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15年5月1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31号)。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煤炭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富国煤炭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富国煤炭份额持有人、富国煤炭A份额持有人、富国煤炭B份额持有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富国煤炭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富国煤炭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富国煤炭份额将在基金发售结束后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富国煤炭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5、富国煤炭A份额:指富国煤炭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6、富国煤炭B份额:指富国煤炭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47、每份富国煤炭A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富国煤炭A份额而言,指1.000元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富国煤炭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和富国煤炭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富国煤炭A份额参考净值、富国煤炭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56、标的指数:指中证煤炭指数 57、日/天:指公历日 58、月:指公历月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1、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4、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6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7、自动分离: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富国煤炭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1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富国煤炭A份额和1份富国煤炭B份额的行为 68、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富国煤炭份额与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9、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富国煤炭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富国煤炭A份额与1份富国煤炭B份额的行为 70、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富国煤炭A份额与1份富国煤炭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富国煤炭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1、富国煤炭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富国煤炭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本基金将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设定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含该日,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原则上为每个会计年度的12月第一个工作日。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富国煤炭A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此后,将以每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即使当日并未发生定期折算的情形)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重新设定该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个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含该日)期间富国煤炭A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富国煤炭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富国煤炭A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该等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富国煤炭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5年5月30日): ■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二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量化与海外投资部:负责量化权益投资、量化衍生品投资及境外权益等各类投资的研究与投资管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分公司)、北方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成都分公司)、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暂与综合管理部合署办公;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15年5月30日,公司有员工279人,其中61%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察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会计部经理、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州营业部总经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公司机关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现任BMO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历任St. Margaret's College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员、营业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BMO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1980年至1984年在Coopers & Lybrand担任审计工作;1984年加入加拿大BMO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董事,本科学历,中级审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历任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评估部员工,山东省鲁信置地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克均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战略规划总部总经理。历任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电脑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理、杏林支行副行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经理、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金融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30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监事长,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纪委书记、风控总监。历任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财务,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银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及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特利尔银行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萍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任职;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路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T副总监。历任杭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职员,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助理研究员。 王旭辉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总经理。历任职于郏县政府办公室职员,郏县国营一厂厂长,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督察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年10月20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曾在漳州商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督察长。2008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历任分支行职员、经理。曾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业务一部投资顾问、上海机构业务部总监助理、市场部总监助理、上海业务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副营销总裁。2014年6月19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幼华,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京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06年7月至2008年12月任金融工程部数量研究员,2009年1月至2011年5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另类投资部数量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1年5月起任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2年4月18日起正式更名为"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0月起任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兼任量化投资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主动权益及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督察长、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富国煤炭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按时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按时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注册资本:陆拾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联系人:王健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国泰君安证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1999年8月18日两公司合并新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国泰君安证券注册资本为61亿元人民币,直接设有5家境内子公司和1家境外子公司,并在全国设有30家分公司和195家证券营业部,是国内最早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一。2008-2013年,公司连续六年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A类AA级,为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 2、主要人员情况 杨德红先生,中国国籍,汉族,1966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现任国泰君安党委书记、总裁。1989年7 月起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二部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2000年7月起兼任上海上投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2年9月起历任国际集团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国际集团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信息中心主任,2004年2月起兼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7月起任国际集团总裁助理、国际集团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2006年3月起任国际集团总裁助理;2008年4月任国际集团副总裁、党委委员,2009年8月起兼任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14年2月起任国际集团副总裁、党委副书记;2014年9月起任国泰君安党委副书记;2014年11月起任国泰君安总裁、党委副书记;2015年1月起任国泰君安党委书记、总裁。2015年5月起任国泰君安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 蒋忆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3年11月出生,经济学硕士,会计师,现任国泰君安副总裁、财务总监。1990年7月参加工作,任深圳宇康太阳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1993年5月起历任君安财务顾问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君安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财务总监;1999年8月起任国泰君安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2000年10月起任国泰君安总会计师;2004年3月起任国泰君安财务总监;2013年11月22日起任国泰君安副总裁、财务总监。 陈忠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年10月出生,经济学学士,中级经济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1993年参加工作,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清算部总经理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营运中心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金融服务能手"称号获得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带领团队设计的"直通式证券清算质量管理国际化标准平台",被评为上海市2011年度金融创新奖二等奖。2014年2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总部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全部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本科以上学历,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均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从业人员囊括了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专业资格,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法律、计算机等各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我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广泛开展了公募基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与华夏、天弘、富国、银华、鹏华、华安、西部利得、富兰克林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管合作关系,截止2015年4月30日托管各类基金480只,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了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公司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泰君安证券在董事会中内设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在经营管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管理,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风险管理部门包括专职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以及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营运中心等履行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资产托管部设置风控合规岗和稽核监控岗,负责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分析报告部门整体风险管理状况,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抓住要害环节和关键风险,协助业务运营岗位进行专项化解,监督风险薄弱环节的整改情况;同时部门设置风险评估及处置小组,由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及各小组、运营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违规事项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稽核监控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突发事件与危机处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保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资产保管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理操作规程》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管理制度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业务分工合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双门禁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建立独立的托管运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实施严格的岗位冲突矩阵管理,重要岗位设置双人复核机制,建立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内控优先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配备专门的稽核监控岗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以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号宝地广场A座23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场外销售机构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0666 传真电话:(021)38670666 联系人员:芮敏琪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人代表: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65183888 传真电话:(010)65182261 联系人员: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84588888 传真电话:(010)84865560 联系人员:顾凌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人代表:陈有安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传真电话:(010)66568990 联系人员: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人代表: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员: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人代表: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电话:(021)33388224 联系人员:黄莹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传真电话:0571-85783771 联系人员:李珊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人代表:杨宝林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iticssd.com (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人代表:张志刚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传真电话:01063080978 联系人员: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人代表: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电话:021-22169134 联系人员: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人代表: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电话: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1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人代表: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汤素娅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1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电话:021-64385308 联系人员: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或调整本基金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3、场内销售机构: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富国煤炭份额")、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富国煤炭A份额")与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富国煤炭B份额")。其中,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富国煤炭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 根据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富国煤炭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富国煤炭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富国煤炭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接受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富国煤炭A份额与富国煤炭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富国煤炭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富国煤炭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富国煤炭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富国煤炭份额。场外申购的富国煤炭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富国煤炭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1:1的比例分拆成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合并为场内富国煤炭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富国煤炭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富国煤炭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 (三)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不同,富国煤炭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富国煤炭A份额为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富国煤炭A份额的本金及富国煤炭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富国煤炭B份额为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富国煤炭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富国煤炭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富国煤炭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本基金将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设定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含该日,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为每个会计年度12第一个工作日。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富国煤炭A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此后,将以每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即使当日并未发生定期折算的情形)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重新设定该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个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含该日)期间富国煤炭A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富国煤炭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富国煤炭A份额的本金及富国煤炭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富国煤炭B份额的净资产。富国煤炭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富国煤炭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富国煤炭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富国煤炭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份富国煤炭A份额和1份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煤炭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煤炭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富国煤炭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富国煤炭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设NA为T日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NA=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和富国煤炭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3、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T日的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15年5月1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31号)。 (一)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按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19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不成立的款项退回。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不含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认购金额。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上限限制。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3.00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在发售结束后,全部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富国煤炭A份额与富国煤炭B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及自动分离的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①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②富国煤炭A份额与富国煤炭B份额的计算 富国煤炭A份额与富国煤炭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富国煤炭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富国煤炭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8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80/1.00=8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80=100,080份 经确认的富国煤炭A份额=经确认的富国煤炭B份额=100,080×0.5=50,040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0,000.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总共可得到100,080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各50,040份。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富国煤炭A份额与富国煤炭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富国煤炭A份额与富国煤炭B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富国煤炭A份额与富国煤炭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富国煤炭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富国煤炭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富国煤炭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富国煤炭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富国煤炭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富国煤炭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富国煤炭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富国煤炭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富国煤炭份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富国煤炭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富国煤炭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富国煤炭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富国煤炭份额时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富国煤炭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不含直销网点)申购富国煤炭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场外申购富国煤炭份额,单笔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20,000元;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富国煤炭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富国煤炭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场外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内赎回富国煤炭份额时,每次对富国煤炭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富国煤炭份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场外赎回费率都为0.6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或者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富国煤炭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富国煤炭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本基金富国煤炭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富国煤炭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富国煤炭份额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富国煤炭份额的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富国煤炭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128=44,326.24份 若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则所得份额为44,326.24份。 若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则所得份额为44,326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0.24份)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账户。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4,326×1.128=49,999.73元 退款金额=0.24*1.128=0.27元 即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44,326份富国煤炭份额,同时应得退款0.27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富国煤炭份额份数×T日富国煤炭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50,000.00份富国煤炭份额,现决定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富国煤炭份额净值1.2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00×1.250=62,500.00元 赎回费用=62,500.00×0.6%=375.00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375.00=62,12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50,000.00份富国煤炭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富国煤炭份额净值1.25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62,125.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富国煤炭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和富国煤炭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和富国煤炭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富国煤炭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富国煤炭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富国煤炭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富国煤炭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富国煤炭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富国煤炭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富国煤炭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富国煤炭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富国煤炭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富国煤炭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比例分拆为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国煤炭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富国煤炭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国煤炭份额场内赎回或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富国煤炭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富国煤炭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及深圳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5、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除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以该等规定为准。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一)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富国煤炭份额与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富国煤炭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富国煤炭A份额与1份富国煤炭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富国煤炭A份额与1份富国煤炭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富国煤炭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的富国煤炭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富国煤炭份额的富国煤炭A份额与富国煤炭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富国煤炭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富国煤炭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配对转换业务时,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煤炭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煤炭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煤炭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依托富国量化投资平台,利用长期稳定的风险模型和交易成本模型,按照成份股在中证煤炭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煤炭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煤炭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煤炭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煤炭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煤炭指数的收益表现。 (2)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中证煤炭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中证煤炭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煤炭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中证煤炭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中证煤炭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煤炭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煤炭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煤炭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中证煤炭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煤炭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富国煤炭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煤炭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煤炭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煤炭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煤炭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纠正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富国煤炭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和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4、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对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基金合同生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距上一次不定期折算基准日不足一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是否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1、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12月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煤炭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富国煤炭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富国煤炭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富国煤炭A份额持有人。富国煤炭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富国煤炭份额将按一份富国煤炭A份额获得新增富国煤炭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富国煤炭份额■ (3)富国煤炭B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折算后的富国煤炭份额总份额数 折算后富国煤炭份额的总份额数=折算前富国煤炭份额的份额数+富国煤炭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煤炭份额的份额数+富国煤炭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煤炭份额的份额数 (5) 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当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 1、当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基金管理人将确定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和富国煤炭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本基金将分别对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和富国煤炭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富国煤炭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富国煤炭份额分别分配给富国煤炭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的持有人。 1)富国煤炭份额 ■ 4)折算后富国煤炭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富国煤炭份额的总份额数=折算前富国煤炭份额的份额数+富国煤炭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煤炭份额数+富国煤炭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煤炭份额数+富国煤炭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煤炭份额数 5)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2、当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基金管理人将确定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富国煤炭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本基金将分别对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和富国煤炭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4)折算后富国煤炭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富国煤炭份额的总份额数=富国煤炭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富国煤炭份额的份额数+富国煤炭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煤炭份额数 5)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三)折算份额数的处理方式 折算后,场外份额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场内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相关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富国煤炭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决定调整上述规则的,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富国煤炭A份额与富国煤炭B份额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国煤炭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煤炭A份额与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富国煤炭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煤炭A份额与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煤炭A份额与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煤炭A份额与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富国煤炭份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富国煤炭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煤炭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富国煤炭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富国煤炭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富国煤炭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富国煤炭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富国煤炭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上市交易; 30、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按《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煤炭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富国煤炭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①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②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③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跟踪误差。 ④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⑤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煤炭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富国煤炭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由于富国煤炭B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富国煤炭B份额的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富国煤炭份额的净值和富国煤炭A份额的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富国煤炭B份额的参考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发生偏离而出现折/溢价交易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机制有助于将折/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低水平,但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溢价交易状态。此外,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影响,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富国煤炭A份额持有人或富国煤炭B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富国煤炭份额的场内份额,因此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富国煤炭A份额或富国煤炭B份额的一部分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富国煤炭A份额或富国煤炭B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富国煤炭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富国煤炭A份额或富国煤炭B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富国煤炭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分级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富国煤炭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除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实施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富国煤炭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与富国煤炭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富国煤炭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与富国煤炭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富国煤炭份额,或在条件允许下以其他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富国煤炭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富国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富国煤炭A份额和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富国煤炭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煤炭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煤炭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富国煤炭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煤炭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煤炭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煤炭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煤炭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富国煤炭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富国煤炭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富国煤炭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富国煤炭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富国煤炭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富国煤炭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富国煤炭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富国煤炭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有效的富国煤炭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富国煤炭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富国煤炭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富国煤炭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富国煤炭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富国煤炭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富国煤炭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富国煤炭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与富国煤炭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富国煤炭份额、富国煤炭A份额与富国煤炭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8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陆拾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联系人:王健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煤炭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煤炭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煤炭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名单范围选择投资对象,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对手名单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超越名单范围进行投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基金禁投池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基金禁投池清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禁投池清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清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清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清单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按原禁投池清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超越名单范围进行投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结算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募集金额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议一致的第三方机构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原件核对一致后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送达重大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导致的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6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2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年度末所有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或在第四季度有交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3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富国周刊、公告信息、月度、季度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6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