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发起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承诺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及其所管理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基金中文名称: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英文名称:Yinhua-Dow Jones China 88 Select Equity Fund 基金代码:180003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2号 投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标的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标的指数。 道中88指数是第一个由全球指数编制机构道琼斯公司为中国大陆股票市场编制的指数,由道琼斯中国指数中按照自由流通市值和交易流动性综合排名的前88名家上市公司构成。为了准确代表投资者可实际交易的股票数量,道中88指数为挑选成份股而计算自由流通股本时,排除了持股超过整个市值5%的个人、其它公司以及政府持有的股份。道中88指数每季度进行一次成份股的调整,同时道中88指数成份股缓冲区的建立将适当保证道中88指数具有较低的指数换股率。 道中88指数以人民币元计算,基期均为1993年12月31日,基数定为100。 标的指数的信息发布:指数编制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标的指数的前日收盘,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查询到道琼斯中国88指数的前日收盘。指数编制人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每日发布标的指数的前日收盘,指数编制人的网站为道琼斯网站chinaindex.dowjones.com,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为www.yhfund.com.cn。 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道琼斯中国88指数的成份A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首发或增发)、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可转债等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业绩比较基准:本文中,与标的指数的定义相同。 投资风格: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定位于增强型指数基金,并选择了以市值代表性强、流动性高为特色的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标的,因此,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具有大盘蓝筹指数组合的风格特点,通过买入并持有的长期投资策略,力争获取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带来的资本市场收益。 收益分配: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 投资者在本基金代销机构认(申)购本基金时,应在相关单据上选择分红方式;如果投资者未选择分红方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按照投资者默认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处理。 基金份额面值:1元人民币 募集对象:本基金的发行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认购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三档,最高不超过1.0%,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100万1.0% 100万≤认购金额<1000万 0.8% 认购金额≥1000万 0.5% 认购最低投资额(含认购费):代销网点首次认购最低投资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最低投资额为500元;直销网点首次认购最低投资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最低投资额为1万元。 申购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三档,最高不超过1.5%,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100万1.5% 100万≤申购金额<1000万 1.2% 申购金额≥1000万 1.0% 申购最低投资额(含申购费):代销网点首次申购最低投资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最低投资额为500元;直销网点首次申购最低投资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最低投资额为1万元。 赎回费率: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资产。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一年以内(包括一年)收取0.5%的赎回费率,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一年到两年(含两年)之间的收取0.20%的赎回费,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两年以上的免赎回费。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两年 0 一年<持有期≤两年 0.20% 持有期≤一年 0.50% 管理费率: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算。 托管费率: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算。 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 申购和赎回开始的时间: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最低赎回份额:500份基金份额 基金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处理,于T+1日公告 基金份额精确度: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发起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登记机构: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上述内容仅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详细资料须以本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的内容为准。 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书摘要 基金中文名称: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英文名称:Yinhua-Dow Jones China 88 Select Equity Fund 基金类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投资理念:以指数化投资分享中国经济的发展成就,以适度增强实现对标的指数的适度超越。 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增长将保持持续稳定的向上发展态势,为指数投资获取长期稳定收益奠定了良好的宏观经济基础。本基金力求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并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通过适度增强的投资方法,力求取得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率,为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长期收益提供良好的机会。 标的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中国88指数(简称道中88指数)为标的指数。 道中88指数是第一个由全球指数编制机构道琼斯公司为中国大陆股票市场编制的指数,由道琼斯中国指数中按照自由流通市值和交易流动性综合排名的前88名家上市公司构成。为了准确代表投资者可实际交易的股票数量,道中88指数为挑选成份股而计算自由流通股本时,排除了持股超过整个市值5%的个人、其它公司以及政府持有的股份。道中88指数每季度进行一次成份股的调整,同时道中88指数成份股缓冲区的建立将适当保证道中88指数具有较低的指数换股率。 道中88指数以人民币元计算,基期均为1993年12月31日,基数定为100。 标的指数的信息发布:指数编制人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标的指数的前日收盘。指数编制人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每日发布标的指数的前日收盘,指数编制人的网站为道琼斯网站chinaindex.dowjones.com,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为www.yhfund.com.cn。 业绩比较基准:本文中,与标的指数的定义相同。 投资策略: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以道中88指数为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标的指数,股票指数化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增强部分主要选择基本面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价值型企业的股票,在控制与标的指数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取得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率。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目标比例为:股票资产为不高于75%,国家债券资产不低于20%。在法律环境允许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上限将调整为95%,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建仓时间为3个月。 投资风格: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定位于增强型指数基金,并选择了以市值代表性强、流动性高为特色的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标的,因此,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具有大盘蓝筹指数组合的风格特点,通过买入并持有的长期投资策略,力争获取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带来的资本市场收益。 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道琼斯中国88指数的成份A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首发或增发)、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可转债等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收益分配: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 投资者在本基金代销机构认(申)购本基金时,应在相关单据上选择分红方式;如果投资者未选择分红方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按照投资者默认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处理。 基金份额面值:1元人民币 与标的指数偏离的风险揭示:本基金采用的增强性投资策略将产生跟踪误差,基金的风险特征可能有别于指数本身。 为控制由于增强型投资可能带来的过分偏离标的指数的风险,本基金力求将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间的年跟踪误差控制在6%,但由于以下原因可能造成两者间偏离度增加的风险: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以及指数计算方法的变更; 2、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3、因缺乏卖空和对冲机制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加大; 4、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重投资的资产类别或单个证券超过规定比例限制时进行的被动性卖出调整;因债券投资比例限制,在债券或股票资产净值变动较大时造成的被动仓位调整; 5、基金持有股票/债券的增发、分红送配造成基金组合的比例变动; 6、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停牌、摘牌等突发因素; 7、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冲击成本; 8、申购赎回资金变动带来的跟踪误差增加; 9、基金资产中需扣除管理费用和托管费用; 10、标的指数选择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基金价格变动风险提示:本基金因股票资产投资比例较大,当所追踪之标的指数因市场原因出现大幅下跌时,会造成基金资产净值的相应下跌,产生跌破基金发行价的风险。 更换标的指数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有权更换标的指数,由此可能产生风险。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及《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说明书依据本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合法有效的修改及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本《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关管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托法》: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销售规定》:指2002年9月18日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定的《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签定的《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和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及清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和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有效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有效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转换或基金间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2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四、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总经理:尚健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包括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0755-83516888 010-58163000 传真:0755-8351696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时间:1954年10月1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85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电话: (010)67597420 传真: (010)66212639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直销中心一: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联系人:刘燕 直销中心二: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2办公楼10层2-8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85183027 联系人:包爱丽 直销中心三: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制铁商务广场5层511室 电话:021-50588807 传真:021-50588055 联系人:苏琼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n 代销机构: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法定代表人:经叔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65229422 联系电话:010-65226699--2055 联系人:吴杰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代销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 电话:021-68881829 传真:021-68881851 联系人:杨静 客户服务热线:021-68881829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87555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电话: 021-62580818-177 传真: 021-62583439 联系人:顾文松 网址: www.gtja.com 代销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公司负责人:胡继之 联系电话:0755-82133437、8210833-2119 联系人:胡剑 电子邮件:hujian@guosen.com.cn 网址:www.guosen.com.cn 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 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21-962503 网址: www.htsec.com 代销机构: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4、25层 法定代表人:吴克龄 咨询电话:0755-26936388 网址:www.ehantang.com 代销机构: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721 传真:(025)84579879 客户服务电话:(025)84579897 联系人:袁红彬 网址:www.htsc.com.cn 代销机构: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 周济谱 电话:400-8888-108;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 www.csc108.com 代销机构: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成立时间:1999年12月28日 法定代表人:张引 电话:(023)63786187 63786240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李昆 陈国才 网址:www.swsc.com.cn 西南证券飞虎网 电话:010-65542609 传真:010-65545030 网址:www.fayhoo.com 代销机构: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网址:www.xcsc.com 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7541476,7543114 网址:www.xyzq.com.cn 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 (0755)26951111(客户服务中心) 传真: 0755-82943237 联系人: 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转63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中信金融网:eciti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五)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联系人:杨兵 电话:0755-83516888 传真:0755-83516968 (六)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北楼30层 负责人:王琳 电话:0755-82125006 传真:0755-82125590 联系人:柯湘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七)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金馨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五、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行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包括: 直销机构: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西南证券飞虎网)、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基金之发行公告。 (三)设立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04年7月5日到2004年8月5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见发行公告)。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可宣布成立。如果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成立条件并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如果达到招募说明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可宣布成立。具体发行方案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四)本基金的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3.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每次最低500元人民币;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 4.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三档,最高不超过1.0%,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100万 1.0% 100万≤认购金额<1000万 0.8% 认购金额≥1000万 0.5%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发行期间审计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 (六)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认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基金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八)认购的程序和方法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九)认购举例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1%=1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00=9,900元 认购份额=9,900/1.00+10/1.00=9,9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10份基金份额。 六、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成立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 2、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三)基金募集失败 1、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下转第A15版)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者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西南证券飞虎网)、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发行公告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具体的申购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的赎回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规定的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其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可用基金单位余额。否则其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三档,最高不超过1.5%,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100万 1.5% 100万≤申购金额<1000万 1.2% 申购金额≥1000万 1.0%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资产。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收取0.5%的赎回费率,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一年到两年(含两年)之间的收取0.20%的赎回费,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两年以上的免赎回费。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两年 0 一年<持有期≤两年 0.20% 持有期≤一年 0.50%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费率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平,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公开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者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一)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调整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以指数化投资分享中国经济的发展成就,以适度增强实现对标的指数的适度超越。 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增长将保持持续稳定的向上发展态势,为指数投资获取长期稳定收益奠定了良好的宏观经济基础。本基金力求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并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通过适度增强的投资方法,力求取得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率,为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长期收益提供良好的机会。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以道琼斯中国88指数(简称道中88指数)为标的指数。 道中88指数是第一个由全球指数编制机构道琼斯公司为中国大陆股票市场编制的指数,由道琼斯中国指数中按照自由流通市值和交易流动性综合排名的前88名家上市公司构成。为了准确代表投资者可实际交易的股票数量,道中88指数为挑选成份股而计算自由流通股本时,排除了持股超过整个市值5%的个人、其它公司以及政府持有的股份。道中88指数每季度进行一次成份股的调整,同时道中88指数成份股缓冲区的建立将适当保证道中88指数具有较低的指数换股率。 道中88指数以人民币元计算,基期均为1993年12月31日,基数定为100。 (四)业绩基准 本文中,业绩基准与标的指数的定义相同。 (五)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道琼斯中国88指数的成份A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首发或增发)、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可转债等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六)投资风格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定位于增强型指数基金,并选择了以市值代表性强、流动性高为特色的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标的,因此,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具有大盘蓝筹指数组合的风格特点,通过买入并持有的长期投资策略,力争获取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带来的资本市场收益。 (七)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以道中88指数为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标的指数,股票指数化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增强部分主要选择基本面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价值型企业的股票,在控制与标的指数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取得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率。 1、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采用自上而下的两层次资产配置策略:第一层,资产类别配置,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比例;第二层,股票和债券的个券选择与组合管理,在不同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各资产类别中不同证券的配置比例,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双重约束下构建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 在资产类别配置上,本基金原则上将不高于75%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将不低于20%的资产投资于国债。在法律环境允许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上限将调整为95%,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股票资产配置策略 在股票资产的配置上,本基金采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以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为基础构建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并选择基本面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价值型企业的股票对指数进行适度增强。 3、增强投资的标准 本基金增强部分的投资,是指基于价值选股原则在对企业基本面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投资于核心竞争力增强,投资价值上升的股票。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投资研究团队在投资和研究方面的经验和实力,对宏观经济走向、产业发展演变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进行预测,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一定的价值评判标准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 4、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为在跟踪误差与流动性风险双重约束下的投资。本基金将以降低基金的跟踪误差为目的,在考虑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5、投资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原则包括: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根据企业基本面情况的变化降低对基本面恶化企业的投资比重,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的投资比重;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为流动性风险约束下的被动式投资,债券投资组合将根据组合对基金整体跟踪误差的边际贡献率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6、增强性投资管理的限度和控制 本基金的股票选择主要依据入选道琼斯中国88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且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投资不少于62只,对标的指数成分股以外的股票投资不高于股票投资资产总额的40%。 为控制由于增强型投资可能带来的过分偏离指数的风险,本基金力求将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间的年跟踪误差控制在6%。 (八)标的指数的更换 1、更换基金标的指数,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同时按照有关法定程序修改基金合同; 2、当且仅当出现下列原因: (1)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该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任何法律法规的出台导致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的认为其授权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已被实质性削弱; (3)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而产生的诉讼或行动已经开始,或任何此类诉讼行动已威胁到并且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地认为此类诉讼或行动可能对标的指数或授权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任何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基金管理人不能发行、促销或推广本基金或任何针对本基金的重大诉讼或监管行动已经开始; (5)标的指数供应商确定标的指数不再符合或将无法符合标的供应商为维持指数所订的标准; 导致现有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标的指数,并应提前1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代表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变更标的指数有异议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章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立即着手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变更标的指数的提案进行表决,表决生效后5个工作日之内,基金管理人遵照表决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发布公告。 3、当出现任何可能导致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获悉事实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九)投资决策及投资操作流程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的主要信息依据有:1、金融工程小组的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由此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2、行业研究员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企业情况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3、市场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 1、基金资产分布决策 基金资产分布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做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任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监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督察员、基金经理、组合经理、估值经理、交易主管、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听取公司投资管理部关于宏观、中观和微观经济的分析,结合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和标的指数的最新动态等因素,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制定基金的投资战略。 2、基金投资组合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和标的指数成份股研究报告及市场部提供的基金申购赎回报告,在考虑基金合同规定的股票债券资产比例范围的前提下,决定对债券和股票投资的具体比例。 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3、风险控制决策 合规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机构,其成员由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督察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并对公司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做出决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根据市场变化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在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本基金的风险控制决策的基础上,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将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监察稽核部将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基金经理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十)基金投资过程中的研究支持 在本基金的投资过程将得到以下技术/研究支持:本基金的投资核心工具和平台为银华指数投资管理系统,金融工程小组负责指数投资优化模型的设计,该模型中包括了股票组合和债券组合的投资管理、交易成本和价格的市场冲击研究、控制跟踪误差的风险管理措施、绩效评估和日常个股市场风险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交易成本的研究和现场控制;投资管理部负责控制个股和个券的基本面风险,对样本股的可能调整进行事前研究。 (十一)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估 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同时,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还必须对基金资产组合的将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客观的评价和预警。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依据投资绩效评估运行规则,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管理部提供绩效评估报告,对基金投资收益与风险情况做出反馈,如有必要还需提出在分析基础上的修正意见。 (十二)建仓期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3个月,3个月之后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达到本基金合同相关规定。 (十三)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调整,以使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四)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向他人贷款; 7、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8、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14、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管理; 2、所有的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与标的指数偏离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增强性投资策略将产生跟踪误差,基金的风险特征可能有别于指数本身。 为控制由于增强型投资可能带来的过分偏离指数的风险,本基金力求将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间的年跟踪误差控制在6%,但由于以下原因可能造成两者间偏离度增加的风险: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以及指数计算方法的变更; 2、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3、因缺乏卖空和对冲机制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加大; 4、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重投资的资产类别或单个证券超过规定比例限制时进行的被动性卖出调整;因债券投资比例限制,在债券或股票资产净值变动较大时造成的被动仓位调整; 5、基金持有股票/债券的增发、分红送配造成基金组合的比例变动; 6、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停牌、摘牌等突发因素; 7、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冲击成本; 8、申购赎回资金变动带来的跟踪误差增加; 9、基金资产中需扣除管理费用和托管费用; 10、标的指数选择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二)基金价格变动风险 本基金因股票资产投资比例较大,当所追踪之标的指数因市场原因出现大幅下跌时,会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相应下跌,产生跌破基金发行价的风险。 (三)更换标的指数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有权更换标的指数,由此可能产生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为开放式基金后台运作中的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金融市场危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一、基金的转换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规定请见相关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 ①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1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③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不进行估值; ④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①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③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④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⑤银行间债券以成本计价,在债券持有期逐日计提利息; ⑥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①-⑤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①-⑤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⑦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项中的第④项条款、第(2)项中的第⑥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分红手续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如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发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降低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节余应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注册登记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报告义务,如遇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实施;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根据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二)《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2、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于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2、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3、基金费用的调整; 14、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5、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6、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7. 标的指数的更换; 18、其他重大事项。 (五)标的指数的信息发布 指数编制人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标的指数的前日收盘。 指数编制人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将发布标的指数,指数编制人的网站为http://chinaindex.dowjones.com,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为www.yhfund.com.cn.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半年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6)对基金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及内部控制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三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三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市场开发部、机构理财部、战略发展部、运作保障部、综合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等八个职能部门,并成立了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等两个分支机构。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二)公司目前管理的基金 截止到2004年3月,公司管理一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天华和两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天华 基金天华系由原四川国债投资基金转制而来,扩募前基金份额为8.4亿份,扩募完成后基金份额增长到25亿份。 全称:天华证券投资基金 类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目标:在尽可能地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增值的最大化。 基金经理:周建新 成立日:1999年7月12日 基金份额总份额:25亿份基金份额 2、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类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的重点是中国入世后以及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即总成本领先优势和标新立异优势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这部分投资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基金经理:李学文 设立募集总份额:16.82亿 成立时间:2002年11月13日 3、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类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目标: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基金经理:王华 设立募集总份额:60.7亿 成立时间:2004年3月2日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彭越先生:董事长,38岁,研究生学历。曾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兵先生:副董事长,37岁,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任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总经理。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常克川先生:董事,40岁,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副处长,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李树:董事,61岁,博士生导师。曾任吉林省委组织部副处长,吉林省轻工业厅总经理,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中共吉林省政策研究室主任、党组书记,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等职务。现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尚健先生:董事、总经理,37岁,金融学博士。曾任美国退休教师基金投资分析师,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副处长,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战略委员会副总监及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49岁,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副所长、副书记。 张利平先生:独立董事,46岁,法学及工商管理双硕士。曾任美国美林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副总裁,美林驻北京、上海两地首席代表,德利佳华(中)有限公司主席,德国德累斯登银行大中华区主管。现任意马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49岁,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51岁,研究生学历,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为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俞昌建先生:监事长,49岁,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北京航宇经济发展公司副总经理,北京新大都医药公司总经理。现任北京首都创业集团计财部经理。 张一鸣先生,监事,31岁,大学学历。曾任职于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北京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福强营业部总经理。 方强先生:监事,34岁,大学学历。曾任职于中国北方工业深圳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资产管理部,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 石松鹰先生:常务副总经理,35岁,研究生学历。曾历任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业务经理,基金投资部经理;北京中协天地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立新先生:副总经理,38岁,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南方证券公司基金部;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市场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部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凌宇翔先生:督察员,34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小坚,1971年出生,经济学硕士,理学学士。1998年至2001年就读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经贸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86年至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化学系。2000年至2002年在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研究所工作,任石油化工行业研究员。2002年加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石油化工、医药、贸易等行业研究员、兼任宏观经济研究员、策略研究员。2003年10月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组合经理。 二十一、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员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规及内控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合规及内控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员、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二十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二)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三)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二十四、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二十五、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括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时间:1954年10月1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85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自成立以来,始终以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为己任,伴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自身实力不断壮大。目前,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着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的各项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业务品种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35,542.79亿元,所有者权益1,862.80亿元,实现税前利润4.50亿元。自成立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盈利。中国建设银行拥有遍布境内外的16,472个营业性分支机构,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二)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7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深圳、辽宁分行设立4个基金托管分部。现有员工50余人。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共8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二十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十八、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十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或申购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每季度寄送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计划的开始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 (三)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85186558或登录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三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附录:银华-道琼斯88精选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2004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第二部分 基金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7、如因注册登记人的过错而造成持有人损失的,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注册登记人承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七)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第三十部分 争议处理 (一)《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第三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