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5年4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57号)和2015年5月14日《关于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5] 1370号)准予注册,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被动跟踪指数的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本基金的基础份额(博时银行份额),其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较高,一般而言,其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从本基金场内份额当中分离出来的博时银行A份额,其风险收益特性为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稳定,但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博时银行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受损的风险;博时银行B份额的风险收益特性为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及收益将按照约定收益优先分配给博时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的情况下,则博时银行B份额将首先面临本金损失。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6、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中证银行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占基金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1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7、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8、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本基金仅基础份额(博时银行份额)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购和赎回,两级子份额不单独接受投资者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可以将场内基础份额分拆获得两级子份额,或者将两级子份额配对合并为基础份额。投资者场内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单笔申购金额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场外认申购金额首次不低于100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9、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博时银行份额每2份将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1份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场内申购的博时银行份额由投资者自行选择是否进行分拆。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1、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26、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27、标的指数:指中证银行指数(指数代码H30180)  28、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博时银行份额)、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进取收益类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其中,博时银行A 份额与博时银行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不变  29、博时银行份额:指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30、博时银行A份额:指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即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31、博时银行B份额:指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即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进取收益类份额  32、年基准收益率:指博时银行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税后)+ 3.5%;每份博时银行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0 元为基准采取单利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博时银行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约定收益和本金,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博时银行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33、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博时银行A 份额与博时银行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34、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5、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6、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8、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9、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博时银行份额与博时银行A 份额、博时银行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40、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博时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博时银行A 份额与一份博时银行B 份额的行为  41、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博时银行A 份额与一份博时银行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博时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42、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3、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 的比率自动分离为博时银行A 份额与博时银行B 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 份额上市交易、以及博时银行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4、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博时银行A 份额、博时银行B 份额的行为  45、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博时银行份额净值、博时银行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博时银行B份额参考净值,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相应变化的行为,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46、定期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的行为  47、不定期折算:指当博时银行份额净值、博时银行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博时银行B份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行为  4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5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5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5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0、《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6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博时银行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 份额与博时银行B 份额)的10%  68、元:指人民币元  6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虚拟清算:指假定T 日为本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 日本基金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的估算价值  7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T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T 日本基金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洪小源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韩强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25%;璟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2%;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三大总部和十五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市场销售总部以及宏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产品规划部、互联网金融部、董事长办公室、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市场销售总部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客户、销售和服务工作。市场销售总部下设机构与零售两大业务线和营销服务部。机构业务线含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南方三大区域和养老金部、券商业务部两个部门。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业务线含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三大区域,以及客户服务中心。其中,零售三大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董事长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党务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总裁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洪小源先生,双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长。现任招商局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8年2月至1990年9月,任职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综合规划司。1993年3月至1999年5月,任深圳龙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1999年5月以来,历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7年5月至今,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海达保险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招商局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2007年6月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并于2014年11月18日担任董事会主席;2011年9月至2014年8月,任招商昆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9月至今,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2014年11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副董事长。1993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泰安营业部副总经理,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中经证券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年5月进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历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1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2013年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2014年11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1992年5月至1993年4月任职于深圳山星电子有限公司。1993年4月至1995年6月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 1995年6月任职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电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2004年1月至2004年10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2005年12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技术中心,兼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年11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吴姚东先生,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董事。2002年进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国际业务部分析师、招商证券武汉营业部总经理、招商证券(香港)公司总经理兼国际业务部董事、总裁办公室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13年5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副主席兼总裁、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3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年7月至1995年4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任教师。1995年4月进入招商证券,1996年5月任招商证券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2001年9月任招商证券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02年10月任招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2005年1月任招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05年8月任招商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2008年4月任招商证券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2年10月至2008年7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1988年8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年7月至2006年6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6年7月就职于上海市国资委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担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2007年10月至今,出任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3年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东城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布鲁津斯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年9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2008年1月,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四川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工作,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1994年至2008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10年退休。2013年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年至1978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任共青团总支书记;1983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退休。2008年2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年11月至2010年10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年6月至今,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年3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董事;2013年6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11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1963年生,硕士,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1983年7月至1986年8月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任助教。1986年至1989年在中南财经大学会计专业学习,获硕士学位。1989年7月至1993年1月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任讲师、教研室主任。1993年2月至1997年5月在珠海证券有限公司任投行部经理。1997年6月至2006年3月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任总经理;2006年3月至今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  彭毛字先生,1954年生,学士,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专职监事(总经理级)。1982年8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农贷部国营农业信贷处科员、副处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信贷部扶贫信贷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三部扶贫贷款管理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项目评估部副总经理、金桥金融咨询公司副总经理。1999年12月至2011年1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任评估咨询部副总经理,债权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南宁办事处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监察审计部(纪委办公室)总经理。2007年12月至今兼任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1年1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专职监事(总经理级)。2011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赵兴利先生,1963年生,硕士,现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1987年至1995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年至2012年5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集团)公司委派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5月筹备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年11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2013年3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1972年生,博士,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1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4年11月,经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林琦先生,1973年生,硕士,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1998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北京万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MIS系统分析员、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0年4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4年11月,经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赵卫平先生,1974年生,硕士,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1997年起先后在大鹏证券、北京证券工作,1998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2013年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4年11月,经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公司高管人员  洪小源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及代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及代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年2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年至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方维玲女士,双硕士。1978年至1982年在云南大学数学系计算数学专业学习,获理学学士学位。1985年至1988年在云南大学数学系计算数学专业学习,获理学硕士学位。1996年至1999年在财政部科研所财政金融专业学习,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1982年至1991年在云南大学任教。1991至2000年曾先后在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证券部经理及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至2001年在北京玖方量子软件技术公司工作。2001年3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师、数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产品规划部总经理。2010年调任股票投资部ETF及量化投资组,现任博时上证超大盘ETF及其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1月13日起至今)、博时自然资源ETF及其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13日起至今)、博时黄金ETF基金经理(2014年8月13日起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董良泓、邵凯、万定山、黄健斌、魏凤春、李权胜。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万定山先生,硕士。1999至2000年曾在海尔集团工作。2004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年金账户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权益投资总部董事总经理兼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江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  李权胜先生,硕士。2001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成长组投资总监、博时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博时银行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695.1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23%;净利润1,309.7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17%。营业收入2,870.9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20%;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12.59%,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8.39%,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20.96%。成本收入比24.17%,同比下降0.45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89%和11.21%,同业领先。  截至2014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3,997.9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91,906.01亿元,增长6.99%;负债总额152,527.7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29,569.56亿元,增长6.00%。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326.89万户,较上年末增加20.35万户,增长6.64%;个人客户近3亿户,较上年末增加921万户,增长3.17%;网上银行客户1.67亿户,较上年末增长9.23%,手机银行客户数1.31亿户,增长12.56%。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14,707个,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自助设备72,128台,较上年末增加3,115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86.55%,较上年末提高1.15个百分点。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余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上升3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38位,较上年上升1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4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4年9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8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博时银行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http://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高越  电话: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吴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7)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侯福宁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http://www.srcb.com/  8)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http://www.dongguanbank.cn  9)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汉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027-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http://www.hkbchina.com  1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320896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http://www.drcbank.com/  11)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http://www.hebbank.com  1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1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1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朱晓超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杰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4008-773-776  网址:http://www.5ifund.com  1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010-57756074  传真: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话:010-56810777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18)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5号楼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销售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1、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博时银行份额)、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进取收益类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其中,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2、基金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博时银行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博时银行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单独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博时银行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在场内申购的博时银行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投资者也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的博时银行份额。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博时银行份额。投资者不得申请将其场外申购的博时银行份额进行分拆,但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博时银行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后上市交易。  3、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具体计算原则如下:  (1)本基金一份博时银行A份额的参考净值与一份博时银行B份额的参考净值之和等于两份博时银行份额的净值。  (2)博时银行A份额每日获得日基准收益,博时银行A份额实际的投资盈亏都由博时银行B份额分享与承担。博时银行A份额的日基准收益均以1.0000元面值为基准采取单利进行计算。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可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博时银行A份额或博时银行B份额。  三、收益约定规则  1、博时银行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税后)+ 3.5%。其中计算博时银行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一个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基准日(含)之间的年约定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  例如: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3月30日,则以2015年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加计 3.5%作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该年度定期折算基准日(12月1日,2015年12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含)期间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基金合同生效后经历过一次定期折算后,以最近一次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加计 3.5%作为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执行到其后下一个定期折算基准日(含)。比如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基准日(含)之间以2015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加计 3.5%作为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依此类推。  博时银行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以365得到博时银行A份额的约定日基准收益率。博时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1.0000元为基础,采用博时银行A份额的约定日基准收益率乘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进行单利计算。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博时银行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已发生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博时银行A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2、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博时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基准收益,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博时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博时银行份额净值的计算  ■  博时银行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及第5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五、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收益约定规则,在每个计算日(T日)对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进行资产分配。  ■  博时银行份额净值、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份额B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5 年4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75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博时银行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六、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法,场外份额的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其中: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计算举例  例1: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8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8%)=297,619.05元  认购费用=300,000-297619.05=2380.95元  认购份额=297,619.051.00=297,619.05份  利息折算份额=30/1.00=30.00份  认购总份额=297,619.05+30.00=297,64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则其可得到297,649.05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1.00=5,499,0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550/1.00=550.00份  认购总份额=5,499,000.00+550.00=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499,550.00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 的比例确认为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级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博时银行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博时银行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由此引起的计算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3:某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10万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0.8%,假定该笔认购资金产生利息100元,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1.00×(1+0.8%)×100,000=100,8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0×0.8%=800.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100/1.00=10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100=100,100份  经确认的博时银行A份额=100,100×0.5=50,050份  经确认的博时银行B份额=100,100×0.5=50,050份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10万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0,8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100份,则总共可得到100,100份基金份额。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博时银行A份额50,050份,博时银行B份额50,050份。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3)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4、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在基金管理人认购最终确认中被全部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场外认购资金及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相关利息将退还投资者。对部分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仅将确认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本金)退还投资者,对确认失败部分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登记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全部认购资金(包含认购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  5、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制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制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博时银行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合仅对基础份额博时银行份额办理申购与赎回,不接受博时银行A份额或博时银行B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可以将持有的博时银行A份额或博时银行B份额按比例配对合并成博时银行份额后,选择赎回博时银行份额。  博时银行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  投资者办理博时银行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销售机构,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博时银行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博时银行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博时银行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博时银行份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博时银行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博时银行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博时银行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博时银行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博时银行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博时银行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博时银行份额的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博时银行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办理博时银行基金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通过场内办理博时银行基金份额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投资者场外首次申购博时银行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场外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博时银行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博时银行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  2、赎回费率见下表:  本基金博时银行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注:1年指365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博时银行份额的场外、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时,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4:假定T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场外申购博时银行份额4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0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1.00%)=396,039.60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039.60=3,960.40元  申购份额=396,039.60/1.0560=375,037.50份  即:投资人投资40万元场外申购博时银行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375,037.50份基金份额。  例5:假定T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场外申购博时银行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场外申购博时银行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5,680,871.21份基金份额。  例6:假定T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场内申购博时银行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5,680,871.21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5,680,871(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  退还金额=0.21×1.0560=0.22元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场内申购博时银行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5,680,871份场内基金份额,小数部分对应的0.22元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7: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博时银行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场外赎回博时银行份额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例8:某投资者场内赎回博时银行份额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5%=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37.50 元  即:投资者场内赎回博时银行份额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37.50元。  3、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办理博时银行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博时银行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博时银行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博时银行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  3、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博时银行份额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博时银行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含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十部分 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5、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博时银行A份额参考净值、博时银行B份额参考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一部分 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各自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二、 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博时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博时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或博时银行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博时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博时银行A份额(或博时银行B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博时银行A份额(或博时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博时银行A份额(或博时银行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博时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博时银行A份额(或博时银行B份额)的份额数×博时银行A份额(或博时银行B)份额的转换比例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全部转换为博时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届时若本基金满足上市条件,可申请博时银行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份额转换的公告  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转让、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内转至场外的博时银行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以及场内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外转至场内的博时银行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博时银行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博时银行场内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博时银行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由场外转至场内后申请每2份博时银行份额按1:1比例分拆为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博时银行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博时银行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博时银行份额场内赎回或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博时银行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博时银行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其他不得办理跨系统转登记的情形以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为准。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博时银行份额与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之间的转换,配对转换的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1、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场内博时银行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博时银行A份额与1份博时银行B份额的行为。  2、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博时银行A份额与1份博时银行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场内博时银行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的场内博时银行份额必须是偶数倍。  3、申请合并为博时银行份额的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两者比例为1:1。  4、场外博时银行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场内博时银行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等相关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的公告。  八、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等调整上述规则,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指数为本基金的目标,力求将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下、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下。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中证银行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占基金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1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证银行指数为标的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当标的指数成分股定期调整时,本基金将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为避免在成分股调整日集中抛售与集中买入而带来过高的冲击成本,本基金可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的选样方法,审慎研判预期将被剔除的成分股、预期将入选的成分股,并据此提前对指数化投资组合作逐步调整。  因分红、增发、配股等而导致成分股在指数中的权重改变时,本基金将根据完全复制策略,在密切监测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的前提下,对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期降低冲击成本。另外本基金将根据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的调整,在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同时,稳妥应对基金申赎。  本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中证银行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占基金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1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银行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银行指数收益率×9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基金采取如上的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是:1、本基金以跟踪中证银行指数为投资目标,基金资产将主要投资于中证银行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故选取中证银行指数收益率×95%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2、考虑到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的5%,故选取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  3、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银行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中证银行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中证银行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等原因,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被动跟踪指数的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一般情形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就三级基金份额而言,博时银行份额为常规指数基金份额,具有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博时银行A份额具有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博时银行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全部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按照虚拟清算的方式,以基金合同约定的收益划分规则进行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的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需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指数使用的费用及支付方式。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每季度支付一次,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 万元整(即不足5 万元时按照5 万元收取)。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一个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收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本基金份额的折算包括定期折算与不定期折算。  一、折算条件  定期折算基准日为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个会计年度12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不定期折算基准日为当博时银行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小于等于0.2500或博时银行份额净值大于等于1.5000元人民币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基金份额折算日;若定期折算基准日与不定期折算基准日为同一日,则按照不定期折算规则进行折算;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所处会计年度12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则不进行定期折算;若本基金在某定期折算基准日前1个月内发生过不定期折算,基金管理人可选择不进行该次定期折算,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二、定期折算规则  (一)定期折算的折算基准日  为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个会计年度12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定期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博时银行份额和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不参与定期折算。  (三)定期折算的折算方式  博时银行A 份额和博时银行B 份额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博时银行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 份博时银行份额将按1 份博时银行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博时银行A 份额和博时银行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折算过程如下: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博时银行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定期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份额参考净值超过1.0000元的部分转换成博时银行场内份额;博时银行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两份博时银行份额按照一份博时银行A份额获得新增博时银行份额的分配,按上述份额折算后,博时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作相应的调整,博时银行B份额不进行折算。  1、博时银行份额之折算  (1)定期折算后的博时银行份额净值  ■  (2)定期折算后的博时银行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原博时银行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博时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博时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 博时银行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博时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  3、博时银行B不进行定期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博时银行B 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定期折算完成时,场外博时银行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第3位及第3位以后的部分舍去;场内博时银行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上述截位法计算过程产生的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博时银行A 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举例  假设在本基金成立后第二个会计年度12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定期折算基准日),在该日折算前博时银行份额的单位份额净值为1.2168元,博时银行A份额的单位份额参考净值为1.0538元。折算前,投资者甲持有10000份博时银行A份额,投资者乙持有10000份博时银行场内份额,8000份博时银行场外份额,则有:  折算后博时银行份额单位份额净值=1.2168-(1.0538-1.0000)/2=1.1899元  投资者甲折算后持有的博时银行A份额数等于其折算前持有的博时银行A份额数,皆为10000份。  投资者甲新增的博时银行场内份额数=10000×(1.0538-1.0000)/1.1899=452份(场内博时银行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乙折算后持有的博时银行场内份额=折算前持有的博时银行场内份额+定期折算新增的博时银行场内份额=10000+(1.0538-1.0000)/1.1899*(10000/2)=10226份(场内博时银行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乙折算后持有的博时银行场外份额=折算前持有的博时银行场内份额+定期折算新增的博时银行场外份额=8000+(1.0538-1.0000)/1.1899*(8000/2)=8180.85份(场外博时银行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不定期折算规则  (一)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  博时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等于0.2500元,或博时银行份额净值大于等于1.5000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  (三)不定期折算目标  1、将博时银行份额的份额净值、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折算为1.0000元;  2、折算后保持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的份额数之比为1:1,。  (四)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  (2)博时银行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博时银行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博时银行B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4)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博时银行份额净值、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  2、不定期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博时银行份额净值大于等于1.5000元时  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 份额、博时银行B 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博时银行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博时银行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博时银行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4)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 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博时银行份额净值、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  3、不定期折算完成时,场外博时银行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第3位及第3位以后的部分舍去;场内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上述截位法计算过程产生的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博时银行A 份额和博时银行B 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博时银行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实施折算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博时银行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博时银行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博时银行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博时银行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价错误达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博时银行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博时银行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博时银行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博时银行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博时银行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运作;  30、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终止运作;  31、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终止运作后博时银行A、博时银行B的份额转换;  3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博时银行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  1、被动投资的风险  (1)标的指数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将用于跟踪标的指数,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跟踪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可能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分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成分股派发现金红利、流动性风险(成分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较大的冲击成本)、本基金的运营费用(证券投资中的交易成本、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等)、债券投资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发生较大偏离。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份额分级、折算、上市交易的风险  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属于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较高的基金品种,一般而言,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根据本基金的分级方案,博时银行A份额的预期收益较为稳定,承受较小的波动性,预期风险相对较低;由于本基金分级方案所内涵的杠杆机制设计,博时银行B份额的具有一定的杠杆倍数,其净值的波动性往往大于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  (2)与上市交易有关的风险  1)折/溢价交易风险  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在上市交易后,由于是通过集合竞价确定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偏离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出现折/溢价风险。在基金份额配对转换机制下,一份博时银行A份额和一份博时银行B份额市价总和虽将趋近两份博时银行份额的净值,但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之中的某一级仍然有可能存在折/溢价的状态。此外,受基金份额配对转换机制带来的套利机会的影响,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互相影响。  2)流动性风险  在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上市交易后,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可能因为份额余额较小或交易量不足而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的买入或卖出,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3)停牌、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依据基金合同,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将于基金合同生效3个月之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可能因为信息披露等原因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从而产生风险。  在基金份额折算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博时银行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可能面临不能变现的风险。  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3)与份额折算有关的风险  1)折算后市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设有定期和不定期折算机制,在折算时将按照基金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或参考净值进行折算。由于博时证券A份额和博时银行份额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交易价格相对于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存在一定的折溢价水平,而基金折算按照份额参考净值进行折算,故在基金发生折算时,投资者持有的博时银行A或博时证券B份额存在折算前后市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2)风险收益特性发生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折算分为定期折算与不定期折算。在定期折算日(每个会计年度12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博时银行A折算日折算前份额参考净值超过1.0000元的部分将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折算为新增的博时银行场内份额;在不定期折算日,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两者中份额参考净值孰高者超过孰低者的部分,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折算为新增的博时银行份额。折算完成后,单独持有博时银行A份额或博时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折算新增博时银行份额而面临风险收益特性将发生变化的风险。  3)新增份额无法赎回的风险  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博时银行A份额或博时银行B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博时银行份额并不能被赎回。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的持有人折算后的新增份额还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此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新增的博时银行份额通过系统内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4)折算尾差的风险  在基金份额折算计算过程中,场内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场外份额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第3位及第3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4)与份额配对转换有关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博时银行份额与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外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5)不进行收益分配的风险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满足折算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进行定期折算与不定期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若有新增的博时银行场内份额,投资者可赎回新增的博时银行场内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赎回新增的博时银行场内份额以获取投资收益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等场外销售机构以及场内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等进行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计算博时银行、博时银行A与博时银行B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各自类别内,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持有上述各类别基金份额占该类别份额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本基金的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博时银行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博时银行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博时银行份额、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本基金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ETF),在保持分级运作条款不变的前提下,本基金转型为该ETF联接基金(即投资标的主要为该ETF)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的运作;  (11)终止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博时银行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本基金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ETF),在保持分级运作条款不变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转型为该ETF的联接基金(即投资标的主要为该ETF);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 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 份额与博时银行B各自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的各自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博时银行B份额的各自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终止运作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的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计算博时银行、博时银行A与博时银行B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博时银行份额、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各自类别内,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持有上述各类别基金份额占该类别份额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本基金的博时银行A份额与博时银行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洪小源  成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中证银行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占基金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1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中证银行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占基金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1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证券账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因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全部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按照虚拟清算的方式,以基金合同约定的收益划分规则进行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博时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博时银行A份额和博时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6、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7、由于不可抗力、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9、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7、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3、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场外投资者  (1)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对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3)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2、场内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1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持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上海银行的借记卡或招商银行i理财账户、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支付宝理财专户均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行在线咨询互动。也可以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访问博时WAP网站(http://wap.bosera.com)、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http:/m.bosera.com)和博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其中已开通协议支付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博时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