时净 值超越价值底线的数额,得到本基金的安全垫(Cushion)。 第三步,确定风险乘数(Multiplier)。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运 行状况和趋势的判断,并结合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确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风险乘数,并在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的基础上,得到当期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 规模与比例。 第四步,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 势制定风险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 值增值。 2、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对未 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 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在确保基金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构造债券组合。 (1)免疫策略 本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到期期限匹配的积极投资策略,根据保本周 期的剩余期限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债券组合久期,有效控制债券利率、收益率曲线 等各种风险,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 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 (3)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差的分析判断, 获取不合理的市场定价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4)骑乘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 所对应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 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 券组合的收益率。 (6)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信用产品 基本面的研究,形成对该信用产品信用级别综合评定,并通过调整组合内信用产 品在信用等级和剩余期限方面的分布,获取超额收益。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 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 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1)行业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 局等多因素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据此挑选出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 力的行业。 2)个股选择 a)定量指标分析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建 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如P/E、P/Cash Flow、P/FCF、P/S、 P/EBIT 等),经营效率(如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和财 务状况(如D/A、流动比率等)等。 b)定性指标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了解并评估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 所处行业的竞争动力、公司的财务特点,以决定股票的合理估值中应该考虑的折 价或溢价水平。在调研基础上,依据公司成长性、盈利能力可预见性、盈利质量、 管理层素质、流通股东受关注程度等指标给目标公司进行评分。 c)多元化价值评估 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运用多元化的股票估值指标,对股 票进行合理估值,并评定投资级别。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价值被低估的 投资标的。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 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本着谨慎性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 等。作为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会结合自身资产状况审慎投资,力图获得最佳 风险调整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1)本基金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60%,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 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 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时,基金 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 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新保本周期开始后六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保本周期同期限的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 率。 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保本周期最长为2年,以2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体现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能够使 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 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 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转型为“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大类资产的优化配置和个股精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债券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包含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积极配置大类资产,动态控制组合风险,并在各大类资产中进行 个股、个券精选。以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视角,综合考量中国宏观经济发展前景、国内 股票市场的估值、国内债券市场收益率的期限结构、CPI与PPI变动趋势、外围 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分析研判货币市场、债券市 场与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并据此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建,合理 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金融风险 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分析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和投资团队 “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选择具有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公司。具体从公司基 本状况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 (1)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研发能力、公司治理等多方面 的运营管理能力,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的上 市公司股票。 经营模式方面,选择主营业务鲜明、行业地位突出、产品与服务符合行业发 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产品研发能力方面,选择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市场拓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展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公司治理方面,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水平较高 的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以及现金流管 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盈利能力方面,主要考察销售毛利 率、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方面,主要考察主营业 务收入增速、净资产增速、净利润增速、每股收益(EPS)增速、每股现金流净 额增速等指标;现金流管理能力方面,主要考察每股现金流净额等指标。 (2)股票估值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考察 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自由现金流 贴现(DCF)等一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从中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 理的公司。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状况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选择具有竞争优势且 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股票库。基金经理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 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 进行动态调整。 3、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资产的投资过程中,将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结合宏观经 济政策分析、经济周期分析、市场短期和中长期利率分析、供求变化等多种因素 分析来配置债券品种,在兼顾收益的同时,有效控制基金资产的整体风险。在个 券的选择上,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估值策略、久期管理策略、利率预期策略等多种 方法,结合债券的流动性、信用风险分析等多种因素,对个券进行积极的管理。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对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对应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重点关注 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并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 值的个券进行投资。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 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同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行定价。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 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 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时,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 限制;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4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与中证全债指数的混合指数,即:沪 深300指数×60%+中证全债指数×40% 沪深300指数为中证指数公司于2005年4月8号发布的综合反映沪深证券 市场整体状况的指数,指数基期为2004年12月31日,基点为1000点。其选样 方法是对样本空间股票在最近一年(新股为上市以来)的日均成交额由高到低排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5 名,剔除排名后50%的股票,然后对剩余股票按照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选取排名在前300名的股票作为样本股。 同时,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 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 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 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 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 收益率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品种。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8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其他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进行估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1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2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股指期货估值方法的第(2)小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3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变更为“诺安 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管理费、托管费自转为变更后的“诺安 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5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六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 投资;保本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7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由此获得的基金份额, 视同申购,不保本。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9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0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 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1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2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3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15 年。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4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6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7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8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0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1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2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3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4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5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6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7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 基金合同变更为“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 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费率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益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8)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 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 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 外;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 更为“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的,以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8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3)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在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4)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并维持或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5)保本周期到期后,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诺安 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6)保本周期到期后,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诺安 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诺安益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7)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9)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方式; (10)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1)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2)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 则;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9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0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1 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2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保本 (一) 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每2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 周期起始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 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的第15个工作 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 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 期到期日)。 (二) 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份额指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一直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 周期的保本份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分为以下几种 情况: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4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 和。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 分为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 转换费用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高于或等于 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低于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 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 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 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 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 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 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5 (三)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 渡期内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 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 份额)。 3、对于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保本周期到期后无论选择 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 “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四)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 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 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或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 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 义务的。 (五) 保本基金的到期处理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新的保本周期的具体起始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6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 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方式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到期操作。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操作,均适用 保本条款: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 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 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 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 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益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 个工作日)。 (2)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7 (3)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出到期操作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 的方式作出到期操作申请。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 前30 个工作日内(含第30 个工作日)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 转换业务。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益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选择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以及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或变更后的“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而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 份额在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补足该差额,并由相应保本周期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 (3)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 期日)至赎回或转换出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基 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后至最近折算日(含) 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的净值波动风险。 5、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8 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 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 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申购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 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 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 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 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 (3)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 算日。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 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 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 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 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 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9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 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 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则由当期有 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 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相应保本周期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 保本保障。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为 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转换的费用之和;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 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 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 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 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6、转为变更后的“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诺安益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周期届满,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变更为“诺安益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予以公告。 (3)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 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0 7、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诺 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诺安益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8、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不能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 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 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 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 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将保本赔 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由当期 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由相应保本周期担保人或者保本 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 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 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四、基金保本的保证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1 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 付责任的情况及其为本基金提供的保本保障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前公告。 2、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 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 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 “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 额,且不超过51亿元。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最长为2年,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 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收益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 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 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提前到 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2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 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 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3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 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 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 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 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 二 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 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 间内提出。 3、担保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1)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费计算方式 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2)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费支付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担保费按上述公式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 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担保费计算期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 本周期到期日中的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4、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的各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当期的 保本保障机制与届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披 露。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与基金管 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4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 任能力或风险买断合同项下保本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 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 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尽快确定新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6、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1)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1)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担保人之外增加新的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基 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除上述第(1)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基金管理人更换担 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 况下,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①提名 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5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②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④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在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 2)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①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被提名的新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 本保障。 ②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6 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新增或更换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 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 担;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 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7、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 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 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六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 投资;保本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7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由此获得的基金份额, 视同申购,不保本。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8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变更为“诺安 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管理费、托管费自转为变更后的“诺安 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9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七、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 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稳健资产主要投资于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等固定收益品种。风险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权证以及股指期货等权益类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0 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高于4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60%,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1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 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 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时,基金 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 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新保本周期开始后六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转型为“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2 本基金通过大类资产的优化配置和个股精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含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限制 转型为“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 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 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3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时,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 限制;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4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5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6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