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七月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9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 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 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 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 之《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2013 年 2 月 17 日修订,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 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 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 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生态保护与生态友好相关的行业或企 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把握标的行业投资机会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 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 金额的 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 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 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 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 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 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 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 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 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 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 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一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估值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 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 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按其他方式处 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 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提前发布 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969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 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 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 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 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 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 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银监复[2004]14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 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变更或增加基金 份额类别;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 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 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 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及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 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 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 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 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 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 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 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 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 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 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 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 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 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 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 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 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生态保护与生态友好相关的行业或企 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把握标的行业投资机会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等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 投资于生态保护与生态友好相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理念 资源环境已经成为制约国内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未来经 济发展过程中行业与公司对于资源环境消耗的依赖必须刚性 下降。因此,致力于改善环境生态的行业与公司将有可能迎来 加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此外,对资源环境依赖度较低的公司 也会逐步体现出其比较优势,将会最终体现在其市场份额以及 盈利水平上。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对这两类公司的投资,追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四、投资策略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相对稳定的资产配置策略,一般情况下将保持 股票配置比例的相对稳定,避免因过于主动的仓位调整带来额 外的风险。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将使用定量与定性 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资金面和市场情绪 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研究和预测,结合使用公 司自主研发的多因子动态资产配置模型、基于投资时钟理论的 资产配置模型等经济模型,分析和比较股票、债券等市场和不 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动态 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生态保护相关行业和生态友好型行业的精 选以及对行业内相关股票的深入分析,挖掘该类型企业的投资 价值。 (1)生态优先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生态优先主题是指那些生产和经营过程中 对环境的影响较小或者以改善环境生态作为主业的相关行业。 据此界定,本基金借鉴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的行业分 类方法,将机械设备、纺织服装、信息服务、信息设备、交运 设备、电子、医药生物、农林牧渔、食品饮料、餐饮旅游、化 工新材料、环保工程与服务等申万一级和二级行业界定为生态 优先主题相关行业。未来,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整体经济、行 业的发展变化以及申万行业分类的调整,动态调整对于生态优 先相关行业的定义,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行业配置 生态优先相关的各个行业由于所处的商业周期不同,面临 的上下游市场环境也各不相同,因此,其相关行业表现也并非 完全同步,在不同行业之间进行资产配置有助于提高基金投资 组合的总体收益,配置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具体因素如下: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1)经济发展转型因素 在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过程中,与本主题相关的各行业所 面临的战略机会及出现时点各不相同,本基金将密切跟踪中国 经济发展及结构调整的步伐,前瞻性地在各个行业间进行布 局,以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发展与结构转型为生态保护和生态友 好型行业带来的发展机遇。 2)技术发展因素 技术的发展与变革可能对生态保护和生态友好型行业造 成深远的影响,新技术和工艺的出现会很大程度上影响行业和 企业的生产方法和资源消耗程度,从而影响相关子行业的发展 前景。鉴于此,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 最新进展,并重点配置于那些受益于新技术新工艺发展的子行 业。 3)政策因素 生态保护和生态友好型行业的发展会受到政府产业政策、 环境政策等政策的影响,不同子行业会因为相关政策的出台而 面临或正面或负面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政府政策 的变化,重点配置于那些受益于当时政策或者未来政策变化预 期的子行业。 4)经济社会因素 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人口分布和结构的变化,不同 子行业面临的发展机遇各不相同,也会不断的涌现出新的适宜 于生态优先主题的新兴行业。本基金管理人将动态地跟踪这些 变化,积极配置于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相关子行业。 5)市场短期因素 中短期内,各个子行业所面临的市场需求弹性也各不相 同,基金管理人将在分析短期宏观经济形势,及子行业产品价 格变化的基础上,积极配置于各个阶段预期收益率较高的子行 业。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3)个股选择 在个股选择方面,本基金所界定的符合生态优先要求的上 市公司分为以下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目前已经满足相关条 件,被界定为生态优先相关子行业成分股的上市公司;另一个 层次是当前仍未被界定为生态优先相关子行业,但是未来生态 保护和生态友好型的相关业务可能成为其主要利润来源的上 市公司。基金管理人将对两类公司分别进行系统地分析,最终 确定投资标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1)第一层次的上市公司 对于目前已被界定为生态优先相关子行业成分股的上市 公司,本基金将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选择个股。 首先,本基金基于公司财务指标分析公司的基本面价值, 选择财务和资产状况良好且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具体的考察 指标包括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息税折旧前利润 增长率、现金流)、盈利指标(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投资 回报率、企业净利润率)等指标。结合相关财务模型的分析, 形成对标的股票的初步判断。 其次,公司投资研究人员将通过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等基 本面研究方法深入剖析影响公司未来投资价值的驱动因素,重 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①市场竞争格局:企业在市场格局中处于有利位置,有能 力进行创新投入和技术改造; ②盈利效率:企业盈利效率较高,财务结构合理,各项财 务指标在业内处于领先水平; ③技术升级:企业核心生产技术符合国家科技创新的大政 方针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且存在技术壁垒; ④公司治理: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稳定高效,同时企业家 致力于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规划公司长远发展; ⑤短期事件:企业是否有诸如整体上市、集团公司优质资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产注入、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短期事件对公司未来发展可能 会有正面的影响。 2)第二层次的上市公司 对于当前仍未被界定为生态优先相关子行业,但是未来生 态优先相关业务可能成为其主要利润来源的上市公司,除了采 用 1)中提到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外,还会重点关注该公司 的业务构成指标和行业占比指标,分析公司主营业务与生态优 先相关业务的比例;生态优先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润占比;以及 该公司生态优先相关业务未来的成长性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债 券品种,基金经理通过对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 价等因素的综合评估,合理分配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于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金融工具等产品的比例,构造债 券组合。 在选择利率债品种时,本产品将重点分析利率债品种所蕴 含的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 结构的利率债券组合;在选择信用债品种时,本基金将重点分析 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信用资质,信用资质主要考察发 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 本基金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 综合考虑可转债的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 和比例,捕捉其套利机会。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 择地投资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 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 保值的类型(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保值),并根据风险资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投 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 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 流动性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实现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 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地进行 投资,以追求较为稳定的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 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 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 于生态保护与生态友好相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2)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 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8%;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的轧差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90%;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 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 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 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80%×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2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 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 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 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 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 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 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 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 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 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 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 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 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 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 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 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 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后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 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上。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 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 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 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 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 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变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 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 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 购费;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 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 式为准;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等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权证等)、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生态保护与 生态友好相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生态保护与生态 友好相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8%;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的轧差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