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3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基金的本情况 基金的本情况 基金的本情况 基金的本情况 ................................ ................................ ................................ ........... 9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及净值计算规则 基金份额的分级及净值计算规则 基金份额的分级及净值计算规则 基金份额的分级及净值计算规则 基金份额的分级及净值计算规则 基金份额的分级及净值计算规则 基金份额的分级及净值计算规则 ................................ ................................ ............. 10 第五部分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4 第六部分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基金备案 ................................ ................................ ................................ ..................... 16 第七部分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17 第八部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9 第九部分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 ................................ . 27 第十部分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 ..... 30 第十一部分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32 第十二部分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39 第十三部分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托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托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托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托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托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托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托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托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托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7 第十四部分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的托管 基金的托管 ................................ ................................ ................................ ............. 50 第十五部分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 ............................. 51 第十六部分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 ................................ ................................ ............. 53 第十七部分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 ................................ ................................ ............. 59 第十八部分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 ................................ ................................ ......... 60 第十九部分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5 第二十部分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7 第二十一部分 第二十一部分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 基金份 额折算 额折算 ................................ ................................ ................................ ..... 68 第二十部分 第二十部分 第二十部分 国金上证 国金上证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份额与国金上证 份额与国金上证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的终止运作 份额的终止运作 份额的终止运作 ................................ .... 77 第二十三部分 第二十三部分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基金的会计 与审基金的会计 与审基金的会计 与审................................ ................................ ............................. 79 第二十四部分 第二十四部分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80 第二十五部分 第二十五部分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 86 第二十六部分 第二十六部分 第二十六部分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 ................................ ................................ ............. 88 第二十七部分 第二十七部分 第二十七部分 争议的处 争议的处 理和适用的法律 理和适用的法律 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90 第二十八部分 第二十八部分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91 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II 第二十九部分 第二十九部分 第二十九部分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 ................................ ................................ ............. 92 第三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93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是保护投资者法权益,明确当事人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是保护投资者法权益,明确当事人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是保护投资者法权益,明确当事人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是保护投资者法权益,明确当事人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是保护投资者法权益,明确当事人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是保护投资者法权益,明确当事人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是保护投资者法权益,明确当事人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是保护投资者法权益,明确当事人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是保护投资者法权益,明确当事人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是保护投资者法权益,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基金法》 《基金法》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销售办法》 《销售办法》 《销售办法》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规。 和其他有关法律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法权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法权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法权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法权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法权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法权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法权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法权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法权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本法律文件,其 基金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 基金相关的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系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他与 基金相关的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系任何文件或表述,如基金合 同有冲突,均以为准。当事人按照《法》、基金合 同有冲突,均以为准。当事人按照《法》、基金合 同有冲突,均以为准。当事人按照《法》、基金合 同有冲突,均以为准。当事人按照《法》、基金合 同有冲突,均以为准。当事人按照《法》、基金合 同有冲突,均以为准。当事人按照《法》、基金合 同有冲突,均以为准。当事人按照《法》、基金合 同有冲突,均以为准。当事人按照《法》、基金合 同有冲突,均以为准。当事人按照《法》、基金合 同有冲突,均以为准。当事人按照《法》、基金合 同有冲突,均以为准。当事人按照《法》、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管理、托和份额持有。投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管理、托和份额持有。投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管理、托和份额持有。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份额,即成为持有人和的当事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份额,即成为持有人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投资 价值 、市场前 、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和运财产,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和运财产,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和运财产,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和运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最低收益。 投资者 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决策行承担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托在本合同之外披露涉及的信息,其 基金管理人、托在本合同之外披露涉及的信息,其 基金管理人、托在本合同之外披露涉及的信息,其 2 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有冲突以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有冲突以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有冲突以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规成立并运作,若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届时有效法律规的强制性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为准。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如含义: 1、基金或本:指国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通用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指《国通用上证 、基金合同或本:指《国通用上证 、基金合同或本:指《国通用上证 、基金合同或本:指《国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金合同》及对本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理人与就本签订之《国通用上证 、托管协议:指基金理人与就本签订之《国通用上证 、托管协议:指基金理人与就本签订之《国通用上证 、托管协议:指基金理人与就本签订之《国通用上证 、托管协议:指基金理人与就本签订之《国通用上证 、托管协议:指基金理人与就本签订之《国通用上证 、托管协议:指基金理人与就本签订之《国通用上证 、托管协议:指基金理人与就本签订之《国通用上证 、托管协议:指基金理人与就本签订之《国通用上证 、托管协议:指基金理人与就本签订之《国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通用上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通用上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通用上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金通用证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金通用证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金通用证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金通用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国上 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政范性文件、 法律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政范性文件、 法律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政范性文件、 法律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政范性文件、 法律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政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议通知等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议通知等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议通知等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基金法》:指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议修订,自 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月 15 日颁布、同年 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 :指券督管理委员 4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委员会 16 、基 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 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 金合同当事人:指受金合同约束,根据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金合同约束,根据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 、托和份额持有17 、个人 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于证券基金的自然、个人 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于证券基金的自然、个人 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于证券基金的自然、个人 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于证券基金的自然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证券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证券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证券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证券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人、事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于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于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外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指个人机构和合格境外以及法 律、投资者:指个人机构和合格境外以及法 律、投资者:指个人机构和合格境外以及法 律、投资者:指个人机构和合格境外以及法 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者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法取得的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法取得的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法取得的投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管理人或机构宣传推介, 发份额、基金销售业务:指管理人或机构宣传推介, 发份额、基金销售业务:指管理人或机构宣传推介, 发份额、基金销售业务:指管理人或机构宣传推介, 发份额、基金销售业务:指管理人或机构宣传推介, 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托管及定期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直和其他24 、直销机构:指国金通用基管理有限公司 25 、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 、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 、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 、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 、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 、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 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管理人签订了服代协议,为办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管理人签订了服代协议,为办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通过 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通过 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6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机构的中心及其他27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 、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和 、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和 、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和 、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和 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 申赎回也称为场外场外申购、赎回 5 29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办理基金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内认30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具体内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具体内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具体内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具体内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具体内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具体内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具体内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具体内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具体内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 /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份额持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份额持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份额持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份额持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份额持 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1 、注 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 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 册登记机构:指办理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注为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注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 、登记结算 系统:指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指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指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指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33 、证券登记 系统:指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证券登记 系统:指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证券登记 系统:指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证券登记 系统:指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34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结算系统下的基金35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系统下的基金36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 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份额余及变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份额余及变 动情况的账户 3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通过该、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通过该、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通过该、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通过该构买卖本基金的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账户 38 、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开设的 、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开设的 、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开设的 、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 金,金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场内认购申和赎回等 金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场内认购申和赎回等 金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场内认购申和赎回等 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规定的事由出现后,财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规定的事由出现后,财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规定的事由出现后,财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规定的事由出现后,财 产清算完毕,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6 41 、基金募集期:指自份额发售之日起至结束止的间,最长 、基金募集期:指自份额发售之日起至结束止的间,最长 、基金募集期:指自份额发售之日起至结束止的间,最长 、基金募集期:指自份额发售之日起至结束止的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4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限 43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4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请的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请的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请的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请的 工作日 45 、T+n T+n日:指自 T日起第 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6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 、日 /天:指公历日 48 、月 :指公历49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的段 50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 金管理人、基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51 、标的指数:上证 50 指数 52 、国金上证 、国金上证 50 份额:指国金通用上证 份额:指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础份 额 53 、国金上证 、国金上证 50A 份额:指国金上证 份额:指国金上证 份额:指国金上证 50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 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54 、国金上证 、国金上证 50B 份额:指国金上证 份额:指国金上证 份额:指国金上证 50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 积极 收益类基金份额 55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合同和招说明书的规定申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合同和招说明书的规定申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合同和招说明书的规定申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合同和招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 、申 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份额持有人按和招募说明书规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份额持有人按和招募说明书规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份额持有人按和招募说明书规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份额持有人按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现行58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59 、自动分离:指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在募集期通过场内认购并获确 、自动分离:指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在募集期通过场内认购并获确 、自动分离:指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在募集期通过场内认购并获确 、自动分离:指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在募集期通过场内认购并获确 7 认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将按照 1∶1的 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两个份额类别 60 、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国上证 50 份额与国金 份额与国金 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为,包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为,包 括分拆与合并 61 、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份额持有人将其国上证 50 份额申请转换成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行为 62 、合并:指根据基金同的约定,份额持有人将其国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国金上证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行为 63 、基金转换:指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和管理届时效公 基金转换:指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和管理届时效公 基金转换:指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和管理届时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某一份额转换为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某一份额转换为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某一份额转换为金管理人的其他基份额行为 6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 及跨65 、系统内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的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的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的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的在登记结算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为 66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的在登记结算和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的在登记结算和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的在登记结算和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的在登记结算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的为 67 、定期额投资计划:指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每定期额投资计划:指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每定期额投资计划:指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每购日、申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在投资者指银行 购日、申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在投资者指银行 购日、申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在投资者指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国上证 50 份额净赎回 申请(份额净赎回 申请(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出后扣除购及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出后扣除购及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出后扣除购及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出后扣除购及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出后扣除购及金 转换中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包括国金 转换中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包括国金 转换中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包括国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 10% 的情形 的情形 69 、元 :指人民币70 、 基金利润:指息收入、 基金利润:指息收入、 基金利润:指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和其他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和其他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余额 8 71 、基金资产总值:指拥有的各类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基金资产总值:指拥有的各类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基金资产总值:指拥有的各类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基金资产总值:指拥有的各类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基金资产总值:指拥有的各类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 、基金资产净值 :指总减去负债后的价7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除以总数 7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和负债的价,以确定净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和负债的价,以确定净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和负债的价,以确定净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和负债的价,以确定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的过程 75 、指定媒介:中国证监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报刊互联网站 、指定媒介:中国证监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报刊互联网站 、指定媒介:中国证监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报刊互联网站 、指定媒介:中国证监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报刊互联网站 及其他媒介 76 、中国:指 、中国:指 、中国: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77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避免且克服的客观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避免且克服的客观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避免且克服的客观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避免且克服的客观 事件或因素 9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的份额包括国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础份额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础份额 (简称“国金上证 (简称“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通用上证 份额”)、国金通用上证 份额”)、国金通用上证 份额”)、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 益类份额(简称“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和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国上证 50B 份额”)。 份额”)。 份额”)。 五、 基金的投资目标 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上证 50 指数,力争获取与标的 相似指数,力争获取与标的 相似投资收益,并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准之间日均跟踪误差偏离度绝 投资收益,并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准之间日均跟踪误差偏离度绝 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 总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为 2亿份。 七、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及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份额包括国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础份额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础份额 (简称“国金上证 (简称“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通用上证 份额”)、国金通用上证 份额”)、国金通用上证 份额”)、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 益类份额(简称“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通用上证 份额”)和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国上证 50B 50B份额”)。其中,国金上证 份额”)。其中,国金上证 份额”)。其中,国金上证 份额”)。其中,国金上证 50A 份 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基金配比始终保持 份额的基金配比始终保持 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规则 与拆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在募集期通过场内认购并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在募集期通过场内认购并 获确认的全部国金上证 50 份额将按照 份额将按照 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两个份额类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两个份额类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两个份额类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两个份额类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两个份额类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两个份额类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两个份额类 别,即稳健收益类的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国金上证 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国金上证 50B50B 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的资产与础对应合并运作。 基金 成立并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在场内国上证 50 份额,并可 份额,并可 选择将其申购的每两份国金 上证 50 份额按 1∶1的比例分拆为国金 上证 50 A份 额和国金 上证 50 B份额各一。 份额各一。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不进行 份额不进行 自动分离或 分拆,该份 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投资者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国 金上证 50 份 额按 1∶1的比例分拆为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各一。 份额各一。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将按照约定对 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 上 证 50 A份额和国金 上证 50 B份额 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及不。 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及不。 无论是 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有关本 基金的详见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有关本 基金的详见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有关本 基金的详见基金合同 “基 金份额折算 ”),折算所产生的国金上证 ),折算所产生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 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 将上述折算产生的每两份场内国金证 50 份额按 1∶1的比例分拆为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 。 三、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 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国金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国金 上证 50 份额所自动分离或拆的两类基金国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11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管理人将每个工作日按合同约定净值计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管理人将每个工作日按合同约定净值计 算规则对国金上证 50A 50A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国金 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国金 上证 50A 份额为预期较低风险且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本净资产 份额为预期较低风险且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本净资产 优先确保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本金及国上证 50A 份额约定应得收益;国金上 证 50B 份额为预期较高风险且收益 份额为预期较高风险且收益 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在优先确 保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分配于国上证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分配于国上证 50B 份额的净资产。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国上证 份额的净资产。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国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 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国金 上证 50 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定存 款利率(税后) 款利率(税后) +3.5%” +3.5%” +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定存款利率(税后)以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定存款利率(税后)以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定存款利率(税后)以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定存款利率(税后)以 最近一 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的金融机构币一年期存款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的金融机构币一年期存款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的金融机构币一年期存款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的金融机构币一年期存款 基准利率(税后)为。年收益均以 基准利率(税后)为。年收益均以 基准利率(税后)为。年收益均以 基准利率(税后)为。年收益均以 基准利率(税后)为。年收益均以 1.000 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合同生 效日所在年度的 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并执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并执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3.5%+3.5% ”。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国上证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国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进行参考净 份额进行参考净 值计算。 在进行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本 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国上证 50A 份额的本金及国上证 50A 份额约定应得收 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的净资产。国金上证 份额的净资产。国金上证 50A 份额约 定应得收益按国金上证 5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国金上证 50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份国金 上证 50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份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和 1份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 金的合同生效日至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若未发在本基 金的合同生效日至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若未发在本基 金的合同生效日至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若未发在本基 金的合同生效日至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若未发在本基 金的合同生效日至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若未发在本基 金的合同生效日至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若未发在本基 金的合同生效日至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若未发在本基 金的合同生效日至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若未发在本基 金的合同生效日至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若未发在本基 金的合同生效日至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若未发金合同规定的期份额折算或不,则 国金上证 50A 份额在净值计 份额在净值计 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 效至净值实际;若发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 效至净值实际;若发基金合同约定的期份额折算或不,则 国金上证 50A 份额在净值 计算日 应收益的天数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准至净值计算日 应收益的天数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准至净值计算日 应收益的天数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准至净值计算日 应收益的天数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准至净值计算日 应收益的天数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准至净值的实际天数计算。 12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国上50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 应得收益, 在 极端情况下, 国金上证 50A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 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亏损以其净资产为限承担有 限责任。 四、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按照国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的参考 份额的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并依据以下公式分别告 T日国金上证 50 份额 的基金净值以及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参考净值: 份额的参考净值: 1、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总减去负债后的价。 T日国金上证 50 份额 的基金份额 的基金净值= T日闭市后的基金净资产/ T日本基 金基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 T日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国上证 50A 份额、国 份额、国 金上证 50B 份额和国金上证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数之和。 2、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设 T日为基金份额 日为基金份额 日为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日, 净值计算日, 净值计算日, T=1,2,3...NT=1,2,3...NT=1,2,3...N T=1,2,3...N ;N为当年的实际天数; 为当年的实际天数; 为当年的实际天数; 为当年的实际天数; 为当年的实际天数; t=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日的天数 ,自最近一次份额折算 基准 日次日 至 T日的天数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为 T日每份国金 日每份国金 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净值;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为 T 日国金 上证 50 A份额的 参考 净值; 错误 !未找到引用 未找到引用 未找到引用 源。 为 T 日国金 上证 50 B份额的 参考 净值; R为国金 上证 50 A份额的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则: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净值以及国上证 份额的基金净值以及国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 额的参考净值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额的参考净值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T+1 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3 14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 时间见基金份额个月,具体发售 时间见基金份额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外 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通过场内、外 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通过场内、外 两种方式公开发售。通过各销售 机构的基金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告以及管理人届时布的 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告以及管理人届时布的 调整 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场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发售, 尚未取得基金销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发售, 尚未取得基金销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发售, 尚未取得基金销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可在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 份额上市后,代理投 资者参与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结算系统持有人开放式账户 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系统持有人账户 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系统持有人下。 3、发售对象 符合 法律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基金个人者、机构和符合 法律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基金个人者、机构和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券基金的其他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券基金的其他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券基金的其他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券基金的其他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券基金的其他资者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仅发售国上证 50 份额。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 率由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的认购费 率由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的认购费 率由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存入专门账户,在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存入专门账户,在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存入专门账户,在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份额归持人 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份额归持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录为准。 15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 购申请的确基金销售机 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一定成功,而仅基金销售机 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一定成功,而仅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的以注册登记机结果为准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的以注册登记机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情况,投资者应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额进行限制,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额进行限制,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额进行限制,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额进行限制,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额进行限制,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额进行限制,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额进行限制,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额进行限制,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额进行限制,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额进行限制,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额进行限制,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额进行限制,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额进行限制,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额进行限制,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额进行限制,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额进行限制,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额进行限制,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额进行限制,具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申请不允许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申请不允许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申请不允许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申请不允许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申请不允许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申请不允许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申请不允许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申请不允许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申请不允许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申请不允许 撤销。 16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基金募集份 额总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数不少于 200 人,在满足上述条 人,在满足上述条 件时,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发售并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自管理人办完毕手续并取得 基金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自管理人办完毕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不。管理人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不。管理人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不。管理人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不。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管理人应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的资存入专门账户,在行为结束前 将基金募集期间的资存入专门账户,在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足基金备案条件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管理人托及 、如基金募集失败,管理人托及 、如基金募集失败,管理人托及 、如基金募集失败,管理人托及 、如基金募集失败,管理人托及 、如基金募集失败,管理人托及 、如基金募集失败,管理人托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托和 基金管理人、托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解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同等召开份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同等召开份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同等召开份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同等召开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规另有定时,从其。 1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符法律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定的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符法律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定的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申请国50 份 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上市交易。 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管理人将同生效后 在符合相关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管理人将同生效后 六个月内申请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投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投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1、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管理人应与海 基金上市前,管理人应与海 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前至少 上海证券交易所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前至少 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投资者参与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相 份额的相 关业务,应当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性管理的相要求。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上 市交易遵循《份额上 市交易遵循《份额上 市交易遵循《海证券交易所规 则》及《上投资基金市等有关海证券交易所规 则》及《上投资基金市等有关海证券交易所规 则》及《上投资基金市等有关海证券交易所规 则》及《上投资基金市等有关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 18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 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停复牌、终止 份额的停复牌、终止 份额的停复牌、终止 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海证券交易所的执行。 八、相关法律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券交易所对基金市的则等 八、相关法律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券交易所对基金市的则等 八、相关法律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券交易所对基金市的则等 八、相关法律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券交易所对基金市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执且此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执且此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执且此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执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市九、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市九、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市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相应。 19 第八部分 国金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外对国上证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外对国上证 50 份额进行申购与 赎回。国金上证 赎回。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国金上证 50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 务的所为具有基金销售务资格且具有相应业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者需使用务资格且具有相应业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者需使用账户,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办理国金50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所为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售。投资者可使用 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售。投资者可使用 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 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售机构,办国上证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售机构,办国上证 50 份额的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外、内销售机构名单将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管 本基金场外、内销售机构名单将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管 本基金场外、内销售机构名单将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其指定的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其指定的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其指定的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过述进行申购与 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过述进行申购与 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过述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应在开放日办理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 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但基金管理人根 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规、中国证监会的 据法律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所时间变更或其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所时间变更或其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所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国上证 50 份额 的场外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国金上证 50 份额 20 的场外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始公告中规定。 国金上证 50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人根据注册登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人根据注册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放日前依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放日前依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国上证 50 份额 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日期和时间提出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日期和时间提出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日期和时间提出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日期和时间提出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购、赎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购、赎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购、赎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国金 上证 5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国金上证 、“未知价”原则,即国金上证 5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请当日收市后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赎回”原则,即以请; 、“金额申购份赎回”原则,即以请; 3、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国金上证 、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国金上证 50 份额时, 遵循“先进出”原则份额时, 遵循“先进出”原则份额时, 遵循“先进出”原则份额时, 遵循“先进出”原则份额时, 遵循“先进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的先后次序进行顺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时间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办理国金、投资者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办理国金50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业务规则。若相法律、中国证监会上 关业务规则。若相法律、中国证监会上 关业务规则。若相法律、中国证监会上 关业务规则。若相法律、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新 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新 的规定,按新执行。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定指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请。 投资者在 提交申购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金,投资者在 提交申购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金,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请 份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请 不成立。 21 2、申购和赎回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申购和赎 回请的当天作为或回申请日( T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T+1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T+2日后(包括该)及时 日后(包括该)及时 日后(包括该)及时 日后(包括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确认情况。基金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确认情况。基金构对申购或赎回请的受理并不代表一定成功,而仅销售机确实接收 构对申购或赎回请的受理并不代表一定成功,而仅销售机确实接收 到申请。 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结果为准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义务,致使 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义务,致使 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 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利后果。 在法律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投资者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 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 申请 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时生效。 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时生效。 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时生效。 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时生效。 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时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内支付赎回款项。 日(包括该)内支付赎回款项。 日(包括该)内支付赎回款项。 日(包括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规和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规和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指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指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指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的最低额及赎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的最低额及赎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的最低额及赎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的最低额及赎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的最低额及赎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的最低额及赎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的最低额及赎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的最低额及赎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的最低额及赎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的最低额及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具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具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具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具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具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具体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具体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具体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具体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具体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具体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具体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具体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具体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具体请 22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 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定申购额 和赎回份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定申购额 和赎回份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费用 1、国金上证 、国金上证 50 份额 的净值计算,保 净值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基金财承担。 T日的 国金上证 50 份额 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T+ 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处理方式: 国金上证 50 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 见《招募说明书》。 见《招募说明书》。 国金上证 50 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金除以当日国金上证 50 份额 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上述计算结果 有效份额单位为,上述计算结果 场外申购份额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基金财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基金财承担 ;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首先按四 ;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首先按四 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 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 采用截 位法保留到整数 位,后小保留到整数 位,后小部分的零碎份额对应资金返还至投者账户 。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国金上证 50 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 国金上证 50 份额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份乘以当日 国金上证 50 份额 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基金财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5、赎 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赎 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赎 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赎 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赎 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赎 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赎 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赎 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赎 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赎 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赎回费用纳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6、国金上证 、国金上证 50 份额 的申购费率、份额具体计算方法赎 回的申购费率、份额具体计算方法赎 回的申购费率、份额具体计算方法赎 回的申购费率、份额具体计算方法赎 回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式由基管理人根据合同规定确,并在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式由基管理人根据合同规定确,并在 23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方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方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方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方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方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的情形下根据市 违反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的情形下根据市 违反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的情形下根据市 违反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的情形下根据市 违反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的情形下根据市 违反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的情形下根据市 违反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期或不地开展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期或不地开展促销活动。在基金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手续后促销活动。在基金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手续后促销活动。在基金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手续后促销活动。在基金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手续后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并进行公告。 8、办理国金上证 50 份额 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 、证券 /期货 交易所时间临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交易所时间临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交易所时间临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估值情况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估值情况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估值情况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估值情况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估值情况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估值情况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请 。 4、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些申购请会影响损害现有份额持、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些申购请会影响损害现有份额持、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些申购请会影响损害现有份额持、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些申购请会影响损害现有份额持、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些申购请会影响损害现有份额持、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些申购请会影响损害现有份额持、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些申购请会影响损害现有份额持、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些申购请会影响损害现有份额持、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些申购请会影响损害现有份额持、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些申购请会影响损害现有份额持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品种或其他可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品种或其他可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品种或其他可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品种或其他可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品种或其他可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品种或其他可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品种或其他可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品种或其他可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品种或其他可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托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的技术保障不 、基金管理人托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的技术保障不 、基金管理人托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的技术保障不 、基金管理人托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的技术保障不 、基金管理人托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的技术保障不 、基金管理人托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的技术保障不 、基金管理人托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的技术保障不 、基金管理人托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的技术保障不 、基金管理人托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的技术保障不 、基金管理人托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的技术保障不 足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登记结算会计无法 足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登记结算会计无法 足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登记结算会计无法 足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登记结算会计无法 足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登记结算会计无法 正常运行。 7、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 申购请的情形。 8、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的其他情形。 24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 4项除外)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购申请被拒绝,的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指 购申请被拒绝,的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指 购申请被拒绝,的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指 定的销售 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在暂停申购情况消除时,基 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在暂停申购情况消除时,基 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在暂停申购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接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接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接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接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接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接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接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接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接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接 受 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款项 。 3、证券 、证券 /期货 交易所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交易所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交易所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 将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人利益的情形时,将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人利益的情形时,将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人利益的情形时,将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人利益的情形时,将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人利益的情形时,将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人利益的情形时,将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人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的情形。 7、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份额持有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对于场外赎回申 请,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总的比例配给赎回人,未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总的比例配给赎回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 对于场内赎 回申请,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国上证 50 份额净赎回申请(总数 份额净赎回申请(总数 25 加上基金转换中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购及入 加上基金转换中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购及入 加上基金转换中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购及入 加上基金转换中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购及入 加上基金转换中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购及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国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 10%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份持的申请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份持的申请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份持的申请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份持的申请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份持的申请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份持的申请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份持的申请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份持的申请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份持的申请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份持的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申请有困难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申请有困难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申请有困难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申请有困难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申请有困难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申请有困难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申请有困难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申请有困难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申请有困难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申请有困难或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净值造成较大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净值造成较大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净值造成较大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净值造成较大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国 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国 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 10% 的前提下,可对 的前提下,可对 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应按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应按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应按 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赎份额;对于未能部分投资者在提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赎份额;对于未能部分投资者在提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赎份额;对于未能部分投资者在提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赎份额;对于未能部分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或取消。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或取消。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或取消。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为止;选择取消的当未获受理分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为止;选择取消的当未获受理分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为止;选择取消的当未获受理分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为止;选择取消的当未获受理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与下一开放日并处理,无优先权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与下一开放日并处理,无优先权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与下一开放日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础计算赎回,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能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能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能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顺不受单笔最低份额的限制对于 场内赎回 申请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3)暂停赎回: 本基金 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 个开放日以上(含 2个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 日)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国上证 50 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 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 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办理时,基金管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办理时,基金管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办理时,基金管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关处理方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关处理方 26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媒介上刊登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媒介上刊登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媒介上刊登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不再另行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关法律规以及基金合同的定决开办国上证 50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的其他之间转换业务,可以收取一定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的其他之间转换业务,可以收取一定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的其他之间转换业务,可以收取一定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的其他之间转换业务,可以收取一定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的其他之间转换业务,可以收取一定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的其他之间转换业务,可以收取一定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的其他之间转换业务,可以收取一定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的其他之间转换业务,可以收取一定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的其他之间转换业务,可以收取一定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的其他之间转换业务,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法律及合同定 制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法律及合同定 制并公告,及时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定期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办理国上证 50 份 额的定期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 额的定期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 额计划时可自行约每申购 金额,每期 金额,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期额投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期额投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期额投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期额投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期额投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期额投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期额投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期额投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期额投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期额投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期额投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期额投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期额投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期额投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期额投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期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2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在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 金管理人将为份额的存续期内,基 金管理人将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一、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国金上证 50 场内份额与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 份额、国金上 证 50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的每 2份国金上证 50 份额申请转换成 1份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 1份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的每 1份国金上证 份国金上证 50A 份额 与 1份国金上 份国金上 证 50B 份额申请转换成 份额申请转换成 2份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行为。 二、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人届时发布相关 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场所或按其提供他方 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人可根据情况 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人可根据情况 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 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个月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基金管人应在个月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基金管人应在始办理份额配对 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人届发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人届发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人届发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人届发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人届发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人届发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人届发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人届发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人届发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人届发 布的相关公告。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份额配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份额配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 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申请。 28 2、申请分拆为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国金上证 50 场内 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国金上证 50 场内份额的国 金上证 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数为整相等。 4、国金上证 、国金上证 50 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国金上证 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国金上证 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国金上证 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国金上证 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国金上证 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国金上证 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国金上证 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国金上证 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国金上证 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国金上证 50 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 相关业务规则 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媒介公告。 五、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 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持有利益的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持有利益的 。 2、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因异常情 、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因异常情 、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因异常情 、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因异常情 、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因异常情 、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因异常情 、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因异常情 、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因异常情 、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因异常情 、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决定暂停接受份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决定暂停接受份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决定暂停接受份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决定暂停接受份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决定暂停接受份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决定暂停接受份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决定暂停接受份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决定暂停接受份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决定暂停接受份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决定暂停接受份 额配对转换。 4、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份额数量情况,决定暂停接受办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份额数量情况,决定暂停接受办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份额数量情况,决定暂停接受办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份额数量情况,决定暂停接受办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份额数量情况,决定暂停接受办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份额数量情况,决定暂停接受办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份额数量情况,决定暂停接受办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份额数量情况,决定暂停接受办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份额数量情况,决定暂停接受办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份额数量情况,决定暂停接受办分 拆或合并。 5、法律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定或经中国监会认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可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媒介上公告。 七、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该酌情收取一定费用,具体见相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该酌情收取一定费用,具体见相 关业务公告。 29 八、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相关调整述规则,本基金合 八、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相关调整述规则,本基金合 八、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相关调整述规则,本基金合 八、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相关调整述规则,本基金合 同将视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且此项无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原则。场外认购申或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原则。场外认购申或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原则。场外认购申或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原则。场外认购申或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原则。场外认购申或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原则。场外认购申或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原则。场外认购申或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原则。场外认购申或 通过跨系统转 通过跨系统转 托管从场内转 到场外 的国金 上证 50 份额登记在结算系统基金持有人开 份额登记在结算系统基金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下; 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以及场内认购、 申份额以及场内认购、 申份额以及场内认购、 申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到内的 国金 上证 50 份额登记在证券系 份额登记在证券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上海 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系统中的国金 、登记在证券系统中的国金 上证 50 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 记在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 记在记结算系统中的国金 上证 50 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 券系统中的国金上、登记在证 券系统中的国金上50A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只能在 份额只能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市,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 管 1、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的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的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的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的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的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的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的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的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的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的在登记结算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为。 2、基金 份额登记在结算系统的持有人变更办理国、基金 份额登记在结算系统的持有人变更办理国上证 50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时,须办理已持有国金 上证 50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5、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 、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 、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 、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 、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 、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 、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 、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 、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 、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 基金 销售 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的国、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的国上证 50 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之间进行转托管的为。 2、国金 、国金 上证 5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 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本基 金上市前、权益分派期间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应停牌日本基 金上市前、权益分派期间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应停牌日本基 金上市前、权益分派期间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应停牌日本基 金上市前、权益分派期间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应停牌日本基 金上市前、权益分派期间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应停牌日本基 金上市前、权益分派期间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应停牌日本基 金上市前、权益分派期间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应停牌日本基 金上市前、权益分派期间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应停牌日本基 金上市前、权益分派期间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应停牌日本基 金上市前、权益分派期间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应停牌日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处理、于质押冻结状态或出现上海证券 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处理、于质押冻结状态或出现上海证券 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处理、于质押冻结状态或出现上海证券 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31 4、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注册登记机构 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规其它。无论在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规其它。无论在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规其它。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额投资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额投资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额投资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额投资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额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的由合法;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的给福利性质会或社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的给福利性质会或社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的给福利性质会或社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的给福利性质会或社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的给福利性质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机构依据生效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机构依据生效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 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解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规的其他情况下冻结 与解。基金份额被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规的其他情况下冻结 与解。基金份额被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规的其他情况下冻结 与解。基金份额被的,被冻结部分产生权益按照我国法律规以及家有机关要求来决定是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权益按照我国法律规以及家有机关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 六、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份额的质押业务,可制 如相关法律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份额的质押业务,可制 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份额持有通 在法律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份额持有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方式进行份额转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方式进行份额转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方式进行份额转 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 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 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 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 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 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 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 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 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 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管人拟受转让业务,将提前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管人拟受转让业务,将提前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管人拟受转让业务,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管理的业 务规则办转让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管理的业 务规则办转让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管理的业 务规则办转让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管理的业 务规则办转让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管理的业 务规则办转让务。 八、如遇法律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则等发生变动,上述 八、如遇法律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则等发生变动,上述 八、如遇法律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则等发生变动,上述 八、如遇法律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则等发生变动,上述 规则等可相应进行调整。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国金通用基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设立日期: 2011 2011年 11 月 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许可 [2 011]1661 011]1661 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 010 -88005 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和独立运用并管理)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和独立运用并管理)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和独立运用并管理)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和独立运用并管理)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和独立运用并管理)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和独立运用并管理)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和独立运用并管理)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和独立运用并管理)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和独立运用并管理)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和独立运用并管理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违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违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违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违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违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违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违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违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违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证监会和其他管部门并采取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证监会和其他管部门并采取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证监会和其他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督和处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督和处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督和处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督和处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督和处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督和处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督和处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督和处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督和处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督和处 33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基金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基金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基金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基金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基金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基金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的行为进监督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 规定决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请; (12 )依照法律规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依照法律规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依照法律规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利益依进行融资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者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者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证券经纪商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证券经纪商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证券经纪商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证券经纪商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份额配对转换等 业务规则; (17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人相互独立,对不同分别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人相互独立,对不同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为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为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为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为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为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34 (8)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方法符合基金同等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确 方法符合基金同等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确 方法符合基金同等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确 定国金上证 5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和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外,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外,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外,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份额持有人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请,及时、足额支付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份额持有依法召集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查阅到与有关公开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查阅到与有关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复印;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与的保管、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财产的损失或害份额持有人法权益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财产的损失或害份额持有人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因退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规和合同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规和合同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规和合同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财产损失时,理应为份额持有利益向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财产损失时,理应为份额持有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35 (22 )当基 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时,应对有关)当基 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时,应对有关)当基 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时,应对有关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实施其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实施其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件, 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的备案条件, 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资并加计银行同期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资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份额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 (27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 时间: 1996 年 2月 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复 [1996]14[1996]14 [1996]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号:证监字 [2004]101[2004]101 [2004]101[2004]101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规和)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规和)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规和)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规和)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规和)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规和)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规和、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的规定安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托管费以及法律规或监部门批准的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托管费以及法律规或监部门批准的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托管费以及法律规或监部门批准的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托管费以及法律规或监部门批准的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托管费以及法律规或监部门批准的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托管费以及法律规或监部门批准的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托管费以及法律规或监部门批准的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托管费以及法律规或监部门批准的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托管费以及法律规或监部门批准的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托管费以及法律规或监部门批准的 36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的投资运作,如发现有违反)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的投资运作,如发现有违反)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的投资运作,如发现有违反)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的投资运作,如发现有违反)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的投资运作,如发现有违反)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的投资运作,如发现有违反)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的投资运作,如发现有违反)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的投资运作,如发现有违反)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的投资运作,如发现有违反)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的投资运作,如发现有违反合同及国家法律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形合同及国家法律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形合同及国家法律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形合同及国家法律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7)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负责财产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证其托管与人自有以及不同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证其托管与人自有以及不同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分别设置账户, 核算理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分别设置账户, 核算理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分别设置账户, 核算理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分别设置账户, 核算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划拨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理人代表签订的与有关重大合同及凭证; )保管由基金理人代表签订的与有关重大合同及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资金账户、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 ,按照基 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清算、交割事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清算、交割事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清算、交割事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8)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资产净值国金上证 50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37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半年度和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如果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为,还应当说明托管是否采取了适措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为,还应当说明托管是否采取了适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份额持支付收益和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份额持支付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依据《基金法》、 )依据《基金法》、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大会; (16 )按照法律规和基金合同的定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与的保管、理估价变现和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与的保管、理估价变现和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与的保管、理估价变现和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与的保管、理估价变现和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与的保管、理估价变现和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与的保管、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监会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监会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监会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法律和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财产损失时,应为份额持有利益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财产损失时,应为份额持有利益向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22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视对合同承认和接受,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视对合同承认和接受,金 投资者依据基合同取得本的份额,即成为持有人和金 投资者依据基合同取得本的份额,即成为持有人和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份额。作为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份额。作为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份额。作为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上书面签章或字为必要条件。 38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托)对基金 管理人、托)对基金 管理人、托)对基金 管理人、托)对基金 管理人、托)对基金 管理人、托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 、申)缴纳基金认购 、申)缴纳基金认购 、申、赎回 、赎回 款项及法律规和基金合同所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亏损或者合同终止限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亏损或者合同终止限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亏损或者合同终止限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亏损或者合同终止限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亏损或者合同终止限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亏损或者合同终止限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亏损或者合同终止限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亏损或者合同终止限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亏损或者合同终止限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亏损或者合同终止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合同当人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获得的不当利; (9)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义务。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组成,的合法授权代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组成,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基金份额持人出席会议并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 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定的除外) ; (5)提高基金管理人、托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托要求召开份额持有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上证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 各自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以管理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持有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持有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持有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持有人 大会; (12 )终止 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 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海证券交易所终止的除外; (13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项; (14)法律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定的其他应当召开份额持有 )法律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定的其他应当召开份额持有 )法律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定的其他应当召开份额持有 )法律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定的其他应当召开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托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份额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托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份额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托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份额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托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份额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托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份额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托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份额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托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份额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托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份额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托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份额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托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份额 40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 、托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收取; (3)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人利益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人利益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人利益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人利益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低赎回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低赎回或变更收费方 式; (4)因相应的法律规、 )因相应的法律规、 )因相应的法律规、 )因相应的法律规、 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 证券交易所或 注册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发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发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发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影响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影响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影响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影响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影响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影响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影响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影响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影响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影响或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变化; (6)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份额持人利益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份额持人利益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份额持人利益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份额持人利益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份额持人利益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份额持人利益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份额持人利益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份额持人利益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份额持人利益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份额持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更改标指数名称或调整编制方法; (7)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8)按照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不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按照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不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按照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不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按照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不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按照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不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按照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不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按照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不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按照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不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按照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不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按照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不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方式 1、除法律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外,份额持人大会由管 、除法律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外,份额持人大会由管 、除法律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外,份额持人大会由管 、除法律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外,份额持人大会由管 、除法律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外,份额持人大会由管 、除法律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外,份额持人大会由管 、除法律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外,份额持人大会由管 、除法律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外,份额持人大会由管 、除法律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外,份额持人大会由管 、除法律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外,份额持人大会由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 或不能时,由托。 3、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份额持大会的,应当向理、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份额持大会的,应当向理、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份额持大会的,应当向理、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份额持大会的,应当向理、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份额持大会的,应当向理、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份额持大会的,应当向理、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份额持大会的,应当向理、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份额持大会的,应当向理、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份额持大会的,应当向理、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份额持大会的,应当向理提出书面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理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之日起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理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之日起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理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之日起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理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之日起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理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集,托仍认为有必要的应当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集,托仍认为有必要的应当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集,托仍认为有必要的应当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集,托仍认为有必要的应当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集,托仍认为有必要的应当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集,托仍认为有必要的应当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集,托仍认为有必要的应当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集,托仍认为有必要的应当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集,托仍认为有必要的应当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集,托仍认为有必要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 各自基金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管理提出书面议。自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管理提出书面议。自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管理提出书面议。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议的基金份额持 41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理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之日起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理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之日起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理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之日起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理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之日起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理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国上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国上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国上证 50 份额、国金 份额、国金 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各自基金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提出书面议。额持有人仍认为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提出书面议。额持有人仍认为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提出书面议。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议的基金份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托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之日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托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之日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托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 各自基金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管理、托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管理、托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管理、托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管理、托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各自基金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大会的,管理、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大会的,管理、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大会的,管理、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大会的,管理、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负责选择确定开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负责选择确定开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负责选择确定开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负责选择确定开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负责选择确定开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负责选择确定开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负责选择确定开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负责选择确定开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负责选择确定开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内容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应于议前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应于议前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应于议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形式; (2)会议拟审的事项、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人大会的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和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履行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议召集人定在知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议召集人定在知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议召集人定在知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议召集人定在知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议召集人定在知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议召集人定在知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议召集人定在知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议召集人定在知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议召集人定在知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议召集人定在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公证机关及其联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公证机关及其联 42 系方式和联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收取。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到指定地点对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到指定地点对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到指定地点对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到指定地点对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到指定地点对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到指定地点对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到指定地点对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到指定地点对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到指定地点对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管,则应另书面通知理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管,则应另书面通知理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管,则应另书面通知理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则应另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则应另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则应另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理人和基金 托管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管理人或基金托拒不派代表对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影响管理人或基金托拒不派代表对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影响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规、监管 或法律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召开,会议的方式由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派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派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派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派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派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派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派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派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派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托的授权应当列份额持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托的授权应当列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或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影响决效力。现场开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影响决效力。现场开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影响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具委人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具委人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具委人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具委人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具委人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具委人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具委人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具委人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具委人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具委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代理投票授权明符合法律规、同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代理投票授权明符合法律规、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凭证与管理人登记资料相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凭证与管理人登记资料相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凭证与管理人登记资料相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凭证与管理人登记资料相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凭证与管理人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凭证显)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凭证显)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凭证显)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凭证显)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凭证显)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凭证显)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凭证显)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凭证显)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凭证显)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凭证显全部有效凭证 所对应的国金上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的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的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的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的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的 二分之一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以上(含 二分之一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 证 50A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类别的 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类别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到者在权益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到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 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一(含)。 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一(含)。 2、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书面方进行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书面方进行 43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为召集,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为召集,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为召集,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为召集,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为召集,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为召集,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在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在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在金托管人(如果基为召集,则理)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金托管人(如果基为召集,则理)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金托管人(如果基为召集,则理)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金托管人(如果基为召集,则理)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书面表决意见;托管或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书面表决意见;托管或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影响效力; (3)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代表)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代表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占权益 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 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 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 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以上(含 二分之一 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的 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各类别基金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大会开时间3个月以后、 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大会应当代表 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 上证 50B 份 额各类别基金份三分之一以上(含)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 额各类别基金份三分之一以上(含)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 额各类别基金份三分之一以上(含)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4)上述第( )上述第( )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他)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他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凭证、受托代理人出具的委托持有基金份额凭证及投票授权明符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持有基金份额凭证及投票授权明符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持有基金份额凭证及投票授权明符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持有基金份额凭证及投票授权明符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持有基金份额凭证及投票授权明符 合法律规、基金同和会议通知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录相符 。 3、在法律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在法律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在法律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在法律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在法律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在法律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在法律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在法律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在法律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在法律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大会,具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大会,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或者以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或者以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或者以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或者以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或者以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或者以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或者以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或者以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或者以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或者以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序比照和通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序比照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4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项,如合同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管理人托与其他并法律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管理人托与其他并法律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管理人托与其他并法律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管理人托与其他并法律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管理人托与其他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定的其他事项以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份额持有大 法规及基金合同定的其他事项以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份额持有大 法规及基金合同定的其他事项以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份额持有大 法规及基金合同定的其他事项以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份额持有大 法规及基金合同定的其他事项以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份额持有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发出议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主持人按照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和公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主持人按照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宣读提案经讨论进行表决并形成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授权出席议的代表,在未能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授权出席议的代表,在未能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议代表主持;如果理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议代表主持;如果理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议代表主持;如果理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的国上证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的国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 A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各自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所表 份额各自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所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选举产生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选举产生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选举产生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基金管理和托拒不出席或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基金管理和托拒不出席或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作出的决议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员的签名 册。载明参加姓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员的签名 册。载明参加姓(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代表决权的基金额委托人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代表决权的基金额委托人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代表决权的基金额委托人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代表决权的基金额委托人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代表决权的基金额委托人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代表决权的基金额委托人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代表决权的基金额委托人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代表决权的基金额委托人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代表决权的基金额委托人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代表决权的基金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 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个工作日内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每一票表决权。 4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和特别: 1、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理各自所国上证 50 份 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表决权的 份额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 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外其他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 、特别决 议,特别决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议,特别决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理各自所国上证 50 份 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表决权的 份额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含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式、更管理人或者托终止 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式、更管理人或者托终止 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式、更管理人或者托终止 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式、更管理人或者托终止 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式、更管理人或者托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合并终止国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50B份 额运作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有充分的相反证据明否则提交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有充分的相反证据明否则提交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有充分的相反证据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形式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形式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内并列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托召集,份额持 有的主)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托召集,份额持 有的主)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托召集,份额持 有的主)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托召集,份额持 有的主)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托召集,份额持 有的主)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托召集,份额持 有的主)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托召集,份额持 有的主)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托召集,份额持 有的主)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托召集,份额持 有的主)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托召集,份额持 有的主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出席的基 金份额持有和代理中选举两名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出席的基 金份额持有和代理中选举两名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出席的基 金份额持有和代理中选举两名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出席的基 金份额持有和代理中选举两名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出席的基 金份额持有和代理中选举两名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票;如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票;如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托,但是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托,但是理人或基金托管未出席大会的,份额持有主应当在议开始 理人或基金托管未出席大会的,份额持有主应当在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 人。 基金管理或托不出席大会的,影响计票效力 46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有代理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怀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有代理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怀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有代理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怀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有代理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怀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有代理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怀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有代理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怀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有代理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怀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有代理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怀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有代理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怀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有代理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监人应当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监人应当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监人应当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清 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公布重新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不出席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不出席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不出席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不出席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不出席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不出席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不出席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不出席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不出席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召集人授权两名监督员基金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召集人授权两名监督员基金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召集人授权两名监督员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召集,则为理)的监督下进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召集,则为理)的监督下进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召集,则为理)的监督下进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召集,则为理)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过程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派代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过程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派代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过程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派代 表对书面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不影响和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 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时必须将证书全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时必须将证书全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时必须将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员姓名等一同告。 基金管理人 、托和份额持有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管理人 、托和份额持有应当执行生效的大会的决议。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全体、管理 大会的决议。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全体、管理 大会的决议。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全体、管理 人、基金托管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条件议程序表决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条件议程序表决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条件议程序表决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条件议程序表决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条件议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的部分如将来修改导致相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的部分如将来修改导致相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的部分如将来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托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 4、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 4、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托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托或单独合计持有 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各自 份额各自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该需经参加大会的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金上证 50 份 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 金管理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金管理人; 4、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管理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管理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管理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备案 ;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托在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托在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托在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托在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托在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托在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托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份额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份额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份额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 48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业务资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业务资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业务资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业务资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业务资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业务资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业务资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业务资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业务资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料,及时向临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办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基金管理人办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应及接收。与托核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应及接收。与托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名称变更:管理人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要求、基金名称变更:管理人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要求、基金名称变更:管理人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要求、基金名称变更:管理人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要求、基金名称变更:管理人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要求、基金名称变更:管理人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要求、基金名称变更:管理人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要求、基金名称变更:管理人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要求、基金名称变更:管理人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要求、基金名称变更:管理人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管理人有关的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理或单独合计持有 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各自 份额各自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托管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需经参加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金上证 50 份 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 金托管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新任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金托管人; 4、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托管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托管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托管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理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理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理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理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理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理 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份额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份额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份额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财产和业务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财产和业务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财产和业务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财产和业务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财产和业务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财产和业务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财产和业务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财产和业务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财产和业务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财产和业务 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人或者临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人或者临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人或者临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与理核对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会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托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49 1、提名:如果 提名: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托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管理人和托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管理人和托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管理人和托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管理人和托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管理人和托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管理人和托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管理人和托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金 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管理和托; 2、基金管理人和托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托 应在更换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托 应在更换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托 应在更换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托 应在更换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托 应在更换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托 应在更换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托 应在更换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托 应在更换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托 应在更换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托 应在更换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大会决议 生效 后 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接收业务,托三、新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接收业务,托三、新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接收业务,托临时基金托管 人接收财产和业务前,原理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接收财产和业务前,原理或人 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为。原基金管理人或托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原基金管理人或托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收取基金管理费或托。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托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托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托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托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规或监管则的部分,如将来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引用法律规或监管则的部分,如将来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托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托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托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理按照《法》、合同及 基金托管人和理按照《法》、合同及 基金托管人和理按照《法》、合同及 基金托管人和理按照《法》、合同及 基金托管人和理按照《法》、合同及 基金托管人和理按照《法》、合同及 基金托管人和理按照《法》、合同及 基金托管人和理按照《法》、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是明确基金人与理之间在财产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关事宜中的权利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关事宜中的权利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关事宜中的权利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关事宜中的权利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护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 注册 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 注册 登记业务指本基金 注册 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业务, 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业务, 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业务, 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业务, 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份额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份额 注册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确认、清算和结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确认、清算和结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确认、清算和结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 注册 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 注册 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委托的 其他符合条件机构办理。基金 管人委托其他本机构办理。基金 管人委托其他本注册 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人和机构在投资者账户、份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人和机构在投资者账户、份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人和机构在投资者账户、份 额注册 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 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 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 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益。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记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办理。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 统登 记原则。通过场外认购、申的基金份额统登 记原则。通过场外认购、申的基金份额统登 记原则。通过场外认购、申的基金份额记在登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申或二 记在登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申或二 记在登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申或二 级市场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系统持有人上海账户 级市场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系统持有人上海账户 级市场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系统持有人上海账户 级市场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系统持有人上海账户 级市场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系统持有人上海账户 下。 三、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 注册 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名册等; 4、在法律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在法律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在法律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在法律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在法律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在法律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在法律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在法律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在法律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在法律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媒介上公告; 5、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52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登记务; 2、严格按照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条件办理本份额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信息及明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信息及明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信息及明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信息及明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信息及明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信息及明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信息及明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信息及明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信息及明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信息及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之日起不得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保密义务,因违反该、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保密义务,因违反该、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保密义务,因违反该、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保密义务,因违反该、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保密义务,因违反该、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保密义务,因违反该、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保密义务,因违反该、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保密义务,因违反该、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保密义务,因违反该、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保密义务,因违反该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 义务。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上证 50 指数 ,力争获取与标的相似的投资收益,并将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准之间日均跟踪误差偏 相似的投资收益,并将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准之间日均跟踪误差偏 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融工,包括上证 50 指数的成份 指数的成份 股、 备选成份股、其他票 备选成份股、其他票 备选成份股、其他票 备选成份股、其他票 备选成份股、其他票 备选成份股、其他票 备选成份股、其他票 备选成份股、其他票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股票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 未来若法律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证券的,在不 未来若法律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证券的,在不 未来若法律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证券的,在不 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可参与同业存单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可参与同业存单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可参与同业存单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法律规 和监管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法律规 和监管机构定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所持有股票产占不低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所持有股票产占不低 于 90% ;投资于标的指数 ;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资 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 后,本基;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 后,本基;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 后,本基;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 后,本基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券;投资 于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3% 。 如法律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理人在履行适当 如法律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和转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管理人 待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和转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管理人 可以 根据相关法律规的定, 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券 业务以及通过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券 业务以及通过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券 业务以及通过证金融公司办理转通业 金融公司办理转通业 金融公司办理转通业 金融公司办理转通业 金融公司办理转通业 金融公司办理转通业 金融公司办理转通业 金融公司办理转通业 金融公司办理转通业 金融公司办理转通业 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券、转通等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券、转通等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券、转通等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券、转通等业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 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 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 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 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 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法律要求执行。 三、投资策略 54 本基金采用指数完全复制方法,按照标的成份股及权重构建投资 本基金采用指数完全复制方法,按照标的成份股及权重构建投资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以达到跟踪和复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以达到跟踪和复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以达到跟踪和复 制指数的目,力争保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准之间日均跟踪误差 制指数的目,力争保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准之间日均跟踪误差 偏离度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遇特殊情况(市场流 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法 律规禁止或等)致使基金无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法 律规禁止或等)致使基金无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法 律规禁止或等)致使基金无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法 律规禁止或等)致使基金无购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 购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 购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 运用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以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采用指数完全复制方法构建的 股票投资组合,即根据个在标本基金采用指数完全复制方法构建的 股票投资组合,即根据个在标指数中相应的权重构建基金化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成份及其 指数中相应的权重构建基金化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成份及其 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2、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调 整规则和对备选股预期,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整。 2)不定期调整 ①当标的指数成 份股发生包括本变化、分红配增停牌复等 份股发生包括本变化、分红配增停牌复等 份股发生包括本变化、分红配增停牌复等 份股发生包括本变化、分红配增停牌复等 份股发生包括本变化、分红配增停牌复等 份股发生包括本变化、分红配增停牌复等 事件时,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修正告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②当成份股发生重大变化时(收购合并、分拆退市等),基金将根据指数 ②当成份股发生重大变化时(收购合并、分拆退市等),基金将根据指数 ②当成份股发生重大变化时(收购合并、分拆退市等),基金将根据指数 ②当成份股发生重大变化时(收购合并、分拆退市等),基金将根据指数 ②当成份股发生重大变化时(收购合并、分拆退市等),基金将根据指数 ②当成份股发生重大变化时(收购合并、分拆退市等),基金将根据指数 ②当成份股发生重大变化时(收购合并、分拆退市等),基金将根据指数 ②当成份股发生重大变化时(收购合并、分拆退市等),基金将根据指数 ②当成份股发生重大变化时(收购合并、分拆退市等),基金将根据指数 ②当成份股发生重大变化时(收购合并、分拆退市等),基金将根据指数 ②当成份股发生重大变化时(收购合并、分拆退市等),基金将根据指数 公司的临时调整告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 ③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对 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实现③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对 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实现③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对 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实现标的指数有效跟踪。 ④因成份股流动性不足、停牌等市场素影响或法律规及基金合同限制, 基金无法购得相应足够数量的股票 时,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对基金无法购得相应足够数量的股票 时,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对进行合理替代并对投资组相应调整。 ⑤在其他影响本基金复 制并跟踪标的指数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制并跟踪标的指数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以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理调整。 ⑥如法律规对指数型基金投资比例的定进行调整,本将在履适当 ⑥如法律规对指数型基金投资比例的定进行调整,本将在履适当 程序后,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调整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55 3、股票的替代 在建仓阶段和基金后续运作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市场流动性不足、 在建仓阶段和基金后续运作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市场流动性不足、 在建仓阶段和基金后续运作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市场流动性不足、 在建仓阶段和基金后续运作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市场流动性不足、 在建仓阶段和基金后续运作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市场流动性不足、 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基金无法购得足够数量的票时,管理人将根据 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基金无法购得足够数量的票时,管理人将根据 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基金无法购得足够数量的票时,管理人将根据 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行业、规模历史表现相似度标准采 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行业、规模历史表现相似度标准采 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行业、规模历史表现相似度标准采 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行业、规模历史表现相似度标准采 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行业、规模历史表现相似度标准采 用合理的方法进行适当调整和替代。 4、股指期货投资 策略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 原则,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 原则,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 原则,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 杠杆作,降低票仓位频繁调整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 杠杆作,降低票仓位频繁调整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标的指数目。 5、跟踪误差的监控与管理 跟踪误差的管理将作为本基金主要风险控 制手段之一,经及跟踪误差的管理将作为本基金主要风险控 制手段之一,经及制部门将每日跟踪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回报率之间偏离度。月末、季定 制部门将每日跟踪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回报率之间偏离度。月末、季定 制部门将每日跟踪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回报率之间偏离度。月末、季定 期对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累积偏离程度进行归因分析,并控制 期对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累积偏离程度进行归因分析,并控制 跟踪误差提出解决方案。 四、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指数为中证有限公司发 布的上证 50 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准为: 95% ×上证 50 指数收益率 +5%+5% ×同期 银行活×同期 银行活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 标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编制、发布或授权,标的指数由其他替代于方法重大变 编制、发布或授权,标的指数由其他替代于方法重大变 编制、发布或授权,标的指数由其他替代于方法重大变 编制、发布或授权,标的指数由其他替代于方法重大变 更等事项导致上证 5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的标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金名称等。其中,若变更涉 的标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金名称等。其中,若变更涉 的标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金名称等。其中,若变更涉 的标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金名称等。其中,若变更涉 及本基金投 资范围或投策略等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标的指数召开份额 资范围或投策略等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标的指数召开份额 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数对基金投资 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数对基金投资 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数对基金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标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标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标的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应与托协商 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应与托协商 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应与托协商 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应与托协商 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应与托协商 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应与托协商 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应与托协商 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应与托协商 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应与托协商 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应与托协商 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应与托协商 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 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 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 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 56 基准也相应变更。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属于较高预 期风险、收益的品种其本基金为股票型,属于较高预 期风险、收益的品种其本基金为股票型,属于较高预 期风险、收益的品种其本基金为股票型,属于较高预 期风险、收益的品种其期风险和预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货币市 期风险和预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货币市 场基金。从本三类 场基金。从本三类 基金份额来看,国上证 50 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及所代表股票市场 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及所代表股票市场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国金上证 50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收益相对稳定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收益相对稳定 的特征;国金上证 50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收益的特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超过上一资产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超过上一资产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超过上一资产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超过上一资产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超过上一资产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超过上一资产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超过上一资产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超过上一资产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超过上一资产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超过上一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资产净,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资产净3% ,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10% ;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比例不低于 90% ;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的 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资产80% ;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证券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证券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证券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证券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证券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证券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证券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证券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证券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证券市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买入返售金融(不含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买入返售金融(不含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买入返售金融(不含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买入返售金融(不含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买入返售金融(不含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买入返售金融(不含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买入返售金融(不含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买入返售金融(不含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买入返售金融(不含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买入返售金融(不含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买入返售金融(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本基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20% ; (7)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成)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成)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成)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成)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成)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成)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成)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成)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成)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成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券; 57 (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指期货合约价,计(轧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指期货合约价,计(轧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指期货合约价,计(轧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指期货合约价,计(轧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指期货合约价,计(轧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指期货合约价,计(轧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指期货合约价,计(轧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指期货合约价,计(轧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指期货合约价,计(轧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指期货合约价,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约定; (10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所报的额不超过)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所报的额不超过)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所报的额不超过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次总; (11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各 ;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为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为 BBBBBBBBB以上(含 以上(含 BBBBBBBBB)的资产支持证 )的资产支持证 )的资产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证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净的 140% ; (14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规另有定的,从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投资范围、策略应当 合基金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投资范围、策略应当 合基金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投资范围、策略应当 合基金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投资范围、策略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对投资监督与检查自本生效之日 基金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对投资监督与检查自本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后如果法律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后规定为准。法律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理人在 规定为准。法律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理人在 规定为准。法律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理人在 规定为准。法律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8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活动 。 (7)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财产买卖、托及其控股东实际 基金管理人运用财产买卖、托及其控股东实际 基金管理人运用财产买卖、托及其控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证券承销,从事他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证券承销,从事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投资目标和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投资目标和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投资目标和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规予以披露重大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规予以披露重大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规予以披露重大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通。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理人在 法律、行政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理人在 法律、行政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理人在 法律、行政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行使股东及债权利的处原则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利,保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利,保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利,保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利,保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利,保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利,保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利,保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利,保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利,保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参与所投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第三 利害关系的第三 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银行存款本息和应收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银行存款本息和应收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总减去负债后的价。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为本开立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为本开立 资金账户、 证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管 理人、托。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管 理人、托。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管 理人、托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相独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相独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相独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相独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和本基金 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和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基理、登记机构和销售以其自 金托管人保。基理、登记机构和销售以其自 金托管人保。基理、登记机构和销售以其自 金托管人保。基理、登记机构和销售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法律责任,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行使请求冻结、扣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法律责任,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行使请求冻结、扣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法律责任,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规和基金合同的定处分外,财产不得被基金管理人、托因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 基金管理人、托因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 基金管理人、托因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管理人运作所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管理人运作所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管理人运作所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运作同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运作同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运作同金的 基财产所生债权务不得相互抵销。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证券交易场所以及国家法律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 、股指期货合约 、股指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项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项其它投资等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等),以其估值日在)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等),以其估值日在)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等),以其估值日在)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等),以其估值日在)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等),以其估值日在)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等),以其估值日在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后经济环境未发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后经济环境未发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后经济环境未发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后经济环境未发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生影响价格的 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市价(收盘)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市价(收盘)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市价(收盘)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格 ; (2)交 易所上市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没有)交 易所上市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没有)交 易所上市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没有)交 易所上市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没有)交 易所上市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没有)交 易所上市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没有)交 易所上市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没有)交 易所上市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没有)交 易所上市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没有)交 易所上市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没有易的,且最近交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格 ;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减去中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减去中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减去中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减去中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减去中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减去中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减去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净价进行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后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净价进行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后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净价进行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中所含的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中所含的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确定公允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确定公允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确定公允 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以可靠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以可靠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61 2、处 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一股票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市价(收盘)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市价(收盘)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市价(收盘)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市价(收盘)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市价(收盘);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值 ,在估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的情况下按成本;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估值方法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券、资产支持证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券、资产支持证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券、资产支持证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券、资产支持证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券、资产支持证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券、资产支持证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4、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按交易所当日公布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若无股指期货合约按交易所当日公布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若无股指期货合约按交易所当日公布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若无股指期货合约按交易所当日公布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若无股指期货合约按交易所当日公布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若无股指期货合约按交易所当日公布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若无股指期货合约按交易所当日公布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若无股指期货合约按交易所当日公布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若无股指期货合约按交易所当日公布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若无股指期货合约按交易所当日公布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若无则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托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格估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托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格估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托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格估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托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格估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托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格估 值。 7、相关法律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定的, 从其。如新增事项、相关法律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定的, 从其。如新增事项、相关法律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定的, 从其。如新增事项、相关法律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定的, 从其。如新增事项、相关法律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定的, 从其。如新增事项、相关法律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定的, 从其。如新增事项、相关法律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定的, 从其。如新增事项、相关法律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定的, 从其。如新增事项、相关法律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定的, 从其。如新增事项、相关法律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定的, 从其。如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托发现估值违反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规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序及相关法律规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核的义务由管理人 根据有关法律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核的义务由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由管理人,因此就与有关承担。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由管理人,因此就与有关承担。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由管理人,因此就与有关承担。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由管理人,因此就与有关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资产除以当、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资产除以当、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资产除以当、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资产除以当、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资产除以当、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资产除以当、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资产除以当、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资产除以当、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资产除以当、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资产除以当额的余数量计算,精确到 额的余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62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 考)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规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规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规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规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规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规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复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托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的措施确保资产估 基金管理人和托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的措施确保资产估 基金管理人和托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的措施确保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当基金份额 的准确性、及时。当基金份额 的准确性、及时。当基金份额 的准确性、及时。当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小数点后 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位以内(含第 位以内(含第 3位)发 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或托、登记机构销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或托、登记机构销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或托、登记机构销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或托、登记机构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责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责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责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 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责任。 上述 估值错误 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 据传输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 据传输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 据传输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 据传输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下达指令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下达指令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下达指令 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引起的,若 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引起的,若 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引起的,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避免克服,则属可抗力按照下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避免克服,则属可抗力按照下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避免克服,则属可抗力按照下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避免克服,则属可抗力按照下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避免克服,则属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出现差 的当事人对其他承担赔偿责任但该错,因不可抗力原出现差 的当事人对其他承担赔偿责任但该错,因不可抗力原出现差 的当事人对其他承担赔偿责任但该错取得不当利的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义务。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及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进行更正 因时协调各方,及进行更正 因时协调各方,及进行更正 因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 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估 63 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若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若 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足够时间进行更正而未,则其应承担相赔偿责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足够时间进行更正而未,则其应承担相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保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保 估值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不间)估值错误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不间)估值错误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不间)估值错误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不间)估值错误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不间)估值错误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不间)估值错误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不间)估值错误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不间)估值错误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不间)估值错误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不间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第三方。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利的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义务。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利的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义务。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利的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义务。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利的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义务。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利的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义务。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利的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义务。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利的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义务。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利的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义务。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利的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义务。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利的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负。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利的事人返还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负。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利的事人返还 或不全部返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事人的益损失(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事人的益损失(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事人的益损失(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事人的益损失(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事人的益损失(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事人的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则估值错误责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的失,并在其支付金额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利任方应赔偿受损的失,并在其支付金额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利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如果获已经将此部分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如果获已经将此部分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应将其已经获的赔偿额加上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应将其已经获的赔偿额加上不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的正确情形方式。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的正确情形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及时进行处理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查明估值错误发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 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造成损失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造成损失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造成损失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造成损失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造成损失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造成损失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造成损失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造成损失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造成损失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造成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责任进行更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责任进行更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责任进行更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责任进行更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责任进行更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责任进行更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责任进行更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责任进行更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责任进行更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责任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向有关当事人确认。 4、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估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参考) (参考) 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及国金上证 份额及国金上证 50B 份额 中任一类别(参考)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托 64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金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金上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及国 金上证 50B 份额 中任一类别份额 中任一类别(参考)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 )因基金份额 )因基金份额 (参考) (参考) 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追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追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追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追 偿。 (4)基金管理人和托由于各自技 )基金管理人和托由于各自技 )基金管理人和托由于各自技 )基金管理人和托由于各自技 )基金管理人和托由于各自技 )基金管理人和托由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规或监管机关另有定的,从其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托无法准确评估、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托无法准确评估、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托无法准确评估、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托无法准确评估、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托无法准确评估、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托无法准确评估、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托无法准确评估、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托无法准确评估、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托无法准确评估、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托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托进行复核。应于每个开放日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托进行复核。应于每个开放日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托进行复核。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理,由基金管理人对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托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 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 不可抗力原因,或中证指数公司、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或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托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基金管理人和托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基金管理人和托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无法纠正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托免除赔偿责任。但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托免除赔偿责任。但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托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费。 2、基金托管人的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和诉讼。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开户费用账维护。 8、基金上市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标指数使用许可费。 10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可以在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可以在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可以在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可以在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标准和支付式 1、基金管理人的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净值1.0 %年费率计提。算方法如下: 年费率计提。算方法如下: H=E× 1.0 %÷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累至月末按支付。由人向基 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累至月末按支付。由人向基 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累至月末按支付。由人向基 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累至月末按支付。由人向金托管人发送基理费划付指令,经复核后于次月前 金托管人发送基理费划付指令,经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或不可抗力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净值本基金的 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净值本基金的 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净值0. 10 %年费率计提。算方法如 年费率计提。算方法如 下: H=E×0. E×0. 10 %÷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66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累至月末按支付。由理人向基 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累至月末按支付。由理人向基 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累至月末按支付。由理人向基 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累至月末按支付。由理人向金托管人发送基费划付指令,经复核后于次月前 金托管人发送基费划付指令,经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按照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 签订使用协议中规定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式请参见招募说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式请参见招募说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式请参见招募说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式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费计算方法、率和支付式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费计算方法、率和支付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管理人应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管理人应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管理人应 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披露。 4、除管 理费托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之外基金,由、除管 理费托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之外基金,由、除管 理费托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之外基金,由、除管 理费托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之外基金,由、除管 理费托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之外基金,由、除管 理费托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之外基金,由、除管 理费托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之外基金,由、除管 理费托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之外基金,由、除管 理费托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之外基金,由、除管 理费托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之外基金,由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付列入或摊当期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付列入或摊当期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付列入或摊当期 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托因未履行或完全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运作无关事项发生费用等不列入。基金 合同生效前所发的信息披露费、律师和会计以及其他用不从基金 合同生效前所发的信息披露费、律师和会计以及其他用不从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 管理人和托可根据发展情况调整费率托管费率。基金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实施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义务按国家收法律、规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义务按国家收法律、规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义务按国家收法律、规执 行。 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息收入、投资益公允价值变动和其他扣除 基金利润指息收入、投资益公允价值变动和其他扣除 基金利润指息收入、投资益公允价值变动和其他扣除 基金利润指息收入、投资益公允价值变动和其他扣除 基金利润指息收入、投资益公允价值变动和其他扣除 基金利润指息收入、投资益公允价值变动和其他扣除 基金利润指息收入、投资益公允价值变动和其他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准日未与中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准日未与中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准日未与中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准日未与中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准日未与中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准日未与中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准日未与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本基金 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国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金上证 50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终止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 的运作,本基 金将根据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收益分配。具体见的运作,本基 金将根据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收益分配。具体见的运作,本基 金将根据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收益分配。具体见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 份额存续期内的 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 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 年份除外)12 月 15 日(遇节假顺延) 日(遇节假顺延) ,本基金将按照 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月的 份除外)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月的 份除外)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月的 份除外)12 月 15 日(遇节 日(遇节 假日顺延)。 假日顺延)。 2、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定期份额折算准日登记在册的国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 份 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不参与定期折算。 份额不参与定期折算。 3、定期份额折算的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可不进行定期 份额 折算的除外)。 折算的除外)。 4、定期份额折算 的方式 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按照招募说明书中规定的净值计算 份额按照招募说明书中规定的净值计算 规则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对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应得约定收益进行期折 份额的应得约定收益进行期折 算。在基金份额定期折前与后,国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 的份额配比保持 1∶1的比例不变。 折算基准日前的国金上证 50A 份额 的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被 元部分,将被 折算为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分配给国金上证 50A 份额持有人。国金上证 份额持有人。国金上证 50 份 额持有人的每 2份国金上证 份国金上证 50 份额将获得按照 份额将获得按照 1份国金上证 50A 50A份额应得 约定收益分配的新增国金上证 50 份额。 持有场 外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 外国金上证 50 份额;持有场内国金上证 份额;持有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 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经过上述折算,国金证 份额。经过上述折算,国金证 份额。经过上述折算,国金证 50A 份额的 参考净值和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净值将相应调整。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国金上证 50A 份额折算 69 定期份额折算前后,国金上证 50A 份额数不变,即: 国金上证 5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数 = 其中,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数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数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国金上证 :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在折算基准日前的 份额参考净 值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净值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净值 折算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份的零碎额,按照投资者数量大小顺序 份的零碎额,按照投资者数量大小顺序 排列,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由 排列,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由 排列,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证券 登记系统随机排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按 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 为 1份,直至完成全部折算。 (2)国金上证 )国金上证 50B 份额 不参与定期折算,其基金考净值份额 不参与定期折算,其基金考净值份额 不参与定期折算,其基金考净值数在定期折算前后保持不变。 (3)国金上证 50 份额折算 国金上证 5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数 =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 份 额的份数 +国金上证 5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数 +国金上 证 5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数。 70 其中,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数 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数采用截位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 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 折算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份的零碎额,按照投资者 份的零碎额,按照投资者 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相同的由 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相同的由 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相同的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随机排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为 1份,直至完成全部折算。 按照上述折算 和计算 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 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在实施定期份额折算 时,基准 日折算前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净 份额的基金净 值以及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参 份额的参 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的平稳运作,管理人可根据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的平稳运作,管理人可根据 上海 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金上50 份额 、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金证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金证 50 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 基准 日发生基 金合同约定的本基不期折算情形时, 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下两种情况进行即:当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下两种情况进行即:当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下两种情况进行即:当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下两种情况进行即:当 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净值大于 或等1.500 元时;当国金上证 50B 份额 的参考净值小于 或等0.250 元时。 1、当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净值大于 或等1.500 元时 当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 1.50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 进行份额折算。 71 (1)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净值大于 或等1.500 元时 ,基金管理人即可 根据市场情况 确定不期 份额 折算基准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准日登记在册的国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 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净值大于 或等1.500 元时,本基金在根据 市场情况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B 50B份 额和国金上证 50 份额进行不定期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国上证 份额进行不定期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国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国金上 ,份额折算后国金上 证 50A 份额、 国金上证 50B 份额和国金上证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 份额三类按照如 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 国金上证 50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数与折算后国金上证 50A 份额 的份额数相等; B、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折算后国金上证 50A 份 额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 新增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 得新增的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数,即在折算基准日国金上证 份额数,即在折算基准日国金上证 50A 份额参考 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全折算为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数 = 72 其中: 错误 !未找到引 未找到引 未找到引 用源。 用源。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A 份额参考净值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数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数 ② 国金上证 50B 份额 份额 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数与折算后国金上证 份额的数与折算后国金上证 50B 份额 的份额数相等; B、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折算后国金上证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折算后国金上证 50B 份 额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50B 份额与新增场内国金上证 份额与新增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 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 得新增的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数,即在折算基准日国金上证 份额数,即在折算基准日国金上证 50B 份额参考 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全折算为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 证 50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金上证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数 = 其中: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B 份额参考净值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数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数 ③ 国金上证 5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国金上证 50 份额持有人在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国金上证 50 份额, 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持有人在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 73 其中: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 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净值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数 错误 !未 找到引用源。 找到引用源。 找到引用源。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数 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点两,由此产生误 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点两,由此产生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 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 折算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份的零碎额,按照投资者 份的零碎额,按照投资者 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相同的由 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相同的由 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相同的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随机排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为 1份,直至完成全部折算。 按照上述折算 和计算 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 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 时,基准 日折算前国金上证 50 份额 的基金净值以及国金上证 50A 50A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的平稳运作,管理人可根据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的平稳运作,管理人可根据 上海 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金上50 份额 、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上市 交易和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申购、 赎回相关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 媒介 公告 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 或等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 或等0.250 元时 当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 或等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 或等0.25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 则进行份额折算。 (1)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参考净值 份额的参考净值 小于 或等0.250 元,基金管理人即可 元,基金管理人即可 根据市 74 场情况 确定 不定期份额 折算基准日。 (2)不定期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 不定期 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 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 或等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 或等0.250 元后,本基金在根据市场 元后,本基金在根据市场 情况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和 国金上证 50 份额进行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国上证 份额进行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国上证 50A 份额和 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比例为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净值 以及国金上证 50A 份额和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 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 为 1.000 元。 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 份额三类按照如 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国金上证 50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折算后国金上证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折算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 资产净值相等。 其中: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参考净值 份额的参考净值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数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数 ②国金上证 50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 算前后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始终保持 份额始终保持 1∶1配 比; B、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资产与折算后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 75 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份额的持有人在折算后将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新增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场内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数 = 其中: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参考净值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份数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A 份额的数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数 ③国金上证 5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折算后国金上证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折算后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资 产净值相等。 其中: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净值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数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未找到引用源。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 50 份额的数 场外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点两,由此产生误 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点两,由此产生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 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 折算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份的零碎额,按照投资者 份的零碎额,按照投资者 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相同的由 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相同的由 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相同的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随机排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为 1份,直至完成全部折算。 按照上述折算 和计算 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 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 76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 时,基准 日折算前国金上证 50 份额 的基金净值 、国金上证 50A 份额参考净值、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的平稳运作,管理人可根据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的平稳运作,管理人可根据 上海 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金上50 份额 、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金证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金证 50 份额的申购或 份额的申购或 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 媒介 公告 折算结果,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权调 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权调 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权调 整上述规则,基 金管理人决定调的应与托协商一致。本整上述规则,基 金管理人决定调的应与托协商一致。本整上述规则,基 金管理人决定调的应与托协商一致。本整上述规则,基 金管理人决定调的应与托协商一致。本金基 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并在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须召开金基 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并在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须召开金基 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并在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须召开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7 第二十二部分 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 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须经本所以特别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须经本所以特别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国上证 50 份额 、国金 上证 50A 份额与 国金上证 国金上证 50 B份额各自的基金 持有人或其代理所国份额各自的基金 持有人或其代理所国上证 50 份额、国金 份额、国金 上证 50 A份额与国金 上证 50 B份额各自表决权的 份额各自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 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二、国金 上证 50 A份额与国金 上证 50 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转换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转换 国金 上证 50 A份额与国金 份额与国金 上证 50B 50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持有人 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持有人 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国金 上证 50 A份额、国金 份额、国金 上证 50 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国 份额将全部转换成国 金上证 50 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国金 上证 50 A份额与国金 份额与国金 上证 50 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为非工, 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为非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终,以当国金 上证 50 份额的基金净值为准, 国金 上证 50 A份额、国金 份额、国金 上证 50 B份额按照当日各自的净值转换成国金上 份额按照当日各自的净值转换成国金上 证 50 份额。国金 份额。国金 上证 50 A份额(或国金 份额(或国金 上证 50 B份额)基金持有人的 份额)基金持有人的 转换后国金 上证 50 份额 的份额 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国金 上证 50 A份额(或国金 份额(或国金 上证 50 B份额)的转换比例=基准日 份额)的转换比例=基准日 国金 上证 50 A份额(或国金 份额(或国金 上证 50 B份额)的净值 份额)的净值 份额)的净值 /份额转换基准日国金 上 证 50 份额的基金净值 国金 上证 50A份额(或国金 份额(或国金 上证 50 B份额)基金持有人的转换后 份额)基金持有人的转换后 国金 上证 50 份额=基金 持有人的转换前国上证 50 A份额(或国金 份额(或国金 上 证 50 B份额)的数 份额)的数 ×国金 上证 50 A份额(或国金 份额(或国金 上证 50 B份额)的转换比 份额)的转换比 例 78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国金 上证 50 A份额与国金 上证 50 B份额全部转换为国金上证 份额全部转换为国金上证 50 份额后,本 份额后,本 基金接受场外与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国金 上证 50 A份额与国金 份额与国金 上证 50 B份额进行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 份额进行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 1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会计年度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元单;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 5、本基金独立建账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托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基金管理人及托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基金管理人及托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基金管理人及托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基金管理人及托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基金管理人及托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基金管理人及托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基金管理人及托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基金管理人及托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基金管理人及托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理就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对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理就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对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理就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对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理就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对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理就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对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理就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对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理就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对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理就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对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理就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对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理就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对 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托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托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托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托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托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托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托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托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托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托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对本基金年度财报表进行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应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托。、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托。、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托。、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托。、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托。、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托。、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托。、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托。、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托。、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托。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托召集份额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托召集份额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托召集份额持有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规和中国证监定自然、其他组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规和中国证监定自然、其他组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规和中国证监定自然、其他组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规和中国证监定自然、其他组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规和中国证监定自然、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定,并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定,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和完整。 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予的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予的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托互联网站(以下简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托互联网站(以下简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托互联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托或者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推荐文字;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推荐文字;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推荐文字;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推荐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如同时外,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如同时外,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如同时外,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如同时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发生歧,以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发生歧,以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发生歧,以中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 单位为人民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 单位为人民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 单位为人民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合同托管协议 81 1、基金合同是界定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份额 、基金合同是界定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份额 、基金合同是界定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份额 、基金合同是界定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份额 、基金合同是界定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份额 、基金合同是界定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份额 、基金合同是界定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份额 、基金合同是界定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份额 、基金合同是界定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份额 、基金合同是界定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特性等涉投资者重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特性等涉投资者重利益的事项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和赎回安排投资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说明基金认购、申和赎回安排投资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说明基金认购、申和赎回安排投资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说明基金认购、申和赎回安排投资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说明基金认购、申和赎回安排投资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说明基金认购、申和赎回安排投资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合同生效后,管理在每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合同生效后,管理在每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合同生效后,管理在每 6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内容提供面。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人和理在财产保及运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人和理在财产保及运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人和理在财产保及运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人和理在财产保及运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人和理在财产保及运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人和理在财产保及运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人和理在财产保及运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人和理在财产保及运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人和理在财产保及运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人和理在财产保及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管理人在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管理人 托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管理人 托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管理人 托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管理人 托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指定媒介上登载合同生效公告。 (四)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金 上证 50 份额 、国金 上证 50 A份额 、国金 上证 50 B份额 获准在上海证券 获准在上海证券 交易 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份额交易 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份额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 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 (五)基金资产净值 、份额基金 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国基金 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国上证 50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或国金 上证 50 份额 、国金 上证 50 A份额与国金 上证 50 B份额 上市交易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在开始办理国金 上证 50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或国金 上证 50 份额 、国金 上证 82 50 A份额与国金 上证 50 B份额 上市交易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六)国金 上证 5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国上证 5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半和季)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半和季)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半和季)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半和季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摘要在指定媒介。基金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摘要在指定媒介。基金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摘要在指定媒介。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摘要指定媒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报告或者年度。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主要办公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场所 ,予以公告并在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场所 ,予以公告并在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场所 ,予以公告并在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的价格产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的价格产 83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托; 5、基金管理人托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及其他高级员和托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及其他高级员和托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及其他高级员和托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及其他高级员和托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及其他高级员和托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及其他高级员和托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及其他高级员和托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及其他高级员和托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及其他高级员和托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及其他高级员和托 管人基金托部门负责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托部门的主要业务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基金管理人托部门的主要业务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基金管理人托部门的主要业务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基金管理人托部门的主要业务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托受到监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他高级员受到严重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他高级员受到严重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他高级员受到严重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他高级员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部门负责受到严重;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等用计提标准方式和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国金 上证 50 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国金 上证 50 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方式发生变更; 23 、国金 上证 50 份额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 、国金 上证 50 份额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申请; 25 、国金 上证 50 份额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 84 26、国金 上证 50 份额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请后重新; 27、本基金接受或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 、本基金暂停接受 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业务; 29 、本基金实施份额折算; 30 、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上市交易; 份额上市交易; 31、国金上证 、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 A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 B份额停复牌或终 份额停复牌或终 止上市; 32、国金上证 50 A份额、国金上证 50 B份额终止运作; 份额终止运作; 33、国金上证 、国金上证 50 A份额与国金上证 50 B份额终止运作后国金上证 份额终止运作后国金上证 50 A份额、 国金上证 50 B份额的转换; 份额的转换; 34、国金上证 50 A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设及调整; 35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3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市场上流传消息可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市场上流传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一)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 告、半年等定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 告、半年等定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 告、半年等定期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 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的影响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的影响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目标等。 (十 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情况 本基金投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在年报及半中披露其有 本基金投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在年报及半中披露其有 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市值占基金净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市值占基金净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有的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的比 例和报告期末按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85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专负责管 理人、基金托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专负责管 理人、基金托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专负责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公开,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公开,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中国证监会的定和合同约,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国 金上证 5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管理人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管理人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管理人 按《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 按《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 按《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 确认。 基金管理人、托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托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基金管理人、托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基金管理人、托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不得早于指定并且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不得早于指定并且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不得早于指定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一信息的内容应当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专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托和销售机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托和销售机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托和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供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管理人和托的办 公场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86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对于可不经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对于可不经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对于可不经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管理和托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管理和托协商一致 后变更 并公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托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规和中国证监会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织财产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督下进行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织财产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督下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以及中国监指定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以及中国监指定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以及中国监指定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负的保管理、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负的保管理、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负的保管理、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负的保管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务进行清理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87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律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产小组在进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用,清算费由基金财产小组优先从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后全部剩余资扣除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后全部剩余资扣除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金上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金上 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各自的基金持有人根据 份额各自的基金持有人根据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报经会计师务所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报经会计师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8 第二十六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托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等 一、基金管理人托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等 一、基金管理人托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等 一、基金管理人托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等 一、基金管理人托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等 一、基金管理人托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等 法律规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给财产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法律规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给财产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法律规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给财产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法律规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给财产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法律规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给财产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 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给基金 财产或者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给基金 财产或者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失仅限于直接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失仅限于直接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失仅限于直接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失仅限于直接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托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定 、基金管理人托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定 、基金管理人托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定 、基金管理人托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定 、基金管理人托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定 、基金管理人托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定 、基金管理人托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定 、基金管理人托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定 、基金管理人托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定 、基金管理人托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定 作为或不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或不造成直接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或不造成直接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或不造成直接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或不造成直接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或不造成直接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或不造成直接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或不造成直接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或不造成直接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或不造成直接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或不造成直接 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理符合《同》及协议约定的有效 、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理符合《同》及协议约定的有效 、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理符合《同》及协议约定的有效 、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理符合《同》及协议约定的有效 、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理符合《同》及协议约定的有效 、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理符合《同》及协议约定的有效 、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理符合《同》及协议约定的有效 、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理符合《同》及协议约定的有效 、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理符合《同》及协议约定的有效 、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理符合《同》及协议约定的有效 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5、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在以外机构的资产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在以外机构的资产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在以外机构的资产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在以外机构的资产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在以外机构的资产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在以外机构的资产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在以外机构的资产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在以外机构的资产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在以外机构的资产 ,或交由商 ,或交由商 业银行、证券经纪机 构等其他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及益,因该业银行、证券经纪机 构等其他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及益,因该业银行、证券经纪机 构等其他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及益,因该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带来的损,但由于基金管人 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带来的损,但由于基金管人 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带来的损,但由于基金管人 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带来的损,但由于基金管人 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带来的损,但由于基金管人 过错造成的除外; 6、基金管理人托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证券交易所中 、基金管理人托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证券交易所中 、基金管理人托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证券交易所中 、基金管理人托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证券交易所中 、基金管理人托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证券交易所中 、基金管理人托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证券交易所中 、基金管理人托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证券交易所中 、基金管理人托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证券交易所中 、基金管理人托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证券交易所中 、基金管理人托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证券交易所中 登公司、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资产造成损失。 登公司、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资产造成损失。 登公司、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资产造成损失。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违约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违约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违约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应当。非违约方事人在职责范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应当。非违约方事人在职责范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应当。非违约方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 失扩大。没适当致使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 失扩大。没适当致使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 失扩大。没适当致使失 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而支出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而支出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而支出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 管理人托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三、由于基金 管理人托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三、由于基金 管理人托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三、由于基金 管理人托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基金托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管理人和基金托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管理人和基金托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管理人和基金托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 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 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 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 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理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理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89 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90 第二十七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有关争议,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有关争议,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有关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决 。不愿或者能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决 。不愿或者能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决 。不愿或者能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决 。不愿或者能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地点为北京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地点为北京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费用由败诉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份额持有人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 (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法律管辖。 91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 合同是约定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托双方盖章以及法定代表或授 经基金管理人、托双方盖章以及法定代表或授 经基金管理人、托双方盖章以及法定代表或授 经基金管理人、托双方盖章以及法定代表或授 经基金管理人、托双方盖章以及法定代表或授 经基金管理人、托双方盖章以及法定代表或授 经基金管理人、托双方盖章以及法定代表或授 经基金管理人、托双方盖章以及法定代表或授 经基金管理人、托双方盖章以及法定代表或授 权代表签字 或签章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之日起至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之日起至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之日起至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之日起至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之日起至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之日起至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之日起至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之日起至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之日起至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之日起至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管理人托和份额持有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管理人托和份额持有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管理人托和份额持有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管理人托和份额持有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管理人托和份额持有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管理人托和份额持有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管理人托和份额持有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管理人托和份额持有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管理人托和份额持有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管理人托和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具有等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外理人、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外理人、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外理人、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外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 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 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 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 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 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 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管理人、基金托销售机构 管理人、基金托销售机构 管理人、基金托销售机构 管理人、基金托销售机构 管理人、基金托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查阅。 92 第二十九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当人各方按关法律规协商解决。 93 第三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国金通用基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设立日期: 2011 2011年 11 月 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许可 [2011]1661[2011]1661 [2011]1661 [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 010 -88005 888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和独立运用并管理)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和独立运用并管理)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和独立运用并管理)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和独立运用并管理)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和独立运用并管理)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和独立运用并管理)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和独立运用并管理)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和独立运用并管理)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和独立运用并管理)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和独立运用并管理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违反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违反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违反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违反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违反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违反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违反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违反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违反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违反 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证监会和其他管部门并采取必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证监会和其他管部门并采取必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证监会和其他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94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督和处理;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督和处理;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督和处理;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基金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基金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基金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基金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基金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业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业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业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基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基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的行为进监督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请; 12)依照法律规为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依照法律规为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依照法律规为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利益依进行融资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者实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者实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证券经纪商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证券经纪商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证券经纪商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证券经纪商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期货经纪机构 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认购申赎 )在符合有关法律、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认购申赎 )在符合有关法律、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认购申赎 )在符合有关法律、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认购申赎 )在符合有关法律、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认购申赎 )在符合有关法律、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认购申赎 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份额配对转换等 业务规则; 17 )法律规 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基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基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基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基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基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基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基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财产;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保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保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保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保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保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保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保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保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保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人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为自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为自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为自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为自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为自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5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方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方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方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方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方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方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方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方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方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方 法符合基金同等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确法符合基金同等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确法符合基金同等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确国金上证 5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和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告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告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告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告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告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告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告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告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外,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外,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外,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份额持有人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请,及时、足额支付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会或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会或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会或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会或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会或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会或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会或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会或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会或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会或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份额持有依法召集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查阅到与有关公开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查阅到与有关公开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复印;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与的保管、理估价变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与的保管、理估价变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与的保管、理估价变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与的保管、理估价变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与的保管、理估价变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与的保管、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监会并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监会并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监会并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财产的损失或害份额持有人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因退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规和合同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规和合同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财产损失时,管理应为份额持有利益向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财产损失时,管理应为份额持有利益向金托管人追偿;, 金托管人追偿;, 96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时,应对有关)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时,应对有关)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时,应对有关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实施其他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实施其他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的备案条件, 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资并加计银行同期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资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份额持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份额持 有人名册资料 ; 27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 1996 年 2月 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复 [1996]14[1996]14 [1996]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号:证监字 [2004]101[2004]101 [2004]101[2004]101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规和)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规和)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规和)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规和)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规和)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规和)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规和、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的规定安全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托管费以及法律规或监部门批准的其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托管费以及法律规或监部门批准的其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托管费以及法律规或监部门批准的其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托管费以及法律规或监部门批准的其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托管费以及法律规或监部门批准的其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托管费以及法律规或监部门批准的其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托管费以及法律规或监部门批准的其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托管费以及法律规或监部门批准的其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托管费以及法律规或监部门批准的其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托管费以及法律规或监部门批准的其 97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的投资运作,如发现有违反合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的投资运作,如发现有违反合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的投资运作,如发现有违反合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的投资运作,如发现有违反合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的投资运作,如发现有违反合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的投资运作,如发现有违反合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的投资运作,如发现有违反合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的投资运作,如发现有违反合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的投资运作,如发现有违反合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的投资运作,如发现有违反合 同及国家法律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账户、证券等投所需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账户、证券等投所需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账户、证券等投所需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账户、证券等投所需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账户、证券等投所需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账户、证券等投所需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账户、证券等投所需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账户、证券等投所需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账户、证券等投所需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账户、证券等投所需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清算; 5)提议召开或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7)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 要求营业场所配备足够、)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 要求营业场所配备足够、)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 要求营业场所配备足够、)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 要求营业场所配备足够、)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 要求营业场所配备足够、)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 要求营业场所配备足够、)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 要求营业场所配备足够、)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 要求营业场所配备足够、)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 要求营业场所配备足够、)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 要求营业场所配备足够、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确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确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确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确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确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确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确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确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确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确 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证其托管与人自有以及不同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证其托管与人自有以及不同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分别设置账户,核算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划拨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为自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为自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为自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为自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为自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理人代表签订的与有关重大合同及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 ,按照基金 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清算、交割事宜;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清算、交割事宜;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清算、交割事宜;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外)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外)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外)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外)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外)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外)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8)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资产净值)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资产净值)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资产净值国金上证 50 份额申购、赎 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半年度和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98 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合同规定进行;如果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合同规定进行;如果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的措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的措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的措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的措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的措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的措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的措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的措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的措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的措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的措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的措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的措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的措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的措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的措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的措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的措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的措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的措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份额持支付收益和赎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份额持支付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大会; 16 )按照法律规和基金合同的定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与)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与)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与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监会和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监会和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监会和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不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不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不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法律和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法律和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法律和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合同造成财产损失时,应为份额持有利益向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合同造成财产损失时,应为份额持有利益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22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视对合同承认和接受,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视对合同承认和接受,金 投资者依据基合同取得本的份额,即成为持有人和金 投资者依据基合同取得本的份额,即成为持有人和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份额。作为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份额。作为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份额。作为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上书面签章或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99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托)对基金 管理人、托)对基金 管理人、托)对基金 管理人、托)对基金 管理人、托)对基金 管理人、托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 )了解所投资 )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 、申)缴纳基金认购 、申)缴纳基金认购 、申、赎回 、赎回 款项及法律规和基金合同所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亏损或者合同终止限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亏损或者合同终止限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亏损或者合同终止限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亏损或者合同终止限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亏损或者合同终止限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亏损或者合同终止限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亏损或者合同终止限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亏损或者合同终止限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亏损或者合同终止限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亏损或者合同终止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合同当人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获得的不当利; (9)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组成,的合法授权代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组成,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基金份额持人出席会议并决。大的审事项应 表有权代基金份额持人出席会议并决。大的审事项应 分别由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基金持 份额的基金持 100 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的同一类别每拥平等投 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的同一类别每拥平等投 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法律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定的除外) ; (5)提高基金管理人、托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托要求召开份额持有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 各自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以管理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持有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持有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持有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持有人 大会; (12)终止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上市, 份额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海证券交易所终止的除外; (13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项; (14)法律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定的其他应当召开份额持有 )法律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定的其他应当召开份额持有 )法律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定的其他应当召开份额持有 )法律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定的其他应当召开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托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份额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托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份额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托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份额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托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份额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托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份额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托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份额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托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份额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托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份额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托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份额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托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 、托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收取; (3)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低赎回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低赎回或变更收费方 式; 101 (4)因相应的法律规、 )因相应的法律规、 )因相应的法律规、 )因相应的法律规、 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 证券交易所或 注册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发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发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发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影响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影响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影响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影响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影响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影响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影响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影响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影响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影响或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份额持人利益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份额持人利益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份额持人利益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份额持人利益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份额持人利益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份额持人利益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份额持人利益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份额持人利益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份额持人利益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份额持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更改标指数名称或调整编制方法; (7)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8)按照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不需召 按照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不需召 按照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不需召 按照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不需召 按照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不需召 按照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方式 1、除法律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外,份额持人大会由管 、除法律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外,份额持人大会由管 、除法律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外,份额持人大会由管 、除法律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外,份额持人大会由管 、除法律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外,份额持人大会由管 、除法律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外,份额持人大会由管 、除法律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外,份额持人大会由管 、除法律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外,份额持人大会由管 、除法律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外,份额持人大会由管 、除法律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外,份额持人大会由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 或不能时,由托。 3、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份额持大会的,应当向理、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份额持大会的,应当向理、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份额持大会的,应当向理、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份额持大会的,应当向理、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份额持大会的,应当向理、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份额持大会的,应当向理、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份额持大会的,应当向理、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份额持大会的,应当向理、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份额持大会的,应当向理、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份额持大会的,应当向理提出书面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理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集,托仍认为有必要的应当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集,托仍认为有必要的应当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集,托仍认为有必要的应当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集,托仍认为有必要的应当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集,托仍认为有必要的应当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集,托仍认为有必要的应当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集,托仍认为有必要的应当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集,托仍认为有必要的应当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集,托仍认为有必要的应当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集,托仍认为有必要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 各自基金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管理提出书面议。自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管理提出书面议。自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管理提出书面议。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理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之日起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理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之日起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理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之日起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理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之日起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理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国上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国上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国上证 50 份额、国金 份额、国金 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各自基金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提出书面议。额持有人仍认为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提出书面议。额持有人仍认为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提出书面议。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议的基金份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托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之日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托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之日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托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之日 102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 各自基金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管理、托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管理、托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管理、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各自基金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大会的,管理、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大会的,管理、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大会的,管理、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大会的,管理、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负责选择确定开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负责选择确定开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负责选择确定开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负责选择确定开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负责选择确定开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负责选择确定开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负责选择确定开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负责选择确定开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负责选择确定开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负责选择确定开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内容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应于议前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应于议前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应于议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形式; (2)会议拟审的事项、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人大会的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和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履行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议召集人定在知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议召集人定在知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议召集人定在知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议召集人定在知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议召集人定在知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议召集人定在知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议召集人定在知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议召集人定在知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议召集人定在知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议召集人定在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收取。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到指定地点对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到指定地点对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到指定地点对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到指定地点对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到指定地点对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到指定地点对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到指定地点对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到指定地点对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到指定地点对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管,则应另书面通知理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管,则应另书面通知理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管,则应另书面通知理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则应另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则应另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则应另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托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托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管理人或基金托拒不派代表对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影响管理人或基金托拒不派代表对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影响 103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规、监管 或法律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召开,会议的方式由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派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派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派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派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派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派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派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派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派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托的授权应当列份额持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托的授权应当列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或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影响决效力。现场开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影响决效力。现场开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影响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具委人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具委人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具委人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具委人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具委人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具委人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具委人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具委人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具委人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具委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代理投票授权明符合法律规、同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代理投票授权明符合法律规、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登记资料相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登记资料相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登记资料相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登记资料相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登记资料相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登记资料相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登记资料相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登记资料相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登记资料相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登记资料相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登记资料相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登记资料相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登记资料相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登记资料相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登记资料相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登记资料相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凭证显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凭证显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凭证显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凭证显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凭证显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凭证显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凭证显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凭证显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凭证显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凭证显全部有效凭证 所对应的国金上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的二分之一以上(含)。若到会者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的二分之一以上(含)。若到会者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的二分之一以上(含)。若到会者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的二分之一以上(含)。若到会者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的二分之一以上(含)。若到会者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的二分之一以上(含)。若到会者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的二分之一以上(含)。若到会者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的二分之一以上(含)。若到会者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的二分之一以上(含)。若到会者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的二分之一以上(含)。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50A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类别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原 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类别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原 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类别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原 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大会到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 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一(含)。 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一(含)。 2、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书面方进行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书面方进行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为召集,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为召集,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为召集,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为召集,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为召集,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为召集,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为召集, 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在基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在基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在基 104 金托管人(如果基为召集,则理)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金托管人(如果基为召集,则理)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金托管人(如果基为召集,则理)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金托管人(如果基为召集,则理)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书面表决意见;托管或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书面表决意见;托管或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影响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代表的,基金份额持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代表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占权益 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的基金份额持有所 持有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的二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大会开时间3个月以后、 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大会应当代表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 额各类别基金份三分之一以上(含)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 额各类别基金份三分之一以上(含)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 额各类别基金份三分之一以上(含)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4)上述第( )上述第( )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他)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他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 的 持有基金份额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持有基金份额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代理人出具的委托持有基金份额凭证及投票授权明符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持有基金份额凭证及投票授权明符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持有基金份额凭证及投票授权明符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持有基金份额凭证及投票授权明符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持有基金份额凭证及投票授权明符 合法律规、基金同和会议通知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录相符 。 3、在法律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在法律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在法律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在法律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在法律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在法律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在法律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在法律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在法律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在法律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大会,具体由议召集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大会,具体由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或者以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或者以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或者以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或者以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或者以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或者以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或者以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或者以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或者以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或者以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序比照和通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序比照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项,如合同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管理人托与其他并法律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管理人托与其他并法律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管理人托与其他并法律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管理人托与其他并法律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管理人托与其他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定的其他事项以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份额持有大 法规及基金合同定的其他事项以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份额持有大 法规及基金合同定的其他事项以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份额持有大 法规及基金合同定的其他事项以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份额持有大 法规及基金合同定的其他事项以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份额持有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10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发出议通知后,对原提案修改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发出议通知后,对原提案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主持人按照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主持人按照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宣读提案经讨论进行表决并形成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授权出席议的代表,在未能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授权出席议的代表,在未能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议代表主持;如果理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议代表主持;如果理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议代表主持;如果理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的国上证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的国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各自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所表 份额各自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所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选举产生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选举产生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选举产生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基金管理和托拒不出席或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基金管理和托拒不出席或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员的签名 册。载明参加姓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员的签名 册。载明参加姓(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代表决权的基金额委托人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代表决权的基金额委托人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代表决权的基金额委托人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代表决权的基金额委托人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代表决权的基金额委托人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代表决权的基金额委托人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代表决权的基金额委托人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代表决权的基金额委托人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代表决权的基金额委托人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代表决权的基金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个工作日内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每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和特别: 1、一 般决议,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理各自所国上证 50 份 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份额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外其他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106 2、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国金上证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国金上证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理各自所国上证 50 份 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式、更管理人或者托终止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式、更管理人或者托终止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式、更管理人或者托终止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式、更管理人或者托终止 基金合同、本与其他并终止国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50B份 额运作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有充分的相反证据明否则提交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有充分的相反证据明否则提交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有充分的相反证据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表决视为有效出席,形式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表决视为有效出席,形式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内并列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托召集,份额持 有的主)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托召集,份额持 有的主)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托召集,份额持 有的主)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托召集,份额持 有的主)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托召集,份额持 有的主)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托召集,份额持 有的主)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托召集,份额持 有的主)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托召集,份额持 有的主)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托召集,份额持 有的主)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托召集,份额持 有的主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出席的基 金份额持有和代理中选举两名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出席的基 金份额持有和代理中选举两名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出席的基 金份额持有和代理中选举两名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出席的基 金份额持有和代理中选举两名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出席的基 金份额持有和代理中选举两名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票;如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票;如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管 理托,但是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管 理托,但是理人或基金托管未出席大会的,份额持有主应当在议开始 理人或基金托管未出席大会的,份额持有主应当在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不出席大会的,影响计票效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有代理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怀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有代理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怀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有代理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怀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有代理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怀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有代理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怀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有代理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怀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有代理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怀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有代理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怀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有代理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怀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有代理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监人应当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监人应当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监人应当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公布点结果。 107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不出席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不出席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不出席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不出席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不出席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不出席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不出席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不出席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不出席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召集人授权两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召集人授权两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召集人授权两 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召集,则为理)的监督下进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召集,则为理)的监督下进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召集,则为理)的监督下进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召集,则为理)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过程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派代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过程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派代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过程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派代 表对书面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不影响和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 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时必须将证书全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时必须将证书全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时必须将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托和份额持有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管理人 、托和份额持有应当执行生效的大会的决议。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全体、管理 大会的决议。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全体、管理 大会的决议。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全体、管理 人、基金托管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条件议程序表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条件议程序表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条件议程序表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条件议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的部分如将来修改导致相关内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的部分如将来修改导致相关内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的部分如将来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息收 基金利润指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和其他扣除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和其他扣除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和其他扣除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和其他扣除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和其他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准日未与中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准日未与中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准日未与中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准日未与中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准日未与中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准日未与中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准日未与中 108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包括国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 国金上证 50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国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 的运作,本基 金将根据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收益分配。具体见的运作,本基 金将根据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收益分配。具体见的运作,本基 金将根据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收益分配。具体见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费。 2、基金托管人的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和诉讼。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开户费用账维护。 8、基金上市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标指数使用许可费。 10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可以在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可以在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可以在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可以在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费 1、基金管理人的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净值1.0% 年费率计提。算方法如下: 年费率计提。算方法如下: H=E×1.0% ÷当年天数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累至月末按支付。由人向基 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累至月末按支付。由人向基 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累至月末按支付。由人向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累至月末按支付。由人向 109 金托管人发送基理费划付指令,经复核后于次月前 金托管人发送基理费划付指令,经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净值本基金的 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净值本基金的 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净值0.10% 0.10% 年费率计 提。算方法如 算方法如 算方法如 算方法如 下: H=E×0.10% ÷当年天数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累至月末按支付。由理人向基 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累至月末按支付。由理人向基 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累至月末按支付。由理人向基 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累至月末按支付。由理人向金托管人发送基费划付指令,经复核后于次月前 金托管人发送基费划付指令,经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按照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 签订使用协议中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 法及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的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 法及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的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 法及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的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 法及支付式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费计算方法、率和支付式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费计算方法、率和支付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管理人应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管理人应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管理人应 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披露。 4、除管 理费托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之外基金,由、除管 理费托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之外基金,由、除管 理费托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之外基金,由、除管 理费托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之外基金,由、除管 理费托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之外基金,由、除管 理费托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之外基金,由、除管 理费托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之外基金,由、除管 理费托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之外基金,由、除管 理费托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之外基金,由、除管 理费托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之外基金,由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付列入或摊当期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付列入或摊当期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付列入或摊当期 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理人和托因未履行或完全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运作无关事项发生费用等不列入。基金合同生 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和会计以及其他用不从基金 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和会计以及其他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110 (四) 基 金管理人和托可根据发展情况调整费率金托管费率。基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实施 金托管费率。基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实施 金托管费率。基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实施 金托管费率。基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实施 金托管费率。基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实施 金托管费率。基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实施 金托管费率。基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实施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义务按国家收法律、规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义务按国家收法律、规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义务按国家收法律、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上证 50 指数 ,力争获取与标的相似的投资收益,并将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准之间日均跟踪误差偏 相似的投资收益,并将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准之间日均跟踪误差偏 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 差控制在 4% 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融工,包括上证 50 指数的成份 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成份其他票 股、备选成份其他票 股、备选成份其他票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含中小板、创业及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 股票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 未来若法律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证券的,在不 未来若法律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证券的,在不 未来若法律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证券的,在不 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可参与同业存单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可参与同业存单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可参与同业存单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法律规和监管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法律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 定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所持有股票产占不低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所持有股票产占不低 于 90% ;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组合比例不低非现金基;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组合比例不低非现金基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 后,本基;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 后,本基;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 后,本基;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 后,本基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券;投资 于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3% 。 如法律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理人在履行适当 如法律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和转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管理人 待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和转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管理人 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规的定,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 法律规的定,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 111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券业 务以及通过证金公司办理转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券业 务以及通过证金公司办理转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券业 务以及通过证金公司办理转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券业 务以及通过证金公司办理转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券业 务以及通过证金公司办理转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券、转通等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券、转通等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券、转通等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券、转通等业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 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 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 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 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 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法律要求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完全复制方法,按照标的成份股及权重构建投资 本基金采用指数完全复制方法,按照标的成份股及权重构建投资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以达到跟踪和复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以达到跟踪和复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以达到跟踪和复 制指数的目,力争保持基金净值增长 制指数的目,力争保持基金净值增长 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 偏离度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遇特殊情况(市场流 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法 律规禁止或等)致使基金无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法 律规禁止或等)致使基金无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法 律规禁止或等)致使基金无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法 律规禁止或等)致使基金无购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 购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 购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 运用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以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采用指数完全复制方法构建的 股票投资组合,即根据个在标本基金采用指数完全复制方法构建的 股票投资组合,即根据个在标指数中相应的权重构建基金化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成份及其 指数中相应的权重构建基金化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成份及其 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2、组合的调整 1)定 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调 整规则和对备选股预期,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整。 2)不定期调整 ①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包括本变化、分红配增停牌复等 ①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包括本变化、分红配增停牌复等 ①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包括本变化、分红配增停牌复等 ①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包括本变化、分红配增停牌复等 ①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包括本变化、分红配增停牌复等 ①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包括本变化、分红配增停牌复等 事件时,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修正告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②当成份股发生重大变化时(收购合并、分拆退市等),基金将根据指数 ②当成份股发生重大变化时(收购合并、分拆退市等),基金将根据指数 ②当成份股发生重大变化时(收购合并、分拆退市等),基金将根据指数 ②当成份股发生重大变化时(收购合并、分拆退市等),基金将根据指数 ②当成份股发生重大变化时(收购合并、分拆退市等),基金将根据指数 ②当成份股发生重大变化时(收购合并、分拆退市等),基金将根据指数 ②当成份股发生重大变化时(收购合并、分拆退市等),基金将根据指数 ②当成份股发生重大变化时(收购合并、分拆退市等),基金将根据指数 ②当成份股发生重大变化时(收购合并、分拆退市等),基金将根据指数 ②当成份股发生重大变化时(收购合并、分拆退市等),基金将根据指数 ②当成份股发生重大变化时(收购合并、分拆退市等),基金将根据指数 公司的临时调整告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 ③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对 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实现③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对 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实现③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对 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实现标的指数有效跟踪。 ④因成份股流动性不足、停牌等市场素影响或法律规及基金合同限制, 基金无法购得相应足够数 量的股票 时,基金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对相应量的股票时,基金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对相应 112 进行合理替代并对投资组相应调整。 ⑤在其他影响本基金复制并跟踪标的指数情况下,管理人可根据市 ⑤在其他影响本基金复制并跟踪标的指数情况下,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以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理调整。 ⑥如法律规对指数型基金投资比例的定进行调整,本将在履适当 ⑥如法律规对指数型基金投资比例的定进行调整,本将在履适当 程序后,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调整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3、股票的替代 在建仓阶段和基金后续运作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市场流动性不足、 在建仓阶段和基金后续运作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市场流动性不足、 在建仓阶段和基金后续运作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市场流动性不足、 在建仓阶段和基金后续运作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市场流动性不足、 在建仓阶段和基金后续运作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市场流动性不足、 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基金无法购得足够数量的票时,管理人将根据 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基金无法购得足够数量的票时,管理人将根据 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基金无法购得足够数量的票时,管理人将根据 市场情况以跟 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以行业、规模历史表现相似度标准采 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以行业、规模历史表现相似度标准采 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以行业、规模历史表现相似度标准采 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以行业、规模历史表现相似度标准采 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以行业、规模历史表现相似度标准采 用合理的方法进行适当调整和替代。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 原则,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 原则,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 原则,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 杠杆作,降低票仓位频繁调整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 杠杆作,降低票仓位频繁调整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标的指数目。 5、跟踪误差的监控与管理 跟踪误差的管理将作为本基金主要风险控 制手段之一,经及跟踪误差的管理将作为本基金主要风险控 制手段之一,经及制部门将每日跟踪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回报率之间偏离度。月末、季定 制部门将每日跟踪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回报率之间偏离度。月末、季定 制部门将每日跟踪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回报率之间偏离度。月末、季定 期对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累积偏离程度进 行归因分析,并对控制 行归因分析,并对控制 跟踪误差提出解决方案。 (四)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指数为中证 有限公司发布上50 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准为: 95% ×上证 50 指数收益率 +5%+5% ×同期 银行活×同期 银行活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 标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编制、发布或授权,标的指数由其他替代于方法重大变 编制、发布或授权,标的指数由其他替代于方法重大变 编制、发布或授权,标的指数由其他替代于方法重大变 编制、发布或授权,标的指数由其他替代于方法重大变 更等事项导致上证 5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 的标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金名称等。其中,若变更涉及本投 的标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金名称等。其中,若变更涉及本投 的标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金名称等。其中,若变更涉及本投 的标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金名称等。其中,若变更涉及本投 113 资范围或投策略等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标的指数召开份额 资范围或投策略等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标的指数召开份额 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数对基金投资 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数对基金投资 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数对基金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标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标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标的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应与托协商 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应与托协商 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应与托协商 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应与托协商 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应与托协商 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应与托协商 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应与托协商 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应与托协商 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应与托协商 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应与托协商 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应与托协商 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 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 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 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也相应变更。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为股票型基,属于较高预 期风险、收益的品种其金为股票型基,属于较高预 期风险、收益的品种其金为股票型基,属于较高预 期风险、收益的品种其金为股票型基,属于较高预 期风险、收益的品种其期风险和预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货币市场。从本三类 期风险和预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货币市场。从本三类 期风险和预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货币市场。从本三类 基金份额来看,国上证 50 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及所代表股票市场 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及所代表股票市场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国金上证 50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收益相对稳定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收益相对稳定 的特征;国金上证 50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收益的特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超过上一资产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超过上一资产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超过上一资产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超过上一资产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超过上一资产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超过上一资产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超过上一资产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超过上一资产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超过上一资产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额,不超过上一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10% ; (2)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的资余额不得超过)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的资余额不得超过)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的资余额不得超过)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的资余额不得超过)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的资余额不得超过)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的资余额不得超过)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的资余额不得超过)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的资余额不得超过)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的资余额不得超过)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的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资产净值的 40% ;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比例不低于 90% ;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的 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资产80% ;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证券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证券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证券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证券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证券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证券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证券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证券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证券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证券市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买入返售金融(不含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买入返售金融(不含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买入返售金融(不含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买入返售金融(不含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买入返售金融(不含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买入返售金融(不含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买入返售金融(不含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买入返售金融(不含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买入返售金融(不含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买入返售金融(不含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买入返售金融(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114 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20% ; (7)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成)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成)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成)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成)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成)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成)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成)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成)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成)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成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券; (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指期货合约价,计(轧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指期货合约价,计(轧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指期货合约价,计(轧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指期货合约价,计(轧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指期货合约价,计(轧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指期货合约价,计(轧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指期货合约价,计(轧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指期货合约价,计(轧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指期货合约价,计(轧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指期货合约价,计(轧 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约定;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所报的额不超过总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所报的额不超过总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所报的额不超过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次总; (11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各 ;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为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为 BBBBBBBBB以上( 以上( 含 BBBBBBBBB)的资产支持证 )的资产支持证 )的资产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证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净的 140% ; (14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规另有定的,从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金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投资范围、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投资范围、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投资范围、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投资范围、策略应当符基金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对投资监督与检查自本生效之日 基金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对投资监督与检查自本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后如果法律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后规定为准。法律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理人在 规定为准。法律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理人在 规定为准。法律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理人在 规定为准。法律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15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托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活动。 (7)法律、行政规和中国证监会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财产买卖、托及其控股东实际 基金管理人运用财产买卖、托及其控股东实际 基金管理人运用财产买卖、托及其控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证券承销,从事他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证券承销,从事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投资目标和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投资目标和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投资目标和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规予以披露重大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规予以披露重大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规予以披露重大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通。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理人在 法律、行政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理人在 法律、行政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理人在 法律、行政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行使股东及债权利的处原则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利,保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利,保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利,保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利,保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利,保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利,保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利,保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利,保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利,保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参 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系的第三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系的第三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系的第三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系的第三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系的第三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系的第三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系的第三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系的第三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系的第三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证券交易场所以及国家法律规 116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债券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项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债券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项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债券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项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债券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项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债券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项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债券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项其它投资等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等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等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等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后经济环境未发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后经济环境未发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后经济环境未发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后经济环境未发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影响价格的 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影响价格的 事件,以最近交易日市价(收盘)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行机构 市价(收盘)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行机构 市价(收盘)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行机构 市价(收盘)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及变化因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及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格; (2)交 易所上市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没有)交 易所上市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没有)交 易所上市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没有)交 易所上市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没有)交 易所上市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没有)交 易所上市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没有)交 易所上市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没有)交 易所上市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没有)交 易所上市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没有)交 易所上市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没有易的,且最近交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减去中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减去中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减去中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减去中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减去中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减去中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减去中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减去中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减去中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减去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净价进行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后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净价进行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后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净价进行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中所含的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中所含的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确定公允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确定公允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以可靠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以可靠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理: (1)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估值方法; 该日无交易,以最近市价(收盘)的同一股票估值方法; 该日无交易,以最近市价(收盘)的同一股票估值方法; 该日无交易,以最近市价(收盘)的同一股票估值方法; 该日无交易,以最近市价(收盘)的同一股票估值方法; 该日无交易,以最近市价(收盘)(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117 值,在估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的情况下按成本;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估值 方法;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4、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按交易所当日公布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若无、股指期货合约按交易所当日公布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若无、股指期货合约按交易所当日公布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若无、股指期货合约按交易所当日公布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若无、股指期货合约按交易所当日公布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若无、股指期货合约按交易所当日公布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若无、股指期货合约按交易所当日公布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若无、股指期货合约按交易所当日公布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若无、股指期货合约按交易所当日公布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若无、股指期货合约按交易所当日公布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若无则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托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格估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托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格估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托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格估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托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格估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托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格估 值。 7、相关法律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相关法律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相关法律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相关法律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相关法律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如有新增事项强制规定的, 从其。如有新增事项强制规定的, 从其。如有新增事项强制规定的, 从其。如有新增事项强制规定的, 从其。如有新增事项强制规定的, 从其。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托发现估值违反合同订明的方法、程 如基金管理人或托发现估值违反合同订明的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规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序及相关法律规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核的义务由管理人 根据有关法律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核的义务由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由管理人,因此就与有关承担。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由管理人,因此就与有关承担。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由管理人,因此就与有关承担。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由管理人,因此就与有关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除以当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除以当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除以当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除以当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除以当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除以当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除以当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除以当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除以当份 额的余数量计算,精确到 额的余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资产净值及各类份额的(参 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资产估值。但根据法律规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资产估值。但根据法律规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资产估值。但根据法律规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资产估值。但根据法律规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资产估值。但根据法律规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资产估值。但根据法律规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资产估值。但根据法律规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资产估值。但根据法律规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资产估值。但根据法律规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资产估值。但根据法律规 118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资产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复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复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复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估值复与会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估值复与会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估值复与会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估值复与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托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和托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和托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当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的准确性、及时。当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的准确性、及时。当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的准确性、及时。当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的准确性、及时。当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的准确性、及时。当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的准确性、及时。当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位以内(含第 位以内(含第 3位)发 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或托、登记机构销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或托、登记机构销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或托、登记机构销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或托、登记机构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责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责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责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错误遭受损失事(“方”)的直接按下述“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错误遭受损失事(“方”)的直接按下述“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错误遭受损失事(“方”)的直接按下述“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错误遭受损失事(“方”)的直接按下述“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错误遭受损失事(“方”)的直接按下述“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错误遭受损失事(“方”)的直接按下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数 据传输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数 据传输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数 据传输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数 据传输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下达指令等;对于因技术原引起的,若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下达指令等;对于因技术原引起的,若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下达指令等;对于因技术原引起的,若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下达指令等;对于因技术原引起的,若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下达指令等;对于因技术原引起的,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避免克服,则属可抗力按照下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避免克服,则属可抗力按照下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避免克服,则属可抗力按照下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避免克服,则属可抗力按照下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避免克服,则属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出现差 的当事人对其他承担赔偿责任但该错,因不可抗力原出现差 的当事人对其他承担赔偿责任但该错,因不可抗力原出现差 的当事人对其他承担赔偿责任但该错取得不当利的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责任方应及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责任方应及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责任方应及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责任方应及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责任方应及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责任方应及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责任方应及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责任方应及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责任方应及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承担;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承担;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承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若估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若估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若估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足够时间进行更正而未,则其应承担相赔偿责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足够时间进行更正而未,则其应承担相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保已得 任。估值错误责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保已得 任。估值错误责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保已得 到更正。 119 (2)估值错误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不间)估值错误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不间)估值错误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不间)估值错误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不间)估值错误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不间)估值错误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不间)估值错误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不间)估值错误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不间)估值错误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不间)估值错误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不间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第三方。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利的事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利的事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利的事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利的事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利的事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利的事 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负。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利的事人返还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负。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利的事人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当得利造成其他事人的益损失(“受方”),则估值错误责 或不全部返还当得利造成其他事人的益损失(“受方”),则估值错误责 或不全部返还当得利造成其他事人的益损失(“受方”),则估值错误责 或不全部返还当得利造成其他事人的益损失(“受方”),则估值错误责 或不全部返还当得利造成其他事人的益损失(“受方”),则估值错误责 或不全部返还当得利造成其他事人的益损失(“受方”),则估值错误责 或不全部返还当得利造成其他事人的益损失(“受方”),则估值错误责 或不全部返还当得利造成其他事人的益损失(“受方”),则估值错误责 或不全部返还当得利造成其他事人的益损失(“受方”),则估值错误责 或不全部返还当得利造成其他事人的益损失(“受方”),则估值错误责 或不全部返还当得利造成其他事人的益损失(“受方”),则估值错误责 或不全部返还当得利造成其他事人的益损失(“受方”),则估值错误责 或不全部返还当得利造成其他事人的益损失(“受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的失,并在其支付金额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利任方应赔偿受损的失,并在其支付金额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利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如果获已经将此部分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如果获已经将此部分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应将其已经获的赔偿额加上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应将其已经获的赔偿额加上不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的正确情形方式。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的正确情形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及时进行处理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所有当事人并根据)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所有当事人并根据)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所有当事人并根据)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所有当事人并根据)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所有当事人并根据)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所有当事人并根据)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所有当事人并根据)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所有当事人并根据)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所有当事人并根据)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所有当事人并根据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造成损失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造成损失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造成损失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造成损失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造成损失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造成损失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造成损失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造成损失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造成损失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造成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责任进行更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责任进行更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责任进行更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责任进行更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责任进行更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责任进行更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责任进行更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责任进行更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责任进行更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责任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向有关当事人确认。 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错误 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国金上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及国金上证 份额及国金上证 50B 份额中任一类别(参考)净值的 份额中任一类别(参考)净值的 份额中任一类别(参考)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托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托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金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金上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及国 金上证 50B 份额中任一类别(参考)净值的 份额中任一类别(参考)净值的 份额中任一类别(参考)净值的 份额中任一类别(参考)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给或持有人造成损 )因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给或持有人造成损 )因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给或持有人造成损 )因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给或持有人造成损 )因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给或持有人造成损 )因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给或持有人造成损 )因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给或持有人造成损 )因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给或持有人造成损 )因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给或持有人造成损 )因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给或持有人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追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追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追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追 120 偿。 (4)基金管理人和托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基金管理人和托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基金管理人和托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基金管理人和托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基金管理人和托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基金管理人和托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基金管理人和托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基金管理人和托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基金管理人和托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基金管理人和托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规或监管机关另有定的,从其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托无法准确评估、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托无法准确评估、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托无法准确评估、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托无法准确评估、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托无法准确评估、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托无法准确评估、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托无法准确评估、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托无法准确评估、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托无法准确评估、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托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资产净值和各类金份额的基(参考)净值 金份额的基(参考)净值 金份额的基(参考)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托进行复核。应于每个开放日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托进行复核。应于每个开放日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托进行复核。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份额(参考)并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份额(参考)并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份额(参考)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理,由基金管理人对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托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中证指数公司券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中证指数公司券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中证指数公司券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中证指数公司券 /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托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托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因前述原无法纠正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因前述原无法纠正 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免除赔偿责任。但 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免除赔偿责任。但 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免除赔偿责任。但 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托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对于可不经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对于可不经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对于可不经 121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管理和托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管理和托协商一致 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托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规和中国证监会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织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织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督下进行基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以及中国监指定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以及中国监指定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以及中国监指定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负的保管理、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负的保管理、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负的保管理、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负的保管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务进行清理确认; (3)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律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122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产小组在进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用,清算费由基金财产小组优先从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后全部剩余资扣除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后全部剩余资扣除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偿基金 债务后,分别计算国金上证 50 份额、 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50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金上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金上 证 50 份额、国金上证 份额、国金上证 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 50B 份额各自的基金持有人根据 份额各自的基金持有人根据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报经会计师务所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报经会计师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 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有关争议,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有关争议,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有关争议,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有关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决 。不愿或者能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决 。不愿或者能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决 。不愿或者能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决 。不愿或者能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地点为北京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地点为北京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费用由败诉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份额持有人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管理人、托销售机构的办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管理人、托销售机构的办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管理人、托销售机构的办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管理人、托销售机构的办 123 公场所和营业查阅。