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235号文 注册日期:2016年9月28日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6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235号文募集注 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 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 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 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基金运作风险,包括流 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请个人投资者阅读并充分了解《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 (https://www.cifm.com/service/ETguide/rules/201908/t20190822_144519.html),知 晓并同意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就为您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供相应基金业务活动之目 的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的要求,根据上述隐 私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收集、使用、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个人 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 如果您不同意我们处理您的相关个人信息,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基金账户以及相应的基金业 务相关的服务。 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源合法并且确 保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醒该第三方阅读《摩 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特别地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 定告知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个人信息,并获得该第三方同意。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8月20日,基金投资组合及基金业绩的数据 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3 二、释义........................................................................................................................................3 三、风险揭示...............................................................................................................................7 四、基金的投资.........................................................................................................................12 五、基金的业绩.........................................................................................................................23 六、基金管理人.........................................................................................................................23 七、境外投资顾问及境外托管人.........................................................................................31 八、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33 九、基金的申购与赎回...........................................................................................................34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3 十一、基金的财产....................................................................................................................4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46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5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3 十六、侧袋机制.........................................................................................................................58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1 十八、基金托管人....................................................................................................................62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6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01 二十五、备查文件..................................................................................................................10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基金 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 2、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基金合同:指《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 资基金(QDII-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关于实 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国家外汇局、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 公司或接受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 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 更换和撤销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以及相 关期货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 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统称为美元份额;其他外币份额(如有)依 此类推。在人民币份额类别内,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人民币份额 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美元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50、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人民币份额 51、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人民币份额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3、基金中基金:指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额。本基金人民币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估值日各类 基金份额总数为估值日各币种基金份额的合计数;本基金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6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一种新兴的大众投资工具,具有自身的优势和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本基金并 不同于银行存款或国债等无风险的投资工具,它不能保证投资人一定获得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是一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工具。投资本基金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一)境外投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 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 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 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而且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与国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例如, 各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均存在较大的区别,投资市场监管严格的发达国 家比投资经济状况波动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市场风险要小。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 由于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 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 险的增加。 2、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变化,如政府更迭、政策调整、 制度变革、国内出现动乱、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这些事件都会甚至造成限制资金自由 流动等结果。当以上这些与当地政治环境有关的事件在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发生时, 当地证券市场价格因而发生波动,基金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影响。 3、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 券市场走势,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4、汇率风险 指经济主体持有或运用外汇的经济活动中,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投资者使 用人民币申购本基金,本基金将人民币换为外币后投入境外市场,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获得 的为人民币。由于人民币汇率在未来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投资本基金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5、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 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二)基金运作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 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 响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其赎回到帐期通常需要比现有开放式基 金更长的时间。 2、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3、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4、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 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 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5、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 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6、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 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 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7、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中与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相关的税法发生变化、令股票的吸引力 减弱或者股票的回报减少的风险。 基金投资者应知悉并自主判断在其营运地、住所地、居住地、国籍所在地或成立地对认 购、持有、转让、赎回本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的分红(任一前述事项称为“相关事项”)相 关的税收。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均不对与任一相关事项(或相关事项的组合)有关的税收后果 作出任何陈述与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且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在此进一步明确将拒绝承担任何 与任一签署相关事项(或相关事项的组合)有关的税收后果所导致的责任或损失。 8、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 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 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 投资者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 9、衍生品投资风险 (1)衍生品流动性风险 指衍生工具持有者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迅速地卖出或将该工具转手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包括不能对头寸进行冲抵或套期保值的风险。一般说来,采用在价格不变或较小价位波动的 情况下,能够卖出或买入衍生工具的数量或金额来衡量流动性的大小。如果能够卖出或买入 的数量或金额较大,则该衍生工具的流动性较好;反之,流动性则较差。 (2)衍生品操作风险 指在金融衍生交易和结算中,由于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或缺乏必要的后台技术支持而导 致的风险。具体包括两类:一是由于内部监管体系不完善、经营管理上出现漏洞、工作流程 不合理等带来的风险;二是由于各种偶发性事故或自然灾害,如电脑系统故障、通讯系统瘫 痪、地震、火灾等给衍生品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决定营运风险的形成及大小的主要因 素包括管理漏洞和内部控制失当、交易员操作不当以及会计处理偏差等。 (3)法律风险 指由于衍生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 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衍生工具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柜台市 场交易中。 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衍生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对 手缺乏进行衍生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衍生合约失去法律效力 等;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 对冲平仓。 10、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较低,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 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通常来讲,低信 用级别机构所发行的债券会提供高于其他优质信用级别债券的回报,但也会伴随着更大的损 失的风险。 11、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 风险。 (三)本基金特定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这些基金都会随着当地市场的波动而有所起伏。 2、主动管理风险 指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导致的风险。本基金是一只主动管理型基金,在本基金 精选基金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基金的业绩表现并不一定持续的优于其他基 金。 3、境外证券投资额度限制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 集期内的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4、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摩根资产管理(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旗下的公募基金 (以下简称为“关联基金”),并根据定量及定性分析策略优选标的基金。摩根资产管理(J.P. Morgan Asset Management)主要是指与基金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摩根资产管理关联的法 人实体,包括但不限于JPMorgan Funds (Asia) Limited、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等。 就基金中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在关联基金和非关联基金之间进行投资分配的权力会产 生利益冲突。在选择本基金所投资的标的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将会主要选择关联基金,而不 考虑或了解可供选择的非关联基金,即使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一只或多只投资者可能认为 对本基金更具吸引力或具有更加理想的回报的非关联基金。特别来说,对于本基金拟投资 的主动管理型基金,基金管理人目前将主要投资关联基金;对于本基金拟投资的被动管理型 基金,基金管理人将选择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被动管理型基金,只有在无法进行 前述投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方会考虑本基金投资于非关联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被动管 理型基金。本基金投资关联基金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收取更多的报酬、增加基金管 理人及其关联方所管理的资产规模或支持关联基金的特定投资策略。前述利益冲突可能致使 基金管理人被视为通过调整其目标资产类别配置或实际投资配置比例,以配合更多的选择关 联基金。另外,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向某些本基金所投资的标的基金提供服务并收取费 用,投资于该标的基金可能使得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受益。另外,本基金可能持有所投资的 标的基金较大比例的份额,因此,在基金管理人决定是否及何时赎回该标的基金时,考虑赎 回该标的基金对于本基金的影响及对于该标的基金其他投资者的影响时可能面临利益冲突。 此外,本基金拟投资的标的基金可能包括以复制方法跟踪于持有基金管理人的间接母公司摩 根大通集团的普通股的指数的股票指数基金。 5、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 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 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 任。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在降低组合波动性的同时, 实现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 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 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 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投资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 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 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产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预算、收益目标、约束条件来制定投资目标,并据此制定投资方案, 即构建战略性资产配置框架。在此基础之上,本基金将通过广泛的策略选择和基金经理的主 观分析来构建投资组合。在当前阶段,基金管理人将精选摩根资产管理旗下采用不同投资策 略及投资流程的基金作为投资标的;同时,基金经理将结合定量和定性的观点,对资产和策 略进行主动管理,构建FOF投资组合。本基金将保持持续的策略评估和投资监控,通过定期 回顾和调整机制,以实现产品的目标收益。 具体来说,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基金选择、定量研究 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将贯彻“自上而下”的资产组合配置策略,通过分析全球宏 观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分析和比较股票、债券、大宗商品、另类资产和现金等多元资产的 预期风险收益特征,同时关注宏观经济的动态变化和市场趋势,根据盈利增长,流动性,估 值水平,投资主体行为,市场情绪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积极地调整各类资产在投资组合中 的比例,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基金资产配置长期比 例。 2、区域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全球经济以及区域化经济发展、不同国家或地区经济体的宏观经济变化和 经济增长情况,以及各证券市场的表现、全球资本的流动情况,挑选部分特定国家或地区作 为重点投资对象,增加该目标市场在资产组合中的配置比例。本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国家或地 区配置比例后,将动态跟踪各国家或地区的权重,对其估值水平及风险收益特征进行研究并 结合风险预算确定超配和低配比例。 本基金力争在控制成本的同时,实现基金资产在国家或地区间的有效配置以及在重点投 资区域的最优配置,构建具备持续增长潜力的资产组合。本基金将定期对区域资产配置进行 必要的调整。 3、行业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行业分析系统,运用多种指标对各个行业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在大类资产 配置和区域资产配置框架下确定行业配置方案。行业评估指标包括:行业基本面指标(如行 业销售状况及利润率等)、政策支持因素、行业风格(前周期、后周期、防御型)及行业估 值等。本基金将动态跟踪各行业配置的权重,结合行业分析,考虑市场相关度并基于行业风 险预算确定行业资产的具体超配和低配比例。 4、标的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策略和定性分析策略相结合的方式优选标的基金,通过分析各标的 基金的费率水平、历史收益、夏普比率、历史回撤、波动率等定量指标,以及基金公司、投 资经理、投资流程、风险控制等定性指标,挑选出合适的基金组成标的基金池。再对标的基 金池中的基金进行筛选和配置,深入了解标的基金的具体策略及投资领域,对标的基金投资 经理的优势及稳定性进行分析,将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投资策略的基金,构建基金投资组合。 目前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摩根资产管理(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旗下的公募 基金,并根据定量及定性分析策略优选标的基金。摩根资产管理(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主要是指与摩根存在关联关系的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法人实体,包括但不限于 JPMorgan Funds (Asia) Limited、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等。 未来基金管理人将本着审慎尽职的原则,可将投资范围逐步扩展至其他境外管理人旗下 的公募基金,以丰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1)定量分析策略 本基金对标的基金的费用、收益和风险进行定量分析,选择成立时间较长或有较长的可 回溯历史业绩的标的基金。主要关注以下几个定量指标: ①费率水平(Expense Ratio) 考察基金的管理费(Management Fee)、申购费(Front Load/Initial Charge等)、赎 回费(Redemption Fee/Exit Charge等)、业绩提成(Performance Fee)和销售费用 (Distribution Fee)等,选择综合费率较低的标的基金。 ②收益分析(Performance Analysis) 分析基金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历史收益表现,包括历史收益(Return)和夏普比率(Sharp Ratio)等,分析基金的收益表现是否和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相符合。 ③风险分析(Risk Analysis) 分析基金的历史回撤(Drawdown)和波动率(standard deviation),选择总体投资风 险水平适当可控的基金。 2)定性分析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每只备选基金进行电话会议、正式拜访和对其主要客户的问卷调查等方 式,在充分了解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产品和投资团队的基础上,最终选择投研团队稳定、投 研实力突出、风险内控制度完备和长期可查业绩良好的基金。主要关注以下几个定性指标: ①基金公司:公司历史、股东结构、管理规模、产品种类、竞争优势、主要客户和法律 纠纷等。 ②投资经理:投资理念、投资优势、稳定性、从业经验、所管理其他基金的状况等。 ③投资流程:基金决策机制、业绩增长模式(依靠人员还是依靠流程)、投资人员和研 究人员的权责划分、研究优势、信息来源和独立研究机构和卖方机构研究支持等。 ④风险控制:公司风控体系、流程、员工风险意识、风险事故汇报路径和重大事件的应 急处理方案。 5、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适度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类金融衍生产 品,如期货、期权、权证、远期合约、掉期以及其他衍生工具。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主 要是为了避险和增值、管理汇率风险,以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各类 金融衍生品的全部敞口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 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公平对待不同基金财产或不同投资者;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基金或投资者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 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产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 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4)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境外基金)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 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10)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7、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全球指数(MSCI ACWI)*80%+摩根大通全球债券指数 (J.P.Morgan Global Aggregate Bond Index)*20%。 MSCI全球指数(MSCI ACWI)是一只全球性证券市场指数,用以衡量全球市场的股票业 绩表现,是全球投资组合经理作为投资基准最为广泛应用的指数,目前有2000多家国际机 构投资者采用MSCI全球指数作为基准。该指数涵盖23个成熟市场国家地区和23个新兴市 场国家地区,2400多只成份证券,占全球可投资股票市场市值的85%。 摩根大通全球债券指数(J.P.Morgan Global Aggregate Bond Index)自2008年11 月发布,目前指数涵盖60个国家地区的5500多只证券,涉及25种货币币种,占全球债券 市场市值约20万亿美元。指数涵盖全球9个资产类别,分布为:发达市场国债、新兴市场 国债、新兴市场外债、新兴市场信用债、美国信用债、欧洲信用债、美国机构债、美国抵押 支持债券、德国潘德布雷夫抵押债券。摩根大通全球债券指数是全球投资组合经理使用最为 广泛的债券指数之一。 考虑到本基金将不低于5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权益类产品以实现基金的长期投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采取80%的MSCI全球指数与20%的摩根大通全球债券指数之和作为基金的 业绩基准符合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目标,且该基准已涵盖全球主要市场和资产类别,充分反映 全球股市和债市的综合表现,是市场中兼具代表性与权威性的指数。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是市场 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实际 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应履 行适当的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法变化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公募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收益水平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预期风 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相关 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 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 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626,626,569.18 89.21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6,149,963.61 7.99 8 其他各项资产 19,628,732.12 2.79 9 合计 702,405,264.91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和存托凭证。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和存托凭证。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JPMI GLOBAL SELECT EQ - I ACC $ 股票型 开放式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Europe) S.á r.l. 126,033,016.93 18.78 2 JPM US EQ ALL CAP C(ACC)-USD 股票型 开放式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Europe) S.á r.l. 77,798,134.68 11.59 3 JPM US GROWTH I (ACC) - USD 股票型 开放式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Europe) S.á r.l. 68,621,922.85 10.23 4 JPMORGAN SAR-GLOBAL BD FD-C 债券型 开放式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Europe) S.á r.l. 54,072,855.13 8.06 5 JPM GLOB CORP BD I (ACC) USD 债券型 开放式 JF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Part of the JPMorgan Chase & Co, group of companies) 49,522,455.84 7.38 6 JPM US VALUE I (ACC) - USD 股票型 开放式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Europe) S.á r.l. 48,886,222.60 7.29 7 JPM INCOME FUND I (ACC) - USD 债券 开放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Europe) S.á r.l. 46,174,458.81 6.88 型 式 8 JPM US AGGR BOND I (ACC)-USD 债券型 开放式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Europe) S.á r.l. 44,874,363.65 6.69 9 JPM EUR SEL EQ I (ACC) - USDHED 股票型 开放式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Europe) S.á r.l. 25,645,462.54 3.82 10 JPM EME MKT OPPS I(ACC)-USD 股票型 开放式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Europe) S.á r.l. 23,100,705.47 3.44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9,628,732.1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628,732.12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摩根全球多元配置(QDII-FOF)人民币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 金 成 立 日-2016/12/31 -0.10% 0.11% -0.02% 0.19% -0.08% -0.08% 2017/1/1-2017/12/31 12.41% 0.45% 11.81% 0.36% 0.60% 0.09% 2018/1/1-2018/12/31 -3.29% 0.77% -4.58% 0.69% 1.29% 0.08% 2019/1/1-2019/12/31 18.88% 0.43% 22.69% 0.50% -3.81% -0.07% 2020/1/1-2020/12/31 5.34% 1.05% 5.95% 1.49% -0.61% -0.44% 2021/1/1-2021/12/31 7.74% 0.53% 9.71% 0.60% -1.97% -0.07% 2022/1/1-2022/12/31 -7.90% 0.84% -11.52% 1.05% 3.62% -0.21% 2023/1/1-2023/12/31 13.37% 0.54% 19.27% 0.63% -5.90% -0.09% 2024/1/1-2024/6/30 7.67% 0.41% 8.39% 0.50% -0.72% -0.09% 2.摩根全球多元配置(QDII-FOF)人民币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9/15-2023/12/31 3.88% 0.49% 5.19% 0.61% -1.31% -0.12% 2024/1/1-2024/6/30 7.53% 0.41% 8.39% 0.50% -0.86% -0.09% 注:本基金自2023年9月15日起,增设C类基金份额。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42层和43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42层和43层 法定代表人:王琼慧 总经理:王琼慧 成立日期:2004年5月12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JPMorganAssetManagementHoldingsInc.100%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文批准,于2004 年5月12日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2005年8月12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 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7%和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33%变更为51%和49%。 2006年6月6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2006年4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并于2006年6月2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09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二亿五千万 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2009年3月31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 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23年1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原股东之一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51%股权,与原另一股东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49%股权转让给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JPMorganAssetManagementHoldings Inc.),从而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取得本基金管理人全部股权。 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4月12日发布公告,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变更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该名称变更事项已于2023年4月10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Daniel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全球投资管 理运营总监、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 及伦敦投资运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亚太管理团队 成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Paul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ChaseFlemingAssetManagementLimited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投资管理业 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PaulQuinsee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美国权益投资总监、摩根全球权益投资团队投资组合经理和客户投资 组合经理,并曾在花旗银行和施罗德资本管理公司担任权益投资组合经理。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权益投资总监、资产管理投资委员会联合主席。 董事:王琼慧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中国区总裁、中国机构业务主管,摩根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WFOE)总经理和法人代表。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杜勐 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 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 理。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董事:胡海兰 学士学位。 曾任法国巴黎银行上海分行财务主管。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兼行政部总监。 独立董事:汪棣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金融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先后获得美国加州注册会计师 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曾担任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合伙人及普华永道中国投资管理行业主管合伙人。 现担任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中国台湾旭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曾翀 会计师。 曾任香港赛马会集团财务总监,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委员,协康会名誉司库和执 行委员会和投资小组委员会成员,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警察子女教育信托基金和警察教育 及福利信托基金投资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房屋协会资金管理特设委员会成员,另类投资管 理协会(AIMA)全球投资者指导委员会成员,以及宝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现任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退休计划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MatthewBERSANI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曾任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香港)合伙人,及保罗·韦斯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 负责人。 现为克利夫集团合伙人、创始人。 2.监事基本情况: 监事:陈俊祺 学士学位。 曾任美国运通银行(香港)金融服务总监、嘉信理财(香港)业务发展总监及怡富资产 管理(香港)直销业务主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职工监事:水榕 学士学位。 曾任交通银行闸北支行信贷专员、渣打银行销售及渠道管理业务高级经理、汇丰银行业 务督导高级经理、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运营风险管理部总监。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项目总监。 3.总经理基本情况: 王琼慧女士,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中国区总裁、中国机构业务主管,摩根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WFOE)总经理和法人代表。 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杜勐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 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 内权益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理、市场 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刘非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任易方达基金董事总经理、渠道与营销管理总部总经理,招商基金首席市场官兼渠道 业务总部部门负责人。 刘富伟先生,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 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卢蓉女士,首席信息官 硕士研究生。 曾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 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体系首席信息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军先生曾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交易部经理。2004年6月起加 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监、 基金经理、投资绩效评估总监、国际投资部总监、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现任高级基金经理。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恩学海,资产配置及退休金管理首席投资官;张军,高级基金经理;张文峰,组合基金 投资部副总监兼高级投资经理;吴春杰,高级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 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 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2)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4)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5)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 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相关的议事机构,协助管理层加强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 设,推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在经营管理层授权范围内,定期审议公司各项风险管 理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跨部门讨论、评估和决策;研究和部署 重大风险的防范措施;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其他事项;推动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建 设工作。 (4)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公司的合规运营承担独立审查、监控、检 查和报告职责,对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部门对在监察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政策制定及框架管理 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框架、明确以上风 险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的工作要求。 (6)运营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业务部门执行内控要求,保障运营安全,根据法规、 公司制度流程和相关业务特性,厘清各业务条线的风险点,评估其潜在影响,并结合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梳理,找出弱点和问题,与业务部门确定改 进方案并进行持续监控。 (7)投资准则管理部负责执行和管控投资准则,通过设立投资准则、事前管控、事后管 控,保障基金投资运作符合法规、合同及公司内部要求。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股东 董事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 投资准则管理部 七、境外投资顾问及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投资顾问 1、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干诺道中8号遮打大厦19楼 办公地址:香港中环干诺道中8号遮打大厦19&20楼 法定代表人:Daniel Watkins 成立时间:1974年11月26日 境外监管机关批准/注册号:AAA12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759.7亿美元 联系人:Daniel Watkins 电话:(852) 2800 2800 传真:(852) 2810 1694 电子邮件:investor.services@jpmorgan.com 公司网址:www.jpmorgan.com.hk *数据包括以摩根大通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为基金法人实体的基金以及与其签约的账 户 2、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Leon Goldfeld(高礼行),董事总经理,摩根资产管理多资产解决方案部资深投资组 合经理,常驻香港。加入摩根资产管理前,Leon曾任东方汇理(香港)副首席投资官及亚 洲多资产投资部总监,高盛私人财富管理公司投资策略部董事总经理,汇丰全球资产管理(香 港)首席投资官,以及安盛投资管理香港地区首席投资官。 Leon拥有墨尔本莫纳什大学计算机科学、会计与经济学专业的学士学位,并为一名特 许金融分析师。 (二)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汇丰中心一座六楼 成立日期:1865年 管理层: 联席行政总裁:廖宜建,罗铭哲 联系人:钟咏苓 电话:+862138882381 Email:sophiachung@hsbc.com.cn 公司网址:www.hsbc.com 2024年6月30日公司股本:1,801.81亿港元 2023年12月31日托管资产规模:9.7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汇丰是全球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我们通过三大环球业务:财富管理及个人 银行、工商金融、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为约4,100万名客户提供服务。我们的业务网络遍 及欧洲、亚洲、中东及非洲、北美和拉美,覆盖全球60个国家和地区。 “汇通全球开创新机”乃汇丰的使命,也是集团价值所在。我们发挥独有的专业知识、 能力、广阔视野及多元观点,致力为客户开拓崭新机遇。我们云集人才,集思广益,汇聚资 本,促进业务发展及增长,为集团的客户、雇员、投资者、社区,以至整个世界缔造更美好 的未来。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在伦敦、香港、纽约、百慕大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约180,000名。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的受托人职 责,包括但不限于: 1、仅在依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或交付其于境外 资产托 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QDII客持有之投资;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 的会 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须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关协议所规定之 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疏忽、故意失责之情况下,境 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人员及其代理人就其等因善意及恰当地履行 境外资产托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人(或其获授权人)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而导致托管资 产遭受之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果均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损 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 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八、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35号文《关于准予上投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 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自2016年11月21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6 年12月9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310,305,930.96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份额181,159,643.09元人民币、美元现钞份额 32,284,316.13元人民币、美元现汇份额96,861,971.74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10,305,930.96份(其中人民币份额181,159,643.09份、美元现钞份额32,284,316.13份、 美元现汇份额96,861,971.74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49,797.55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份额47,368.89元人民币、美元现钞份额634.28元人民 币、美元现汇份额1,794.38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49,797.55份(其中人民币份额 47,368.89份、美元现钞份额634.28份、美元现汇份额1,794.38份)。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19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 放式基金中基金(QDII-FOF),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 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 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美元份额又分为美元现钞份额和美元现汇份额。 在人民币份额类别内,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人民币份额,称为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人民币份额,称为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美元现钞份额 和美元现汇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具体列示。 本基金对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及美元现钞份额和美元现汇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 换汇产生的费用。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 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其他外币基金份额,通过指定的 销售渠道接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其他外币基金份额 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分币种申购、赎回”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份额,以美元现钞申购获得 美元现钞份额,以美元现汇申购获得美元现汇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获得人民币,赎回美元 份额获得美元,美元份额的赎回款项为美元现汇。其他外币份额(如有)依此类推;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业 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在美元现钞申购的情况下,投资者应 将美元资金从现钞账户转入现汇账户后再进行申购,相应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 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投资 的主要境外市场休市、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遇证券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无效或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首次申购人民币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首次申购美元现钞份额或美元现汇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20美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美元现钞份额或美元现汇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20美元 (含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 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人民币份额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份,如进行一次赎回 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 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美元现钞份额或美元现汇份额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10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00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 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份之 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 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和美元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500万以下 1.5% 人民币500万以上(含),1000万以下 1.0% 人民币1000万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1,000 元 美元现钞份额: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美元100万以下 1.5% 美元100万以上(含),200万以下 1.0% 美元200万以上(含) 每笔美元200元 美元现汇份额: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美元100万以下 1.5% 美元100万以上(含),200万以下 1.0% 美元200万以上(含) 每笔美元200元 本基金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和美元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以上(含),30日以内 0.75% 30日以上(含),一年以内 0.50% 一年以上(含) ,两年以内 0.35% 两年以上(含) ,三年以内 0.2% 三年以上(含) 0 % 注:1年=365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以上(含),30日以内 0.50% 30日以上(含) 0 % 3、基金管理人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美元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 算,人民币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 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美元份额赎回金额 单位为美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6、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和美元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本基金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和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人民币A类基金份 额和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和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人民币A类基 金份额和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10、为了促进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与投资人利益一致,基金管理人鼓励其从业人员申 购本基金,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申购费优惠。 11、基金销售机构可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请投资者关注各基金销售机构不时发布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12、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 回;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外币基金份额申 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 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10、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1、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会因该等投资人违反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或规则等,从而可能损害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5项外的其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休市,并可能影响本基 金正常估值与投资; 6、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相关公告。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和税务顾问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费;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 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如有)两部分, 其中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投资顾问合同中进行 约定。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的托管费包含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两部分。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和美元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按前一日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基金在税收方面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 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 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 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 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 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 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估值时间为T+1。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境外开放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债券、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股票和债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和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 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其中成熟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 3、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 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 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基金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有价 证券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其他有价证券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10、外汇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了人 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若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未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届时以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商定的方式获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 场交易价格为准。 11、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 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 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 责。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美元份额净值为当日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 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人民币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 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前一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外汇交易市场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果投资者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 则美元份额(美元份额又分为美元现钞份额和美元现汇份额)以美元现汇进行现金分红,人 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 金将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类别基金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可对不 同类别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但同一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 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外币认购、申购的 份额,由于汇率等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折算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由于本基金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和美元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人民币C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外币每单位收益分配金额按收 益分配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相应的外币金额。折 算的每10份美元份额的分红金额精确到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4位舍去;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算并披露净值 及相关信息;美元份额以美元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其他外币份额(如有)以此类推。 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份额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美元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 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基金申购费、基金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或开通不同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关联方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投资于摩根资 产管理(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旗下的公募基金的投资情况。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 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 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 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 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 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 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 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 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 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 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 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资产处置变 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4 年0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115,202.2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8.20%,权 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5.01%。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 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18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 人、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 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同更 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 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 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 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 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 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 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 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 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 荣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 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 “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 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 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 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 “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 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 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 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 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 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 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 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 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 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 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月,荣获《东 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 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95年6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本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 19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 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 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 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 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1997年1 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 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 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0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432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 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 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 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 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 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 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 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名单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最新 的销售机构名单。各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时间以及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 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耿亚男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耿亚男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 基金的类别:基金中基金(QDII)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6]2235号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更换或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除(26)项所述资料外,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 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 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 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 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 (26)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 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7)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美元基金份额按收到提议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等值A类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下同)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 (美元基金份额按收到提议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A类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各类基金 份额合并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 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美元基金份额按权益登记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A类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各类基金 份额合并计算,下同)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美元基金份额按权益登记日 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A类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下同)的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2)款、第2条第(3)款 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五、争议的处理与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六、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5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王琼慧 成立时间:2004年5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5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 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 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 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 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投资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 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 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产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对基金的投资和 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监督基 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后开始)、单一投资 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邮件或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 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禁止行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公平对待不同基金财产或不同投资者;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基金或投资者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 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产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 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4)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境外基金)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 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10)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 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 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有责任保证该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并及时将 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及《基金合同》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 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现金差额的计算、预估申购价格,各类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10个交易日内纠正,投资组合比例的调整时间为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 予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由基金托管人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 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 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B.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 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境外运作平台履行。 6、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 损失的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托管证券; 8、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 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 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9、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注册登记结算机构的备付金账户;该账户由注册 登记结算机构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擅自出借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新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 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有证券的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 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 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 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 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实益所有 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 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或加盖公司 印章的复印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运作平台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将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 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 机构完成。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完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本基金分别计算不同类别份额 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美元份额净值以人民币A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人民币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企业会计准则》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日将复核结果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季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 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 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外汇交易市场、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或减 轻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予 以免责。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 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当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关于差错处理,本协议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 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如采用本协议或基金合同中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 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 出异议,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 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监 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基金托管 人故意或过失没有尽到复核义务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4)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应该在公告 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净 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外汇交易市场、登记结算公司或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 据错误,经纪商或交易对家未能及时确认交易及详细交易资料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的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8)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9)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10)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11)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2)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托管人委 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3)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14)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 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由此产生的后果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 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托管人法定报告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 外管局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4、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年更新并公告一次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5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 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 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由此产生的后果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 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 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 围之内。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 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金投资者 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四、联系方式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 889 4888 网址:am.jpmorgan.com/cn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 售机构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am.jpmorgan.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23年9月1日,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暂停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2023年9月15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设C类基 金份额及增加临时基金管理人条款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3.2023年9月16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4.2023年11月17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5.2023年11月21日,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暂停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6.2023年12月22日,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暂停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7.2024年1月12日,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暂停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8.2024年1月18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9.2024年2月8日,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暂停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0.2024年3月8日,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暂停大额申购、定 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1.2024年3月27日,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暂停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2.2024年5月24日,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暂停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3.2024年6月17日,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暂停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4.2024年6月27日,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暂停大额申购、定 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5.2024年7月2日,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暂停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6.2024年7月4日,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暂停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7.2024年7月19日,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限制申购、定期定 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8.2024年7月22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 低交易限额的公告 上述公告均依法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进行披露。 二十五、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基金合同》; 3、《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