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07月02日证监许可[2015]1496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属于主动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绪言   《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设立日期:2013年1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震   联系电话:(010)57380911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号文批准,由国盛证券有限公司、恒生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13年9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70号文批准进行了股权变更,目前股权结构为: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行政管理总部、风控稽核总部、运营保障总部、市场开发总部、专户投资总部、投资管理总部、研究发展部、证券交易部、金融创新总部共九个职能部门。   基金管理情况:目前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一只基金,为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桢磉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金融学硕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投资专业,历任江南证券宜春营业部、天津营业部交易部经理、副总经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八一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部长、副总监,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等职务。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海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本科,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系。历任江西省木材公司财务科长,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长、财务总监,现任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朱宇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历任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办公室主任、董秘、战略管理部部长,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秘兼行政部部长,现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   吴道荣先生,董事,EMBA,毕业于长江商学院。历任安徽省审计厅审计科长、深圳对外贸易集团公司审计科长,海南新天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深圳市鑫泽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恒生阳光集团副董事长。   马亮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曾在武警上饶地区支队服兵役,曾任江西深国投商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金麒麟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初英先生,董事,硕士,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地球物理专业,历任中国石油大学网络中心系统管理员、数动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世纪互联信息电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克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与瑞士维多利亚大学。曾任北京焦化厂干部、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干部,现任北京大学中国精算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杨帆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曾任北京西城区机床厂工人,天津开发区研究所所长、国家物价局副处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院。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会生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律硕士,一级高级法官。曾服兵役,任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现任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主任。   2、监事   丁星元女士:职工监事,哈尔滨工业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本科毕业。历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中江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员工,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   徐金辉先生:监事,学士,毕业于安徽大学会计学专业、管理学学士;曾先后在苏宁电器安徽分公司、中铁四局一公司、宏源期货合肥营业部担任会计职务。现任江信基金财务。   3、高级管理人员   孙桢磉先生,董事长,董事。简历同上。   初英先生,总经理,董事。简历同上。   严命有先生,硕士,中共党员。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曾任中江国际信托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管,国盛证券财务总监助理,天安财险总裁助理兼财务负责人,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督察长   严命有先生,督察长。简历同上。   5、拟任基金经理   郑昱先生,中共党员,博士,副教授。毕业于河海大学水文水资源专业,曾任南昌工程学院教师、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江西江南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4年5月29日起担任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公司总经理初英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郑昱先生,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杨淳先生。   列席人员:   严命有,督察长。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152]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建春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行长赵欢先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部业务管理处副处长、处长、公司业务部综合管理处处长,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厦门市分行副行长,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行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5年3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34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510.50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有风险管理处,通过“全员全程”风险控制体系,加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四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逐年重检,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交易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平台。   1)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成立日期:2013年1月28日   电话:010-57380999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jxfund.cn。   (2)其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前后)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3)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130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大厦33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1010   网址:www.rffund.com   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楼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电话:010-58598889   传真:010-5859880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8层   负责人: 王磊   电话:010-59241188   传真:010-59241199   经办律师:李梅 李小军   联系人: 韩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十六号院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 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十六号院7号楼12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文智   电话: 13910887931   传真:010-58350006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静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15年07月0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496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净值,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份额类别、调整现有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两类基金的认购费率表如下:   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分别投资10000元和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分别为2元和2000元,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1:认购金额10000元,认购利息2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5%。   净认购金额=10000/(1+0.5%)=9950.25(元)   认购费用=10000-9950.25=49.75(元)   认购份额=(9950.25+2)/1.00=9952.2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2元,则可得到9952.25份基金份额。   认购2:认购A类基金份额金额1000万元,认购利息2000元,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元。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2000)/1.00=10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费用产生的利息为2000元,则可得到10001000.00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50)/1.00 = 100050.00(份)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实施方案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如赎回、转出或者卖出),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和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30天计算。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对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分别投资10000元和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元,则两笔申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申购A类基金份额金额1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5%。   净申购金额=10000/(1+0.5%)=9950.25(元)   申购费用=10000-9950.25=49.75(元)   申购份额=9950.25/1.120=8884.1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元,可得到8884.15份基金份额。   申购2:申购A类基金份额金额1000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120=8927678.5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元,可得到8927678.57份A类基金份额。   例4: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份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5: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半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11200(元)   赎回费用=11200×0.1%=11.2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11.20=11188.8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88.80元。   例6、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30天内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7=101700(元)   赎回费用=101700×0.50%=508.5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17-508.50=101191.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191.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在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中充分挖掘和利用潜在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较高的长期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研究支持;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投资组合方案设计;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单个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8)投资组合评价。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资本成本、增长能力以及股价的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择。同时,适度把握宏观经济情况进行资产配置。具体来说,本基金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股票选择:   首先,通过ROIC(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指标来衡量公司的获利能力,通过WACC(Weighted Average Cost of Capital)指标来衡量公司的资本成本;其次,将公司的获利能力和资本成本指标相结合,选择出创造价值的公司;最后,根据公司的成长能力和估值指标,选择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3)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1)综合分析权证的包括执行价格、标的股票波动率、剩余期限等因素在内的定价因素,根据BS模型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对价值被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2)基于对权证标的股票未来走势的预期,充分利用权证的杆杆比率高的特点,对权证进行单边投资;   3)基于权证价值对标的价格、波动率的敏感性以及价格未来走势等因素的判断,将权证、标的股票等金融工具合理配置进行结构性组合投资,或利用权证进行风险对冲。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对于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在谨慎分析收益性、风险水平、流动性和金融工具自身特征的基础上进行稳健投资,以降低组合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七)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50%+上证国债指数×50%。   沪深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300 只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数以成份股的可自由流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其编制方法借鉴了国际成熟市场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法和特点,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具备科学性、合理性、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50%的沪深300 指数和50%的上证国债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基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等指数的发布,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包括资产支持债券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已经发行未上市期间的债券按以下原则处理:   1)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采用成本估值。   3)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日前,按未上市有价证券估值原则分别对债券和获配的权证进行估值;自上市日起,债券和获配的权证按上市有价证券估值原则进行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固定收益品种按以下原则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可交换债券比照可转换债券的估值方法估值。   7、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9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率为 0.5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0.50%年费率计提。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累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对本基金所投资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披露。   1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而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期货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   8、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和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合计投资比例的上限较高,如果股票等权益类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的风险如下:   (1)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由于高杠杆特征,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果市场走势对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利从而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追加保证金,以使本基金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本基金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这类情况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同时本基金将面临股指期货无法当天平仓而价格变动的风险。   (4)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被期货交易所强行减仓,从而使得本基金无法继续持有期货合约,从而导致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或者策略失败。   (5)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6)连带风险   为委托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委托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7)合作方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3、国债期货的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的风险如下:   (1)流动性风险。   若国债期货市场流动性较差,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成交,将产生流动性风险。   (2)保证金管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使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3)价差风险。   对于通过价差的变动获利的套利策略,价差往不利方向运行将可能造成策略失效并招致损失。   (4)研判失误风险。   套利策略成功的核心在于通过历史数据分析和投资品种的基本面分析,发掘套利机会,资产管理人的判断错误将导致策略失效,带来损失。   (5)执行风险。   一般情况下很难在同一时间执行套利策略的两端交易,因此存在一端交易已经执行,而由于价格的快速波动导致另一端交易执行后获利低于预期甚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6)基差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是波动的,基差的不确定性被称为基差风险。基差的波动给套期保值者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风险,直接影响套期保值效果。   (7)CTD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形式,国债期货的标的物是虚拟债券,CTD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可能发生变化,存在基差扩大的风险。   (8)展期风险。   持有期货合约交割期限短于合同的到期日而需要将期货合约向前延展时,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性,存在多次的基差风险。   (9)杠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八)其他风险   1、因本基金公司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计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邮政编码:100086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成立日期: 2013年1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日期:1992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060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风格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补充协议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在投资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5、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定进行投资。在投资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账单:基金管理人将向特定销售渠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自己公司的网站(www.jxfund.cn)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服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信息、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010-57380999)提供全天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