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发起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特别提示   1.动态资产保障线的作用与计算方法   本基金通过建立随时间推移呈非负增长的动态资产保障线,实施风险预算管理,以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只要基金资产净值创新高,基金管理人就实时提升动态资产保障线,以保障基金净值增长的成果。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契约中均明确公布了动态资产保障线的计算方法,基金投资者可自行计算,并与基金管理人的公布值随时核对。   2.动态资产保障线不是保底收益承诺   动态资产保障线既不是基金投资者计算实际收益的依据,也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底收益承诺,而是基金管理人力争保证的价值水平。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严格采用投资组合保险机制、VaR等定量分析技术,强化风险预算管理,从而将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跌至动态资产保障线之下的情况控制为小概率事件,但不能完全保证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任何时候均不跌至动态资产保障线之下。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及《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由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术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契约当              事人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      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暂行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有权利并承担              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              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基金持有人:     指根据本基金契约合法取得基金单位的个人投资者和              机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   销售代理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代销人;   个人投资者: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              织或投资主体;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              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                    理机构;   投资者:       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统称;   认购:        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契约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成立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契约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以及基金的相关业务              规则,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单位转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              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单位的行为;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              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              日期;   封闭期:       指自基金成立日起不办理赎回等交易业务的期间,封              闭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分红:        指按照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分红方案中载明的每基金单              位可分配收益计算出的收益总额;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日期;   转托管:       指基金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              的基金单位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              账户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和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              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介于情况的账户;   公开说明书:     指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              金投资组合、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              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              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契约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疫              病传播、恐怖主义行为、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元:         指人民币元;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基金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实施的法律法规;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契约之目的,不包含台              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基金设立   (一)基金设立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70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认购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四、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复兴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成立时间:2003年5月27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64371155   传真:(021)64377166   联系人:谢晓然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二)基金管理人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注册登记人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四)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注册资本:39.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68881829   传真:(021)68881831   (五)直销机构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复兴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直销中心电话:(021)64718300   直销中心传真:(021)64375409   联系人:陈楠、张佳珏   网址: www.chinanature.com.cn   (六)代销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   电话:(021)68881829   传真:(021)68881831   联系人:姚姝敏   2、交通银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9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王玮   3、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16655   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25-84457777-882、721   联系人:张雪瑾、袁红彬   网址:www.htsc.com.cn   5、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531-5689888-9690   联系人:罗海涛   网址:www.ttstock.com.cn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站: www.gtja.com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   联系人:金芸   网站:www.htsec.com   8、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010-65186758   联系人:权唐   网站:www.csc108.com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125   联系人:缪白   网站:www.xyzq.com.cn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10-84864818-63266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11、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125666   联系人:张玲   网址:www.lhzq.com    1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6   联系人:盛云   网址:www.dfzq.com.cn   13、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16770   联系人:张琦、陈建东   网址:www.ebscn.com   14、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755-26936207   联系人:姚文强   网址:www.ehantang.com   15、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351-8686868   联系人:邹连星 刘文康   网址:www.i618.com.cn   (七)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   经办律师:吴冠雄 宋皓 杨科   电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联系人:吴冠雄 杨科   (八)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昆山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 汤云为   经办注册会计师:陆永炜 徐艳   电话:021-62191219转392   传真:021-63243522   联系人:徐艳   五、基金募集安排   (一)募集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二)募集期限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为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04年5月25日至2004年6月25日止,共31天,本基金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成立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具体发行和认购事宜,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发行公告。   (三)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理销售机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城市(或网点)详见发行公告。   (四)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0%           M≥100万元       不超过1.0%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期利息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元(此为假设数),认购费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1.0%=1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00+3=9903元   认购份数=9903/1.00=990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03份基金单位。   (七)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   基金投资者可在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首次认购的投资者必须持有效证件先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根据销售网点的具体规定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具体请参见本基金发行公告)   2、认购限制   本基金代销网点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单位,其认购份额按照多笔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对追加认购金额和累计认购规模无限制。   3、认购确认   投资者完成基金认购手续,代销网点将出具认购业务受理单据。投资者可根据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查询认购受理结果,并可在基金成立后在其认购的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寄送的认购份额确认书确认认购份额信息。   六、基金成立   (一)基金成立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则基金发起人可以宣布基金成立。上述净认购金额为扣除认购费用后的认购金额。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管理人指定商业银行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二)基金设立失败   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则基金设立失败。   如本基金设立失败,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本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代理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理销售机构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基金投资   (一)投资理念   兼顾收益与风险。风险管理与投资绩效并重,在控制投资组合下方风险的前提下,追求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最大化。   (二)投资目标   在确保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低于本基金建立的动态资产保障线的基础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债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100%。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将降低债券投资比例范围的下限,相应提高股票投资比例范围的上限。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建立随时间推移呈非负增长的动态资产保障线,以投资组合保险机制、VaR(Value at Risk)技术为核心工具,对风险性资产(股票)与低风险资产(债券)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并结合下方风险来源分析,对基金的各类资产实施全流程的风险预算管理,力争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高于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积极投资,谋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总体投资策略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以动态资产保障线为保险额度(floor),将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高出动态资产保障线的金额放大固定倍数后,作为每份基金单位的股票投资金额上限,公式如下:   E= M×(NAV-F)   其中:E为每份基金单位的股票投资金额上限,NAV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F为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M为乘数(放大倍数)。本基金根据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主要以风险调整后收益率为目标函数,对CPPI策略进行数量化分析,确定放大倍数的取值区间;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放大倍数保持相对固定,以确保CPPI策略的客观化操作。   同时,本基金还辅以采用VaR限额管理,将股票投资组合的单日VaR限额设置为: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基金总份额   通过该限额对风险性资产(股票)的投资比例进行约束,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以降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跌至动态资产保障线之下的可能性。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两层的约束和对市场行情的判断,结合运用其它风险测量指标,动态调整风险性资产(股票)与低风险资产(债券)的投资比例,使投资组合的总风险水平保持在预算范围内。在极端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性资产(股票)比例可以调整为零,即全部投资于相对安全的低风险资产(债券)和现金资产。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上述风险预算管理的前提之下,积极投资于具有高增长潜力的股票,分享较高的股市成长收益,从而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基金管理人以专业的研究力量为依托,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基本面良好、流动性高、具有高增长潜力且价格合理的股票。首先,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可持续投资价值进行定量评估,该评估体系采用包括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股本扩张能力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指标,筛选出可持续投资价值较高的上市公司;其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和对市场趋势的具体把握,对上市公司成长率的动态变化进行分析预测,筛选出"市盈率/预期增长率"(PEG)指标较小的上市公司,并结合上市公司基本面、股票流动性、股票相对价值等多方面因素,选择个股,构建分散化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债券投资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自上而下”的积极管理。在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基础上,运用利率预期、久期管理、部分久期管理、收益率利差策略进行债券资产配置,并在价值研究与风险收益评判的基础上,选择高流动性、高信用等级、高收益率及其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本基金将紧跟债券市场发展与创新的步伐,充分把握债券市场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带来的赢利机会。本基金也将充分利用市场中出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有效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五)动态资产保障线   本基金通过建立一条随时间推移呈非负增长的动态资产保障线,实施风险预算管理,以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并通过资产保障线水平的动态提升,保障基金净值增长的成果。   1、动态资产保障线的计算方法   动态资产保障线自基金成立日起按日历逐天计算,基金成立日的初始水平设定为0.93。如果某一天的累计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超过在此之前的所有的累计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即该天的累计净值为最高点),则提升该天的动态资产保障线,并将该天的累计净值相对于上一个累计净值最高点的正增长率的60%作为该天的动态资产保障线的提升幅度。如果某一天的累计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是最高点时,则不提升该天的动态资产保障线,即保持上一天的水平。如果某一天为分红除权日,则该天的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扣除分红额向下调整。   基金成立日后的第 天的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基金成立日后的第 天的累计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以该天的基金资产估值结果计算;     :当第 天为分红除权日时,  等于每份基金单位分配红利;   当第 天不是分红除权日时,   ;       :基金成立日(  )至基金成立日后的第  天的累计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最大值,即:   P :动态资产保障线的提升率,该数值取常数60%;   基金成立日(t =0 )的初始参数为:F (0)=0.93,NAV (0)=1。   2、动态资产保障线的计算、公布   为保证动态资产保障线计算的准确和公允,动态资产保障线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过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基金管理人将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对外公布。   3、动态资产保障线在极端市场波动情形下的调整   若遇极端市场波动情形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下降,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极端市场波动对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影响相应向下调整动态资产保障线,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对外公布。   (六)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指数×40%+中信全债指数×60%   (七)投资决策流程   为保证基金投资原则、投资策略的执行和投资目标的实现,本公司采用较为科学合理的分层决策体制:即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其主要职责包括: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投资方向以及投资原则和策略;审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行业板块投资比例范围、审批重要投资计划;定期审议基金经理的投资检讨报告、考核基金经理的工作绩效等;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项基金的投资管理决议。   在上述分层决策体制的前提下,本基金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定量研究部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小组。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调整、风险控制五个环节。   1、投资研究   研究发展部策略分析师、行业与公司研究员、债券研究员以及定量研究部定量分析师负责研究分析工作,并完成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包括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分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   (1)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契约及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确定基金投资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性规定,包括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投资限制等。   (2)制定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和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依据本基金产品的投资原则、投资限制等要求,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研究、分析和判断,按月制定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建议表,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每月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如遇重大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依据上述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根据每周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定该周具体的投资策略,再辅以每日晨会对当日重大讯息进行讨论,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3)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制成投资决定书后,向投资总监备案。重要投资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取得相应批准。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之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依据。   (4)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成投资决定书,经投资总监复核后,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3、投资执行   集中交易室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决定书,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并作成基金投资执行表,若执行时发生差异,则需填写差异原因,并呈报基金经理及投资总监。   4、投资跟踪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研究员与定量分析师的投资跟踪分析报告和建议等,进一步分析判断,并据此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一般情况下,基金经理按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就投资现况进行检讨,并提出投资检讨报告。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5、风险控制   定量研究部负责开发基金风控系统及其他辅助投资分析工具,定量研究部数量分析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进行数量化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给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使其能够了解投资组合(或拟投资的组合)的风险水平,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当股市、债市同时下跌时,可增大现金资产的比例;   (2)投资于国家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公司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后的六个月内,达到上述比例限制或基金契约规定的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将其调整到上述规定范围之内。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比例限制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进行证券承销;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高位接盘、利益输送,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10、配合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1、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或参与其经营管理;   2、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追求本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进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使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购买力风险   若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导致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下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公司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行业竞争、管理团队、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二)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 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中会因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或投资者大额赎回等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证券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我国股票市场在大幅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这时出现较大规模的基金赎回申请,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将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前提是价格连续性,即当市场价格波动具有连续性时,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具有很强的避险功能。但当发生极端市场波动情形时(市场急速下跌或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等情形),市场价格波动不连续,这时有可能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对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作出适时连续的调整,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跌至动态资产保障线之下,从而影响到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避险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市场的研判和政策的把握,如果市场存在潜在重大利空消息,基金管理人不能刻板地执行投资组合保险策略,而应提前将风险性资产的投资比例减少,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避免在市场急跌时,基金管理人没有办法按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动态资产保障线”上减持风险性资产。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可能由于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证券市场的判断有偏或获取的信息不完全等因素,导致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也可能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造成一定的影响。   (六)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其他风险   1、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九、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3年5月27日   3、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4、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5、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6、设立概况: 由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吉林省汉维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3号文批准成立。   7、部门设置及人员情况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公司设督察员,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员是合规审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代表。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两个非常设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内部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协助经营管理层进行风险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机构,主要职责是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订相应的控制制度。   公司下设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定量研究部、市场营销部、基金清算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和综合管理部共八个职能部门。投资管理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证券选择和组合管理、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和交易。研究发展部负责宏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等基本面方面的研究以及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定量研究部负责将现代定量金融的方法和成果应用到公司的重要业务部门和重要业务环节,为公司发展规划、基金产品设计、基金投资管理与决策、基金投资的风险控制提供定量研究支持。市场营销部负责基金市场营销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基金清算部负责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基金清算和会计核算业务。信息技术部负责为公司正常运转提供信息系统支持与系统安全管理。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的行政、人事劳资、公司财务、公司自有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等综合性事务。   公司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投资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均具有在海内外知名金融机构的从业经历,在风险控制、资产配置和投资时机选择等方面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其中绝大部分人员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和基金从业资格。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赵玉彪先生:董事长,34岁,在读研究生,历任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交易部经理、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经理兼驻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市代表、上海金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兴波先生:董事,47岁,硕士, 高级会计师,历任吉林省食品公司财会科长、吉林省财政厅商贸处副处长和基建处处长、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现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屈年增先生:董事、总经理, 43岁,清华大学在职博士生,历任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业务总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负责人,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闫洪飙先生:董事,39岁,学士, 历任国家计委国家投资公司资金财会局处长、北京三鸣集团总裁、上海昊远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现任北京柳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海天阳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二飞先生:独立董事,45岁,现任美林中国主席兼亚太区高科技部主管。   刘星星先生:独立董事,48岁,博士, 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系讲师、 美国The Monitor Company 管理顾问、美国Neville Consulting Company 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公司管理顾问,现任北京威兰德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   陶武平先生:独立董事,49岁,硕士,历任上海市司法学校教务科长、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庄天锡先生;监事长,58岁,学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吉林省辽源市财政局科长、吉林省财政厅科长、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总会计师、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经理及上海证券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维平先生:监事,44岁,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吉林省能源协作办公室职员、吉林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海南公司经理、吉林亚太国际实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吉林省国际实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现任吉林省汉维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丽红女士:监事,34岁,硕士,历任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系助教、陕西省证券公司上海开鲁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上海交大顶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现就职于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清算部。   祖煜先生:副总经理,39岁,硕士,历任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高级项目经理、安徽省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广发中外合资基金筹备负责人,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单宇先生:副总经理,32岁,在读研究生,历任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投资管理部经理,吉林省宝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基金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姜振武先生:副总经理,46岁,在读研究生,历任吉林省财务厅工交企业财务处主任科员、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东北证券上海总部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侯丹宇女士:督察员,39岁,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营业部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延军先生:基金经理,36岁,统计专业研究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验11年。先后供职海南琼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上海乾隆集团股票软件公司技术分析组组长、上海鼎泰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上海紫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期间主要从事证券分析、研究和基金投资管理等工作。现就职于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刘红兵先生:基金经理,37岁,应用金融硕士,证券投资从业经验10年。先后供职交通银行大连分行国际业务部、New Zealand Public Trust研究部高级经理、中国民族证券公司上海投资理财部债券投资部主管,期间主要从事证券分析、研究和投资管理等工作。现就职于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三)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其中内控大纲是对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内控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制度、人力资源和业绩考核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灾难恢复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科学、合理、有效,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应当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协助和配合督察员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8)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定量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能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合规审核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其主要职能是:检查公司经理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监督、控制公司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经营决策程序、内控体系等方面的合规合法性,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研究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报董事会批准;组织制订公司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性;检查评估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公司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负责组织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重大风险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决议作出处理。   (2)督察员:督察员负责公司的督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3)内部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协助经营管理层进行风险控制与风险管理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层面的风险监控,内部控制委员会下设风险评估小组,主要职责是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中的风险进行评估且提出防范措施,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中负责基金投资决策层面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数量分析小组,负责开发基金风控系统及其他辅助投资分析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方案)进行数量化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   (5)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重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个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本人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1)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法规遵循政策、员工行为准则、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等。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层监控防线:即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的第一层监控防线;部门内各子部门、部门和部门之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的第二层防线;内部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层监控防线;以内部控制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层防线,实施对公司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   (2)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3)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包括: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手册三个层次。① 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基本管理制度用以规范基金投资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包括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决策程序、组织架构,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投资、研究、交易、投资表现评估、投资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等工作的基本规范、程序和职责等。②投资管理相关部门投资管理部、中央交易室和研究发展部等分别制定了部门管理制度,用以规范每个部门的岗位、职责、业务和人员等。③编制投资管理业务手册,包括《投资手册》、《交易手册》、《研究手册》等,作为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的重要补充,用以保证投资管理相关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地进行。   (4)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政策和制度,做好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做好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以如实反映和记录基金资产运作的情况。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别设立账户进行管理,独立核算,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主张权利,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5)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担保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资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2)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的认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经得基金托管人同意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本基金的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6)销售基金单位;   (7)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9) 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自行决定开展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0)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决定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申请;   (11)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3)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14) 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自基金成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足够人员进行基金投资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基金资产;   (4) 建立健全内部的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其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任何第三人管理或运作基金资产;   (6)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本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进行的监督;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8)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0) 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1)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3)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4) 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5)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7)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的损失互有过错的,基金管理人不得免除其自身根据其过错程度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19)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0) 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或提供;   (21)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   (25) 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丧失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资格,或停止经营;   (3)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4)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5)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联合公告。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的总值和净值,签署基金契约、托管协议等。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天治”的字样。   (六)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暂行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行为发生: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或者贷款;从事证券信用交易;非法从事资金拆借业务;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监管机关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份;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截止招募说明书印发日的上月末,基金管理人未管理其他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自成立至今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处罚。   十、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2(6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实收资本:87.6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2、发展概况及托管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是1992年8月2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于1993年1月9日正式开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于1999年获准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股票交易代码:60000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经过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领先水平。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市董事会秘书协会综合考评,被评为“2000年度上海本地上市公司盈利15强”中第二名;被《上市公司》杂志评选为2000年度上市公司50强之一,综合得分排名第3位;被中央电视台“证券之夜”栏目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评选为“最令人尊敬的上市公司”。根据2001年度的一级资本排名,我行被英国《银行家》杂志列入世界银行1000强,入选为第311位,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和地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目前已在上海、北京、深圳、南京、杭州、天津、沈阳等地开设了21家直属分支行,全国营业网点305个。营业网点机构布局主要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湾地区等沿江、沿海的经济发达城市。   财务状况:截止2003年12月31日,我行总资产达到3710 亿元,本外币贷款余额2551 亿元,各项存款3221 亿元,当年实现税后利润15.66 亿元,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120.1 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下降到1.92%,各项主要经营指标在国内同行中均处于较好水平。良好的业绩和诚信经营的声誉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中一家备受关注和尊敬的银行业上市公司。   上海浦发银行于2003年9月10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国泰金龙系列基金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托管的第一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将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托管的第二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1)保管基金资产,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2)依照基金契约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用;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契约的规定,有权不予执行,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监督基金注册登记人的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服务;   (6)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托管人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或应有权部门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0)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1)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2)依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连带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损失互有过错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免除其自身根据其过错程度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1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净值;   (18)采取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等以基金托管人为当事人的法律文件规定或要求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采取或实施的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9)采取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等以基金托管人为当事人的法律文件规定或要求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采取或实施的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采取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等以基金托管人为当事人的法律文件规定或要求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采取或实施的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1)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补救措施;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丧失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或停止经营;   (3)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向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的总值和净值等。   (四)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与员工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下设市场发展部、托管运作部、运行保障部、内控管理部等4个职能部门,并计划在有条件的分行设立基金托管分部。基金托管部总编制 25人,业务开办初期先行配备了13名专业人员。基金托管部全体人员均在本科学历以上,其中硕士以上学历占70%;均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90%以上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金融政策方针的贯彻落实,围绕浦东发展银行的经营目标、经营战略,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体系,有效地发现风险、量化风险、分析风险、控制风险、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主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由浦东发展银行总行的7个相关部门组成,其委员包括各相关部门的经理,工作重点是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各部门风险与内控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建立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部门间的横向监督和制约体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各部门负责自己分管系统内控管理的组织实施,建立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系统内部的纵向监督和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有督察员,督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监察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积极借鉴国内外同行的优秀经验,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同时完善了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大纲》、《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稽核监察制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工作管理规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印鉴印章管理规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电话监控工作管理制度》等,基本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风险内控机制。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银行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同时记录工作日志。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依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获得基金收益;   (4)按基金契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基金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赎回款项或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7)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8)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基金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9)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并承担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3)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及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但本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决定终止基金;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代表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9)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0)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要求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的修改;   (4)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的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修改;   (5)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的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修改;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利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3、通知   (1)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②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④ 权利登记日;   ⑤ 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⑥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   ⑦ 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有义务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 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不论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若该次会议不符合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开会条件,则该次会议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题,但召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3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在会议通知公告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大会的所有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及决议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但基金的终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应经参加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3)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持有人服务   对于本基金的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承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网上开户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公司网(http://www.chinanature.com.cn),在线填写开户相关业务表格并提交资料,基金公司根据投资者所留资料,整理分发给投资者就近或者指定的销售网点,由网点工作人员主动联系投资者,直接上门或者约定时间为投资者提供开户服务。   (二)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公司设立注册登记中心,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等业务;为投资者登记存管认购、赎回等业务所发生的基金份额;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的资料查询。   (三)资料的寄送服务   1、根据持有人的需要,基金公司在投资者开户的一个月内为其寄送基金账户卡。   2、基金持有人在每次交易结束后,可于T+2日(工作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   3、基金持有人交易对帐单分为季度对帐单和年度对帐单。基金公司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基金公司在每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基金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4、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四)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公司网站、呼叫中心提交信息订阅申请,信息订阅的内容包括基金公司研究报告、基金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政策法规、新产品信息等内容。基金公司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或网页的方式为客户发送所订阅的信息。   (五)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公司网站进行在线查询,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基金公司承诺在条件成熟时推出在线交易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基金公司承诺将在条件成熟时为持有人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交易服务。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五天,每日8小时的坐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呼叫中心电话:021-34064800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言栏目,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书信投诉、在线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客户服务部负责统一处理。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直销和代销机构统一处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我们承诺在48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本公司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尽快进行回复。   (八)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基金单位,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九)定期投资计划   条件适合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在规定的固定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以有关的具体公告为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为1:00-3:00。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 基金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投资者在一个网点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500份基金单位时,余额部分的基金单位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费率   M<100万         1.2%   M≥100万       不超过1.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用   (1)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30%归基金资产所有,70%支付注册登记费和相关手续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年限的增加逐步递减:   持有期限(N)   费率   N<1年     0.5%   1年≤N<2年   0.3%   2年≤N<3年   0.1%   N≥3年      0   (2)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契约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公开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单位份数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1000元,申购金额1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10,000×1.2%=12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20=9,880元   申购份额=9,880/1.1000=8,981.8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8,981.82基金单位。   2、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申购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1000,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持有期为6个月,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工作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有效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两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3)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有损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发生上述(1)-(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十四、基金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之间(网点)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即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转托管申请由转出方单方发起,投资者只需在转出机构办理转出申请手续,办理转托管业务需携带的证件和资料与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时需携带的证件和资料相同,而转入机构直接接收注册登记人的份额转入确认通知。   十五、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四)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该等资产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五) 基金资产的处分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成立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②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以书面形式并签章后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六)暂停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公告基金净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当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基金管理人赔付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向其他有关责任方追偿;   (4)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5)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6)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的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其他费用   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成立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差价;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3)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的方式。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时,分配的基金收益以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自动转换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在当前的动态资产保障线相对于上一次分红除权日的动态资产保障线的增长率超过2%且符合国家有关分红政策时,本基金将进行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可从现金红利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方式在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   (3)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时,基金管理人将为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担任基金会计责任人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其他基金契约当事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基金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点办法》、基金契约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本基金发起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三)公开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并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的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1)基金简介;   (2)最近一次公开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   (3)基金经营业绩;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四)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于每个开放日公告一次,披露前一开放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之更换;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7)重大关联交易;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成立;   (11)基金经理更换;   (12)基金费用的调整;   (13)增加或减少销售服务代理人;   (14)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15)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6)基金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7)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   (18)注册登记人更换;   (19)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并对基金净值产生重大影响;   (20)其他重大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相关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一、  基金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8)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清偿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关于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四)《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