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 基金合同 (由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九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4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10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13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14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3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2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5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4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59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1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1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83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85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86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87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8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 (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 中国证监会对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 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七、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 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 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八、本基金可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 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 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 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九、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如投资存托凭证的,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 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QDII),本基金由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目标ETF:指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指数基金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 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存续期:指《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本 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 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外币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 进行折算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本基金根 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 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 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即纳斯达克100指数 61、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的目标ETF为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62、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 称“联接基金”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 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7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力争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100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 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 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 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 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其他外币 基金份额,通过指定的销售渠道接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过;其他外币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提前公告。 八、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 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购、赎回目标ETF;而本基 金则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按“未知价”原则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但暂不在交易所市场买卖。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投资比例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接近全部的基 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 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 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由华安 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1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3〕10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 年6月13日至2013年7月31日进行募集,《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8月2日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10月13日《关于准予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就基金转型事 宜进行变更注册。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2月 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安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事项的议案》,主要 内容包括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并修改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费率,增加 摆动定价机制、侧袋机制等事项,基金名称变更为“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并据此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上 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2年12月9日起,《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原《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招募说明 书。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分币种申购、赎回”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份额,赎回人民 币份额获得人民币,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其他外 币份额依此类推。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如遇特殊情况,如国家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外汇市场休市或暂 停交易、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目标ETF的投资市场休市、暂停交易或延迟交收、目标ETF暂停交易或赎 回、目标ETF延迟支付赎回对价、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等,赎回款项支 付的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不承担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最高金额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最高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 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 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计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各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各类美元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对应类别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 估值汇率进行折算,各类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美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 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 销售服务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 行申购、赎回;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 申购、赎回,其他外币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 前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某一类币种份额或多 类币种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和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 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ETF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7、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 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12、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9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某一类币种份额或多类币种 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和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 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ETF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6、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 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交易和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依法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并在业务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 室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96999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 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 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收益分配、开通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在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6)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7)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20)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9)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识别、委托人身份和 交易资料留存、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可疑交易报告、制裁筛查等,并为 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充分的协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2)第(11)项所述资料外,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3)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当基金托管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 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 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 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2)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 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 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 财产外。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 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 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3)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 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 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 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26)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7)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8)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基金参会份额和票数 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份额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 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 数位。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 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币种,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 取非书面形式进行投票的,则召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境外托管人的更换 1、如果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根据更换境外托管人通知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 手续,在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要求接任的境外托管人配合原境外托管人办理业务交接手 续; 4、在新的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前,原境外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协议项下 的托管职责,但基金托管人应支付相应的合理托管费用; 5、变更境外托管人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本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 外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境外托管人根据托管人的委托履行其相应职责。 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签署相应的协议,用以规范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 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 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 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但基金托管人在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 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 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 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 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力争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 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境内 外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远期合约、互换及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以及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指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 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ETF二级市场 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减小与标的指数的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ETF。 (二)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跟踪标的指数,也可以通过 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方式申购ETF份额。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 不足等情况,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本基金可通过投资非成份股 等进行适当的替代。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分析和判断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金供求曲线、市场利率 走势、信用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 债券的配置结构,精选债券,获取收益。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对冲某些成份股 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 作用,达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同时降低仓位频繁调整带来的交易成本。本 基金投资境外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合约,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六)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 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 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 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违约风险,且指数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及 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 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境内投资的,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应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参与融资将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将遵守下列要求: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 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 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 值加权平均计算;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项、第(4)项中第5)、10)、11)、12)点外,因证券 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或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第(4)项中第10)点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本基金境外投资的,须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款所称银 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 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约定限制的,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 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 资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 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纳斯达克100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95%+人 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由于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因此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能较为客观的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 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间接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需承担汇率风 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目标ETF的变更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 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 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 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 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 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 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 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现金存入托管账 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无担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 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 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托管账户时即 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无担保债务,该等现金归入其清算财产并 不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的规定,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 规定该等现金不得归于其清算财产。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上述资产不包 括:(1)由基金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 (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 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并保管基金财产。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 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他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基金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 估值日为非证券交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目标ETF除外)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基金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信息提供商提供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 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如果仍无法取得,则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 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通知托管人。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 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 的配股权证,如果股票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公布的估值日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 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 日止,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7、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 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 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 价套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支付日进行相 应的估值调整。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人民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各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各类外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对应类别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各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 4位)或各类外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交易中心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指数编制机 构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4、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 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 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其他为基金利益而 产生的中介机构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开户 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 9、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 申购赎回费用等);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税务代理费等; 13、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3项费用以人民币进行计提并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 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照《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支付;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该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对基金投资征收的相关税费,根据中国与该国家或地区 签署的相关税收协定履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各类别份额中每一份基金份额的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份额每一 份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不同类别份 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但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选择现金分红的,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申购币种相同;选 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 为准)该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再投资;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各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该类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外币份额,由于汇率 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 能;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算 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美元份额以美元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本基金除 特别说明外,人民币份额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美元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变更目标ETF; 22、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3、开通多币种申购、赎回业务或调整申购、赎回方式; 24、选择或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招募说明书中应 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九)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投资境内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 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一)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参与境内融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若本基金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 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做详细说明。 (十二)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财产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 市场规则或市场惯例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四、为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美国、欧盟、联合国等相关 制裁规定以及审慎、尽职的原则,对本基金资产、本基金资产背后的客户进行制 裁名单筛查。若基金管理人没有履行该等名单筛查的义务,或未能有效发现受制 裁的主体,或发生其他违反前述制裁规定的情形,基金管理人理解并同意,基金 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将无法继续为该等基金资产提供托管服务,基金托管人和境 外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对于因此导致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受到处 罚等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基金管理人须承担全部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本人及基金份额的受益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 反美国、欧盟和联合国等制裁情况,如发现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中止 交易、冻结资产等措施,由此给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 人或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等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经2022年12月8日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22年12月9日 起,《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 合同》生效,原《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基金参会份额和票数 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份额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 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 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收益分配、开通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在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6)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7)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20)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9)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识别、委托人身份和 交易资料留存、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可疑交易报告、制裁筛查等,并为 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充分的协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2)第(11)项所述资料外,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3)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当基金托管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 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 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 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2)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 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 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 财产外。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 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 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3)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 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 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 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26)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7)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8)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 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 数位。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 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币种,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 取非书面形式进行投票的,则召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各类别份额中每一份基金份额的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份额每一 份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不同类别份 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但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选择现金分红的,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申购币种相同;选 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 为准)该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再投资;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各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该类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外币份额,由于汇率 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 能;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四节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其他为基金利益而 产生的中介机构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开户 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 9、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 申购赎回费用等);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税务代理费等; 13、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3项费用以人民币进行计提并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 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照《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支付;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该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对基金投资征收的相关税费,根据中国与该国家或地区 签署的相关税收协定履行。 第五节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 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境内 外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远期合约、互换及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以及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指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 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境内投资的,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应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参与融资将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将遵守下列要求: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 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 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 值加权平均计算;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项、第(4)项中第5)、10)、11)、12)点外,因证券 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或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第(4)项中第10)点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本基金境外投资的,须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款所称银 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 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约定限制的,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 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 资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 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六节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计算方法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人民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各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各类外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对应类别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七节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八节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九节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