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批准机关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86号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 尽量避免基金资产损失,追求每年较高的绝对回报 投资范围: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 括可转债)等 收益分配: 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一次,投资者可 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税收: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 基金单位面值: 1.00元 认购费: 可在认购或赎回时收取,在认购时收取最高不超过认购金 额(含认购费)的1.0%,在赎回时收取最高不超过认购金 额(含认购费)的1.2% 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 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销售渠道: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 银行、交通银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代销网点 设立募集期限: 2003年7月22日到2003年8月29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 申购开始时间: 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赎回开始时间: 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申购费: 可在申购或赎回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最高不超过申购金 额(含申购费)的1.5%,在赎回时收取最高不超过申购金 额(含申购费)的1.8% 赎回费: 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 每笔认购、申购最 低投资 额: 1,000元 每笔最低赎回额: 1,000份基金单位 在销售机构(网点) 最低保 留基金单位余额: 1,000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净值: 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于T+1日公告 基金份数的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会计期间: 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发起人: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销售机构: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合法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 招募说明书签署日期: 2003年7月15日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投资目标:尽量避免基金资产损失,追求每年较高的绝对回报。 投资理念:正确判断市场走势,合理配置股票和债券等投资工具的比例,准确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品种和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可以在尽量避免基金资产损失的前提下实现基金每年较高的绝对回报。 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等。 投资风格:本基金属于股票、债券混合型基金,股票部分投资风格为价值型,债券部分投资风格为高信用等级。 资产配置策略:基金管理人分析判断证券市场走势,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规定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各类资产间的投资比例。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范围如下表所示: 资产类别 比例 股票 0-80% 债券 20-100% 现金 0-20% 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采取价值型投资策略。达到以下标准的股票,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1)总市值达到20亿元及以上、流通市值达到8亿元及以上的股票;(2)市盈率(P/E)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尤其是与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相比,市盈率水平偏低的股票,具体表现为经过成长性调整后的市盈率(P/E)/G偏低。 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投资于国债及投资级债券。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组合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1)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2)到期收益率相对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债券较高的债券;(3)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4)期限结构和收益风险特征符合对市场预期的债券;(5)同等条件下信用质量较好或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的债券。 当前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绝对回报标准,为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此利率是投资人普遍认可的投资机会成本。基金应在以较高的概率水平超过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基础上,争取获得较高绝对回报。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基金。 风险管理工具及主要指标:本基金利用华夏基金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系统跟踪组合及个股、个券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指标和流动性风险指标。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及《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指《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招募说明书: 指本《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 指《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是基金成立后对本招募 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暂行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 直销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购、申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单位的 行为; 转换: 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 括本基金)的基金单位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单位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单位全部 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绝对回报: 指大于零的回报,即正回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 净值的过程。 三、基金的发起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03年7月10日证监基金字[2003]86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规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契约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四、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成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电话:(010)66069966 传真:(010)66102123 联系人:方瑞枝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成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电话:(010)66069966 传真:(010)66102123 联系人:方瑞枝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忻如国 五、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电话:(010)66102126 传真:(010)66102133 联系人:胡建军 2.代销机构: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4916 传真:(010)66594946 联系人:张导 3.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电话:(010)67598410、67597179 传真:(010)67598409 联系人:陶莉 曲华蕊 4.代销机构: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王玮 5.代销机构: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6.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韩星宇 7.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湖贝路1030 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84864818 转63538、6370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马永、马泽承 8.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唐山路2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转6507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李莹莹 9.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电话:(010)66069966 传真:(010)66102169 联系人:毛淮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 联系电话:(010)88092188 传真: (010)88092150 联系人:杨科 经办律师:吴冠雄 刘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 法定代表人:Kent Watson 联系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忠惠 郭杭翔 六、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军官离休证等的中国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包括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行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三)设立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03年7月22日到2003年8月29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对个人投资者照常发售。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成立条件,本基金可宣布成立。如果未达到该成立条件,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成立条件并宣布基金成立。 具体发行方案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发行公告。 (四)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设立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认购原则: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资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单位,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3.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成立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行公告。 (五)认购费用 1.投资者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认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时,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0%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不超过1.0%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时,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认购费率 1年以内 1.2% 满1年不满2年 0.9% 满2年不满3年 0.7% 满3年不满4年 0.6% 满4年不满8年 0.5% 满8年以后 0 4.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者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六)认购份数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基金单位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成立后的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成立后的基金资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1,000×1.0%=10元 净认购金额=1,000-10=990元 认购份数=990/1.00=9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可得到990份基金单位。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1,000/1.00=1,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可得到1,000份基金单位,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交纳后端认购费。 七、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 基金成立的条件为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 设立募集期内,达到上述基金成立条件,基金可以成立。 基金成立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在基金成立后归基金所有。 基金成立时,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成立公告。 (二)基金设立失败 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失败,不得成立。 本基金不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军官离休证等的中国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当前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增加其他开放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如投资者是首次申购本基金,可能需要申请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或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将在T日后5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契约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单位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 1.2%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不超过1.0%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 1.8% 满1年不满2年 1.5% 满2年不满3年 1.2% 满3年不满4年 1.0% 满4年不满8年 0.5% 满8年以后 0 4.本基金申购费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5.本基金赎回费率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后如有余额,归基金所有。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时间范围、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者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7.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单位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三: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元、100万元和500万元,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5% 1.2% 1.0% 前端申购费(C=A×B) 15 12,000 50,000 净申购金额(D=A-C) 985 988,000 4,950,000 申购份数(=D/1.200) 820.83 823,333.33 4,125,000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 1,000,000 5,000,000 申购份数(=A/1.200) 833.33 833,333.33 4,166,666.67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数×基金单位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认购费用 其中,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数×申购日基金单位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该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250元,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5%=62.5元 赎回金额=12,500-62.5=12,437.5元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单位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和两年半后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分别为1.025、1.080和1.14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数(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单位面值(B)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基金单位净值(C)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额(D=A×C) 10,250 10,800 11,400 赎回费用(E=D×0.5%) 51.25 54 57 适用后端认购费率(F) 1.2% 0.9% 0.7% 后端认购费(G=A×B×F) 120 90 70 赎回金额(=D-E-G) 10,078.75 10,656 11,273 例六: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单位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元,该投资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和两年半后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分别为1.230、1.300和1.36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数(A)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基金单位净值(B)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基金单位净值(C)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额(D=A×C) 12,300 13,000 13,600 赎回费用(E=D×0.5%) 61.5 65 68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F) 1.8% 1.5% 1.2% 后端申购费(G=A×B×F) 216 180 144 赎回金额(=D-E-G) 12,022.5 12,755 13,388 3.T日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单位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有适当理由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规模超过合理水平,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已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每笔需交纳50元用于注册登记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或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办理。 (二)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出、转托管转入业务时,每笔各需交纳25元手续费。 十、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800万元 存续期间:100年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批准,于1998年4月9日成立的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二)经营业绩 本基金系初次发售,基金成立运作后将开始披露基金的运作业绩。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的后续公告。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凌新源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范勇宏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博士。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北业务总监。 樊大志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曾任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副主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计财部副经理、资金管理部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范剑先生:董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曾任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 李洋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处长。 王邦志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信贷部项目经理、证券总部总经理。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三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造币局工作。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海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央财政金融大学会计系副教授。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从事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涂建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金证委委员、德恒律师学院教授。曾赴澳大利亚研究法律。 鲁明泓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哥伦比亚大学客座研究员。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刘芳勤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曾任吉林省长春市计划委员会副处长、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副行长。 戴勇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万国证券公司基金部基金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交易部副总经理。 金旭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处长、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专员办事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处长。 李操纲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任南京民信投资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部门副总经理。 周伟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市场研究部经理、副总经理。曾任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上海分部经理。 李红薇女士:监事,博士。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计财部总经理。曾任北京会计公司、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经理。 薛继成先生:监事,法学学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业务主管,曾任职于北京国方律师事务所。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江晖先生:会计学硕士。证券期货从业经验10年。曾任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资部债券处副经理,深圳市安信财务顾问公司北京期货部经理,中国国际期货经纪公司国际期货经纪人,国家统计局公务员。1998年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高级基金经理、兴华基金基金经理,曾任兴和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兴华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3.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范勇宏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戴勇毅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亚伟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江晖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爱林先生: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资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2)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获取基金管理费; (4)代表基金对所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5)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代表基金参与基金与第三人的诉讼;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销售基金单位,获取认购费、申购费; (9)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基金促销活动,在一定时期内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人进行费用优惠,减免收取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归属基金管理人或由其支配使用的各项费用; (10)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1)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2)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赎回; (13)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4)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或委托其他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净值; (11)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5)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从事证券信用交易;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配合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我公司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操作控制、信息沟通、内部稽核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业界最早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5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职业操守》及《职业道德操守实务指引》,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即风险)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在债券基金投资方面,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②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有问题的交易指令包括有操纵股价嫌疑、有与市场特定价位委托单大量对倒嫌疑的交易指令等,中央交易室发觉该类指令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及时提出警示,基金经理须及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说明情况,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判断是否违规及是否停止交易。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预警情况。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⑥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及监察稽核的三重监控:投资总监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和交易室监控职能的有效发挥;基金经理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法律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所有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内部稽核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十一、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基本信息如下: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42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发展概况:中国银行成立于1912年,历史悠久,经营稳健,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也是中国机构网络国际化程度最高、国际金融业务最具优势的银行。目前,中国银行经营着各项商业银行许可经营的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业务品种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2002年末,中国银行国内机构共计12,090个;港、澳及国外机构共计581个。 财务概况:截止到2002 年末,中国银行暨全资附属金融企业资产总额折合人民币35,939亿元,同比增长6.91%;实现税前利润137.91亿元,同比增长26.36%。 (二)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处、研发处、托管业务处、客户服务处、稽察处、资产托管处6个职能处。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处。总行基金托管部现有员工34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15人,占44%,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有8人。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03年7月底,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等4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易方达平稳增长、嘉实成长收益、银华优势企业、天同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包括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等6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业务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中国银行建立统一的、全方位的全球风险管理体系,从风险的识别、度量、监测到风险控制,实现对国内外机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及时、有效监控和集中统一管理是基金托管内部控制管理的发展方向。中国银行在2000年被人民银行确定为国内唯一一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试点行,目前正在根据这一协议的要求全面改革风险管理体制。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实际上是在中国银行系统的内部控制中主要体现于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其目标具体体现为: (1)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确保基金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3)确保风险和不确定性管理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实现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总行的风险管理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稽核部、内审部是主管中国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对包括基金托管工作在内的各项业务执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内部控制机制方面,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职能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职能;业务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内部控制制度渗透到中国银行各个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以保证各种银行风险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坚持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地评估,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状况不断完善。同时,中国银行不断整合和规范信息系统,以便为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全面、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支持。在基金托管部门内部,坚持遵循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来设置。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特点,在基金托管部内设置了独立的合规监督员、稽查监督机构和相应的法律事务岗位。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 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托管业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守则》等等各项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基金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建立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规定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持有人名册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尽量避免基金资产损失,追求每年较高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等。 (三)投资理念 正确判断市场走势,合理配置股票和债券等投资工具的比例,准确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品种和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可以在尽量避免基金资产损失的前提下实现基金每年较高的绝对回报。 1.回报来自于对市场的正确判断 证券市场是不断波动的,收益必然伴随风险。积极管理人总是试图正确判断收益的主要来源,有效控制损失风险。国内外投资经验证明,判断股票、债券等投资工具的市场走势并进行合理配置对投资收益的贡献最为显著。我们相信,对经济和市场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能够正确判断各市场走势,从而实现基金较高的回报。 2.合理配置资产类别实现目标回报 我国证券市场将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而不断得到成长,股票的收益在长期来看高于储蓄存款利率。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还存在一些市场发展初级阶段不可避免的结构性问题,需要在发展中逐步完善。在其发展、完善过程中,其每一次结构性变化都有可能引起市场的大幅波动,导致股票短期亏损的风险较大。相反债券的收益相对稳定,因此合理配置股票和债券的投资比例,可以尽量避免基金资产损失,实现每年较高的绝对回报。 3.精心选择价值型股票品种和债券品种进行投资能够提高投资回报 在基金确定持有的资产类别内,重点选择价值相对低估、有较高升值潜力的股票品种和债券品种进行投资,能够实现基金的较高回报。 (四)投资风格 本基金属于股票、债券混合型基金,股票部分投资风格为价值型,债券部分投资风格为高信用等级。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重点投资于价值型股票,投资于价值型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债券部分投资于国债及信用等级为BBB级或以上(或者有高信用等级机构或相当优质资产担保)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等债券。 (五)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分析判断证券市场走势,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规定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各类资产间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还将采用分析市场价值均衡点等定量方法,辅助判断市场趋势的变动。 (1)在股票市场处于低风险区域或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上涨时,基金将采取积极的做法,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分享股票市场上涨带来的收益,实现较高回报。 (2)预期股票市场处于震荡运行时,基金将采取波段操作策略。在市场震荡、调整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整个资产类别、部分行业或个股投资价值被低估的短期失衡现象,如投资者因恐慌心理而过度抛售导致股票价值被低估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发现、确认并利用这些市场失衡机会,重点选择被低估的资产类别、行业、个股进行投资,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3)在股票市场处于高风险区域或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下跌时,基金将采取保守的做法,大幅减少股票投资比例,甚至不再持有股票,而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以回避股票市场下跌的系统性风险,避免组合损失。 (4)在预期利率上升、债券价格将下降时,组合将增加现金持有比例,并将债券资产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和浮息债券;在预期利率下降、债券价格将上升时,组合将降低现金持有比例,并将债券资产主要投资于中长期债券,以实现较高的回报。 此外,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股申购、债券回购等投资,以增加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采取价值型投资策略。达到以下标准的股票,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总市值达到20亿元及以上、流通市值达到8亿元及以上的股票; (2)市盈率(P/E)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尤其是与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相比,市盈率水平偏低的股票,具体表现为经过成长性调整后的市盈率(P/E)/G偏低。 大盘股票占股票市场总值的比重较高,能够更好地体现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投资于大盘股票,可以更充分地分享中国经济成长的成果。此外大盘股票价格的波动性相对较小,可预测性相对较强,有利于分析判断,选择投资。而经过成长性调整后的市盈率偏低的股票具有更高的投资价值,我们预期这些股票能够取得较高的绝对收益,有利于基金实现取得较高绝对回报的投资目标。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主要通过对利率、利差等因素变化趋势的判断采用久期偏离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和类属配置策略提高债券投资收益率。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投资于国债及投资级债券。即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组合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1)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2)到期收益率相对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债券较高的债券; (3)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 (4)期限结构和收益风险特征符合对市场预期的债券; (5)同等条件下信用质量较好或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的债券。 (六)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政策,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七)投资程序 1.资产配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通过对政治、经济、政策、市场的综合分析,判断今后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等资产类别间的分配比例范围。如遇重大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2.组合构建:基金经理借助内外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决定具体的股票和债券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本基金组合构建注重分散化和流动性,严格控制个股集中度,以便根据市场时机灵活调整资产分配比例。 3.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同时还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4.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同时,基金管理人将使用适用于股票债券混合组合的风险分析模型,基于统计分析和积极判断确定模型参数,综合考虑组合中股票、债券组合的持仓比例和拟持仓时间确定投资策略的年投资收益率风险,必要时调整组合,使年投资收益率低于零的概率较小。 5.风险报告与绩效评估: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公开说明书中公告。 (八)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在成立后三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7.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九)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进行证券承销。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10.配合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1.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三、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基金,主要通过合理配置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获取较高的绝对回报,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3.管理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的绝对回报,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益为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4.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5.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四、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1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不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如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则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单位净值错误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按本条(四)款第4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在已实现收益水平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利率时,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单位。 7.除非基金持有人办理了选择分红方式为取得现金的手续,否则其持有本基金基金单位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出于业务模式的原因,投资者在部分代销机构开立交易账户时选择的分红方式可能为现金分红,但这一选择并不自动适用于本基金。如果投资者选择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为取得现金,仍需按本基金规定,办理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手续。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一定的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单位。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 (二)基金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人可以降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推出其他的基金管理费收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浮动费率方式。本基金如按浮动费率收取基金管理费,则年费率浮动范围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5%。如降低基金管理费率或推出新的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如降低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其他基金费用的支付方式 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费用种类的调整 本基金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加其他种类的基金费用。如本基金仅对新发行的基金单位适用新的基金费用种类,不涉及已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七)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相关审计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账户卡 在开户确认后为投资人寄送基金账户卡。 2.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寄送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资讯服务 1.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获得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单位净值、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申请手机短信服务,订制分红提示信息、价格预警信息或不定期的公告提示信息等。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人可到销售网点办理资料变更。 2.网络在线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中心为投资人提供查询、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通过管理人网站,投资人可以方便快捷地查询个人信息,及时详细地了解各类公告信息。登录网站后,投资人还可以查询基金账户资料、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等信息,变更查询密码,提出投诉和建议,定制信息服务,加入投资者论坛,浏览基金经理报告等。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callcenter@ChinaAMC.com 3.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采用Universal IVR 交互式呼叫应答系统,为投资人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每日8小时的人工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此电话,了解公司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基金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并提出建议或投诉。 呼叫中心电话:010-88092666,按“3”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10-66102160 (四)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 2.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净值公告:每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5.公开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将于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对本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并以公开说明书形式公告。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公开说明书应该包括下述内容: (1)基金概要; (2)最近6个月的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业绩简介; (3)所有重要变更事项; (4)其他应披露事项。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2.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3.基金转换等其他业务的推出; 14.基金费用的调整; 15.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6.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7.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8.其他重大事项。 (四)信息披露媒体 基金管理人将选择《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的一家或多家作为基金信息披露媒体,请投资者注意本基金在前述媒体上的信息披露。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公开说明书、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十二、基金的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 (五)《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附:基金契约摘要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 本基金契约是规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4.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赎回、转换基金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9.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但本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推出其他的基金管理费收费方式; 2.在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三)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2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时,基金管理人可选择以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 (2)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0人; (3)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现场开会未能符合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50万份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3人;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到会人数不少于5人;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属于以通讯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临时提案不得包括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和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如未获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如未获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联合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华夏”的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联合公告。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及其代理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可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等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七、业务规则 基金契约当事人应遵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该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其中托管业务规则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二十八、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二十九、争议处理 本基金契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十、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十份,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两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三十一、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契约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契约终止。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